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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部分

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第1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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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天国在官署“大门走廊内置大鼓两面,凡受害伸冤或要申诉的人均可自由击鼓,要求首长主持公道”②。起诉手续简便,凡有“入告者,随即坐堂,听审颇明允,。。不索讼费”③。审理案件,一般都公开进行,允许人们旁听。据目击者记载:“这些法庭毫无例外地是最严格最公正的。令人憎恶的场面,清朝衙门的。。如施于原告、被告、犯人的酷刑之类,全被废除。原被告两造及证人全都当面对证。”重视调查证据。“囚犯和诉讼人全都具有依法进行辩护的权利”④。公正判处,“所有的审判全都以是非曲直为准则,而不拘囿于条文,因此很少发生欧洲法庭中因法律上的专门术语及诡辩经常所导致的显然不公正的现象”⑤。
  在处理重大案件时,一般要召集群众大会或发布文告,说明罪犯所犯罪行及为什么惩罚,有时还让罪犯当众坦白认罪,以教育群众。
  太平天国有时也秘密审讯,甚至假借天父下凡审判。这是落后的一面。
  ②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 册,第322 页。
  ①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66 页。
  ② 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第457 页。
  ③ 《养拙轩笔记》,引自1979 年7 月20 日《光明日报》载《法庭上人人平等》一文。④ 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第456—457 页。
  ⑤ 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第456—457 页。
  第三节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912—1919 年5 月4 日)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与改革(1912 年元旦—3 月)
  (一)主要立法南京临时政府一成立,就很重视其法制的建设与改革。它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为指导,在短短的三个月内,除颁布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外,还制定了30 来件除旧布新的法律、法令。主要有:1。行政法规。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为健全组织,统一官制,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和陆军、外交、内务、交通、教育、司法等部及各局官制,规定了中央行政各部的组织,部长、次长、司长和各科的职责权限,以及各级官员分别委任办法。强调选用官员“唯才能是称,不问其党与省”①。命令撤销初在各地方设立的“军政分府”,将各省都督府所属之行政各部改为“司”,主管民政、财政;军事由另设的司令部专管,使军、政分开。经参议院同意或议定,正式公布了《南京府官制》、《参议院法》(18 章,105 条)等法律。同时发布了革除前清官厅中关于“大人”、“老爷”称呼的命令,指出:“官厅为治事机关,职员为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阶级,何取非分之名称。”规定以后均以官职相称,民间普通称呼为先生或君①。
  2。保护私有财产,振兴实业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为“安民心而维大局”,重视保护私人财产。
  1912 年1 月28 日,内务部发布《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规定“凡人民财产房屋,除经正式裁判宣告充公者外,勿得擅自查封”。后又明确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的人民,以及确未反对民国的前清朝官吏,其财产均归个人享有;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的现任清朝官吏,其财产归民国政府保护,候本人投归民国时归还本人②。没收已入民国范围的清政府官产,查抄仍为清朝官吏而又反对民国政府、虐杀革命人民者的财产,归民国政府所有。
  南京临时政府认识到:“实业为民国将来生存命脉,。。不能不切实经营”③。故在中央设立实业部,在省设立实业司,并先后颁布了“慎重农事”令和一些发展、保护实业的规章和办法。如允许并鼓励人们自出资金兴办实业,鼓励农垦,保护民族工商业,勉励华侨在国内投资,并协助维持一些有困难的企业等等。反映了资产阶级力图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要求。
  3。维护人权、严禁贩卖“猪仔”法令。
  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先后颁布了《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令广东都督严禁贩卖猪仔文》和《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等。令文从“天赋人权,① 《孙中山全集》第2 卷,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19 页。
  ①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 号,《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 年版,第216 页。②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6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42—43 页。③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8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59 页。
  胥属平等”的资产阶级人权观出发,反对封建等级压迫和“无理之法制”,宣布取消清律对各类所谓“贱民”的特别限制和歧视,规定:水上居民(蛋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倡、隶卒等均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一切公民权,不得稍加歧异。严格禁止买卖人口,令文要求以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不得再有主奴名分”①。令文反对帝国主义蹂躏我国人民,把大批华人当作“猪仔”贩卖出国,致“陷入沟壑”。为“尊重人权,保全国体”,特令有关方面严禁、妥筹杜绝贩卖猪仔和保护侨民办法。这些法令反映了当时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奴役,维护民族尊严,以及广大侨胞的要求。
  4。维护治安、整顿军纪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不久,就以南京卫戍总督和陆军部名义颁发《告示》、《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律文(附军律及示谕)》等条令,严禁任意掳掠、强奸妇女、杀害无辜良民、擅封民屋财产、抢劫民财,违者枪毙;勒索强买、私斗杀伤者论情抵罪;私入民宅、行窃、赌博、纵酒行凶者罚;严禁私募军饷,违者严惩不贷。并“示谕”:“倘敢在外滋事,即属不法军人,定即按律惩办。。如有匪徒假冒,一律严拿重惩。”②孙中山在即将解职之前,还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发布了《令各都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电文》,指出各地存在的种种不法行为,特申准许受害人“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平政院陈诉,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一经调察确定,立予尽法惩治,并将罪状宣告天下,以昭儆戒”①。但是,其效果甚微。
  5。改革司法法令。
  第一,禁止刑讯。禁止刑讯令文揭露了前清刑讯的残酷和野蛮:“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规定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并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②第二,革除体罚。禁止体罚令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外所讥评”,应“迅予革除”③。规定以后“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④。
  以上,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用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和人道主义,反对并取代清朝“苛政酷刑”的愿望,有其进步意义。
  6。改革教育和社会恶习法令。
  孙中山认为:“学者国之本也,若不从速设法修旧起废,鼓舞而振兴之,何以育人才而培国脉。”⑤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先后发布了《关于普通教育暂①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216 页。②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7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49—50 页。
  ①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52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383 页。
  ②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215—216 页。③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35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270—271 页。④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35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270—271 页。⑤ 同上书,第42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311 页。
  行办法及课程标准》、《禁用前清各书通告各省电文》等改革教育的法令,宣称:将从前各类“学堂”一律改为学校,“监督”、“堂长”一律称校长;初等小学可以男女同校; 要求各种教科书“务必合乎民国宗旨”,清朝所颁布的教科书一律禁用;“如学校教员遇有教科书中不合共和宗旨者,可随时删改”,或呈请主管部门通知该书局改正”①。令文还鼓励私人办学、奖励女学,准许创设蒙、回、藏学校等。
  与此同时,还先后颁布了晓示人民限期剪辫、劝禁缠足、厉行禁烟和禁赌等命令。指出“鸦片流毒中国,垂及百年。推其为害之烈,小足以破业殒身,大足以亡国灭种”②;“赌博为巧取人财,既背人道主义,尤于现时民生多所妨害”③;缠足“残毁肢体,阻阏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子姓”。“害家凶国,莫此为甚”④。因此,要求革除这些恶习。严禁种吸鸦片,不改悔者即将剥夺其“一切公权”⑤。除人民宴会游饮集合各场所,一律不准赌博,“倘有违犯,各按现行律科罪”。对于故意违反缠足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处罚。这些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革除社会恶习的迫切心情。
  (二)司法组织和诉讼制度南京临时政府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央各部及其权限,中央设立司法部,省设司法司,主管民刑诉讼事件,户籍,监狱,以及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督法官;设临时中央审判所,行使审判权,在地方设立各级审判厅和检察厅,实际上多由地方行政机关兼理司法。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织之,依照法律审判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
  关于审级,仍采取四级三审制。孙中山在一令文中指出:“四级三审之制,较为完备,不能以前清曾经采用,遂尔鄙弃。”所“拟于轻案采取二审制度,。。殊非慎重人生命财产之道”。并强调“上诉权为人民权利之一种”①。
  南京临时政府曾拟出了《中央裁判所官制令草案》、《律师法草案》。
  从有些记载看,当时有些地区已实行合议制、律师辩护制度、陪审和审判公开等制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即以不得转职和减薪来保障法官无所顾忌地行使其职权。
  总之,南京临时政府力图革除封建旧制,建立类似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具有民主主义性质,有历史进步意义。但因其地方政权大多操在旧官僚、军阀和立宪党人手中,所以大都未被贯彻实施。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1912 年4 月—1919 年5 月4 日)
  ①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4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23 页。
  ② 同上书,第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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