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知识学的基础〔德〕费希特-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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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在两个综合之中,正如在相互规定之中那样,通过受动性,活动性被规定,并且通过活动性,受动性被规定,换句话说,通过否定性而实在性被规定,并且通过实在性而否定性被规定。
b)两个综合与相互规定对立。这是因为在相互规定中,并没有确定地、而仅仅一般地设定了一种相互关系。究竟人。。。。。。
们从实在性开始转入否定性,还是从否定性开始转入实在性,是完全随便的。但是,在最后推演出来的两个综合里,相互的顺序是确定和规定了的。
c)正是因为在它们两者中顺序都是确定了的,所以它们彼此相同。
d)在相互规定的顺序方面,它们两者是彼此对立的。在因果概念里,活动性被受动性所规定,而在刚才推演出来的概念里,受动性被活动性所规定。
13。自我,当它被看作是绝对地被规定起来的、包括一切实在性的整个领域时,它就是实体。当它被设定于这个领。。
域的一个并非无条件地规定的范围(这个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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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探讨)里的时候,它是偶然的,或者说,它是实。。。。。。。。。
体中的一个偶体。把这个特殊范围从整个领域中分割出来的。。。。。。。
那个界限,是使偶体所以成为偶体的界限。界限是实体与偶体之间的区别根据。界限存在于整个领域之中;因此,偶体存在于实体之中并属于实体;而界限排除某种东西于整个领域之外;因此,偶体不是实体。
14。不和偶体发生关系的实体是不可思维的,因为正是通过在绝对的领域内设定可能的范围,自我才成为实体;通过可能的偶体,才产生实在;因为否则一切实在性就该绝对。。
地是一个东西了。——自我的实在就是自我的行动方式:就。。。。
一切可能的行动方式(存在方式)
都被设定于它之中而言,自我就是实体。
没有实体,偶体是不可思维的;因为要想认识某个东西是一个特定的实在,我们就必须使它与一般实在发生关系。。。。
实体被认为是普遍的一切相互关系:偶体则是一种特定。。。。。。。。。。。。。。。
的东西,和另一交替物互相交替着。。。。。。。。。。。。。。
本来只有一个唯一的实体,即自我:一切可能的偶体,亦即一切可能的实在都是在这个唯一实体中设定起来的。——唯一实体的从某一标志来看彼此相同的众多偶体怎么可能被。。。。。。。。。。。。
结合起来理解以及它们本身怎么可以被思维为许多实体(这些实体的偶体则是通过上述标志之间的与相同性并存的差异。。。。。。。。。。。
性而规定起来的)
,我们到时候就会看清的。。注释。有两个问题始终没有探讨,一直还是漆黑一团,一。。
是:自我的这样一种活动,即自我通过它而将自己本身作为实体跟偶体区别开来的那种活动;二是:促使自我采取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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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的那个东西;这后者,就我们依据第一个综合所能猜测的来说,很可能是非我的一种效用。
因此,正象在每一个综合那里经常出现的情况那样,一切居于中间的东西都可以正确地被统一和结合起来,而居于两头的两个极端则不能。
上面这个注释从一个新的方面向我们指明了知识学的研究任务。知识学将永远前进,永远在两个对立之间插入中间环节;但是,矛盾并不因此而得到完全解决,毋宁是只被继续拖延下去。比如说,两个被统一起来的环节,我们进一步探讨之后发现它们并没有得到完全统一,如果我们在两者之间插进一个新的中间环节,那么,最后出现的那个矛盾诚然是解决了,但是,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我们必须采用一个新的终点,而新的终点又是对立的,又必须重新统一起来。
真正的、最高的、包含一切其他任务于自身的任务是:自我如何能够直接对非我发生效用,或非我如何能够直接对自我直接发生效用?因为它们两者是彼此完全对立的。人们可以在两者之间插进随便一个什么东西X,两者都对X发生效用,从而两者也就同时对彼此本身间接发生效用。但是,人们立刻就会发现,在这个X里还必须再有一个自我与非我直接在那里会合的什么点才行。为了避免这种情况,人们在两者之间再插进一个新的中间环节Y,以代替两者之间的明确的界限。但是,我们立刻看到,在Y里正如在X里一样,必须再有一个对立双方直接接触的什么点才行。而如果不通过一个理性的绝对命令,那就得一直进行下去,以至于无穷。
这个理性的绝对命令,并不是哲学家下达的命令,毋宁只是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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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家所揭示出来的,它就是应当,因为非我不能以任何方式。。
将自己与自我统一起来,根本没有非我,接合点并没有解开,只是被割开了。
人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问题。只要自我是通过非我而被限制的,则自我就是有限的;但是,就自我是通过它自己的绝对活动而被设定的来说,自我则是无限的。在自我这里,无限与有限两者应当统一起来。然而这样的一种统一自在地是不可能的。
争执的确通过中介早就得到了和解,无限限制着有限。但是,归根结底,由于事实表明了被寻求的那种统一是完全不可能的,所以有限必须从根本上被扬弃;一切界限必须消失,无限的自我必须作为唯一和一切而单独地保存下来。
如果在连续的空间A中的M点上设置光明,在。。N点上设置黑暗,那么,由于空间是连续的,并且在M与N之间没有冲突,必然在两点之间的某处有一个。。O点,这个O点同时既是光明又是黑暗,它们互相矛盾。——你们在两者之间设置一个中间环节:昏暗。昏暗占有从P到Q这个区域,于是在P点上昏暗与光明为界,在Q点上昏暗与黑暗为界。
但是,这种做法,你们只是把矛盾往后推移,却并没有令人满意地予以解决。昏暗是光明与黑暗的混合。现在,只有当P点同时既是光明又是昏暗时,在P上光明才与黑暗为界;并且,只有当昏暗也就是黑暗时,昏暗才能与光明区别开来,所以,P点同时既是光明又是黑暗。
Q点的情况也是这样。——因此,要想消除矛盾,没有任何别的途径,只有这样:光明与黑暗根本不是对立的,而仅只有程度上的差别。黑暗仅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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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非常小量的光明。——自我与非我之间的情况恰恰就是这样。
E。已经建立的两种互相规定之间出现的对立的综合统一自我设定自己是被非我所规定的,是我们当初据以开始。。。。。。。。。。。。。。
的主要命题,这个命题是不能被扬弃的,除非意识的统一性同时被扬弃掉。
但其中有须待我们解决的一些矛盾。
首先,发生了这样的问题:自我怎么能同时既规定又被规定呢?——问题是这样回答的:规定和被规定,借助于交互规定的概念,。。。。。
两者是同一回事;因此,只要自我设定某个定量的否定性于自身中,它就同时设定某个定量的实在性于非我中,反过来情况也是这样。这里留下了这样的问题:那么实在性应该被设定于自我中呢,还是应该设定于非我之中?——这个问题是借助于效用性的概念这么回答的:否定性或受动应该被设定于自我中,并且根据一般相互规定的规定,等量的实在性或活动应该被设定于非我中。——但是,进一步的问题是:受动怎么能被设定于自我中呢?然后又借助于实体性的概念作了这样的回答:在自我中受动和活动是同一回事,因为受动只是一个较小定量的活动。
但是,这些解答已经使我们陷入了一个圆圈。如果自我。。
设定一个较小程度的活动于自身,那么它固然由此而设定一个受动于自身和一个活动于非我。但是,自我不能有绝对地设定一个较低程度的活动于自身的能力,因为根据实体性的概念,自我设定一切活动于自身,它不设定除活动外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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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于自身。
因此,在设定较低程度的活动于自我中之前,必须事先就有一个非我的活动;在自我能够设定一个较小部分的活动于自身之前,非我的活动必须先已现实地把非我的一部分活动毁灭掉。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根据效用性的概念,只有在自我中被设定了受动时,非我才能取得一个活动性。
对于上述问题的要点,目前我们还不能明确地予以正式说明。请允许我们暂时把时间概念预先设定为众所周知的。——作为第一种情况,我们可以根据单纯的效用性概念设定自我的限制是完全出于非我的活动。如果你们设想在A时刻上非我不对自我施以效用,那么,在自我中一切都是实在性,根本没有否定性;因而根据上面所述的效用性的概念,就没有实在性被设定于非我之中。如果你们再设想,在B时刻,非我对自我以三度的活动施以效用,那么,根据相互规定的概念,当然就有三度的实在性从自我中被扬弃掉,并且有三度的否定性被设定于自我中以资顶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自我完全处于受动的地位;三度的否定性固然在自我中设定起来了,但它们也只不过是对于自我以外的某一个理。。。。。。
智本质(这个理智本质考察并且根据相互规定的规则判断在。。。
上述效用中的自我与非我)来说,是被设定了的,但是,并不是对于自我本身来说是被设定了的。另外,我们还可以要。。。。。。。。
求自我能对它在A时刻的状态和它在B时刻的状态进行比较,并能对它在这两个时刻的活动的不同定量进行区别,而这一点如何可能,现在还看不出来。在我们设想的这种情况下,自我诚然是被限制了的,但是,自我对它的局限性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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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意识到的。
用我们命题里的话来说,自我诚然是被规定的,。。。。
但是,它并没有设定自己是被规定的,而毋宁只有在它之外。。。。。。
的某一本质才能设定它为被规定的。
或者作为第二种情况,可以根据单纯的实体性概念假设自我不依赖非我的任何效用而绝对地就有能力武断地把一个减少了的定量的实在性设定于自身之中;这是先验唯心主义预先设定的前提,特别是先验唯心主义所体现的那种预定和谐的前提。关于这个前提本身已经和绝对第一原理相矛盾的问题,这里完全撇开不谈。你们也还可以假设自我有能力拿这个减少了的量同绝对全部的量相比较,并且对它进行衡量。
在这个前提之下,如果自我在A时刻设定减少了二度的活动,在B时刻设定减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