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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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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项扣除项目一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准则计算的会计利润往往不一致,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一)收入总额
  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首先要确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具体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人股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
  5.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但不包括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    ·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纳税人接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其他各种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人,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所谓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准予扣除项目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其中,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2)费用。即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①销售费用,是指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人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要求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②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③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即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人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即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5)其他支出。即指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5.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同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9.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0.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2.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五)不得扣除项目
  1.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规定,被处以的滞纳金,不得扣除;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金、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六)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转让定价的核心原则,即“独立交易原则”;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增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增加这些内容,进一步完善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立法的内容,强化了纳税人及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助义务,对成本分摊协议的认可和规范有利于保护本国居民无形资产收益权,防止滥用成本分摊协议,乱摊成本费用,侵蚀税基。
  《企业所得税法》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出了规定,在内容上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反避税规定,把因不合理安排而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的行为都纳人了调整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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