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挣钱巧开支-企业出纳手册-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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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补足限额一般不得超过原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如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为
1100元,已用去800元,那么向银行领取的现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800元。
如果零星费用集中支付,需要领取现金数超过800元,则应在领取现金时说
明情况经银行同意后方可领取,但单位当天留存过夜的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
过库存现金限额,即1100元。
另外,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零星现金时,在现金支票用途栏应注明“备
用金”字样,不属于备用金范围需要的现金,应另开现金支票领取。单位收
入的现金不得作为库存现金留存,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一个单位同时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设银行结算帐户
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户的
附属单位需要保留现金,也应核定限额,其限额应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
额之内。
2。坐支
所谓坐支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
中直接用于现金支出。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
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
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出 (即坐支)。这主要是因为坐支使银行无
法准确掌握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来源和支出用途,干扰开户银行对各单位现金
收付的管理,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坐支现金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会
受到财经纪律的处罚。
按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因特殊需要确实需要坐
支现金的,应事先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坐支的理由、用途和每月
预计坐支的金额,然后由开户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开户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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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按规定,企业可以在申请库存现金限额申请批准书内
同时申请坐支,说明坐支的理由、用途和金额,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也可
以专门申请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坐支的单位主要包括:
(1)基层供销社、粮店、食品店、委托商店等销售兼营收购的单位,向
个人收购支付的款项。
(2)邮局以汇兑收入款支付个人汇款。
(3)医院以收入款项退还病人的住院押金、伙食费及支付输血费等。
(4)饮食店等服务行业的营业找零款项等。
(5)其他有特殊情况而需要坐支的单位。
单位应严格按照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坐支限额坐支现金,不得超
过该范围和限额,并在单位的现金帐上如实加以反映。为便于开户银行监督
开户单位的坐支情况,坐支单位应定期向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现金采购的有关规定
按规定,各单位派人到外地采购,应按银行结算办法规定通过银行将款
项汇往采购地点,接受采购地银行管理与监督,不准携带现金直接到外地采
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的形式套取现金。按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采购
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现
金进行采购的,应由开户单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
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并开具有关证明后便可携带现金到外地采
购。
按照规定,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
应当通过银行以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
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
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
现金。
另外,按照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
业单位购置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4。现金管理“十不准”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
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1)不准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
(2)不准用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如用白单等)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4)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7)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8)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小钱柜);
(9)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10)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十不准”的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
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
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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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如违反《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
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
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
处罚;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百分之十
至三十处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
的,按坐支金额的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1)保留帐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百分之十至三十处罚;
(2)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
十处罚;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百分之十至五
十处罚;
(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
购买金额百分之五十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5)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7)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百分之三十至
五十处罚;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百分之
三十至五十处罚;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
额百分之三十至五十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
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
行,然后在十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
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开支审批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
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现金付出业务的繁简,以及现金开支的
额度等,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以加强现金开支的日常管理。现金开
支审批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本单位现金开支范围。各单位应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的现金开支范围,如支付职工工资、支付职工
差旅费、支付职工因公借款、支付零星采购材料款和运杂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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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各单位应按其业务内容
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如工资支付单、借款单、购料凭单、差旅费报销单等,
并规定各种报销凭证的使用方法,以及各种凭证的传递手续,确定各种现金
支出业务的报销办法。
(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各单位应根据其经营规模、内部职
责分工等,确定不同额度和不同的现金支出审批权限。比如,凡是现金开支
额在200元以下的,由会计人员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由单位财务主管审查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500无以上 1000
元以下的,必须由单位主管副厂长(或副经理等)批准;凡是现金开支额在
1000元以上的,由单位最高领导批准等。出纳员根据按规定权限经审核批准
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核批准
并签章的或者有关人员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
2。钱帐分管制度
按照钱帐分管,即管钱的不管帐,管帐的不管钱原则,各单位应配备专
职或兼职的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讨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员不得
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
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建立钱帐分管制度,
可以使出纳员和会计人员相互牵制,相互监督,从而减少错误和贪污舞弊的
可能性。因为,一个人即管钱又管帐,那么他犯错误和进行贪污的机会和成
功的可能性就较大;而实行钱帐分管制度,一般来说,两个人犯同样错误的
机会很少,而且除非两人有意识地合伙舞弊,否则其中一个人单独舞弊的机
会和成功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当然,管钱的不管帐,并不是说出纳员不能
管理任何帐。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同时兼登记现
金日记帐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帐;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
登记现金帐 (包括现金总帐和日记帐),出纳员编制现金日报表。但按《会
计法》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
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日清月结制度
日清月结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避免出现
长款、短款的重要措施。所谓日清月结就是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