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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631-医法圆通-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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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景知得六步之精义,移步换形,移步更名,变化万端,不出范围。予初业斯道,即闻诸师云,万病不出六经,不出阴阳。终不了了。冥心之余,忽得此胎元消息,始识师言之不谬,仲景之骨髓如见矣。

… 105 …

用 药 须 知

外感风寒忌收纳也

凡一切外邪初入,切不可攻下,攻下则引邪入里,变证百出。切不可妄用温固收纳,收纳为关门捉贼,延祸匪轻。切不可妄用滋阴,滋阴则留恋阴邪,病根难除。只宜按定六经提纲病情施治,庶不误人。

内伤虚损忌发散也

凡内伤之人,多半咳嗽,由清阳不升,浊阴不降,闭塞清道而成,只宜辛甘化阳之品,荡去阴邪,清升浊降,咳嗽自己。昧者不识,称为陈寒入脱,纯用一派搜寒宣散之品,每每酿成脱证。不知病既内伤,正虚无疑,而更用此宣散,则一线之正气,又为大伤,岂能久延时刻,而不脱绝者乎。

凡内伤之人,多半胸满不食,痰多。由中宫气衰,转输失职,阴邪痰水堵塞胸中,只宜温中醒脾助正,胸满、痰水自去也。昧者不察,多用一派推荡破滞之品,每每酿成腹胀不治之病,不可不知。

凡内伤之人,多有身热而却不疼,虽然内热,而口不渴。如此等病情,近似外感,近似火症,只宜回阳收纳。收纳则阳不外越,而身热自己。阳回则镇纳阴邪,而阴潮不作。诸书称内热由阴虚,不知阳衰而阴鬼立出,即昼夜亦可知也。昧者不识,一见发热,称为外感,便以发散投之必危;一见内热,称为阴虚,滋阴降火必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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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虚吐备忌滋阴也

凡吐血之人,由正气已衰,中宫不运,阴邪僭居阳位,久久积聚,阳无力以施运行之权,阳无力以申乾刚之令,一触即发,血所以出也。只宜甘温扶阳,以申其正气,正气日申,阴血自降,一定之理。昧者不察,一见吐血,便以滋阴止血之品,希图速效,究意酿成死证。含糊有年,真憾事也。

阴虚吐血忌温补也

凡阴虚吐血之人,多半精神有余,火伏于中,逼血妄行。吐后人不困倦,此乃有余之候,百中仅见一二。只宜清凉,平其有余。若照阳虚吐血治之必殆,不可不知。

阳虚一切病证忌滋阴也

凡阳虚之人,多属气衰血盛,无论发何疾病,多缘阴邪为殃,切不可再滋其阴。若更滋其阴,则阴愈盛而阳愈消,每每酿出真阳外越之候,不知不知。

阴虚一切病证忌温补也

凡阴虚之人,多属气盛血衰,无论何部发病,多缘火邪为殃,切不可再扶其阳。若扶其阳,则阳愈旺而阴愈消,每每酿出亢龙有悔之候,不可不知。

病有宜汗者

太阳病,发热身疼,自汗,恶风者,当发汗。太阳病外症未解,脉浮弱者,当微发汗。太阳病表症未罢,发汗未过,脉浮数者,仍可发汗。阳明病脉迟汗出多,微恶寒者,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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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也,可发汗。太阴病脉浮者,可发汗。太阴病汗后不解,仍发热,脉浮者,当复汗之。伤寒发汗本无体,随邪之浅深,本气之盛衰,有大发汗,复发汗,微发汗,更有和解,亦得汗而解,温经亦得汗而解,回阳亦得汗而解,不可不知。

病有不宜汗者

仲景云:阳盛阴虚,下之则愈,汗之则死。发热身疼,脉浮紧者,当发汗。假令尺脉迟弱者,不可发汗,以营弱血少故也。咽燥喉痹者,不可发汗,津液现已伤也。咳而小便利,若失小便者,不可发汗,下元虚也。下利,虽有表证,不可发汗,发汗则水湿必散于周身,而成浮肿胀满。淋家不可发汗,发汗则津液内亡,客热更增。衄血亡血家,不可发汗,以其血液虚也。疮家不可发汗,发汗则痉。表虚热盛故生疮,汗之则表愈虚而热愈炽,热则伤血,热则生风,故变为痉。少阴病,脉沉细数。沉为在里,不可发汗。大便素难便者,不可发汗,发汗则谵语,以其血液既少,而复夺之,表虚里实,故谵语。汗家不可重发汗,发汗则心神恍惚,盖以汗为血液也,心液大耗,神无所主,故见恍惚。虚人发热,无身疼者,不可发汗,发汗则阳亡。盖以发热乃阳越于外,收之唯恐不及,今误汗之,阳必亡。血气欲绝,手足厥冷,引衣踡卧,不可发汗,发汗则殆。厥证脉紧,不可发汗,汗则声绝咽嘶舌萎。要知阳厥宜下,即热深厥深是也。阴厥宜回阳,即四逆汤法之也。脉弦细,头痛发热者,属少阳,宜和解,不宜发汗,发汗则变证百出。太阳与少阳并病,头项[1]强痛,或眩冒,时加结胸,心下痞硬者,


'1' 项 原本作〃顶〃,据文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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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发汗。风温证不可发汗,汗之则热盛,汗则血伤也。湿温证不可发汗,汗之卫阳虚,津液竭,热必盛也。 虚烦证不可发汗,汗之则心血虚,而烦愈盛也。午后热,不可发汗,汗之则阳亡。久病阳虚阴虚,一切诸证,不可擅发汗。

病有宜吐者

病如桂枝证,头不疼,项不强,寸脉微浮,胸中痞硬,气上冲咽喉,不和息者,此为有寒。一云内有久痰,宜吐之。病人胸中菀菀而痛,不能食,欲使人按之,而反有涏唾,下利日十余行,其脉反迟,寸口微滑。此宜吐之,吐之则利止。少阳病,饮食入口即吐,心下温温欲吐,复不能吐者,宜吐之。宿食在上脘者,当吐之。病手足逆冷,脉乍结,以客气在胸中,心下满而烦,欲食不能,病在胸中,当吐之。凡病在膈上,脉大胸满多痰者,食在胃口,脉滑者,俱宜吐之。

病有不宜吐者

脉虚、脉微者,不可吐。太阳病干呕,呕逆者,不可吐。吐之则伤胃。 四肢厥逆者,不可吐。膈上有寒饮干呕者,不宜吐,当温之。凡中下二部之病,切不可吐,吐则为逆。

病有宜下者

发汗不解,腹满痛者,急下之。 下利,三部脉皆平,按之心下硬者,急下之。 下利,脉迟滑者,内实也,利未欲止,当下之。 脉滑而数者,有宿食也,宜下之。 寸脉浮大,按之反涩,尺中亦微而涩,知有宿食也,宜下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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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不欲食者,以有宿食故了,当下之。不利,见谵语者,有屎燥也,宜下之。 下利瘥,至其年月日时复发者,病不尽故也,当下之。伤寒六七日,目中不了了,晴不合,无表里证,大便难,身微热者,此为实也。急下之。阳明病,发热汗出多者,急下之。二阳并病,太阳证罢,但发潮热,手足漐漐汗出,大便难而谵语者,下之则愈。少阴病得之二三日,口燥咽干者,急下之,此邪未深入,便作口燥,肾水将干,宜急下之,以救欲绝之水也。少阴证六七日,腹胀不大便者,急下之,此少阴邪热入胃府也,土胜则水干,宜急下以救肾水。 少阴病,自利清水,色纯青,心中必痛,口中燥者,急下之。青为肝色,肝邪乘肾,故下利。阳邪上攻,故口燥,此亦少阴传阳明腑证也。厥阴证,舌卷囊缩,宜急下之。此证有寒极而缩者,宜温。此由阳明之热,陷入厥阴,阳明主润宗筋,宗筋为热所功,弗荣而急引舌睾丸,故舌卷囊缩,此为热极,故宜急下以存阴也。

须知胃为五脏之大源,凡胃受热,处处皆可传及。总之,土燥则水易亏,故阳明与厥阴皆有急下法。法虽不同,其入腑之理则一也。

病有不宜下者

仲景云:阳盛阳虚,汗之则愈,下之则死。 太阳病外证未解者,不可下。下之则引邪入里也。 脉浮大者,不可下。浮大为在表也。 恶寒者,不可下。邪尚在表也。 呕多,虽有阳明证,不可下。邪在上焦也。阳明病不能食,攻其热必哕,胃中虚冷故也。 阳明病应发汗,反下之,则为大逆。太阳阳明合病,喘而胸满,不可下,宜麻黄汤。寒散肺清,胃邪亦自散也。 脉细数者,不可下。细数为血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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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热,下之热邪入里,恐亡阴。 恶水者,不可下,下之则内冷,不嗜食,完谷出。 头痛目黄者,不可下,邪在上也。阳微者,不可下,下之痞硬,阴盛而阳不宣也。 寒厥者,不可下,下之则死。 腹胀可按而减者,不可下,里虚而邪未实也。咽中秘塞者,不可下,邪未上也。 阳明病,面赤,心下虽微满,不可下,邪未实也。 腹中上下左右有动气者,不可下。结胸证,脉浮大者,不可下,邪在表也。脏结无阳证,舌上苔滑,安静不渴者,不可下。 大便硬,小便数者,不可下,乃脾约丸证也。 阳明病,自汗出,若发汗小便自利者,不可下,此为津液内竭,虽硬不可攻,宜蜜煎导之。

凡病之当汗与不当汗,当吐与不当吐,当下与不当下,浅深各有定据,不得砐行妄为。务宜详察病情,诊视脉象有神无神,声音微厉,饮热饮冷,喜按畏按,各处搜求,自然有下手处也。

服 药 须 知

大凡阳虚阴盛之人,满身纯阴,虽现一切证形,如气喘气短,痰多咳嗽,不食嗜卧,面白唇青、午后、夜间发热,咽痛,腹痛泄泻,无故目赤,牙疼,腰痛膝冷,足软手弱,声低息微,脉时大时劲,或浮或空,或沉或细,种种不一。皆宜扶阳,驱逐阴邪,阳旺阴消,邪尽正复,方可了扶阳之品。但初服辛温,有胸中烦燥者,有昏死一二时者,有鼻血出者,有满口起泡者,有喉干痛、目赤者。此是阳药运行,阴邪化去,从上窍而出也。以不思冷水吃为准,即吃一二口冷水,皆无妨。服辛浊温四五剂,或七八剂,忽咳嗽痰多,日夜不辍。此是肺胃之阴邪,从上出也,切不可清润。服辛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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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剂后,忽然周身面目浮肿,或发现斑点,痛痒异常,或汗出,此是阳药运行,阴邪化去,从七窍而出也,以饮食渐加为准。服辛温十余剂,或二十余剂,或腹痛泄泻。此是阳药运行,阴邪化去,从下窍而出也。但人必困倦数日,饮食懒餐,三五日自己。其中尚有辛温回阳,而击身反见大痛大热者,阴陷于内,得阳运而外解也,半日即愈。

凡服此等热药,总要服至周身、腹中发热难安时、然后与以一剂滋阴,此乃全身阴邪化去,真阳已复,即与以一剂滋阴之品,以敛其所复之阳,阳得阴敛,而阳有所依,自然互根相济,而体健身轻矣。虽然邪之情形,万变莫测。以上所论,不过略陈大意耳,学者须知。

… 112 …

卷四

失血破疑说

今人一见失血诸证,莫不称为火旺也。称为火旺,治之莫不用寒凉以泻火。举世宗之而不疑,群医信之而不察。所以一得失血证,群皆畏死,由其一经失血,死者甚多,不知非死于病,实死于泻火之凉药耳。然则,凉药其可废乎?非即谓凉药之可废,但失血之人,正气实者少也,正气一衰,阴邪上逆,十居八九,邪火所致十仅一二。不可不慎。

予有见于今之失血家,群皆喜服清凉而恶辛温,每每致死,岂不痛惜。予故为当服辛温者,决其从违焉。不观天之日月,犹人身之气血乎。昼则日行于上,而月伏于下,夜则月行于上,而日伏于下,人身气血同然。失血之人,血行于上,而气伏不升可知。欲求血之伏于下,是必待气之升于上,气升于上,血犹有不伏者乎。知得此中消息,则辛温扶阳之药,实为治血之药也。

又可怪者,人人身中本此气血二物,气为阳,法天,火也;血为阴,法地,水也。故曰人非水火不生活。水火二字,指先天先地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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