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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部分

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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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知典农部民只用于屯田,除了农事上的“治廪系桥,运输租赋”等以外,没有其他徭役。负担徭役的,是郡县编户、士家与吏家。下面分别叙述。
  郡县编户的徭役负担:首先在年龄上,汉时民年二十开始服设,至五十六免役①。曹魏时期末见改变。及龄的丁夫或大男,是都要服役的。到建安二十三年,才有“老耄须侍养者,年九十以上,复不事家一人”的规定②。
  其次在役使的方式上,曹魏有一种错役制。晋时刘颂曾说: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须,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未改。。魏氏错役,亦应改旧。③从刘颂所言可知这种错役法,始自曹操,直到西晋都未改动。按照这种役法,服役的(人役)与室家(居户)分离,各在天一方。因为户户如此,所以说“分离天下”。
  编户中公卿以下的官吏或士族,在曹魏时期,可以不服徭役,但曹魏无① 《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② 《晋书·慕容皝载记》。
  ③ 《三国志·魏志·任峻传》注引。
  ④ 《三国志·魏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
  ① 从汉简中所见汉代戍卒年龄,小者十五,老者六十五。十五岁以上服役在汉代是正常现象。②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
  ③ 《晋书》卷四六《刘颂传》。
  士族免役的规定。魏明帝时期,百役繁兴,“使公卿大夫并与厮徒共供事役”①。那时太学诸生有千数,他们来上太学,“本亦避役,竟无能习学,冬来春去,岁岁如是”②。这种现象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曹魏无士族免役之制。高堂隆说公卿与厮徒共役,“闻之四夷,非嘉声也;垂之竹帛,非令名也”③。未说违制。士族免赋免役,在三国,只见于孙吴。
  吏、士之家的徭役负担:《三国志·王朗传》注引《魏名臣奏》,说曹魏吏士皆有“暴徭”。《高柔传》说出征之士鼓吹宋金,“有母妻及二弟皆给官”;又说“时制吏遭大丧者,百日后皆给役”。可见曹魏吏、士之家皆给官役。但从魏文帝接受王朗的建议,令“吏、士小大并勤稼穑”开始,士家除了营田纳赋以外,士只服兵役。吏有吏役,如农吏、鼓吏等④。如鼓吏当不在营田之数。
  曹魏吏、士有分休之制。《三国志·刘动传》写到魏明帝青龙中,吴围合肥,“时东方吏、士皆分休”,满宠表请“召休将士”。《杜恕传》注引《魏略》写到孟康为弘农郡守、领典农校尉,“郡领吏二百余人,涉春遣休,常四分遣一”。这是关于曹魏兵、吏分休的明文记载。
  吴、蜀二国的赋役制度,由于史料短缺,所知较少,特别是蜀国。
  吴国孙权时,陆逊曾陈时宜,以为当“施德缓刑,宽赋息调”⑤。然而由于“兵久不辍”,民总是困千役调⑥。太元元年(251),孙权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除民所患苦”①。这已到了他的晚年了。到永安二年(259),孙休在一通诏令中说:“顷州郡吏民及诸营兵,皆浮船长江,贾作上下,良田渐废,见谷日少,亦由租入过重,农人利薄使然乎?”他要求“课其田亩,务令优均,官私得所”②。这通诏令涉及的优均对象,包括郡县民户、吏户和诸营兵户。民户主要是自由农户,兵户是用去屯田的兵和他们的家属。如赤乌中,诸郡出部伍,陈表、顾承等“各率所领人会佃毗陵,男女各数万口”③。兵户指的便是这种有男有女的部伍。吏户是官府掌握的吏家。兵户“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有事则责兵以死效④。吏户除了用于生产外,还给他役。永安元年的王子诏说到:“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限米,军出不从。”⑤从“出限米”可知孙吴吏家是要生产的。打仗军出,原来吏须从行,这样的吏家与兵家或士家没有多大区别。五人三人为役,开三五占丁之端。孙休有所减轻,但到吴末孙皓时,却更加严重。陆凯说:“自从孙弘造义兵以来,①② 《三国志·魏志·王朗传》附《王肃》注引《魏略》。
  ③ 《三国志·魏志·高堂隆传》。
  ④ 《三国志·魏志·仓慈传》注引《魏略》记京兆太守颜斐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邓艾原为丛草吏。⑤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黄武五年。
  ⑥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嘉禾三年。
  ① 《三国志·吴志·吴主权传》太元元年十二月。
  ②③ 《三国志·吴志·诸葛瑾传》注引《吴书》。
  ④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⑤ 《三国志·吴志·孙休传》。
  耕种既废,所在无复输入,而分一家父子异役,廪食自张。。。调赋相仍,日以疲极。”⑥汉时“算缗”在吴末重新出现⑦。兵家原来不给他役,吴末却“供给众役,廪赐不赡”①。吴亡时户五十二万三千,兵二十三万,吏三万二千②,均入于困境中。
  孙吴士族、将领及其所荫佃客,均可免税免役。孙权曾著令:“故将军周瑜、程普,其有人客,皆不得问。”③法令不准过问人客,是少有的。潘璋之妻住在建业,孙权赏给她“田宅、复客五十家”④。这即是孙吴的复客制。从此制可推知孙吴将领、士族是免税免役的特权阶级。西晋士族及其亲属享受免税免役特权,是承袭孙吴而来。
  蜀国诸葛亮采取了“务农殖谷,闭关息民”⑤;“以境劝农,育养民物,并治甲兵”⑥的政策。这里所谓“民”,指的是负担赋税的自由农户。诸葛亮说过:“唯劝农业,无夺其时,唯薄赋敛,无尽民财。如此,富国安家,不亦宜乎?”⑦这与息民、养育民物的政策一致。无夺民时也就是轻徭,让农民有时间生产。加上薄赋,蜀国的农业后来是发展了。蜀亡前,“男女布野,农谷栖亩”⑧。如果不是轻徭薄赋,蜀国农业不会有此发展。蜀国也搞屯田,如诸葛亮在渭滨分兵屯田⑨。但不是主要的。
  蜀亡时,有户二十八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⑩。这里所谓户,主要也是指自由农户。兵、吏的存在同于魏、吴,但在蜀,我们只见到带甲将士在前方屯田。
  ⑥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⑦ 算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天玺元年。
  ① 《三国志·吴志·陆凯传》。
  ② 此数字见《三国志·吴志·孙皓传》注引《晋阳秋》。
  ③ 《三国志·吴志·周瑜传》。
  ④ 《三国志·吴志·潘璋传》。
  ⑤ 《三国志·蜀志·后主传》建兴二年。
  ⑥ 《三国志·蜀志·杜微传》。
  ⑦ 《诸葛亮集》卷三《便宜十六策·治人》。
  ⑧ 《三国志·蜀志·蒋琬传》。
  ⑨ 《三国志·蜀志·诸葛亮传》建兴十二年。
  ⑩ 《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
  第二节西晋赋役制度西晋的赋税制度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研究的人虽多,但材料过少,至今没有得到统一的认识。与西晋税制有关的材料,主要的只有两条,先引在下面,然后再说当前的看法。
  《晋书》卷二六《食货志》:“又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賓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
  《初学记》卷二七《绢第九》:“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计所减以增诸侯。绢户一匹,以其绢为诸侯秩;又分民租户二斛以为侯奉。其余租及旧调绢二户三匹,绵三斤,书为公赋,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
  对以上两条材料的解释很多,但就税制来说,可以归纳为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西晋赋税制度继承曹魏,田租为亩税,户调为户税,只不过剥削量加重了。曹魏的田租是亩收二升,西晋的田租以“夫五十亩,收租四斛”计算,为亩收四升,重了一倍。曹魏的户调是户出绢二匹,绵二斤,西晋则是户出绢三匹,绵三斤,重了半倍。绢三匹、绵三斤是平均数,征收时“九品相通”。这也是继承曹魏而来。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西晋在田租上已改变了从前的亩税制度,变为按户征收,与户调一样,九品相通。这种意见的根据有二:一是《晋书》既说绢三匹、绵三斤是“户调之式”,则《初学记》引《晋故事》说的“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中的“民丁”,应是丁男之户,如果是丁不是户,则《晋书》所说“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就不可理解了。《晋故事》的话,意味着西晋一户以一丁计。既然民丁是丁男之户,那么,课田五十亩便是对丁男之户的要求,而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则是了男之户所应纳的租调。二是《晋故事》说到侯国减“绢户一匹”、“民租户二斛”以为侯秩侯奉。西晋“以郡为国”,诸侯“三分食一”①以绢一匹为侯秩,就丁男之户应向国家岁纳绢三匹而言,正是三分食一。所分民租则明说是“户二斛”。尤其是接着说的“书为公赋”的“其余租”及旧调绢、绵,“九品相通,皆输入于官,自如旧制”,表明租不仅是户租,即以户为单位征收,而且是九品相通。《晋故事》所说“租四斛”,只是丁男之户所应交纳的一个平均的租额而已②。持这种意见的认为《文献通考》所说,晋把两汉田赋与户口之赋合而为一,把田赋变成户调,不再履亩而税,只逐户赋之③,是一个卓见。
  ① 《晋书·地理志上》。
  ② 《晋故事》所说“凡属诸侯皆减租谷亩一斗”,用以增置诸侯,解释不通。主张西晋租谷是亩征八升的,以为“斗”是“升”之误。主张西晋租谷是户征四斛的,以为“亩”是“户”之误,因为后面讲的所分民租户二斛及余租都是户租。
  ③ 《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二》:“按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今晋法如此,则以台二赋而为一。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丁男课田五十亩,则无无田之户矣,此户调所以可行欤?”这是说晋把田赋变成了户税。卷三《田赋考三》还说晋法与均田制下,“不必履亩在役法上,西晋规定“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为次丁,按赋税“次丁男为户者半输”
  而言,次丁徭役应有所减。惠帝太安二年(303)一次征发徭役,“男子十三以上皆从役”①,是特殊情形。十六至六十的正丁全役②。
  役使方式,据刘颂所说曹魏用之于百姓的错役法,至晋武帝平吴之后,仍旧未改③,可知与魏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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