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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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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并禁锢起来。玛罕木特长子波罗尼都,次子霍集占也同时被押解伊犁禁锢。乾隆二十年(1755)清军打败达瓦齐,占领伊犁,波罗尼都、霍集占兄弟同时获释。清廷将波罗尼都送回南疆叶尔羌,继续管辖“回部”事务,而留霍集占于伊犁,管辖伊犁地区的维吾尔族事务。阿睦尔撒纳在伊犁发动叛乱时,霍集占助纣为虐,参与叛乱。清廷迅速平定阿睦尔撒纳叛乱,霍集占逃亡南疆,投奔其兄波罗尼都。
  波罗尼都自返归南疆叶尔羌后,与清廷一直保持密切关系,一切“听候大皇帝谕旨”。但霍集占逃归南疆后,以“准噶尔已灭,近地并无强邻,收罗各城,可以自立”①煽惑波罗尼都。在霍集占的蛊惑之下,波罗尼都终于赞同其弟之议,杀害了清廷派往南疆库车执行招抚使命的副都统阿敏道,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兴兵作乱,欲图独据回疆。
  清廷得悉霍集占兄弟叛乱后,于乾隆二十三年(1758)五月,以都统雅尔哈善为靖逆将军,率领清军以及维吾尔族阿奇木伯克鄂对所统领的维族士兵1 万余人,由吐鲁番出发前往镇压。战争开始,大小和卓曾迷惑了数十万维吾尔族群众参与其中,但霍集占叛乱破坏了当时南疆刚刚安定的局面,把维吾尔族人民又重新推入水深火热之中,所以很快大批维吾尔族伯克、人民纷纷逃离叛军大小和卓,归顺清帝。清军占库车时,霍集占弟兄逃至阿克苏和乌什,当地维吾尔族首领闭城不纳,只好又返叶尔羌,波罗尼都则占喀什噶尔,互成犄角之势。清廷调定边将军兆惠率军南下,先攻叶尔羌。由于清军长途跋涉,兵员又处于劣势,致使兆惠所率的三四千士卒被回军包围在叶尔羌城东黑水营达三个月之久。乾隆二十四年(1759)初,清定边右副将军富德所率援军到达,方解黑水营之围。是年六月,清军分两路出击,兆惠率军由乌什取喀什噶尔,富德率军由和阗取叶尔羌。在清军的强大攻势之下,霍集占兄弟弃城夺路西窜,部属纷纷归降,最后在伊西洱库河谷叛军几乎全部被歼。霍集占弟兄逃入巴达克山部,为其首领擒杀,后献尸清廷。大小和卓叛乱被彻底平定。
  清廷在平定天山北路准噶尔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之后,随即采取一① 《回疆通志》卷12。
  系列措施,加强清廷对新疆的统治。
  首先强化新疆地方的统治机构,乾隆二十七年(1762)设置“总统新疆南北两路事务”的伊犁将军,驻扎伊犁,统辖全疆军政事务。然后在新疆北路设置乌鲁木齐都统和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管辖乌鲁木齐、巴里坤、吐鲁番、塔城诸处军政;又在新疆南路设置喀什噶尔参赞大臣,下辖叶尔羌、和阗、英吉沙尔、乌什、阿克苏、辟展、巴里坤、哈密等处的办事大臣,以及吐鲁番的领队大臣。对于天山南路的“回部”维吾尔族聚居区,仍承袭原有的伯克制,各城仍设阿奇木伯克(即正城主)和伊什罕伯克(即副城主),但均由参赞大臣奏请皇帝简放,品级自三品至七品不等,管理当地的回城民政事务。
  其次,为了发展新疆经济和加强对新疆地区的统治,清廷在新疆各地大力开展屯田。东起巴里坤,西至伊犁河,广泛垦田开荒。早在康熙、雍正年间用兵准噶尔时,即于新疆屯田,乾隆年间,屯田范围日广。据不完全统计,乾隆三十一年(1766)仅新疆绿营军的营屯亩数已达179290 亩;到乾隆四十年(1775)时,仅新疆募民屯垦的户屯亩数已达280253 亩。在大兴屯田的同时,为了繁荣工商业,清廷在阿克苏设铸钱局,铸造“乾隆通宝”铜币,发行新疆各地。
  再次,新疆地处西部边陲,交通不便,为了及时传递消息,清廷在天山南北主要交通线普遍设立“军台”。
  第五节安定西南辖治蒙区西藏直隶朝廷清入关以前,于崇德四年(1639)曾派专使入藏联系。崇德七年(1642),西藏各教派首领派遣伊拉古克三等专使到盛京朝贡。同年,和硕特蒙古顾实汗杀藏巴汗,尊五世达赖喇嘛罗桑嘉错为宗教领袖,控制了西藏地方的权力,后又于顺治二年(1645),赠四世班禅罗桑却吉坚赞以“班禅博克多”的尊号,以分割五世达赖喇嘛的权力,巩固其在西藏的统治地位。
  清入关定都北京以后,清廷进一步加强与西藏的联系。顺治八年(1653),顺治皇帝派恰噶喇嘛、嘉饶喇嘛入藏,问候达赖和班禅,并邀请五世达赖喇嘛到北京会晤。顺治九年(1654),顺治帝在太和殿设宴为达赖洗尘。翌年,五世达赖喇嘛返藏,顺治帝又在南苑设宴为之饯行,册封五世达赖喇嘛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遍瓦赤喇恒喇达赖喇嘛”,册封顾实汗为“遵行文义敏慧顾实汗”。明确了五世达赖喇嘛的宗教领袖地位和承认顾实汗对西藏地方的统治。
  准噶尔部的侵扰,结束了长期以来清廷依靠和硕特蒙古统治西藏的局面,清廷开始着手重新组建西藏地方政权。采取噶伦共同掌政制度,即由清廷委任五人为噶伦(开始时四人),其中一人为首席噶伦,一总西藏地方政务。乾隆十五年(1750),清廷下令废藏王,建立噶厦(发令机关),于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之下,设四噶伦(三俗一僧)分理政务。四噶伦地位平等,互不统属。自此,达赖喇嘛由西藏地方的宗教领袖转而成为政治领袖。这样,西藏的噶厦即成“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隶属于清帝。与此同时,提高驻藏大臣的地位和扩大驻藏大臣的职权。
  乾隆五十六年(1791),又发生了廓尔喀人(尼泊尔的一个民族)入侵西藏事件。廓尔喀为了达到扩张其势力的目的,借口边境税收纠纷,大举入侵,掠夺后藏,残杀藏民。八世达赖喇嘛和七世班禅报请清廷发兵。乾隆帝即派大将军福康安率领由满、汉、蒙、藏等各民族人组成的军队一万七千人入藏,在藏族人民的支援下,乾隆五十七年(1792)五月,即将廓尔喀人全部逐出西藏,迫使廓尔喀“军前乞降”,永不再犯。
  廓尔喀军能很快深入后藏地区,充分暴露西藏噶厦地方政权的弱点和弊端,官吏贪污舞弊,兵备废弛,若不改弦更张,西藏政局就不能安定。乾隆帝命福康安等会同西藏各方人士,筹议西藏善后章程。经过先后多次会奏,最后经清帝批准,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 正式颁布《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章程》第一条首先明确规定:“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事务。”①地位与达赖喇嘛、班禅平等,噶伦以下官员尽为驻藏大臣属员,事无大小,均应禀① 《卫藏通志》卷12。
  告驻藏大臣办理。特别是清廷接受了以往为达赖喇嘛呼毕勒罕(化身)纷争不已的教训,创设了“金瓶掣签”制度,即在达赖喇嘛的化身出世之后,将西藏各地报出的呼毕勒罕,由驻藏大臣将姓名、出生年月日,用满、汉、藏文缮写在牙签上,投入“金奔巴”(即金瓶)瓶中,然后由驻藏大臣亲自用象牙筷子从中取出一根,以此认定继承达赖喇嘛的灵童,然后在驻藏大臣主持下举行坐床典礼。由此,明确规定了达赖喇嘛和班禅转世,必须由驻藏大臣亲临并履行“金瓶掣签”手续。此外,又规定西藏地方上起噶伦下至营官的所有大小官员,一律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分别奏补拣放。并对官位的品级、铨选亦作了详细规定。
  驻藏大臣对于西藏的3000 名藏军,负有督察、校阅等责任,藏军的大小军官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放,经过考验,有权升擢和斥革。另外派绿旗兵一千名驻藏。驻藏大臣每年春伙两季定期巡边,并派人沿边设鄂博(用石块堆砌以作定界)。
  西藏的外交大权一律集中于驻藏大臣。达赖喇嘛和班禅与邻国的来往书信,必须交驻藏大臣阅视,回信必须由驻藏大臣代为酌定,邻国侨商入藏,必须持有驻藏大臣颁发的执照。
  此外,驻藏大臣对西藏的宗教事务、司法案件,均有管理和核定之权。
  对于西藏的财政亦有“稽查总核”之权。总之,驻藏大臣作为清朝中央政府的代表,在西藏地方行使全面的统治权力。《章程》还规定,西藏地方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一律归西藏地方支用。驻藏军队的费用及西藏地方主要官吏的俸禄一律由中央政府支出。在西藏地方设铸钱局铸造银币,统一货币的成色和折算比价。对内对外贸易,统一税收标准,设卡查验。
  《章程》进一步以文字的形式肯定了西藏地方与清朝中央政府早就开始的隶属关系,具有法律条文的性质。《章程》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加强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的统治,对于稳定西藏的政局,以及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都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改土归流“改土归流”,就是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流官的任免、升迁、调遣均由中央政府决定,不能世袭。明代已经在西南地区部分地施行“改土归流”,但大规模地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是在清代雍正年间。
  我国西南地区历来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苗、彝、瑶、壮、白等兄弟民族分布在贵州、云南、广西、四川和湖南等地。由于地处边陲,交通不便,经济文化较为落后,所以元明时期中央王朝对这一地区推行一种特殊的地方行政制度,即土司制度,也就是由中央政府指定当地少数民族的部族首领充任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各级官吏,史称土司和土官。土司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官爵名号,虽是皇帝封赐,但实际上具有浓厚的割据性,官位实行世袭制。土官是按照汉族的地方行政制度设立府、州、县,并委派少数民族的首领担任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官虽由朝廷委任,但和土司一样,亦割据一方,世代世袭。初设土司、土官,以统治少数民族,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维护中央王朝在这些地区统治的作用。但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土司的势力越来越大,终成尾大不掉之势,这些少数民族的上层首领或不听中央号令,或阳奉阴违,或发动叛乱对抗朝廷,他们极力维护落后的旧制度,名为朝廷命官,实际是割据一方的土皇帝。地处边隅的土司,更是“无事近患腹心,有事远通外国”。他们自恃拥有辖地广阔的世袭领地和大批骄兵悍将,根本不愿受朝廷的约束,代表了分裂割据势力,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日益成为多民族国家统一的障碍。清初土司叛乱屡有发生。
  雍正四年(1726),云贵总督鄂尔泰奏请改土归流,胤禛即委派鄂尔泰为云南、贵州、广西三省总督,办理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事宜。自此,清廷即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等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司,按照内地的府、州、县行政制度,委派非世袭的流官进行统治。军事上解除了土司的土兵,清廷另派军队到土司原来的管辖区进行驻扎。经济上由中央政府统一丈量土地,然后制定统一的税收标准。
  清代的改土归流,始于康熙朝,盛于雍正朝,收于乾隆朝。雍正四年到雍正十三年(1726—1735),是清廷在西南地区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集中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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