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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部分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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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参见表7-8—1、表7-8—2、表7-8—3、表7-8—4、表7-8—5、表7-8—6、表7-8—7),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申报方式,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期限内,依照规定到指定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形式。纳税申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行申报
  也称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这是目前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
  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这种申报方式比较适宜边远地区的纳税人。
  3.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是指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这种方式运用了新的电子信息技术,代表着纳税申报方式的发展方向,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但由于采用数据电文中报方式,其数据的可靠性尚不够稳定,因此税法要求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其他方式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所谓简易申报,就是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纳税期)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再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这种方法既节省了时间,降低了纳税成本,也符合及
  时、足额征收税款的原则。也就是说,按期纳税即视同申报,未按期纳税,也构成未进行纳税申报。简易申报实际上是纳税申报的一种变通方法,不能算是一种独立的纳税申报方式。所谓简并征期,是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简并征期最大程度地简化了税款征收程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情况。简并征期相当于延长了纳税期限,本身并不是一种纳税申报方式。
  除上述方式以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还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等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纳税。
(四)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申报期限由具体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每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的具体申报时间主要由其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的期限限定。
  各主要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如下:
  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营业税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论经营情况如何,应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3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纳税人预缴税款采用按月结算的,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采用按季结算的,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季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算。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般应在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纳税人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在所得来源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应于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期限的确定与申报方式也有一定的联系。如以邮寄方式申报纳税的,以邮件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以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申报日期。
(五)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述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例7-8】在【例7-3】中,赵某在享受免税优惠期间,是否还需要办理纳税申报?
  【解析】赵某在享受免税优惠期间,仍需办理纳税申报。法律作这样的规定,既有助于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分析税源情况。
  【例7-9】小刘与小王就延期纳税申报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小刘说,因不可抗力造成申报困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须申请即可延期申报,但需事后报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遇有其他困难难以按时申报的,要先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延期申报;小王说,延期申报的含义也就包含了延期纳税。分析小刘、小王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小刘的观点正确,小王的观点不正确。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没有必然的联系,被核准延期申报并不意味着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
(一)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财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额,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符合课税法定性的基本原则,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扩大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范围,一直是税务管理的努力方向。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对账务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最)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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