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等部-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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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修供养者。忆念一切佛法僧宝。体常遍满。无所不
在。愿令以此香华。等同法性。普熏一切诸佛刹土。施
作佛事。又念十方一切供具。无时不有。我今当以十
方所有一切种种香华璎珞。幢 宝盖。诸珍妙饰。种
种音乐。灯明烛火。饮食衣服。卧具汤药。乃至尽十方
所有一切种种庄严供养之具。忆想遥拟。普共众生
奉献供养。当念一切世界中有修供养者。我今随喜。
若未修供养者。愿得开导令修供养。又愿我身。速能
遍至一切刹土。於一一佛法僧所。各以一切种庄严
供养之具。共一切众生。等持奉献。供养一切诸佛法
身色身。舍利形像。浮图庙塔。一切佛事。供养一切所
有法藏。及说法处。供养一切贤圣僧众。愿共一切众
生。修行如是供养已。渐得成就六波罗蜜。四无量心。
深知一切法。本来寂静。无生无灭。一味平等。离念清
净。毕竟圆满。又应别复系心供养我地藏菩萨摩诃
萨。以当称名。若默诵念。一心告言。南无地藏菩萨摩
诃萨。如是称名。满足至千。经千念已。而作是言。地藏
菩萨摩诃萨。大慈大悲。惟愿护念我。及一切众生。速
除诸障。增长净信。令今所观。称实相应。作此语已。然
後手执木轮。於净物上而傍掷之。如是欲自观法。若
欲观他。皆亦如是应知。占其轮相者。随所现业。悉应
一一谛观思验。或纯具十善。或纯具十恶。或善恶交
杂。或纯善不具。或纯恶不具。如是业因。种类不同。习
气果报。各各别异。如佛世尊余处广说。应当忆念思
惟。观察所现业种。与今世果报所经苦乐吉凶等事。
及烦恼业习得相当者。名为相应。若不相当者。谓不
至心。名虚谬也。若占轮相。其善恶业俱不现者。此人
已证无漏智心。专求出离。不复乐受世间果报。诸有
漏业。展转微弱。更不增长。是故不现。又纯善不具纯
恶不具者。此二种人善恶之业所有不现者。皆是微
弱未能牵果。是故不现。若当来世佛诸弟子。已占善
恶果报得相应者。於五欲众具得称意时。勿当自纵
以起放逸。即应思念。由我宿世如是善业故。今获此
报。我今乃可转更进修。不应休止。若遭众厄种种衰
恼不吉之事。扰乱忧怖。不称意时。应当甘受。无令疑
悔。退修善业。即当思念。但由我宿世造如是恶业故。
今获此报。我今应当悔彼恶业。专修对治及修余善。
无得止住懈怠放逸。转更增集种种苦聚。是名占察
初轮相法。善男子。若欲占察过去往昔集业久近。所
作强弱大小差别者。当复刻木为三轮。以身口意各
主一轮。书字记之。又於轮正中一面书一画。令粗长
使彻畔。次第二面书一画。令细短。使不至畔。次第三
面作一傍刻如画。令其粗深。次第四面。亦作傍刻。令
使细浅。当知善业庄严。犹如画饰。恶业衰害。犹如损
刻。其画长大者。显示积善来久。行业猛利。所作增上。
其画细短者。显示积善来近。始习基钝。所作微薄。其
刻粗深者。显示习恶来久。所作增上。余殃亦厚。其刻
细浅者。显示退善来近。始习恶法。所作之业未至增
上。或虽起重恶。已曾改悔。此谓小恶。善男子。若占初
轮相者。但知宿世所造之业善恶差别。而不能知积
习久近。所作之业强弱大小。是故须占第二轮相。若
占第二轮相者。当依初轮相中所现之业。若属身者。
掷身轮相。若属口者。掷口轮相。若属意者。掷意轮相。
不得以此三轮之相。一掷通占。应当随业。主念一一
善恶。依所属轮。别掷占之。复次。若占初轮相中。唯得
身之善。於此第二轮相中得身恶者。谓无至心。不得
相应。名虚谬也。又复不相应者。谓占初轮相中。得不
杀业。及得偷盗业。意先主观不杀业。而於第二轮相
中得身恶者。名不相应。复次。若观现在从生以来。不
乐杀业。无造杀罪。但意主杀业。而於此第二轮相中
得身大恶者。谓名不相应。自余口意中业不相应义。
亦如是应知。善男子。若未来世诸众生等。欲求度脱
生老病死。始学发心。修习禅定。无相智慧者。应当先
观宿世所作恶业多少。及以轻重。若恶业多厚者。不
得即学禅定智慧。应当先修忏悔之法。所以者何。此
人宿习恶心猛利故。於今现在必多造恶。毁犯重禁。
以犯重禁故。若不忏悔令其清净。而修禅定智慧者。
则多有障碍。不能克获。或失心错乱。或外邪所恼。或
纳受邪法。增长恶见。是故当先修忏悔法。若戒根清
净。及宿世重罪得微薄者。则离诸障。善男子。欲修忏
侮法者。当住静处。随力所能。庄严一室。内置佛事。及
安经法。悬绘 盖。求集香华以修供养。澡浴身体及
洗衣服。勿令臭秽。於昼日分。在此室内。三时称名。一
心敬礼过去七佛及五十三佛。次随十方面。一一总
归。拟心遍礼一切诸佛所有色身舍利形像浮图庙
塔一切佛事。次复总礼十方三世所有诸佛。又当拟
心遍礼十方一切法藏。次当拟心遍礼十方一切贤
圣。然後更别称名礼我地藏菩萨摩诃萨。如是礼已。
应当说所作罪。一心仰告。惟愿十方诸大慈尊。证知
护念。我今忏悔。不复更造。愿我及一切众生。速得除
灭无量劫来。十恶。四重。五逆。颠倒。谤毁三宝。一阐提
罪。复应思惟。如是罪性。但从虚妄颠倒心起。无有定
实而可得者。本唯空寂。愿一切众生速达心本。永灭
众根。次应复发劝请之愿。愿令十方一切菩萨。未成
正觉者。愿速成正觉。若已成正觉者。愿常住在世。转
正法轮。不入涅盘。次当复发随喜之愿。愿我及一切
众生。毕竟永舍嫉妒之心。於三世中一切刹土。所有
修学一切功德及成就者。悉皆随喜。次当复发回向
之愿。愿我所修一切功德。资益一切诸众生等。同趣
佛智。至涅盘城。如是发回向愿已。复往余静室。端坐
一心。若称诵若默念我之名号。当减省睡眠。若 盖
多者。应於道场室中旋 诵念。次至夜分时。若有灯
烛光明事者。亦应三时恭敬供养悔过发愿。若不能
办光明事者。应当直在余静室中。一心诵念。日日如
是行忏悔法。勿令懈废。若人宿世远有善基。暂时遇
恶因缘而造恶法。罪障轻微。其心猛利。意力强者。经
七日後。即得清净。除诸障碍。如是众生等。业有厚薄
诸根利钝。差别无量。或经二七日後而得清净。或经
三七日。乃至或经七七日後而得清净。若过去现在。
俱有增上种种重罪者。或经百日而得清净。或经二
百日乃至或经千日而得清净。若极钝根。罪障最重
者。但当能发勇猛之心。不顾惜身命想。常勤称念。昼
夜旋 。减省睡眠。礼忏发愿。乐修供养。不懈不废。乃
至失命。要不休退。如是精进。於千日中必获清净。善
男子。若欲得知清净相者。始从修行过七日後。当应
日日於晨朝旦。以第二轮相具安手中。频三掷之。若
身口意皆纯善者。名得清净。如是未来诸众生等。能
修行忏悔者。从先过去久远以来。於佛法中。各曾习
善。随其所修何等功德。业有厚薄种种别异。是故彼
等得清净时。相亦不同。或有众生得三业纯善时。即
更得诸余好相。或有众生得三业善相时。於一日一
夜中。复见光明遍满其室。或闻殊特异好香气。身意
快然。或作善梦。梦见佛身来为作证。手摩其头。叹言
善哉。汝今清净。我来证汝。或梦见菩萨身来为作证。
或梦见佛形像放光而为作证。若人未得三业善相。
但先见闻如此诸事者。则为虚妄诳惑诈伪。非善相
也。若人曾有出世善基。摄心猛利者。我於尔时。随所
应度而为现身。放大慈光。令彼安隐。离诸疑怖。或示
神通种种变化。或复令彼自忆宿命所经之事所作
善恶。或复随其所乐为说种种深要之法。彼人即时
於所向乘得决定信。或渐证获沙门道果。复次彼诸
众生。若虽未能见我化身转变说法。但当学至心。使
身口意得清净相已。我亦护念。令彼众生速得消灭
种种障碍。天魔波旬。不来破坏。乃至九十五种外道
邪师一切鬼神。亦不来乱。所有五盖。展转轻微。堪能
修习诸禅智慧。复次。若未来世诸众生等。虽不为求
禅定智慧出要之道。但遭种种众厄。贫穷困苦。忧恼
逼迫者。亦应恭敬礼拜供养。悔所作恶。恒常发愿。於
一切时一切处。勤心称诵我之名号。令其至诚。亦当
速脱种种衰恼。舍此命已。生於善处。复次。未来之时。
若在家若出家诸众生等。欲求受清净妙戒。而先已
作增上重罪。不得受者。亦当如上修忏悔法。令其至
心。得身口意善相已。即应可受。若彼众生。欲习摩诃
衍道。求受菩萨根本重戒。及愿总受在家出家一切
禁戒。所谓摄律仪戒。摄善法戒。摄化众生戒。而不能
得善好戒师。广解菩萨法藏。先修行者。应当至心於
道场内。恭敬供养。仰告十方诸佛菩萨。请为师证。一
心立愿。称辩戒相。先说十根本重戒。次当总举三种
戒聚。自誓而受。此亦得戒。复次未来世诸众生等。欲
求出家。及已出家。若不能得善好戒师。及清净僧众。
其心疑惑。不得如法受於禁戒者。但能学发无上道
心。亦令身口意得清净已。其未出家者。应当剃发。被
服法衣。如上立愿。自誓而受菩萨律仪三种戒聚。则
名具获波罗提木叉出家之戒。名为比丘比丘尼。即
应推求声闻律藏。及菩萨所习摩德勒伽藏。受持读
诵。观察修行。若虽出家而其年未满二十者。应当先
誓愿受十根本戒。及受沙弥沙弥尼所有别戒。既受
戒已。亦名沙弥沙弥尼。即应亲近供养给侍先旧出
家学大乘心具受戒者。求为依止之师。请问教戒。修
行威仪。如沙弥沙弥尼法。若不能值如是之人。唯当
亲近菩萨所修摩德勒伽藏。读诵思惟。观察修行。应
勤供养佛法僧宝。若沙弥尼年已十八者。亦当自誓
受 尼藏中式叉摩那六戒之法。及遍学比丘尼一
切戒聚。其年若满二十时。乃可如上总受菩萨三种
戒聚。然後得名比丘比丘尼。若彼众生虽学忏悔。不
能至心。不获善相者。设作受想。不名得戒。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