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4-伤寒论辩证广注-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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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陷中。开口有空。可刺入七分。留三呼。得气即泻。乃侧面部穴也。耳后者。完骨穴也。在耳后入发际四分。可刺三
分。留七呼。乃侧头部穴也。俱属足少阳经。左右各一。凡四穴。口下者。任脉之承浆穴也。在唇下宛宛中。可刺入三
分。得气即泻。在面部中行。止一穴。项中者。督脉之哑门也。在项中央。入发际。五分宛宛中。可刺入二分。不可深。
在偃伏头部中行。止一穴。共凡六 。)巅上一。(百会穴也。在前顶后一寸五分。顶中央旋毛中。可容豆。督脉足太阳
交会于巅上。手足少阳。足厥阴。俱会于此。可刺入二分。得气即泻。)囟会一。(囟会督脉穴名。在上星后一寸。陷中。
可容豆。可刺二分。留三呼。得气即泻)发际一。(前发际谓神庭穴。在鼻直上入发际五分。发高者。发际是穴。发低者。
加二三分。督脉足太阳阳明三脉之会。铜人等书皆云。禁不可针。针即发狂。甲乙经云。令人癫疾。目失精。马氏灵枢
注引之。欲足五十九穴之数。误矣。后发际谓风府穴。已见前。以上四穴。俱在偃伏头部中行。)廉泉一。(廉泉任脉穴
名。在颔下。结喉上中央。舌本下。仰而取之。阴维任脉之会。可刺三分。得气即泻。乃正面部中行穴也。)风池二(穴
与刺法已见前)天柱二。(天柱。足太阳经穴名挟项后发际。大筋外廉陷中。可刺五分。得气即泻。乃偃伏头部第二行穴
也。)
(琥)按上五十九穴。皆可刺。惟前发际神庭一穴。禁不可刺。则是可刺之穴。实止五十八矣。或云发际止一穴。
而廉泉有二穴。当是舌根下之左右泉脉。为足少阴之会。斯言出类经图翼。姑订入之。以备参考。
卷之十四附昔贤刺风池风府期门等穴泻热病法
附刺热病针图
属性:或问云。刺热病。当用何针。余答云。当用 针。 (音低)针。锋针。员利针。此四者。为刺热病之针也。
灵枢热病篇云。热病。先肤痛窒鼻充面。取之皮。以第一。针五十九(云云。)热病。先身涩。倚而热。烦 干唇。
口嗌。取之脉。以第一。针五十九。(云云。)(第一针者即九针论所云 针也。)
r 针之图pt68a17。bmpr
(其头大。其末锐。取法干巾针。去末寸半。渐锐之。长一寸六分。主热在头身用之。令无得深入而使阳气出。)
热病头痛颞 目HT 。脉痛。善衄。厥热病也。取之以第三针(云云。第三针者。即九针论所云。 针也。)
r 针之图pt68a18。bmpr
其身大。其末圆。取法于黍粟之锐。长三寸半。主按脉取气。令邪气出。
热病面青。脑痛手足躁。取之筋间。以第四针(云云。)热病数惊 而狂。取之脉。以第四针(云云。)热病。身
重。骨痛。耳聋而好瞑取之骨。以第四针五十九(云云。)热病体重肠中热取之以第四针(云云)热病挟脐急痛。胸胁满
(云云。)取以第四针。(第四针者。即九针论所云锋针是也。)
r锋针之图pt68a19。bmpr
(筒其身。锋其末。取法于絮。针长一寸六分。令可以泻热出血。九针十二原篇曰。刃三隅。以发痼疾。前五十九
刺中。取少商穴以三棱针刺之。微出血。即用此针也。)
热病嗌干多饮善惊卧不能起。取之肤肉。以第六针五十九(云云。第六针者。即九针论所云员利针也。)
r圆利针图pt68a20。bmpr
尖如 。且圆且锐。微大其末。反小其身。取法于 针。长一寸六分。以取暴气。
(琥)按以上(云云。)乃热病用针之大略也。欲观全文须于内经中细考之。
卷之十四附昔贤刺风池风府期门等穴泻热病法
附同身寸说
属性:或问针穴分寸。当根据。何法。余答云。相传用同身寸。同身寸者。谓即以其身之寸。同其人之身也。铜人经谓之周
身寸。其法如屈指量。则以中指中节。倒边两纹之尖。相去为一寸。如伸指量。则以中指上节下之横纹。量至中节下之
中纹。为一寸。此古法也。至于一人之身。在头或独大独尖。面或独长独阔。腰或独细独粗。四肢或不相等。上下三停
或不相齐。即可用中指节之寸。周身自有活法。以较量之。故又名为周身寸也。有如师欲刺头上穴。根据明堂诀式。头围
该二尺六寸。顶去额长四寸。额下去颐。(颔中为颐。)长一尺。顶去项发际。长七寸五分。项发下至大椎。长三寸五分。
顶去脑角四寸。耳后当完骨。(完骨者。耳后发际高骨也。)广九寸。耳前当耳门。广二寸。两颧之间。广九寸五分。(两
颧相去实止七寸。曰九寸五分者。连两颧骨高处。皆量在内)以上分寸。与中指寸相计少有不合。可用活法较量于其间
即得真正尺寸。且师更以手摩摸其骨空之处即得真正穴道。所谓头必因于头。腹必因于腹背必因于背。手足必因于手足。
总其长短大小而折衷之。则庶乎其合法矣。
以上伤寒书共一十四卷。此先摘仲景所云热病附以后贤方论。而推展发明者也。其仲景所云。真寒阴证。复作中寒
论。上中下三卷杂以后贤方论。合为十七卷务使伤寒中寒判然有别。斯医人自无误治之证云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