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正仲景全书伤寒论注-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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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漓,病必不除,是禁人以不可过汗之意也。此方为仲景群方之冠,乃解肌发汗、调和营
卫之第一方也。凡中风、伤寒,脉浮弱,汗自出而表不解者,皆得而主之。其他但见一
二证即是,不必悉具。故麻、葛、青龙发汗诸剂,咸用之也。若汗不出,麻黄证也。脉
浮紧,麻黄脉也。固不可与桂枝汤。然初起无汗,已用麻黄发汗,汗解后复烦,脉浮数
者;与下后脉仍浮,气上冲者;及下后下利止,而身痛不休者,经中皆用此以解外。诚
以此时表虽未解,腠理已疏,邪不在皮毛,而在肌肉。且经汗下,津液已伤,故脉证虽同
麻黄,而主治当属桂枝也。粗工妄谓桂枝汤专治中风,不治伤寒,使人疑而不用。又谓
专走肌表,不治他病。不知此汤,倍芍药、生姜,加人参,名桂枝新加汤,用以治荣表虚
寒,肢体疼痛;倍芍药加饴糖,名小建中汤,用以治里虚心悸,腹中急痛;再加黄 ,名
黄建中汤,用以治虚损虚热、自汗盗汗。因知仲景之方,可通治百病也。适寒温服,啜
热稀粥以助药力,欲使谷气内充,易为酿汗也。温覆令一时许,微似有汗,不令如水流
漓,谓不可过汗也。盖取汗,在不缓不急,不多不少。缓则邪必留连,急则邪反不尽。汗
多则亡其阳,汗少则病必不除。若一服汗出病差,谓病轻者,初服一升病即解也。停后
服,不必尽剂,谓不可再服第二升,恐其过也。若不汗,更服,根据前法,谓初服不汗出
未解,再服一升,根据前法也。又不汗后服,谓病仍不解,后服第三升也。小促其间,半日
许令三服尽,谓服此第三升,当小促其服,亦不可太缓,以半日三时许为度,令三服尽,始
适中其服之宜也。若病重者,初服一剂,三
升尽,病不解,再服一剂,病犹不解,乃更服三剂,以一日一夜周十二时为度,务期汗
出病解而后已。后凡有曰根据服桂枝汤法者,即此之谓也。
太阳病,发热汗出者,此为荣弱卫强,故使汗出。欲救邪风者,宜桂枝汤。
【注】此释上条阳浮阴弱之义也。经曰∶邪气盛则实,精气夺则虚。卫为风入则发热,
邪气因之而实,故为卫强,是卫中之邪气强也。营受邪蒸则汗出,精气因之而虚,故为
营弱,是营中之阴气弱也。所以使发热汗出也,欲救邪风者,宜桂枝汤。
【集注】方有执曰∶上言阳浮而阴弱,此言营弱卫强。卫强即阳浮,营弱即阴弱,彼
此互言而互相发明者也。救者,解救救护之谓。不曰风邪,而曰邪风者,以本体言也。
病患脏无他病,时发热自汗出而不愈者,此卫气不和也。先其时发汗则愈,宜桂枝汤。
【注】此释上条荣卫不和之证,而又就其时发热汗出者,以明其治也,脏,里也。无
他病,谓里无他病也。有时发热,有时不热,有时汗出,有时不汗出,其表病流连而不愈
者,非荣不和,是卫强不与荣和也。当于未热未汗之时,预用桂枝汤解肌发汗,迎而夺
之,以遏其势,则热退汗敛,而病自愈矣。
【集注】方有执曰∶时以暂言。卫气不和者,表有邪风而不和也。先其时者,言于未发热之先也。
程知曰∶阴虚诸病,亦时发热自汗。若里无他病,而时热自汗,则为卫受风邪,未
得解散,宜于将发之时,先用桂枝汤乘其欲动而击之。
程应旄曰∶桂枝为解肌之剂,而有时云发汗者,何也?以其能助卫气升腾,使正气
得宣而汗出,与麻黄汤逐邪气,使汗从外泄者不同。
汪琥曰∶及其发热自汗之时,用桂枝汤发汗则愈。苟失其时,则风邪入里,病热必
深,桂枝汤非所宜矣。
病常自汗出者,此为荣气和。荣气和者外不谐,以卫气不共荣气谐和故尔。以荣行
脉中,卫生脉外,复发其汗,荣卫和则愈,宜桂枝汤。
【注】此又释上条荣卫所以不和之义也。言病有时常自出汗者,此为荣气已和也。荣
气和而热仍不解者,则是卫外之气犹不谐,而不与荣气共和谐也。所以荣气虽和,而时时
自汗出,病犹不解也。盖以荣行脉中,卫行脉外,卫不和,则荣虽和而病不解。故复发
其汗以抑卫而和荣,荣卫和而病自愈矣。亦宜桂枝汤。
【集注】方有执曰∶此与上条同。上以暂言,此言常者,谓无时不然也。上言脏,脏
为阴而主里。此言荣,荣亦阴而主里。以暂言,故其词略;以常言,故其词详。两相互
发,义不殊也。
喻昌曰∶此明卫受邪风,荣自汗出之理。凡汗出荣和,而发热不解,是卫强不与荣和
也。复发其汗,伸风邪从肌窍外出,斯卫不强而与荣和矣。正如中酒发狂,酒去其人帖
然也。荣受寒邪,不与卫和,宜麻黄汤亦然。
吴人驹曰∶上条发作有时,此则无时。而不自汗出,但热不解者,亦属荣卫不和。盖
荣卫相得之为和,而荣不得独为之和也。
张锡驹曰∶卫气者,所以肥腠理,司开阖,卫外而为固也。今受邪风,不能卫外,故
常自汗出而热不解,此为荣气和而卫不和也。
魏荔彤曰∶前以桂枝解肌者,和其卫而时发热之热止;此以桂枝发汗者,和其卫而
常自汗之汗止。盖发其表而热解矣。故总结之曰∶荣卫和则愈。
太阳病,初服桂枝汤,反烦不解者,先刺风池、风府,却与桂枝汤则愈。
【注】太阳病,服桂枝汤,外证不解者,可更作服。今初服不惟不解,而反加烦,是
表邪太盛。若遽与桂枝,恐更生烦热。故宜先行刺法,疏其在经邪热,然后却与桂枝,发
其肌腠风邪,俾外内调和,自然汗出而解矣。
【集注】方有执曰∶桂枝全在服法,发汗切要如经。若服不如法,汗不如经,病必不
除,所以反烦。反者,转也。言转加热闷也。风池穴在耳后陷者中,按之引于耳中,手足
少阳脉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风府穴在项上入发际,同身寸之一寸,大筋内宛宛
中,督脉、阳维二经之会,刺可入同身寸之四分。
张志聪曰∶风池、风府虽非太阳穴道,乃属太阳经脉所循之部,故刺之以衰太阳之病势。
魏荔彤曰∶恐误认此为已传之躁烦,故标出以示人。言不解则太阳之证俱在,但添一
烦,知其非传里之烦,而仍为表未解之烦也。
欲自解者,必当先烦,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脉浮,故知汗出解也。
【注】汗之不解而烦,太阳证仍在者,是表邪盛也;有阳明证者,是里热盛也。然亦
有欲自解而未解先烦者,则又为邪正相争,作汗之兆也。当其烦时,解与不解,固不可定,
但诊其六脉俱浮,则知邪欲还表,当汗出而解矣。
【集注】程知曰∶天地郁蒸而雨作,人身烦闷而汗作,当以脉浮决之。设脉不浮则烦,
又为入里之候矣。
程应旄曰∶如诊得脉浮,即是邪还于表之兆,切勿妄治其烦,使汗却而当解者反不解也。
沈明宗曰∶夫自解证,有从衄解,有从下血而解,有从下利而解,有从小便暗除而
解者。此即太阳战汗之一端,或从脉辨,或从证参。仲景妙义,散见诸篇,务必合参则备。
病六七日,手足三部脉皆至,大烦而口噤不能言,其人躁扰者,必欲解也。
【注】病至六七日,手足阴阳三部脉皆至而浮,忽然大烦,口噤不能言,躁扰不宁者,
此邪正俱实,争胜作汗之象。故曰∶必欲解也。
【集注】成无己曰∶手足三部脉皆至,为正气盛,邪气虽甚,必欲解也。
着脉和,其人大烦,目重脸,内际黄者,此欲解也。
【按】脸字当是“睑”字。睑,眼弦也。作脸字,非。
【注】脉和而大烦者,其解未可卜也。若其人目重睑者,是睑覆下垂目欲合也,为阴
来济阳之兆。内际黄者,为胃气来复之征,故曰∶此欲解也。
问曰∶脉病欲知愈未愈者,何以别之?答曰∶寸口、关上、尺中三处,大小、浮沉、迟
数同等,虽有寒热不解者,此脉阴阳为和平,虽剧当愈。
【注】脉偏胜则病,脉和平则愈。今寸口、关上、尺中三部脉,俱见浮沉、迟数、大小
同等,阴阳和平之象,即有寒热不解之病,虽剧亦当愈也。
【集注】《内经》曰∶寸口、人迎两者相应若引绳,大小齐等者,名曰平人。
程知曰∶大小、浮沉、迟数同等,谓三部九候无相失也。盖大不甚大,小不甚小,浮
不甚浮,沉不甚沉,迟不甚迟,数不甚数,为冲和平等之象也。
病有发热恶寒者,发于阳也;无热恶寒者,发于阴也。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
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也。
【注】病谓中风、伤寒也。有初病即发热而恶寒者,是谓中风之病,发于卫阳者也。有
初病不发热而恶寒者,是谓伤寒之病,发于荣阴者也。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日
愈,以阳合七数,阴合六数也。
【集注】方有执曰∶此推原中风、伤寒之所以始,以要其所以终之意。凡在太阳皆恶
寒也。发,起也。愈,瘳也。
程知曰∶此辨太阳病有发热有不发热之故也。风,阳也;卫,亦阳也。寒,阴也;荣,
亦阴也。中风、伤寒均为表证。而风入卫,则邪发于阳而为热;寒入荣,则邪发于阴而不
即热。阳行速,故常过经而迟愈一日;阴行迟,故常循经而早愈一日。观此,则风寒之辨了然矣。
魏荔彤曰∶风伤卫,寒伤荣,既在太阳,则未有不发热者,但迟速有间耳。至于恶寒
则同也。发于阳、发于阴之义,不过就风为阳卫亦阳、寒为阴荣亦阴而言,殊未及于三阴也。
问曰∶凡病欲知何时得,何时愈?答曰∶假令夜半得病者,明日日中愈。日中得病者,
夜半愈。何以言之?日中得病,夜半愈者,以阳得阴则解也。夜半得病,明日日中愈者,以阴得阳则解也。
【注】凡病之起,不外乎阴阳以为病,非阳胜阴,即阴胜阳。凡病之愈,亦不外乎阴
阳以为和,非阳得阴解,即阴得阳解。阳得阴解者,谓日中得病,今日夜半愈也。阴得
阳解者,谓夜半得病,明日日中愈也。
【集注】方有执曰∶日中、夜半以大略言,余时可仿此意而推也。
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
【注】太阳病,头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
以行其经尽故也,谓太阳受病,其邪传行六日,三阳、三阴经尽,至七日以上,三阳、三
阴之病日衰,大邪皆去,此不作再经,故自愈也。再者,再传阳明经也,谓其邪已传经
尽,热盛不衰,欲再转属阳明故也。针足阳明,以泄其热,使其邪不再传,则愈矣。
【集注】方有执曰∶七日以上者,该六日而言也。
魏荔彤曰∶方有执谓针以遏其邪,喻昌谓针以竭其邪,言遏、言竭,皆言泄之也。凡
针刺者,泄其盛气也。故前言刺风池、风府,亦主泄其风邪暴甚之意。因刺法乃治热之善
策,不欲人妄施汗、下、温三法也。言足阳明,自是胃之经穴,必有实欲再传之势,方可刺之。
闵芝庆曰∶太阳受病,以次而终于厥阴为传经尽。诸经受病,至七日以上自愈者,为
行其经尽故也。今有自太阳再传之说,若果传遍六经,厥阴再传太阳,太阳再传阳明,则
何不于厥阴未传太阳之前,预针太阳;而必待传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