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奎那的神学伦理学-第1部分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刘锦昌
讨论圣多玛斯(St。 Thomas Aquinas; 1225 ~ 1274)的伦理思想,将发现圣师的伦理观真是所谓博大精深,并且可从哲学与神学两种角度加以观察;圣师的伦理著作主要表现在《神学大全》第二部、《驳异大全》第三部、以及《论统治者的管理》等处。 多玛斯所论及的伦理项目繁多,他的伦理观实际以神学伦理为宗,本文将由思想背景、德性伦理、伦理根源、神学德性(超性之德)、伦理的焦点、伦理与社会诸端来说明圣师的伦理思想。
本论
圣多玛斯神学的伦理学思想大要
中世纪的思想家多玛斯,不论在哲学、神学甚至法律、政治思想史方面,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若要了解他的伦理思想,得从神学与哲学双管齐下,方能把握确切并具全方位观点;因为他同时是一流的哲学家也是神学家,而哲学与神学对伦理问题都可提出其见解,是以本文兼顾此两种观点,并观察多玛斯思索伦理问题的途径,以显示其伦理特色。
伦理思想的背景
多玛斯的伦理思想和他的哲学体系相似,在一般的情况之下,主要是本著亚里斯多德的哲学思路与伦理特徵来述说与发展,而伦理学史专家则多认为亚氏的伦理学乃所谓的「德性伦理学」,多玛斯的伦理思想基本上是属于此一思想系统的路线。
亚里斯多德将哲学(整体科学)区分为 :
组 织 论:逻辑学
整体 理论哲学:形上学(第一哲学/(自然)神学),物性学、数学(第二哲学)
科学 实践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政治学
(哲学) 诗文哲学:艺术哲学
我们可以从上表中发现,伦理学在亚氏整个哲学(科学整体)架构内的地位;对于亚里斯多德而言,伦理学与政治学及经济学是属于同一位阶秩序的学科,思考伦理问题时不能不论及政治与经济幅度,这也表示亚氏的伦理观并非只限于个人伦理层次,更及于社会伦理层面。在亚里斯多德的眼中,最高的应用科学是政治学,至于伦理学实在是政治学的一部分,英国的亚氏专家W。D。Ross指出,在亚氏「整个 政治学 分为两部分,…叫作伦理学与政治学。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是关于社会的,他的政治学是关于伦理的,在《伦理学》中,他没有忘记个体的人是基本的社会成员,在《政治学》中,他也没有忘记国家的善的生活仅仅存在于其公民的善的生活中」 。有关亚氏的伦理学思想主要可以从《宜高迈伦理学》(Niachean Ethics) 一书加以探讨;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是从我人平常所知道的道理、经验、习惯开始,然后一步步往上去探讨所不知道的绝对真理, 亚氏认为人生主要在追求善─幸福,而这也是政治的目的,「政治与伦理之目的,唯在求人之善」。亚里斯多德指出,要研究政治学和伦理学的学生,须有良好的教养、道德基础稳定才能从中获益。 亚氏提到德性有两种:理智的德性与伦理的德性,而这两种德性都需要培育养成。
曾仰如认为「亚氏的伦理学可以说是幸福论,目的论及充满理性主义的色彩」 ,要明白幸福的真谛需研究、认清楚人的本性。人与动物的差异何在?亚氏主张在于人具有理性,人乃根据理性原则生活,而理性原则包括:「被动服从理性指示的原则」,也包括「主动具有行使理性能力的原则」。 所谓的幸福,并非个人主观的感受且是随心所欲漫无标准,对亚里斯多德而言,幸福有三条件:身体(健康)、财富与德性,这三条件是同时必备的,缺乏理性与美德就没有幸福可言,「幸福是善德的实现」。 基本上,亚氏的伦理学从人类的自爱出发,但是却不是只限于自私自利的层面,他的伦理也强调在理性之间的中道,中庸之道是亚氏伦理学的特徵。而多玛斯使用亚里斯多德的哲学,从形上学、知识理论与心理学,甚至到宇宙论以及伦理学见解的思考,大体上都循著亚氏的规模,但是在精神上与更基本的根源探索方面,多玛斯所遵照的是基督徒哲学的原则,或者更准确的说是基督信仰的正统神学,来加深与拓展亚氏思想,使其哲学原理可以帮助清楚解说中世纪神学与信仰的问题。Copleston神父在《多玛斯思想简介》书中,曾经说明亚氏与多玛斯的思想关连与差异,同时也指出多玛斯的伦理学和亚氏的区别,Copleston说:
多玛斯完全清楚知道,一位好像亚里斯多德的希腊哲学家,能够区别道德的与不道德的行动;而且他自己也采纳了许多亚里斯多德关于伦理问题所作的分析。不过,他也深信,如果我们没有天主的启示,那么关于人生的目的,以及人类的至高之善等问题,就只能有一个不完善的和不全相称的知识。…当他讨论人的最后目的时,他以亚里斯多德的『幸福』观念开始,而以『在天上享见天主』这个基督教会的道理结束;或者当他讨论德性时,他也是以谈论有关『信、望、爱』这三种『神性或超性之德』,来完成他的讨论。
本世纪的伦理学大师A。 Maclntyre在《伦理学简史》中,也提到多玛斯的伦理学在默观(qewria)、telos,以及诸德性等概念之意义上,转化了亚里斯多德的伦理观,补充了自然法(natural law)的启示内含;最主要的是,他们两人的伦理学在人性的基本见解上有差异,因为多玛斯是基督徒他认为人性受到原罪的影响,无法实践人内心所想是的行为。 我们可以看出,多玛斯原则上只是补充,而非取代亚里斯多德的伦理学,但是多玛斯更主张说,亚氏所说的幸福乃不完美的幸福,因为幸福在能看见上帝;亚氏的幸福是在今生中获得,但是对多玛斯而言,真正的幸福是属于来生之事;且我们知道,多玛斯的上帝观与亚里斯多德的上帝观,在上帝「位格的」性质认识上截然不同。
多玛斯的德性伦理学
德性伦理学所专注的是如何成就圣贤人格、重视人的性格特点,所问的问题是:「要成为甚么样的人?」、「我该是怎样的人?」,德性伦理学在最近二十年来,重新受到伦理学界的注意。多玛斯的伦理学甚多讨论到德性问题,圣师认为德性是一种使人易于行善的习惯:
理性之德
本性的
德性 道德之德:智、义、勇、节
超性的 :信、望、爱-三种神学美德
由于多玛斯曾说:「完美的幸福在于看见上帝的本质」,他认为这是人性其自然本性之倾向,因此当他讨论德性之时,他提到超性的德性:信、望、爱,这三种神学的美德。多玛斯的德性伦理学与传统和时下的德性伦理学有所区别,他的德性伦理学实在是一种神学伦理学。对于多玛斯而言,伦理学不是有关责任或公平的严格教导,乃是如何达到我们被造的目的,他认为人的最终目的在享有上帝(fruitio dei),因此,多玛斯的伦理学是德性的伦理学,为我们处理得见上帝(the vision of God; to see God)的课题,而上图中的四枢德:智、义、勇、节在使得人性完美,至于三种神学美德(theological virtues)在将我们连结于神; 多玛斯的伦理学与古典希腊、中国儒家的德性伦理学之区别也在此,一般的伦理学少有讨论信、望、爱等项目者,即使有也不从宗教信仰的眼光著手。
我们可以发现,当多玛斯讨论伦理学思想之时,他频频论及上帝的恩典,从基督信仰系统神学上的恩典论观点,来了解多玛斯的神学伦理学乃是重要的一环。多玛斯认为人类始祖犯罪导致整个人性受到创伤,即使四枢德是德性的功臣,也经常受到罪所损伤, 恩典与德性不同,恩典是另外的一种德性-「是另有一种从外灌注的德性,是把世人作较高的安排,来达成一较高的目的,因而所依据的,是一种较高的本性,即是他所参享的『神』的本性,…正由于这种参享,我们才得称为重生作上帝的子女。」,从外灌注的德性叫人依照恩典之光来行事, 而恩典也不是信、望、爱这三种神学德性,人能够知道恩典的临在是由于启示;我们可以说多玛斯的伦理学特色在此充分显示出来,人性伦理其行善的最高峰,不是靠人类自己的力量来完成的,人类他需要上帝的恩典。在《神学大全》里头多玛斯用不少篇幅探讨恩典论的问题,他认为人类德性的完成,与上帝的恩典有绝对的关系。人类德性最基本的原则是合乎「正当的理性」以及「中庸」-适当的时间、地点、方法等,而正当的理性所产生的第一伦理原则是:「行善避恶」,虽然所谓的善可能人人定义不同,但是对于人类而言,有客观的行为法则可以依循,这客观的行为法则就其通性来说乃自然法,若就人类主体而言则是指人类个人的良知,基本上可以说肯定自然法与人的良知,是人性普遍共通的「判准」。
在《驳异大全》里头,多玛斯对于伦理问题,提到以「律法」来作生存的指导,在此多氏所谓的律法是相当广义的用法,《驳异大全》第二部分从111…146章讨论了有关律法、正确的信仰、礼仪、婚姻、人伦、神贫、贞节、赏罚等德性要项。 这里的律法乃所谓的神律(divine law),而人类既然是一种理性的受造物,便应当接受上帝的指导生活,这是为了他个人也是为了社会整体的益处而行,多玛斯指出律法存在的必要性,律法唯独赐给那些认识工作的理性特徵的人,受造物中人乃理性的受造者,只有人具资格接受律法,律法是理性的方案、运作的规则,颁布给人正好符合人受造的目的;而上帝设立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引导人类归向人类生活的归宿:认识并爱慕上主,律法主要宗旨所提示的是道德、善良的行为,而最终极的德性则是归属于上主。 上主神圣的律法主要在引领人实践这些德性。律法的宗旨是为培养人的德性,至于律法的条例内容是关乎各种美德的实行,但最重要的是产生对上帝的爱。 律法的宗旨主要表现在对邻舍的爱上面,这是「新的律法」(the New Law)也是爱的律法,即上爱天父且下爱世人,多玛斯甚至认为这是属于自然法的内容,合乎所有人类共通的本性。 德性的具体实践内容与宗教礼仪、三愿(神贫、服从、贞节)等相关:
人的社会身分-服从
人心所
关怀之 人的儿女亲情-贞节 尽其可能摆脱干扰
事物 全心与神交往
人的生活所需-贫穷
多玛斯提出这些德性伦理内容,他认为皆属于上主神圣的律法,他似乎也以为这是放诸四海皆准的伦理,不然不会在《驳异大全》提出。
神学美德(神学的德性:信、望、爱)
神学美德也叫「超德」(supernatural virtues),此一术语始于十三世纪,是指那超过人性的本能、且完全出于上主恩典所带来的力量与德性,所以超德乃来自他力而非自力;十六世纪以前超德的讨论多属教义神学的范围,十六世纪以后则多在伦理神学中探讨,现今则除了在神学伦理学范畴内,也在救恩论、灵修神学里头反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