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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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清代文字狱档》第七辑,《安能敬试卷诗案》。
“伪稿人”而不了了之。如此大规模的文字狱在历史上是罕见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对清朝统治的强烈不满,另一方面也说明清朝统治者为了镇压广大知识分子和人民的反抗,是不惜代价的。
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迭兴文字狱,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汉族地主知识分子,而且上有政府官员,下有一般平民。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广大知识分子人人自危,不敢议论朝政,不敢研究经世致用的学问,迫使知识分子走上学术和现实相脱离的道路,埋头于故纸堆中,搞繁琐的考据。清朝统治者通过文字狱,压制了反清思想的传播,严密地控制了思想文化领域,强化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
到了乾隆末年,一方面知识分子中的反清思想在严密的文网之下,基本上被镇压下去;另一方面各地人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清朝统治者把打击矛头转向镇压农民起义。于是在乾隆四十三年至四十七年(1778—1782)大兴文字狱高潮之后,文网稍疏,转而改用笼络、麻痹知识分子的政策。但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屡兴文字狱,对新思想的窒息,对社会风气的毒化,已经产生了恶劣的后果,即造成了“万马齐喑”的局面,这就直接阻碍了中国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思想文化的发展。
除了大兴文字狱,借以钳制天下之口,统一士人的思想、言论外,收缴、焚毁不利于其统治的书籍,是清代又一项文化高压政策。乾隆时期,借编纂《四库全书》的机会,下令对全国图书典籍进一步彻底清查,把大量有价值的书籍付之一炬。乾隆帝下令在清查中,对于毁誉、“诋触本朝”的“违碍”、“狂悖”书籍一律收缴和焚毁。有些书籍尽管不予销毁,但对于“违碍字句”必须一律“改易”。“明季末造野史”、“国初人伪妄诗文”,是清查的重点。因为清初统治者为了隐匿其先祖女真与明朝的隶属关系,所以对于明末清初的野史、杂记中“诸申”(或女真)、“建州卫”、“建夷”之类的记载深恶痛绝,甚至连宋代的书提到抗金,明朝的书提到抗元,也在禁例。此外,清初一些汉族知识分子心怀反清复明之志,吟诗作文时免不了骂清朝几句。所有这些在清朝统治者看来都是“违碍”和“狂悖”书籍,一律销毁或改易。加上查缴禁书并无统一标准,于是负责查缴的官员寻词摘字、断章取义、索隐发微、牵强附会,使得收缴和销毁的范围大大扩大。乾隆时期这一次收缴禁书的规模在历史上是空前的,历来文人荟萃,书肆众多的江浙地区是清查收缴的重点地区。江苏专门设立江宁、苏州两个书局掌管收缴禁书。浙江从乾隆三十九年到四十七年(1774—1782)进行了24 次大规模的清查和毁书。经过大规模的收缴,属于禁书、销毁的书籍,乾隆一朝“将近三千余种,六、七万部以上,种数几与四库现收书相埒”①。乾隆时期大量收缴和焚毁书籍的结果,造成大批历史文献和具有进步思想的书籍被焚毁而失传,留下来的大多是“钦定”官书,对我国古代文化遗产是一重大摧残。① 孙殿起:《清代禁书知见录》自序。
修订清律法律是上层建筑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封建法律也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支柱。因此,历来的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律的修订,并利用封建法律维护其统治。
清入关以前,发展进步中的满族社会仍沿袭祖宗之法。清入关并随着全国的日趋统一,修订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律,已经势在必行。但入关之初,统一战争尚未结束,清统治者迫于巩固统治的需要,于是在明律的基础上“斟酌损益”而成《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1647 年)颁布施行。康熙、雍正两朝,随着国内政治局势的日趋稳定,统治者的注意力逐步转移到以法治天下方面来,于是多次对清律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增删修订。乾隆帝即位后,在前代修订的基础上,对律例条文逐条进行了校正,最终完成《大清律例》,并于乾隆五年(1740)“刊布中外,永远遵行”,计47 卷,226 门。至此,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正式完成了。
大清律既沿袭了中国历代封建法典的主要内容,同时又吸收了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统治经验,有所创新,而使新律具有其本身的历史特点。首先,它吸收了自唐朝以来为历代封建法律所沿袭而又能典型地体现封建法律阶级性的十恶八议的内容。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为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十恶八议充分体现封建法律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封建等级制度、封建伦理道德以及封建地主阶级特权的阶级实质。大清律还对十恶八议的适用范围又有所扩大,这样就扩大了对人民反抗斗争的镇压面、打击面,又使封建地主阶级中享有种种法律所规定的特权的人员有所扩大。
其次,大清律并不是中国历代封建法律的翻版,它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第一,满人、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确认满族特别是满洲贵族在法律上的特权。清代相当长时间,涉及满人案件,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理。京师的一般满人诉讼,由步军统领衙门审理,内务府下辖满人诉讼,由慎刑司审理,满洲贵族诉讼归宗人府审理,地方各省的满人诉讼由满洲族的将军和都统审理。涉及满人、汉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尽管归一般地方司法机关受理,但无权对满人作出判决,只能够送满人的司法机关处理,量刑往往从轻,还可以“减刑”、“换刑”,满人也有特殊的监狱,犯人待遇优于汉人。第二,依例不依律,皇帝的谕旨,内外大臣的条奏,成为“定例”后,“则用例不用律”①。条例代替律,一方面表明皇帝的意志不受任何法律条文的约束,另一方面条例起着增补、严密封建法律的作用。第三,刑制也有扩大和加重。除沿用笞、杖、徒、流、死五刑,又增加了迁徙、充军、发遣、枭首等项刑① 《清律例》卷40,总类,《比引律例》引。
罚手段。第四,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清朝统治者还制订了专门适用于少数民族的法律,如蒙古族的《蒙古律》、藏族的《番律》、维吾尔族的《回律》、西南苗族的《苗律》等。
第三节平定“三藩”之乱统一台湾削平“三藩”
“三藩”是指镇守云南、贵州的平西王吴三桂、镇守广东的平南王尚之信(袭其父尚可喜封爵)和镇守福建的靖南王耿精忠(袭其父耿继茂所袭其祖父耿仲明封爵)三个藩王。这些藩王及其父、祖在镇压各族人民抗清斗争,围剿农民起义军和消灭南明小朝廷过程中,为清廷南征北战立下汗马功劳,受到清朝的晋封,令其镇守藩地。由于“三藩”都身拥重兵,驻防地方之后,飞扬跋扈,俨然以土皇帝自居。他们割据一方,自作威福,并且互通声息,相互联络,因此,最终对清廷构成尾大不掉之患。
三个藩王中吴三桂势力最大。吴三桂为原锦州总兵吴襄之子。吴襄因罪下狱,吴三桂晋升总兵,驻防宁远。崇祯十七年(1644),明廷封其为平西伯。明末战乱之际,吴三桂有意避实就虚,保存实力。清廷多次遗书招降吴三桂,李自成农民军亦派人招吴三桂。吴三桂初取观望骑墙态度,不久降大顺军,后因农民军在北京“追赃助饷”,吴三桂决意降清,与清军联合,于山海关石河西大败农民军,有功于清廷,受封平西王。入关后,吴三桂随清军西下陕西,南进湖广,追剿李自成农民军。后清廷令其镇守汉中。顺治八年(1651)率清兵征四川。顺治十四年(1657)受封平西大将军,率清兵自川入黔。顺治十六年(1659)进驻云南。顺治十八年(1661)十二月,领兵进入缅甸,俘南明永历帝及其部属,回兵后奉命镇守云南、贵州,并被晋封为亲王。吴三桂自恃山海关引清军入关以及剿灭南明永历小朝廷功劳最大,因而最为跋扈。自顺治十六年(1659)吴三桂开始留镇云南,总管云南文武军民、兵马钱粮一切事务。并有权黜陟云南将吏,连总督、巡抚也“听王节制”,康熙元年(1662)开始,又“兼辖贵州”,权力在藩王中是最大的。吴三桂并不以此为满足,他利用手中的权力,在云南地方肆意盘剥、鱼肉人民,不断扩充实力,“广征关市榷税、盐井、金矿、铜山之利”①,并开山炼矿,自铸钱币。吴三桂占据了明永历帝朱由榔所居五华山故宫为藩王府,又籍没了明藩王黔国公沐氏的全部庄田为藩庄,还圈占了大量明代卫所的军田,形成“勋庄棋布”的局面。此外,吴三桂还大肆圈占民地,“勒军民为余丁”,并放高利贷“诱人称贷,责重息”②。吴三桂财政开销,户部不得查核。他借口“边疆未靖,兵力难减”,保持雄厚兵力。吴三桂拥有旗兵五十三佐领(一佐领二百甲,每甲五丁);绿旗忠勇五营、义勇五营,计1。2万人。加上四镇援剿的兵力、云贵地方官所辖绿旗兵,总兵力达9 万多人,他又拥有特权,“所辖文武将吏,选用自擅”,“并屡引京朝官,各省将吏,① 《清史列传》卷80《吴三桂传》。
② 刘健:《庭闻录》卷4。
用以自佐”③,时称“西选”,一时“西选之官几满天下”,因此吴三桂网罗了一批党羽,“水陆冲要,遍置私人,各省提镇,多其心腹。子为额驸,朝政纤悉,旦夕飞报”,“挟边防以自重”④。又借口与西藏茶马互市,“岁遣人至藏熬茶”⑤,与西藏上层分子相联络。时贵州提督李本深、四川总兵吴之茂、陕西提督王辅臣都是他的心腹旧部,皆唯命于吴三桂。吴三桂依仗这些雄厚实力,无视朝廷,朝廷“稍示裁抑,仍不自责,辄生怨望”①,构成对清皇朝的严重威胁。
尚之信之父尚可喜在广东,耿精忠之父耿继茂在福建,也称霸一方。尚可喜和耿精忠的祖父耿仲明均系辽东人,原皆为明朝镇守辽东的军事将领,降清时,曾得皇太极重礼相待,并分别授总兵官。崇德元年(1636)又封尚可喜为智顺王、耿仲明为怀顺王,并给予种种优遇。入关后,随清军西下陕西,后尚可喜随阿济格南进湖广,耿仲明随多铎南下江南,为剿灭李自成农民军和摧毁南明福王政权,立下汗马功劳。顺治六年(1640),清廷改封尚可喜为平南王,耿仲明为靖南王,年底,各率兵进广东,第二年便攻占了广州。耿仲明因隐匿逃人而畏罪自杀,其子耿继茂袭爵率兵。顺治十六年(1659)清廷命平南王尚可喜驻镇广东,靖南王耿继茂驻镇四川,第二年又改靖南王驻镇福建。尚可喜、耿继茂二藩在镇压郑成功领导的东南沿海人民的抗清斗争中曾起过重要作用。
尚可喜、耿继茂两藩王各拥旗兵十五佐领,加上所属绿旗兵各六七千人,兵力不下数万,力量稍逊于平西王吴三桂。尚、耿最初同驻广州一城,他们设“总店”搜括民财,“大自盐铁,小及鸡豚,城市乡村,列坐抽剥,有司莫能诘,百姓莫敢言”②。后来,尚可喜在广东“私市私税”,每年所获银两不下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