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6-伤寒溯源集-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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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邪气。六日而遍行于六经之表。七日经尽当衰。素问热论篇所谓七日巨阳病衰是也。十三日。则已再经矣。而
邪犹未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者。何也。十三日不解。胸胁满而呕。则邪传少阳矣。日晡
所发潮热。邪气又入阳明矣。已而微利者。因误下而胃虚邪陷所致也。此等胸胁满而呕者。本柴胡证。因少阳半表
之邪未解。邪持表里之间。故下之而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庸医不察表里。以丸药下之耳。盖丸药但能攻里而不能
解表故也。以两经兼证。舍少阳之半表不治。而仅攻阳明之里邪。致胃气一虚。少阳之邪。并陷入里而反下利。非其治
也。
前所谓潮热者。胃实也。胃邪虽实。奈少阳半表之邪未去。当先用小柴胡汤以解外邪。然后再以柴胡汤加入芒硝下之。
则胃中之热邪亦解。所谓胃和则愈也。然有潮热胃实之证。仍留人参而不去者。以少阳本属虚邪。又以十三日之久。
元气自耗。更因误下之虚。故虽加泻实之芒硝。而人参不去也。
x柴胡加芒硝汤方x
于小柴胡汤方内。加芒硝六两。余根据前法。服不解。更服。
卷之七少阳全篇(合病并病附)
少阳证治第十四
属性:妇人中风。发热恶寒。经水适来。得之七八日。热除而脉迟身凉。胸胁下满。如结胸状。谵语者。
此为热入血室也。当刺期门。随其实而泻之。
言妇人中风而在发热恶寒。表证未解之时。经水适来。得之而至七八日之间。热退身凉而脉迟。
似乎邪气已解。不意胸胁下满。如太阳热邪内陷结胸之形状。且谵语者。何也。盖少阳之胸胁满。邪在半
表半里。尚属阳分。必往来寒热。其脉必弦细而数。阳明胃热之谵语。脉必实大。此证则脉迟而热除身
凉矣。临证之时。殊令人不解。仲景云。此为热入血室也。夫血室者。冲任二脉也。灵枢谓天地有四海。
人身亦有四海。而冲脉为血之海。素问上古天真论云。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脉通。太冲脉盛。月事以时下。
骨空论云。冲脉者。起于气街。并少阴之经。挟脐上行。至胸中而散。唐王太仆云。任脉当脐中而上行。
冲脉挟脐两旁而上行。气街者。穴名也。冲脉起于气街者。从少腹之内。与任脉循腹并行也。灵枢云。冲
脉者。十二经之海。与少阴之络起于肾下。出于气街。又曰。冲脉任脉者。皆起于胞中。上循脊里。为经络
之海。其浮而外者。循腹各行。会于咽喉。别络唇口。血气盛。则皮肤热。血独盛。则渗灌皮肤生毫毛。
由此言之。冲任二脉。从少腹之内。上行至中极之下。气街之内明矣。愚按冲任二脉。皆奇经中之阴脉也。
阴血充盈。气满当泻。溢入子宫而下出。谓之月事以时下。如太阴晦朔弦望之候。盈缩各有其时。月事之下。
犹月之盈极当亏也。冲任为
经血所积受之处。故谓之血室。此以中风寒热之时。适遇冲任盈满。当泻之候。或热邪煎逼。胞脉已开。子宫之
血方出。而热邪排闼直入。致为热入血室也。热但内入血室。阳分无邪。故热除而身凉。邪已陷入阴中。遂现阴症
之脉。故脉迟也。冲脉挟脐上行。至胸中而散。且胸胁为少阳脉之所至。肝为厥阴藏血之脏。与少阳相表里。
脏病则腑亦病。即下文所谓脏腑相连。故少阳亦病而胸胁下满。如结胸状也。谵语者。邪在阴分。即下文所云昼
日明了。暮则谵语。如见鬼状也。此为邪热入于足厥阴肝经藏血之脏。当刺肝经之募穴名期门者。以泄其邪。
乃随其邪气所实之处。而泻其有余之邪也。
妇人中风。七八日续得寒热。发作有时。经水适断者。此为热入血室。其血必结。故使如疟状。发作有时。
小柴胡汤主之。
前条但言中风之寒热。此条承上文止言续发之寒热。前但云经水适来。此但言经水适断。盖因中风发热恶寒之
时。经水适来。以致热入血室。既入之后。邪热阻绝。遂致经水适断。所以其血必结。非后人所谓适来为经之初来。
适断为经之已尽。而谓之乘虚而入也。至后血弱气尽。或可言经尽耳。谓之结者。邪与血结。气乖凝聚而不得出也。
邪血凝聚于经络胞脉之间。内未入腑。外不在表。而在表里之间。仍属少阳。故使如疟状而发作有时也。当以小柴胡
汤主之。前后妇人中风两条。仲景虽分言之。以互相发明其义。而学人当合论之以悉其旨可也。但前以七八日而脉迟
身凉。此以七八日而续得寒热。皆热邪已入之变症。又示人以热入血室之见症。颇有不同。无一定之式。未可执泥以
生疑二也。但不揣愚昧。意谓仲景氏虽但曰小柴胡汤主之。而汤中应量加血药。如牛膝桃仁丹皮之类。其
脉迟身凉者。或少加姜桂。及酒制大黄少许。取效尤速。所谓随其实而泻之也。若不应用补者。人参亦当去取。
尤未可执方以为治也。古人立法。但与人以规矩而已。学人临证消息可也。所谓书不尽言。言不尽意。
其是之谓乎。
妇人伤寒发热。经水适来。昼日明了。暮则谵语。如见鬼状者。此为热入血室。无犯胃气。及上二焦。必自
愈。
前言中风。此言伤寒。以见风寒郁热之邪。皆可入血室而致变也。伤寒发热者。谓寒邪已发热而经水适来也。
昼日明了者。邪不在阳分气分。且昼则阳气用事。卫气行阳二十五度之时。生气通天论云。平旦人气生。日中
而阳气隆。日西而阳气已虚。气门乃闭是也。暮则谵语者。邪在阴分血分。夜则阴气用事。卫气行阴二十五度之时。
五藏生成篇云。人卧则血归于肝。肝受血而能视。热邪入阴血之分。故不得眠而谵语如见鬼状也。热入血室。
非惟不在营卫。而更与肠胃无涉。故曰无犯胃气。病在下焦血分。与上二焦绝不相关。汗吐下三法。徒损无益。
犯之适足以败胃亡阳。故禁止之曰无犯胃气。使真元无损。正旺邪衰。必自愈也。设或未解。期门可刺。如前小
柴胡加减可用也。
血弱气尽腠理开。邪气因入。与正气相搏。结于胁下。正邪分争。往来寒热。休作有时。默默不欲饮食。脏
腑相连。其痛必下。邪高痛下。故使呕也。小柴胡汤下之。
血弱气尽者。谓血气皆虚也。言经血已尽之后。不惟血弱而气亦虚衰矣。盖人以阳气阴血。两相根据附而成
形体。盖血泻之后。气亦随之而虚矣。以血弱气尽之时。营卫不密。腠理偶开。邪气因其开而遂入。与正气两相
搏聚而结于胁下少阳之分。正气与邪气分争。一如少阳症之往来寒热。休作有时。默默不欲饮食。其所以然者。以少阳
与厥阴。
肝脏胆腑。与其他脏腑不同。胆附肝叶之中。两相连属。故胆病肝亦病也。此条邪从腠理而入。与前热入血
室不同。然经尽血虚之候。邪气乘虚而入。与热入血室无异。肝为藏血之脏。足厥阴之脉。起于足大趾。
上循足跗。上 内廉。循股阴。入毛中。过阴器。抵小腹。邪入其络。则小腹必痛。故其痛必下。邪在少阳
而结于胸胁。故曰邪高。痛在厥阴之络而居少腹。故曰痛下。所以谓之邪高痛下也。邪在胸胁。而厥阴
之气又上逆。故使呕也。证虽脏腑相连。而邪结胁下。往来寒热。默默不欲食。皆少阳本病也。故以柴胡汤
主之。而厥阴血分之药。或可量入也。
卷之七附合病并病篇
合病并病总论
属性:合病者。两经三经一时并受。见证齐发。不似传经之以此传彼也。其证与前三阳篇之表里证同。其当
汗当下。不可汗下皆同。以其并感齐发。无先后之不齐。故谓之合。并病者。此经传入彼经。遂至两经俱
病。非若传经之此经传入彼经。邪既传入彼经。而此经之证随罢也。谓之并者。一经病而并及他经亦病。
故谓之并。然伤寒论中。惟三阳有合并病。三阴证中无之。盖因太阳皆属汗证。阳明多下症。而少阳全不可
汗下。其治法迥殊。不可淆乱。故立法森严。精详审辨。倘治法一差。变证立至。非若三阴证之阴寒相似。
理中四逆辈可通用也。故立合病并病之条。以见两经三经之病。偏多偏少。何重何轻。当以何者主治。何者
当禁。如太阳证当汗。而与少阳合并。则禁汗。如阳明当下而太阳证未罢。则仍当汗而禁
下。又如三阳合并。有少阳证在内。则汗下皆禁。若太少证俱罢。则仍可下之类也。然合病并病。
非三阳经诸证之外。更别有合并病也。其合并之义。即所以申明三阳传变之中。又有两经三经齐病。
非传非变者。更有一经病。并及他经亦病。遂至两经皆病者之分别也。总之中风伤寒。有一定之例。
一曰传经。乃以此传彼。彼病而此罢也。设有未罢。不可但治受传之经。如太阳未罢不可下。少阳未
罢不可汗下之类也。二曰合病。乃两经三经一时并感。见证齐发也。三曰并病。乃一经受病。传入
他经。而本经之证仍未罢。彼此皆病也。至若变证。非天然自感之病。皆误治失治所致。乃人事所召。
即坏病也。又不在定例中矣。夫伤寒论中之合并二义。自当各因其证治。分隶三阳条下。如当汗之
并病。及用麻黄汤之合病。自当隶于太阳篇中。如用葛根汤。及葛根半夏汤之合病。当隶于太阳阳明
篇中。用大承气。及白虎汤之合并病。当隶于阳明中篇。如用黄芩汤。及黄芩半夏生姜汤。至刺大椎。
刺肺俞肝俞。刺期门之合并病。当隶于少阳篇中为是。旧因王叔和编次之时。杂乱于三阳篇中。不使
各归本属。而成氏注本。又不正其失。一任其颠倒错乱。以后注家。虽议论繁多。而绝不及此。致尚
论另立一门。后之学人。遂疑为三阳诸证之外。又有合并二病。未免多歧之惑。今若仍散归诸篇。恐
于丛杂之中。读者模糊阅过。未能专悉其义。故仍喻氏之旧而发明其意。庶令阅者专而易晓。与各
归本篇无异矣。倘得其理爽然。又何求焉。
辨误 方氏条辨云。合之为言相配偶也。轻重齐。多少等。谓之合。以阳明切近太阳。所以合也。
其说如此。岂少阳与
太阳仅多阳明之一间。遂无合病邪。若是。则下文太阳与少阳之合病何来。喻氏遂因之而广其说云。两经之证。
各见一半。如日月之合璧。王者之合圭璧。界限中分。不偏多偏少。愚谓日月遥相对照。光满而为望。日月同
处东北甲地。两相并合。全晦而为合朔。究未必中分各为一半也。至于圭璧。则有桓圭信圭躬圭谷璧蒲璧之不同。
谓之五瑞。九峰蔡氏云。古者天子锡诸侯以命圭。圭头斜锐。其冒下斜。刻大小长短广狭如之。诸侯来朝。
天子以刻处冒其圭头。察其同异。以辨其伪。故周礼天子执冒以朝诸侯。即周书顾命所谓上宗奉同冒者是也。
岂中分一半之谓乎。且二璧之形。圜而中虚。亦未必中分其半也。然合病之两经受邪。亦偏多偏少。故有麻黄承
气黄芩白虎诸汤。偏于一经之治。并未中分其半。况更有三经合病者乎。窃未敢以为然也。至并病条下。方氏又
云。并。犹合也。云彼此相兼合。而有轻重多寡之不同。谓之并。以少阳间阳明。去太阳远。故但兼并也。窃谓
太阳行身之背。少阳行身之侧。阳明行身之前。何间之有。亦何远之有。岂有不能合。而但兼并之理耶。若果如
是。则但当有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