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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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第观念的强化趋势,肯定会对士家的社会地位产生不利影响;但门第观念强化在西晋时尚未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梁裴子野论门第制度的发展时指出:“迄于二汉,尊儒重道,朝廷州里,学行是先。虽名公子孙,还齐布衣之伍,士庶虽分,本无华素之隔。自晋以来,其流稍改,草泽之士,犹显清涂。降及季年,专限门阀,自是三公之子,做九棘之家;黄散之孙,蔑令长之室”
(《全梁文》卷53 引《通典》卷一六》)。裴子野所谓“自晋以来,其流稍改”反映出门第观念强化经历了渐变的过程。西晋时士家子刘卞、王尼等都是由官僚、名士识拔而成名的;高门大族甚至有主动联姻士家的举动①,较之东晋南朝“士庶之际、实自天隔”(《宋书·王弘传》)的社会风气,还是有很大差别的。西晋时期还一度出现了士家经济地位暂时回升的复杂历史现象。曹魏后期以来郡县民,屯田户、士家负担不均的现象,逐步引起统治集团的注意。咸熙元年(264),曹魏“罢屯田官以均政役”(《三国志·魏志·少帝纪》);晋武帝即位次年,又重申“罢农官为郡县”(《晋书·武帝纪》)。足见执政者已着手调整政策。吴平以后,军屯也废止了。天下一统和军屯的废止并不意味着兵户制度的废除;西晋旧有士家是否有相当部分解免为民亦因史无佐证,难知其详。但是,仍然保留原有身份的士家,与平民同样实行占、课田,则是无疑义的②。战争状态的结束和经济政策的变化,使得士家的经济地位大为改观,与平民相比不会有太大的差别③。士家经济地位的明显回升,对于改善士家社会地位是有一定作用的。门第等级观念强化趋势对士家地位起不利作用,经济地位回升对士家地位的改善起有利作用,这两股相反的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使得终西晋之世,士家大体勉强维持住了接近平民的社会地位。
东晋以降,世兵之家已统称兵户。兵户社会地位的急剧下降发生在南渡之后。东晋社会等级阶梯的严格划分和门第观念的强化,以及东晋兵户组成成分的改变,是造成兵户社会地位急剧下降的主要原因。
江左政权草创时,南渡的北方士族政治、军事力量和经济实力,都远远不能和江右时期相比。孙吴时期迅速发展起来的江南大族势力,已成盘根错节之势。昔日北方士族凌驾于江南大族之上所凭借的各种条件,此时除门第阀阅尚可依恃外,余皆不复存在了。北方士族与江南大族抗衡时,自然要自矜门户,尽量利用门第观念的广泛社会影响,在抗衡中争得一分优势。因此,东晋统治集团的当权派有意识地强化门第等级观念。据颜之推《观我生赋》自注:“中原冠带,随晋渡江者百家,故江东有百家谱。”所谓百家“从龙之臣”,为了造成本集团的特殊地位,努力把这百家的门第抬到高不可攀的地步。《晋书·杨佺期传》:“杨佺期,弘农华阴人,汉太尉震之后也。。。而时人以其晚过江,婚官失类,每排抑之。”弘农杨氏本为北方首屈一指的高门,由于过江稍晚,竟然饱受白眼;西晋大功臣杜预的后人也“直以南渡① 《世说新语·贤媛》:“王浑妻锺氏生女令淑,武子(王济)为妹求简美对而未得。有兵家子有俊才,欲以妹妻之。。”
② 参阅越智重明《魏晋南朝の屯田》),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二章第二节。③ 干宝《晋纪总论》:“太康之中,天下书同文、车同轨,牛马被野,余粮栖亩。。 民乐其生,百代之一时矣。”此论虽不乏溢美之辞,但太康时经济取得较大发展则是可信的。如果数量众多的士家经济地位未能改善,生产积极性继续受到严重压抑的话,太康时的社会经济是不可能取得如此显著的发展的。不早,便以荒枪赐隔”(《宋书·杜骇传》)。足见江左门第等级观念已恶性发展到十分荒谬的地步。东晋统治集团利用门第观念对国家制度的深刻影响,不仅把统治集团内部的等级阶梯划分得更加严密,而且还运用户口编制、徭役规定等制度法令,有意识地在普通民众中造成门第等级的差别,把门第与社会地位、经济利益密切联系起来,力图造成一个浸透等级意识的社会秩序,从而使士族地主高踞于全社会之上的地位固定化、永久化。江左社会等级阶梯的严格划分和门第观念的强化,对兵户社会地位的跌落起了严重的作用。
大乱之后的东晋兵户已非累世旧军,其组成成分发生了根本改变。西晋灭吴,似乎并未有计划地收编孙吴军队,纳入西晋国家军队编制,就地戍守;而是从北方抽调大批军队驻守江南。
《晋书·刘颂传》载颂上武帝疏:“且自吴平以来,东南六州将士更守江表,此时之三患也。又内兵外守,吴人有不自信之心,宜得壮主以镇抚之,使内外各安其旧。。。今得长王以临其国,随才授任,文武并叙,士卒百役不出其乡,求富贵者取之于国内。内兵得散,新邦又安,两获其所,于事为宜。”西晋政权显然是对江南大族势力控制的孙吴旧军不放心,故以“普减州郡兵”(晋书·陶璜传》)为借口,将其瓦解;然后“内兵外守”,加强对江南地区的控制。西晋政权既然不保留孙吴旧军,也不征发南人补充军队(刘颂正是建议以长王临其国、就地征兵的),孙吴兵户的兵籍保留就失去了意义。这样,西晋平吴后保留兵户身份者,仍然只是原有的魏晋旧军。西晋末大乱,中原地区兵连祸结,西晋旧军消耗殆尽。与此同时,胡族入主中原,大量北方士民或南渡江南,或避入河西、辽东。经过这场空前的社会剧变,江左司马睿集团完全丧失了对旧有兵户的控制,兵源无着落,军队难以补充,只得空设军校,“有名无兵”(《历代兵制》卷三》)。东晋皇朝欲外拒北方少数族、内抗强藩,必须尽快扩充兵力,重建一支象样的国家军队。这就要求朝廷根据现有条件,重新将一定数量的人口编制成兵户,使国家控制住一部分固定兵源,确保军队的补充。为此,东晋政权采用了调发奴客、谪补罪人家属、隐实户口、料简速亡等手段重组兵户。
发奴为兵始于西晋末。“八王之乱”中,河间、成都二王兵围京师;挟持天子与二王抗争的长沙王又固守京城,“发奴助兵,号为四部司马”(《晋书·惠帝纪》)。晋元帝太兴四年(321)五月庚申诏,“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涼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复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以备征役。”(《晋书·元帝纪》)同书《王敦传》:“帝以刘隗为镇北将军,戴若思为征西将军,悉发扬州奴为兵,外以讨胡,实御敦也。”同书《刁协传》:“以奴为兵,取将吏客使转运,皆协所建也。”晋康帝时,庚翼欲大举北伐,“于是并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晋书·庾翼传》)。同书《会稽王道子传附子元显传》:“(元显)又发东土诸郡免奴为客者。。以充兵役。”
为了确保兵户的补充,东晋皇朝采用了秦汉的谪兵制度。《晋书·王羲之传》载王右军遗尚韦仆射谢安书:“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反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所在调困,莫知所出。。。又有百工医寺,死亡绝没,家户空尽,差代无所。。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及五岁刑,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五岁者,可充杂工医寺,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虽无从判定王右军的建议是否立即被采纳,但大量史料证明,东晋兵户及百工医寺确有谪补之制。《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官制谪兵,不相袭代。顷者小事,便以补役,一愆之违,辱及累世,亲戚傍支,罹其祸毒。”从范宁之议来看,似乎法律规定罪犯补兵仅“谪止一身”;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往往“辱及累世”并连染亲戚傍支。《宋书·武帝纪》载帝永初罩年(421)十月丁酉诏:“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辄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滴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刘裕意在革除东晋谪兵制度中的弊端,以示宽惠。由此可知,东晋谪兵,有“谪止一身”与“举户从役”之别。前者指罪犯补兵后,终身被甲而不连染他人;后者则是合家补兵,世代相袭,成为典型的兵户之家。
料简速逃和不著籍的“无名”补兵,是东晋谪兵的又一种形式。《晋书·毛宝传附孙毛璩传》:“海陵县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威令不能及。璩建议率千人讨之。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朝廷嘉之。”同书《庾冰传》,冰出刺扬州,“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人以充军充”。在东晋统治者看来,这些“威令不能及”的亡户和不著籍的“无名”,均不在良民之列,故使用种种手段谪其补兵。
由于东晋兵户主要由调发的奴客,料简出的亡户、脱籍的“无名”、罪犯及其亲属组成①,较之曹操时期形成的士家的成分,已有很大的改变。曹魏士家系由曹氏集团的部曲私兵演化而成;部曲私兵与将帅之间的紧密依存关系,在曹魏国家军队中继续有所体现。东晋兵户的组成成分均非良民,他们是由封建政权强制补兵的;从形成之日起,他们就处于与封建国家尖锐对立的状态,由于东晋社会已经形成了严格的等级秩序,这些由低贱的社会阶层组成的兵户,自然也被视为低贱。
东晋政权使用调发奴客补兵等方式与士庶地主争夺人口,而士庶地主则利用自己的权势,对国家控制下的人口实行巧取豪夺。分割国家的兵户就是其中的一种手段。《晋书·范汪传附子范宁传》载宁陈时政,称:“又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杖以为送故。。送兵多者至有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兵役既竭,枉服良人。。谓送故之格宜为节制,以三年为断。”豪门权贵以“送故”的名义,使国家的兵户朝私门流动,变为私家控制的依附人口,这在东晋似乎已成定制,故范宁有“送故之格”的称谓。这样,国家调发士庶地主的奴客补充兵户,士庶地主侵吞国家的兵户,使之变为私家的依附人口,形成了这个被压迫阶层人口编制上的特殊循环方式;在循环的整个过程中,他们始终处在低贱的社会地位上。
东晋兵户的经济地位十分低下,这也是造成他们社会地位低贱的一个重要因素。东晋兵户之家既然被封建政权强行迁徙“以实都邑”、“付营押领”,处于严格的集中管领之下,很难建立独立的私人经济,势必仰食国家;朝廷却以贱民遇之,故其劳役沉重,凛赐微薄。《宋书·自叙》载沈亮启宋文帝陈府事:“伏见西府兵士,或年几八十,而犹伏隶;或年始七岁,而已从役。① 《文馆词林》卷667 引晋孝武帝《霆震大赦诏》:“。。其夏口戍人,年既周,各复其本,不得以一时充役,遂染军名。主者明承此诏,以为永制。”(此条史料转引自日本学者滨口重国《两晋南朝的兵户及其身份》一文,载《史学杂志》第52 卷第3 号194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