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金匮玉函要略述义-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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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助阳散湿之法。云得微汗则解者。非正发汗也。阳复而阴自解耳。
按伤寒表证。大端有二。曰太阳病。曰少阴病直中。顾湿家亦不过如此。盖其太阳证治。麻黄加术汤等条。是
已。如前条及此条。俱系表虚寒证。虽湿邪持久。犹是少阴直中之类。而桂枝附子汤。术附汤。甘草附子汤。亦犹
麻黄附子细辛甘草二汤。及附子汤之例矣。尤氏于治湿诸方有总义。殊欠核当。仍不录。
x甘草附子汤方x
圣济。附子汤。治中风四肢挛急。身体沉重。骨节烦疼。
即本方。姜枣同煎。
百一选方。史氏白术散。治腰痛。
于本方。去甘草。加芍药。
太阳中 。发热恶寒。(按数下之数字。非误即衍。)
〔赵〕注虽已解过治之失。于当救之道则未明。(按注。言成氏。)予尝思之。此证属阴阳俱虚。脉弦细者。阳
虚也。芤迟者。阴虚也。所以温针复损其阴。汗之复损其阳。此证惟宜甘药补正。以解其热尔。即灵枢所谓。阴阳
俱不足。补阳则阴竭。补阴则阳脱。可将以甘药。不可饮以刚剂。
按柯氏曰。弦细芤迟。不得连读。言中暑夹寒之脉。或微弱。或弦细。或芤迟。皆是虚脉。盖细与芤不并见。
柯说为是。然此证虽阴阳俱虚。而暑邪 缘。津液乏燥。且热证亦见迟脉。则谓之夹寒。恐不为当。
活人书曰。问中暑何故洒然毛耸恶寒。答曰。经云。四时八风之中人也。因有寒暑。寒则皮肤急腠理闭。暑则
皮肤缓腠理开。开则洒然寒。闭则热而闷。近人多不明中暑。或作热病法治之。复用温热药。必致发黄斑出。更为
蓄血。尤宜戒之。
按先兄曰。郑玄易通卦验注。太阳脉。起足少指端。至前两板齿。云岐子伤寒保命集曰。口开前板齿干燥者。
牙乃骨之精。今燥者骨热也。此说近凿。又沈氏曰。当以辛凉解表。甘寒清里。即后人所用香茹散之类。亦非是。
盖此证。清凉(如黄连石膏之类。)渗利(如五苓之类。)温中。(如大顺散之类。)俱非所适。但香薷实解暑之圣药。
或加一味于润补方中。(如黄 汤。生脉散之类。)未必不为佳。
太阳中热者。 是也。
按此条与前条。即中 虚实之别。而 证之理。无出于此二端。徐氏注上条曰。此即洁古所谓。静而得之。为
中暑。为阴证也。注此条曰。动而得之。为中热。为阳证也。误矣。(洁古所谓中暑。即夏月伤凉之病。张介宾名
为阴暑。虽俱名曰暑。其实非暑邪也。又热论所谓病暑者。亦是伤寒。以时而异其名耳。不可援以注本经也。)
又按山海经。北嚣之山。鸟名 HT 。食之已 。庄子杂篇则阳曰。夫冻者假衣于春。 者反冬乎冷风。又
方氏曰。 。伤暑也。史记。禹扇 。淮南子。武王荫 人于樾下。左拥而右扇之。是也。
太阳中 。身热疼重。而脉微弱。
按赵氏。周氏。有中 统论。欠核。不录。
云岐子伤寒保命集曰。太阳中 者。身热而烦。汗欲出。反饮冷水。灌之汗不能出。水行皮中。而脉微弱。表
有水也。当发其汗。宜升麻汤。升麻。葛根。芍药。甘草。(各一两)上锉细。每服一两。水三盏煎服。
〔余述〕仲景之以痉湿 。合为一篇。厥有旨哉。夫天之气。风寒暑湿燥也。其令之有愆。与人之有虚。皆相
感为病。而风寒二气。伤人最伙。故着伤寒论。以尽其理。而他气之伤人。自表而入者。举之于杂病论。此篇即是
也。然则宜云燥湿 。而除燥不言者。何也。盖燥之一气。为秋之令。而未见其伤人如风寒暑湿者。是论之所以不
及此也。(内经言秋伤于湿。而不言秋伤于燥。又言燥胜则干者。亦非秋燥之谓。而所谓燥湿寒暑者。是地之燥湿。
而非天气之燥湿。后世有燥疫及秋燥病等说。要是门外揣摩。不足信也。)但痉则以内燥。而招外邪。然其情机。
则稍异于风寒。故与湿 为篇。益足以知秋燥之不为病矣。且夫痉也。湿也。 也。其脉因证治。纤悉具备如此。
则知殆是仲景之旧面。而非后人所节略矣。
卷上
百合狐惑阴阳毒病证治第三
属性:(徐。鉴。作脉证并治。宜从。)
x论一首x x证三条x(按当二条。) x方十二首x
论曰。百合病者。百脉一宗。悉致其病也。(默然。周。作默默然。)
〔赵〕言其百脉者。举夫数之众多也。犹言百骸尔。〔程〕经脉十二。络脉三百六十五。此缘大病后。真阳已
虚。余热未尽。周身百脉俱病。是为百脉一宗。悉致其病也。
按巢源千金并曰。百合病者。谓无经络。(句)百脉一宗。悉致病也。盖无经络者。谓无经脉络脉之别。宗。
犹同姓为宗之宗。一宗。犹言一齐。注家或以为朝宗之宗。或以为宗尊之宗者。俱失其义。
又按此病。赵氏以为热蓄不散。积则毒生。而伤其血所致。与内经解 证无少异。又与劳瘵同形状。其说甚长。
考郭氏伤寒补亡论曰。此证。又与素问所谓解 者相类。王氏医垒元戎。举王冰平人气象论解 注曰。
惟百合一证。与此比比相若。并是赵氏所本。要之赵说太谬。又吴医汇讲。有陶宗暄百合病赘言。谓为心神涣散证。
亦非是。
百合病发汗后者。
郭氏辨千金有更发字曰。其意谓百合本病汗下吐之后而更发。非伤寒汗下吐之后。变成百合病也。反似百合病
中。治劳复之伤。而不见正行汗下吐百合病之药。于义未甚安。恐因数百年间。传录校正。误有增加。非孙氏之本
文。故活人书。只用金匮本文。不用千金增加更发等字。而庞氏直改其语云。治汗后百合病。治下后百合病。治吐
后百合病。尤使人不疑也。
x百合知母汤方x(按此方。与后三方。服法中用煎字。盖系后人所改。外台。作煮字。宜从。)
按先兄曰。宋吴曾能改斋漫录曰。王原叔内翰云。医药治病。或以意类取。至如百合治病。似取其名。呕血用
胭脂红花。似取其色。淋沥滞结。则以灯心木通。似取其类。意类相假。变化感通。不可不知其旨也。此说与魏意
稍近。又朱氏格致余论曰。本草。药之命名。以能而名者。百合当归升麻防风滑石之类。是也。此说 矣。
吴医汇讲。王绳林曰。古方惟百合汤。用百合七只。配水三升。顷友人言。吾苏阳山澄照寺前。一片地上。天
然自产百合。仅如钱大。煮之清香绝胜。疗病极效。可知百合入药者。以小为贵耳。
按本草嘉 新补泉水条云。久服。却温调中。下热气。利小便。可见其有泻阳之功矣。
百合病。不经吐下发汗。
先兄曰。如初。言患状迁延。不与初时异也。鉴说恐非。栝蒌牡蛎散方(牡蛎。熬。周本。熬。作 。)狐惑
之为病。状如伤寒。(辑义。脱其面目之目。宜补。脉经。状。作其气。为狐下。有狐惑之病并五字。)
按下疳多止前阴。牙疳不必及咽喉。金鉴未为当。
蚀于下部则咽干。(脉经。作蚀于下部。苦参汤淹洗之。)
蚀于肛者。(薰。诸本。作熏。宜从。黄下。周有散字。)
按猪苓散。图经。引张仲景。(本草原文。茯苓下。有术字。水字上。有与字。辑义并系刊脱。宜补。)
病者脉数。无热微烦。
先兄曰。总病论。以此为狐惑证。弟子稻叶元熙曰。脉经千金。亦编入于狐惑中。
按朱氏曰。按此证若未成脓。必不能食。亦必另用清热托毒方法。凡治疮疡之理皆然。无热。无字疑误。当是
发热也。此说似是。然据疮痈篇。无字不改而义通。
x赤小豆当归散方x(周本。当归十两。)
按浆水。详开于伤寒论述义瘥后劳复中。兹不复赘。
阳毒之为病。(脉经。作阳毒为病。身重腰背痛。烦闷不安。狂言。或走见鬼。或吐血下痢。其脉浮大数。面
赤斑斑如锦纹。喉咽痛唾脓血。五日可治。至七日不可治也。有伤寒一二日便成阳毒。或服药吐下后。变成阳毒。
升麻汤主之。)
阴毒之为病。(脉经。作阴毒为病。身重背强。腹中绞痛。咽喉不利。毒瓦斯攻心。心下坚强。短气不得息。呕
逆。唇青面黑。四肢厥冷。其脉沉细紧数。身如被打。五六日可治。至七日不可治也。或伤寒初病一二日。便结成
阴毒。或服药六七日以上至十日。变成阴毒。甘草汤主之。)
x升麻鳖甲汤方x(今本肘后。千金。疗阴毒。有蜀椒。与原注合。周本。当归二两。再服取汗。取字。辑义偶脱。
宜补。)
郭氏曰。升麻甘草二汤。观其用药。性甚缓。然诸家必先用之者。以古人治阴阳二毒者。惟此二汤。故须用之
以去其毒势。而后辅之以他药也。
〔余述〕百合狐惑阴阳毒三病。考之巢源千金。多系伤寒后所变。此其所以合为一篇欤。但百合狐惑。注家或
谓在后世为某病。然其说竟属牵凑。实不能知其为何证。如阳毒阴毒。就唐宋诸书考之。则殆是三阳合病。与少阴
直中之类。然仲景不举之伤寒论中。则知是别一种证。而亦未明其为今之某病也。然则三病也者。古特有而今绝无
者耳。痘疹创于东汉。香港脚盛于晋唐。风会变迁。理之所然。庸讵疑于古今之有异乎。
卷上
疟病脉证并治第四
属性:x证二条x(按此上。当脱脉字。) x方六首x
师曰。疟脉自弦。(外台。师曰上。有辨疟脉三字。可温之。作温药已。脉经。弦紧者。作若脉紧数者。宋本
外台。亦作数紧。巢源。作脉数而紧者。外台。可吐之。作吐之瘥。弦数上。有脉字。消息止之。作消息之。)
按此条。就脉候以示疟病证治之纲领。盖疟是半表半里之病。其有表里证。亦少阳病邪之所派及。不比伤寒太
阳阳明之情机。故其汗吐下。亦与伤寒之治例不同。所言弦数者多热。即白虎加桂枝汤。柴胡去半夏加栝蒌汤证也。
弦小紧者。下之瘥。鳖甲煎丸是也。弦迟者可温之。柴胡桂枝干姜汤是也。弦紧者可发汗。牡蛎汤是也。浮大者可
吐之。蜀漆散是也。疗疟之法。实不能出于此数件矣。程氏谓不可考者。恐不然也。又刺疟篇曰。疟脉小实急。灸
胫少阴。又按弦数者风发也。以饮食消息止之。外台无止字。似义稍长。巢源载本条。
无此二句。有凡疟先发如食顷。乃可以治之。过之则失时十七字。本是刺疟篇文。
又按外台引。此条后有一条。云。又辨疟岁岁发至三岁发。连日发不解者。以胁下有痞也。疗之不得攻其痞。
但虚其津液。先其时发汗。其服汤已。先小寒者。渐引衣自覆汗出。小便利则愈。疟者。病患形瘦。皮上必粟起。
(巢源。千金。亦有此条。千金。连日上。有或字。巢源文少异。末截。作夫疟其人形瘦皮必栗。)
病疟以月一日发。(外台。病上。有问字。其。作期。类聚。圆。作丸。下并同。)
x鳖甲煎圆方x(外台。乌扇下。无烧字。葶苈二分。石韦二分。无去毛字。浓朴三分下。有炙字。牡丹下。无去
心字。半夏一分下。有洗字。蜣螂。熬。作炙。桃仁。作三分去皮尖熬。灰字。并作土字。一斛五斗。作一斛五升。
按古方所言分者。系裁分之分。非六铢为分之分。此方鳖甲。千金注。作三两。而锻灶下灰。与清酒。俱有定量。
则他药以分称者。盖后人所妄改。其三分者。宜作十八铢。六分。宜作一两十二铢。五分。宜作一两六铢。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