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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金算盘-经理人会计-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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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帐凭证上。 

      (四)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 

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 

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 

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 

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 

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 

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 

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帐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 

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 

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 

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 

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 

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 

帐凭证。 

      (六)记帐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 

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 

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 

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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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 

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 

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 

 “——”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 

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 

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 

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 

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 

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 

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 

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 

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 

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 

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 

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 

丢失。 

      (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 

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 

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 

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帐凭证 

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帐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 

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 

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 

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 

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 

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 

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 

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 

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 

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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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证。 



                          第三节 登记会计帐簿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 

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 

     第五十七条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不得 

用银行对帐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帐。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 

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 启用会计帐簿时,应当在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 

名称。在帐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帐簿页数、记帐 

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帐 

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 

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帐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 

缺号。使用活页式帐页,应当按帐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 

再按实际使用的帐页顺序编写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帐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登记 

帐簿的基本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帐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 

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帐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帐的 

符号,表示已经记帐。 

      (三)帐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 

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 

行的复写帐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帐: 

     1。按照红字冲帐的记帐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帐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帐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 

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帐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 

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 

字样,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帐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 

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帐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 

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Q”表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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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每一帐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 

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 

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 

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 

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 

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 

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帐户,可以只将每页末 

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帐和明细帐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 

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 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 

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帐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 

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 

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 

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帐凭证错误而使帐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帐凭 

证登记帐簿。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 

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 

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帐证核对。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 

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二)帐帐核对。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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