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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部分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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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签订一份写字楼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本月收到全部预收款,共计18 000万元,该写字楼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的项目为:开发成本5000万元;缴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3000万元;利息支出150万元;相关税金990万元;其他费用800万元;加计扣除额为1600万元。
  (2)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现房,取得价款收入200万元;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合同规定的价款为500万元,当月取得预收款100万元。(此两项业务不考虑土地增值税)
  (3)将空置商品房出租取得租金收入20万元。
  已知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要求:计算该公司销售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000+3000+150+990+800+1600
  =11540(万元)
  (2)销售写字楼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18000-11540
  =6460(万元)
  (3)计算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百分比:
  说明增值额超过了扣除项目金额的50%,但未超过100%。
  该公司销售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税法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该公司应缴纳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 11540×50%×30%+|(6460-11540×50%)×40%
  =1731+276
  =2007(万元)
六、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1年之内不得变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的不同地区分别申报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其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实际收益计算征收,由于计税时要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和费用,有时还要进行房地产评估等,因此,其纳税期限不同于其他税种有统一规定,而是根据房地产的不同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具体确定。主要有以下情况:
  1.以一次交割、付清价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及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等,规定其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数日内一次性缴纳全部土地增值税。
  2.以分期收款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来确定具体的纳税期限,即先计算出应缴纳的全部土地增值税税额,再按总税额除以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求得应纳税额占总收入的比例。然后,在每次收到价款时,按收到的价款的数额乘以这个比例来确定每次应纳的税额,并规定其应在每次收款后数日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3.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核算或其他原因,无法据实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在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根据应征税额和已征税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九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为了调节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级差收入,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1994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资源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资源税的纳税人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
(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就资源而言,其范围很广,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具体包括:
  1.原油。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原油、天然气、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卤水)。这里所说的固体盐,是指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液体盐,是指氯化钠含量达到一定浓度的溶液,是用于生产碱和其他产品的原料。
  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是指纳税人开采后自用、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为了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确定不同资源的适用税额时,遵循了资源条件好、级差收入大的品种适用高税额,资源条件差、级差收入小的品种适用低税额的基本原则。各税目和税额幅度如下:
  1.原油8~30元/吨。
  2.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5元/吨。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米。
  5.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
  6.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
  7.盐:固体盐10~60元/吨;液体盐2~10元/吨。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的课税数量是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资源税的课税数量作了如下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5.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容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在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时,还应注意: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征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征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例6-11】某油田11月份生产原油10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其中销售了7万吨,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1万吨,待销售2万吨,当月在采油过程中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2000万立方米(单位税额8元/千立方米)。计算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待销售的原油由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暂不需纳税。因此,该油田应就11月份销售的原油和天然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1)原油课税数量为7万吨
  原油应纳资源税税额=7×8=56(万元)
  (2)天然气应纳资源税税额=2×8=16(万元)
  (3)该油田11月份实际应纳资源税税额总额=56+16=72(万元)
五、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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