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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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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1-14】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双方对合同的履行达成谅解。后甲越想越觉得调解结果对自己不利,于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分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如何处理甲公司的申请。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虽经北京市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但其实质还是甲、乙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因而对甲公司行政复议的申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
四、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诉讼的活动。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一)诉讼的适用范围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五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相对于独任制度而言的,后者是指由1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法院审理第一审民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第二审民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分为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级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级法院。按照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第一审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各级法院的辖区和各级行政区划是一致的。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也叫普通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这样规定,既有利于被告应诉,又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还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同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原告滥用起诉权。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也称特别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九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管辖的确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规定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在于:
  (1)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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