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的主权-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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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足”,并且神的义仆将使“许多人……得称为义”(10至11节)。但是这里我
们不禁要问,基督怎能确定地“看见后裔”,怎能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而“心
满意足”呢?除非神已经命定了人类的一部分得救恩,否则基督不能确信。如果没
有有效的救法保障有任何人接受祂为他们的救主,那么怎能确定基督必将使“许多
人……得称为义”呢?另一方面,坚持说主耶稣的确计划去拯救全人类实际等于是
控告祂说,按着祂自己无所不知的属性,祂计划了祂知道决不会发生的事(然而有
理性的造物主不应当犯那么大的错误)。因此,惟一留给我们的答案是,就基督之
死所预定的目的而言,基督只为祂的选民而死。用一句话来总结说,我们相信这话
对每一位读者是明白易懂的,即:基督受死不是为了使全人类有得救的可能性,而
是为了确定父神赐给祂的所有人都必定得救;基督受死不单单是赦免了罪,而且祂
“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希伯来书9:26)。
(1)基督有限赎罪的计划必然是因为父神永远地拣选某些人得救恩。圣经晓谕我
们,在主成为肉身之前祂说,“神啊,我来了,为要照祢的旨意行”(希伯来书
10:7);祂成为肉身后宣告,“因为我从天上降下来,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
是要按那差我来者的意思行”(约翰福音6:38)。如果说神从起初就拣选了某些人
得救恩,那么,既因基督的旨意与父神的旨意是完美和谐的,祂就不会试图扩大父
神的拣选。我们刚才所讲的不仅仅是出于我们自己似乎合理的推理,更重要的是它
完全符合圣经明确的教导。我们的主一再提到父已“赐给”祂的人,祂说:“凡父
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差我来者的意
思就是:祂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复活”(约翰福音6:37,
39)。还有,“耶稣说了这话,就举目望天说:‘父啊,时候到了,愿祢荣耀祢的
儿子,使儿子也荣耀祢;正如祢曾赐给祂权柄管理凡有血气的,叫祂将永生赐给祢
所赐给祂的人。……祢从世上赐给我的人,我已将祢的名显明与他们。他们本是祢
的,祢将他们赐给我,他们也遵守了祢的道。……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
却为祢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本是祢的。……父啊,我在哪里,愿祢所赐给我
的人也同我在那里,叫他们看见祢所赐给我的荣耀;因为创立世界以前,祢已经爱
我了’”(约翰福音17:1…2,6,9,24)。在创立世界之前,父神预定了一群人效
法祂儿子的模样,并且主耶稣的死和复活是为了成就神的这一目的。
(2)基督赎罪的本质证明;赎罪在罪人身上的实现为神的旨意所限定。我们可以从
两个主要的角度--赎罪与神的关系和赎罪与人的关系--来理解基督的赎罪。赎
罪与神的关系这方面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作为作了挽回祭,平息了神的震怒,
满足了神的公义和圣洁;赎罪与人的关系这方面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作为是一
次替代,即无罪的代替有罪的,义者为不义者死。但是基督代替罪人以及祂甘愿担
当的苦难都涉及到,替代者和要平息的那位(神)都肯定认可,替代者为谁赎罪,
祂担负谁的罪,为谁满足律法的要求;而且,倘若立法者悦纳替代者所作的献祭,
那么替代者无论为谁而行,无论替代何人,那人则必被宣告无罪。如果我欠下债务
,又无力偿还;有另一个人来替我向债主还清了,又拿到了债务已清的凭证,那么
在法律面前,我的债主便无权再向我索债。在十字架上主耶稣献出自己为赎价,第
三天的复活也证实了这赎价为神所悦纳;我们在这里要提出的问题是,这赎价是为
谁付出的?如果这赎价是为全人类付出的,那么每个人所担负的债务就都被清偿了
--如果基督用自己挂在木头上的身体毫无例外地担当了所有人的罪,那么就没有
一个人会灭亡;基督若为亚当所有的后裔受了“咒诅”,那么最后就没有人“在定
罪之下”--因为“神不能向双方索债,一方面使担保人的手流血,另一方面又向
我(索债)。”但是基督并没有解除每一个人的债,因为有一些人将被扔在“永火
里”(参考马太福音25:41;启示录20:15),而且他们“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断
不能从那里出来”(马太福音5:26),当然,他们永远都不能还清。很显然基督并
没有担负全人类的罪,因为一些人要“死在罪中”(约翰福音8:21),“他们的罪
还在”(约翰福音9:41)。基督并没有为所有亚当的族类“受诅咒”,因为基督仍
要对一些人说,“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马太福音25:41)。说基督为所有
的人受死,说祂成为了整个人类的替代者和中保,说祂代表或替代了全人类受苦,
等于是说祂“担当了许多人的诅咒,而他们却还在为自己的罪承受诅咒;祂为许多
现在在地狱里受折磨的人遭受了刑罚;祂为许多人付了赎价,而他们却将在自己永
恒的痛苦中偿付‘罪的工价,就是死亡’”(毕朴 G。S。 Bishop)。然而,在另一
方面,如圣经所说,基督因神子民的过犯而受击打,说祂为自己的羊舍命,说祂舍
去生命为作多人的赎价,这其实是表明:祂的赎罪是彻底的,祂付出了实际救赎的
代价,祂被设立为真正挽回自己百姓的挽回祭,祂是真正拯救罪人的救主。
(3)证实我们以上立论并与其密切相关的是,圣经关于我们主大祭司职分的教训。
基督现今乃是在以至高大祭司的职分为人代求。但是祂为谁代求呢?为整个人类,
还是只为祂自己的子民?新约圣经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如日月中天一样显明。我们
的救主已升入天堂,“为我们显在神面前”(希伯来书9:24),即为那些“同蒙天
召”的人(希伯来书3:1)。圣经还记着:“凡靠着祂进到神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
到底,因为祂是长远活着,替他们祈求。”(希伯来书7:25)。这与旧约的预表严
密相合:宰完用于献祭的动物,亚伦代表神的子民进入至圣所:他的胸牌上所刻的
是以色列支派之名,他为他们的福益侍立在神面前。主在约翰福音17:9所说的话支
持了这点--“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祢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
本是祢的”。另一处与此相关的经文罗马书第八章也值得我们的重视,33节先提出
一问:“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接着是出于神默示的答复--“有神称他们
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而且从死里复活,现今在神的
右边,也替我们祈求。”请特别留意,基督的死和代求都有一个同样的对象!旧约
的预表与新约的应验是一样的:赎罪和代求不能分开,既然基督只为选民,“不为
世人”祈求,那么祂也只为他们(选民)而死。
(4)享受基督之死所带来福益的人数多少,不但是由基督赎罪的性质和祂至高大
祭司的职分来决定的,也是由祂的权能决定的。如果死在十字架上的那位是在肉身
里显现的神,那么其结果必然是:基督所定意的,祂必成就;祂所赎买的,祂必买
到;祂所钟爱的,祂必保护。主耶稣若拥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那么就无人能成
功地抵挡祂的意旨。但是有人说,虽然这在抽象的意义上是对的,不过,基督不愿
行使这权柄,即祂绝不会强迫任何人接受祂为他们的救主。一方面确实是这样,但
在另一方面又是完全不对的;因为任何一个罪人的救恩,都关乎神的权能。罪人生
来就是敌对神的,并且惟有神的能力在他里面作工才能克服这敌意;因此经上说,
“若不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约翰福音6:44)。克服罪
人天生的敌意并使他愿意到基督那里得生命的乃是神的权能;但是并非所有人的这
种敌意都被克服了--为什么呢?难道是因为这种敌意大得不能克服吗?难道是有
一些人心刚硬地抵挡祂,以致基督不能进入吗?如果我们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
的,那就是否定祂的无所不能。我们分析的结论是,这不是罪人愿意与否的问题,
因为按着人的本性说,没有一个是愿意的;愿意来就基督是神的能力在人心里和意
志中运行的结果,这工克服了人固有而持续的“敌意”。因此,说基督无力赢取不
愿意的人就是否定祂拥有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说基督若行使祂的权柄就是摧毁人
的责任,这更是说不通的,因为祂已显出能力使一些人愿意到祂那里,而且祂行这
事若没有破坏他们的责任,那么祂为什么“不能”这样对待别人呢?若祂能赢取一
个罪人的心归向祂自己,那么祂为什么不能赢取另一个罪人呢?这样,说(如人常
说)其他的人拒绝祂拯救他们实际就是否定祂无限的能力。这是关乎祂旨意的问题。
因为主耶稣若预旨、计划、设定了全人类的救恩,那么整个人类必然得救,否则,
祂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若是这样,圣经就决不能说,“祂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
便心满意足”。这里所提出的问题与救主的神性相关,因为一位受挫的救主不能是
神。
以上所论述的一般原则要求我们相信,基督之死的果效仅限于其计划之内;现在我
们要思考一些明确肯定这点的经文。在奇妙无比的以赛亚书五十三章,神向我们论
到祂的儿子,“因受欺压和审判,祂被夺去;至于祂同世的人,谁想祂受鞭打,从
活人之地被剪除,是因我百姓的罪过呢?”(第八节)与此完美和谐的是天使对约
瑟说的话,“你要给祂起名叫耶稣,因祂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马太
福音1:21),这指的不是以色列人,而是指父神所“赐给”祂的人。我们的主亲口
宣告:“正如人子来,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
赎价”(马太福音20:28);这里为何只说“作多人”而不是说“作所有人”的赎价
呢?因为祂所“救赎”的是“祂的百姓”(路加福音1:68);好牧人舍去生命是为
了祂自己的“羊”,而非“山羊”(约翰福音10:11);“祂用自己血所买来的”是
“神的教会”(使徒行传20:28)。
最能澄清这事实的一处经文莫过于约翰福音11:49…52了。我们在这里得知,“内中
有一个人,名叫该亚法,本年作大祭司,对他们说:‘你们不知道什么。独不想一
个人替百姓死,免得通国灭亡,就是你们的益处。’他这话不是出于自己,是因他
本年作大祭司,所以预言耶稣将要替这一国死。也不但替这一国死,并要将神四散
的子民都聚集归一”。我们读到该亚法预言“这话不是出于自己”,那就象旧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