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新准则对亏损弥补的会计处-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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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新会计准则,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调整永久性差异。如调增应纳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
(2)调整时间性差异。如调增应纳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
(3)查出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上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3、对于永久性差异或时间性差异而造成的虚报亏损,因其发生在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后,税务机关检查时,故不调“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申报表),只作补税罚款的账务处理。
4、虚报亏损调整后仍为亏损的财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虚报亏损而被税务机关查处之后,剔除虚数,能实际缴税的,将按照实际缴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理;实际仍然亏损,不能实际缴税的,处5万元以内罚款。
鸿福公司2008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20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的亏损数亦为200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将80万元租赁收入计入其它应付款中。税务部门的处理结果是企业调减亏损,并按《税收征管法》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4万元罚款。根据检查及处理结果,公司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调减亏损:
借:其它应付款 8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万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万
贷:银行存款 4万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6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6万
2、虚报亏损调整后为盈利的财税处理
宏达公司2008年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为借方余额70万元,企业自行申报亏损70万元,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超过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未作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共计影响计税所得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税务机关处理结果是: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企业补缴所得税,并处偷税款额50%的罚款。公司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1)补缴税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 '(100-7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5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7。5万
贷:银行存款 7。5万
(2)交纳罚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75万(7。5万×50%)
贷:银行存款 3。75万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