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味书屋 > 魔法玄幻电子书 >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

第44部分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44部分

小说: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10.《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和过渡性税收优惠。
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 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分月预缴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白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
  6.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8.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当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实行分季预缴时,每一季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实际管理机构是指跨国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控制和管理中心,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主要标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3.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修订并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围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该法是在合并原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凋节税和个体丁商业户所得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构成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主要依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正。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四次修正。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国际上有两种管辖权,即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义务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即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并以此来区分纳税的无限责任(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纳税)和有限责任(即只限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即居民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即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来源于中同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即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同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另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税目
(一)征税对象
  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征税,境外所得部分不属于我国征税范围。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来源地与所得支付地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是不同的。我国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经济活动的实质,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义务人任职、受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3.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义务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4.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三)税目
  按应纳税所得的类别划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大致可以分为3类,共11个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下列项目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