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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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八议八律,官当法发达,依身份等级处刑。婚姻法上良贱禁婚,社会各阶层互为内婚制,户籍法上士庶别籍,奴婢部曲的身份有许多限制,不同阶层有不同的刑法(如士亡法,官当法),凡此种种身份法特点,是由这一时期的世族门阀体制规定的。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的法典,都以刑法为主要内容。虽也涉及民事、婚姻、财产、诉讼等,但都是规定惩罚的罪例,作为刑法的附庸而存在。如曹魏律十八篇,晋律二十篇,仅户律一篇涉及民事,至北齐,才以婚姻法入律,与户籍共为一篇,称婚户律(隋以后改称户婚律)。这种民法、刑法不分,诸法合并于刑法一体的系统,是中华法系的特征,根源于立法精神的集体主义原则,视婚姻、财产等涉及私人财产的民事无关宏旨。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由于自然经济完全占统治地位,自给自足的封闭系统较稳固,民事关系尤不发达,加上世族门阀统治造成宗法家族纽带强化,民事纠纷多在宗族内部采取调整的方式解决,故民事立法无独立存在的必要性,诸法合体的现象更加突出。律学的发展与法律概念的规范化律学至两晋有了长足的发展,立法原则,定罪原则,审判原则等理论都有突破,并涉及到犯罪动机,犯罪心理学等理论。故犯、过失等法律概念也开始有明确意义,并具有一定科学性,沿用至今。
法典的从繁到简秦律向以繁芜著称。汉律除秦苛法,法律条文大为减少,但经两汉历朝的增订,至东汉末年,又十分庞大,计有四千九百八十九条,七百七十三万字。经过魏晋大刀阔斧的删除,晋律精简至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余字。这是封建法典从繁到简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此后,南北朝(北朝律除外)皆遵循杜预“律贵简直”的编纂原则,法律条文都比较简明。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典在中国法制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一、在内容上,八议八律,十条重罪的确立和官当法的发达。
二、在法律体系上,奠定了以刑名冠于律首的结构,既体现了刑法原则的重要性,又增加法典的科学性。
三、在法律形式上,北朝出现了“格”、“式”,法律形式逐步趋向一致,至隋唐制度化,形成封建法律四大形式:律、令、格、式。
四、在刑法种类上,汉废肉刑,经过魏晋的演变,北朝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五种主要刑罚,完成了从奴隶制的前五刑(劓、黥、腓、宫、大辟)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吸收秦汉的律,加以革新釐整,对后代的法律具有很大的影响作用,隋律基本上以北齐律为蓝本,而唐律又沿隋律,故封建法律的典型——唐律的渊源可追溯到三国两晋南北朝。所以说,这一时期的法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七章兵制第一节东汉末的集兵方式西汉以征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年满二十三岁的成年男子,要充当两年常备兵。一年为卫戍京师的卫士,或是屯戍边地的戍卒;一年为郡国地方兵,叫做材官(步兵)、骑士(骑兵)、楼船士(水军),接受军事训练,每年秋季定期检阅,称“都试”。刘秀建立东汉,值大乱之余,深知“天下疲耗,思乐息肩”(《后汉书·光武纪》);让百姓休养生息,事关皇朗统治的巩固。而且西汉末利用“都试”控制郡国地方兵起事者不乏其人,刘秀对此存有很大戒心。因此,削弱地方武备成了刘秀的一项既定政策。建武六年(30),“诏罢郡国都尉,并职太守”(《文献通考》卷150,兵二)。次年,又以“国有众军,并多精勇”为名,诏“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后汉书·光武纪》)。“自是无复都试之役”(《续汉书·百官志》),“都试”也取消了。终东汉之世,虽然征兵之制并未明令废止,不少地区往往复量地方兵和都尉官,但秦汉以来民间讲武的传统制度业已废弛,征兵之制渐趋衰落。
东汉征兵之制寖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续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应劲《汉官》:“自郡国罢材官骑士之后,官无警备,实启寇心。一方有难,三面救之,发兴雷震,烟蒸电激,一切取办,黔首嚣然。不及讲其射御,用其戒誓,一旦驱之以即强敌,犹鸠雀捕鹰鶁,豚羊弋豺虎,是以每战常负,王旅不振。”封建国家镇压力量的削弱,刺激了豪强地主私家武装的发展,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豪强地主在自己田庄中“缮五兵,习战射”(《四民月令》),从自己控制下的依附农民中挑选精壮,组织部曲私兵。豪强地主的部曲私兵既有补充封建国家镇压力量的职能,同时又使东汉社会酝酿着的分裂割据倾向加速发展。
汉灵帝中平元年(184)爆发的黄巾起义,严重威胁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主阶级暂时停止了内部斗争,集中整个阶级的力量向农民起义军疯狂反扑。在镇压黄巾起义的过程中,豪强地主的私家武装获得了合法、公开发展的机会,实力急剧膨胀,演成尾大不掉之势。黄巾起义虽然被镇压下去了,东汉皇朝却也名存实亡,东汉国家军队已转化成为各军阀私人控制的武装。此时,各军阀集团已无法沿用传统的征兵制度作为主要集兵方式了。天下分崩,兵连祸结,灾疫继踵,人口锐减。人烟稠密的中原地区“白骨蔽平原”(王桀《七哀诗》),军行之处,“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仲长统《昌言·理乱》)。户口减耗到如此程度,是难以实行规范化的征兵制度的重要原因。
汉制,“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续汉书·礼仪志》)。只有切实掌握“民数”,方能“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徐干《中论·民数》)。东汉末天下大乱,“四民流移,托身他乡,携白首于山野,弃稚子于沟壑”(《三国志·魏志·陶谦传》注引《吴书》)。百姓流徙,居无定所,户口无法稽核,实行规范化的征兵制失去了依据。
秦汉时,郡县以下设乡、亭、里,具置乡官,“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续汉书·百官志》)。赖此健全的基层政权机构,政府方能顺利稽核户口,征发赋役。东汉末朝廷权力有名无实,豪强割据势力“大者连郡国、中者婴城邑,小者聚阡陌”(《三国志·魏志·文帝纪》注引《典论·自叙》)。基层政权机构解体,坞壁林立。坞壁是战乱中豪强地主控制下的民众结宗自保的一种经济军事结合体,具有相当的独立性,“阻兵守界”;不接受军阀割据政权所遣长吏;庇护壁民逃避征役,乃至军阀割据政权“发召一人,遂不可得”(《三国志·吴志·太史慈传》注引《江表传》)。军阀政权要削平境内林立的坞壁,重建听命于政府的基层政权机构,绝非易事,而没有一个健全的基层政权系统,就无法推行汉代那种规范化的征兵制度,因此,各军阀集团在激烈的角逐中,面对风云变幻,盛衰莫测的局势,莫不以眼前得失为转移,无暇顾及长远,从权采用募合、料简、收降等不规范的方式集兵。①① 《三国志·魏志·武帝纪》:“太祖至陈留散家财,合义兵,将以诛(董)卓。” 《三国志·程昱传》:“昱收山泽亡命,得精兵数千人,乃引军与太祖会黎阳,讨袁谭、袁尚。”《三国志·董卓传》:“卓又吏吕布杀执金吾丁原,并其众,故京部兵权唯在卓。”《三国志·吴志·孙破虏讨逆传》:“(孙)坚又募诸商旅及淮,泗精兵,合千许人,与(朱)儁并力奋击,所向无前。”同传注引《江表传》:“(孙)策复就攻,大破(刘)■。。。策收得■兵二千卞人,船千艘,遂前进夏口攻黄祖。”《三国志·蜀志·先主传》:“时先主自有兵千寺人及幽州乌丸杂胡驹,又略得饥民数千人。”第二节世兵制度的形成曹、孙、刘三个集团在创业的复杂斗争中,不得不和其他军阀集团一样,从权采用收降、募合、料简等办法补充自己的军队。魏、吴、蜀三国初具立国规模,鼎立局势日趋稳定之后,势必要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由于三方政治、经济、军事及自然地理条件各有差异,采用的集兵制度也各不相同。蜀汉沿两汉之制,以征兵为主要集兵方式,辅之以募兵:魏、吴则以世兵制为主要集兵制度,以征、募制为辅。
世兵制度的含义,一是兵民分离(兵、民户籍各别),一是兵家终生为兵、父死子继、兄终弟及(非皇帝特准,不得改变其身份),形成一个以当兵为世业的职业兵阶层。
汉末三国的世兵制度,以曹魏士家制度最为典型。《三国志·魏志·辛毗传):“文帝践阼。。帝欲迁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士家的子女称“士息”(《三国志·魏志·陈思王植传》)、“士女’(《三国志·魏志·明帝纪》注引《魏略》)。士家有独立的户籍,须皇帝诏准,方能改变身份。《三国志·魏志·少帝纪》载帝褒扬合肥新城死节之士刘整、郑像诏:“今追赐整、像爵关中侯,各除士名,使子袭爵,如部曲将死事料。”除士名,即从士家的专门户籍上除名。又《晋书·王尼传》称士家子王尼“初为护军府军士,胡毋辅之与琅邪王澄、北地傅畅、中山刘舆、颍川荀邃、河东裴遐迭属河南功曹甄述及洛阳令曹掳请解之。掳等以制旨所及,不敢”。晋承魏制,足证曹魏士家解除士家身份须皇帝制诏。
曹魏士家制的形成,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
曹操在经济崩溃,战乱不息的历史环境中创立基业,深知要巩固政权,并能支持长期统一战争,必须效法“秦人以急农兼天下”《三国志·魏志·武帝纪》注引《魏书》),足食足兵,二者不可偏废。承平时期,自耕农经济比较健全,小农户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是实行征兵制的依凭;汉末大乱之后,自耕农经济调弊,小农户急待休养生息,无力负重。如果照搬汉代征兵制,继续以小农户为主体组织国家军队,势必对自耕农经济的恢复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危及曹氏统治的根本。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曹氏统治集团既要保障稳定可靠的兵源,又要保障稳定可靠的粮源,就不能不因时制宜,在人口编制上采取一些特殊措施。
春秋时,齐管仲治国,士、农、工、商均“群革而州处”,以便子承父业,“少而习焉,其心安焉,不见异物而迁焉”(《国语·齐语》)。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阶级秩序,达到安定社会,发展生产、富国强兵的目的。管子治国取得了成功,成就了桓公的霸业。汉末三国的政治局势与春秋大国争霸的形势十分相似;加之大乱之后,迫切需要重建稳定的阶级秩序,以求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为夺取统一战争的胜利奠定基础,因而魏晋时主张效法管子治国者不乏其人。《晋书·傅玄传》载玄上武帝疏:“臣闻先王分士农工商以经国制事,各一其业而殊其氮。。臣以为亟定其制,通计天下若干人为士,足以副在官之吏;若干人为农,三年有一年之储;若干人为工,足其器用;若干人为商贾,足以通货而已。”曹氏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