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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入菩萨行论广解-第2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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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巳三破彼转计
  或谓言无近取贪 所言无是决定义
  此贪虽非烦恼性 如遍行痴之何无
  以受为缘故有贪 受于彼等亦有故
  凡有谛实境俱心 即有贪与俱现行
  若谓由修无常等道,证阿罗汉,非惟暂断,生死近取俱有因之贪,由彼道断尽,种子无敌,仍可定言不取后有也。汝所许之阿罗汉,此补特伽罗相续之贪,虽非如现所说之烦恼性,而如现遍行痴无明中,许有是烦恼性有非烦恼性二种,于贪中亦如现所说,亦有一是烦恼性,一非烦恼性,何故应许彼无也?依此文,明有非如二部及大乘共许烦恼性之贪,自宗之贪中,有是非烦恼性二种,应知当非所许也。是具一说故“执补特伽罗有独自有能力之实物之我执所引之现行贪,虽暂能断,而执补特伽罗自性成就不坏见,所引之贪,云何成无”,前说之断现行,无间所说之坏见及现行贪,亦不遮也。若此宗,断二者烦恼现行,二者种子未断,则现行有无同无差别,于贪分别其差别,则无义也。于诸未证空性之补特伽罗,执受实之无明毫未断故,以受为缘,于乐受不离之贪,于苦欲离之贪,定能生起。受自性成就之执,于汝所许之诸阿罗汉有故,缘诸法谛实俱有之心,现住于彼补特伽罗之相续中,其时即不能遮彼所引之现行贪也。
  巳四结明唯求解脱亦须修空性
  离于空性观证心 灭已仍复生起故
  如人入于无想定 是故应当修空性
  离于通达补特伽罗及蘊自性空之观证之心中,虽已暂灭现行烦恼,仍复能生现行,如住无想定者。是故决定应许不惟求证一切智,即求证随一阿罗汉果,亦须修能破微细所破之空性也。积富狮子等声闻缘觉,亦未通达法无我,谓为入行论之密意,且谓“以受为缘”为有因果比量不空过,是前类天不明会不散之妄谈也。执补特伽罗及蕴实,许为烦恼,亦此论师所许,欲广知者,依大师所作入中论广解应知。
  若语入于经藏中 汝则许为佛说者
  汝于多分大乘经 是否许同经藏摄
  若唯由一经不摄 一切皆成有过者
  何不由一同是经 一切悉切成佛语
  所有甚深如来语 大迦叶等尚难测
  由汝不能通达故 谓非经摄何所据
  论文“若语入於经藏中”总说有三,欲明成大乘是佛语之理“圣教根本为比丘”云等上文为因之文亦不知,谓非论师文义,是大疏堪布之说也。其义云何!义尽谓凡语明增上心学者,入于经藏。明戒学者,见于律藏。明慧学者现不相违。若许彼是佛说,则多分大乘经,明三学者,何不许为佛语?汝因一经未见安立佛语之完全性相,便以为因,许一切大乘经皆有苦,见有汝所许佛语性相完全之一种大乘经,与汝许为经藏者性相相等,何故不许一切大乘经皆是佛语?大般若等若是佛语,大迦叶等应通达其所诠;不通达故,非是佛语,大迦叶等,尚许为甚深难测极深之经,以汝不通达为因,便以为非佛语所摄,有何根据而云然?不应作如是说也。
  寅二成无住涅槃之道
  为令愚迷受苦者 解脱贪著怖畏边
  自能安住生死中 此即是修空性果
  成就无住涅槃,定须依于通达空性,为诸迷执补特伽罗及蕴谛实,流转生死受苦有情。如诸异生,贪著蕴实业惑自在,流转轮回,堕于常边。如诸声缘,怖轮回苦,以惟断三界生死而得出离之涅槃为所证,则堕断边。解脱此二边,诸菩萨圣人悲心自在,能住生死,是通达空性之果。若离空性观证,住生死后,受生死自相苦,彼生厌患,即堕断边故。
  寅三结劝为求解脱应修空性
  如是于空性品类 不应指摘出其过
  是故应当勤修行 令证空性无犹豫
  是故于如前所说空性品类,不应指摘寻过,依如下文所说诸理,亦违害故。是故求证声缘菩提者,烦恼障及所知障,无知对治即空性,欲速疾成一切智,云何于此不修行,若凡能生苦痛法,於彼方应生怖畏,空性能来苦痛者,于彼云何生怖畏,若犹有纤毫我体随于何法,能生怖,我性既纤毫亦无,复以何因生怖畏。亦决定无疑。应修空性。执实染污无明,为生死根本;于彼贪著境不见过患不能得解脱故。烦恼障及所知障无明之对治,亦是通达空性之般若,欲速证断尽二障之一切智,云何不修空性?不修空性,烦恼障之种子亦不能断也。所知障之种子,为一切烦恼习气,而现行则是有法现为谛实之现分等,不可谓现为谛实即是所知障也。总摄其义若谓怖畏空性者不应修彼。若所执实之法,为正能生生死苦之主体,于彼应生怖畏,通达空性之般若,能息灭生死苦,对彼云何生畏?不应怖畏,彼是能尽怖畏者故。若我自性成就有,除于彼贪著外,于他任何境上,悉应能生怖畏。若我体任何自性成就纤毫亦无,能怖畏者,复是谁何?思维自性之心,请返照内省,契入无我,一切怖畏悉皆解脱也。
  子三广释成立空性之理分二 丑一成补特伽罗无我之理 丑二广释成立法无我之理 初中分三 寅一破俱生我执所著境 寅二破分别我 寅三释能破难 今初
  毛发爪齿既非我 骨与血等亦非我
  鼻涕痰涎非我身 黄水脓汁亦非我
  我者既非血与汙 肝肺等亦非我身
  余藏腑等亦非我 我亦非是便溺等
  皮肤肌肉既非我 暖及与风亦非我
  身诸孔窍及六识 彼等一切皆非我
  此中分别与俱生实执之差别,缘补特伽罗及蕴随一,依宗派转变心或未转亦心者,悉有云执自性成就及自相成就之心,不观待依理观察而趣入。自然而生起者,谓之俱生实执。是实执而须待理智观察趣入,始作应谛成就想及谛实成就想者,是分别实执,补特伽罗我执中,虽亦有为俱生所摄之执独一自在实有之我执,而执补特伽罗及蕴如主与奴者,惟是分别应知,如是执无方分微尘及无刹那分识亦惟是分别法我执也,总凡不待宗派观察自然生起者,为俱生二种我执,此外别余我执,皆是分别也。前者之所执境为主要所破,破后者之所执境是破前者之支分,应知,或谓破齿爪等是我,若是为求解脱生死故,诸有情虽执彼等为我所,未执彼为我故,不应道理。与经言色非我等是一义,故俱生萨迦耶见二种所缘之所缘者,惟是为业果所依之我,及自变之我所,此中是由萨迦耶见执我我所自相成就,若我自相成就,则于彼之所相,蕴之积聚,等流合一,支分与彼诸蕴异体,应必居其一,为其相之所依,言彼等不如是成就,故作如是说也。破独一之蕴,为我相之所依者,齿及爪非我,我相所依非骨与血,非鼻涕,非痰涎,仅唯依彼等而安立我故。黄水与脓亦非我相所依,我相所依,非血及汗,因同前。肝肺等亦非我相所依。肠等别余藏腑亦非我相所依。我非便溺,皮肉亦非我唯依等而施设故。暖及风非我,身之内窍等亦非我。总摄其义内道诸说实有者,执蕴为补特伽罗相所依,外道诸师,许补特伽罗如主,蕴如奴,与蕴异体之我也。此中此等教,与中观宝鬘论破六界是补特伽罗是一义故。孔窍非我者,破空界是补特伽罗也。故于名言中,蕴之积聚等流,独一支分,亦不可执为补特伽罗相所依,与彼等异体之余法,亦不可安立为补特伽罗,唯依波等立补特伽罗之名而已。若尔则毫无补特伽罗之安立矣。对汝天授祠授不观察而安立者不以为足。或许有安立补特伽罗名言之所依体,自相成就之一补特伽罗,则堕常断二边,应知彼仅微尘许亦无也。
  寅二破分别我分二 卯一破数论师计心是我 卯二破分别论师计物是我
  处道所许实我,虽见有无边差别,然彼等所计,不外心物随一,破此二宗则诸论皆能破,故论破此二宗也。
  初中分二 辰一正明能破 辰二破彼转计 今初
  若言声识是常者 一切时中应执声
  所知无则无能知 依何而立能知名
  若不知亦说为知 木亦应成为知故
  是故所知不现前 定应说无能知者
  数论所知数决定二十五,于中神我及二十四种实法共为二十五,有知觉受想者许为我,神我能变作诸所变而不能受用,知觉之士夫,能受用境而不能造作,许为常实。能受用之时心亦名为大,于彼外亦现声等五唯,内亦现士夫,而受用之。许心于所受用及能受用,同一贪著面流转生死,此中不劳详赘,此等建立,于余处当知。此数论师之宗,多有安立异名,许为无上瑜伽续部之密意者故。声与识常,许不许虽有四句,而数论师许二者皆是常。若许声及于声等五唯受用知觉之士夫是常实,彼知觉之士夫,于声有无之时,悉应以声为所取境,是以彼为所取境而执取之常法故,若无所知境,以何物为所觉了,于彼境之有境说名为识?说彼不应理故。若谓因不成,声虽不成,取彼之识常有故。木亦应成能知,可许有无所知之识故。故定应言现无声等所知,则无识,否而无识之能立。应许士夫无不取声之时故。
  辰二破彼转计
  若即由彼了知色 尔时何故彼不闻
  若由声未现前故 是彼能闻识亦无
  即彼取声之自性 如何转变取色等
  若彼二者即是一 安立父子无正因
  如是情尘暗等三 自性非父亦非子
  具足取声之自性 应不能见所见者
  若如优人易衣冠 彼亦能见则非常
  若谓声色取性一 彼先无故应性异
  若言余相非谛实 当说彼识本自性
  若谓即识自体者 一切士夫应成一
  彼诸有情无情法 有性同故悉应一
  若时差别皆颠倒 尔时相似依何法
  若谓应有无所知之能知无过,无声之时,常住之士夫,以所取色为境而知也。士夫(有法)以所取色为境而执取之时,何不闻声?应亦闻也。彼于五唯不问远近常受用故。若谓了知色之时,声未现前,不能知声,若许境声无时,彼声之有境识亦无,则坏许士夫常遍,复次,是取声识之自性者,彼云何能转变为取色之识?应不能转。彼之二相适相违故。或谓如一士夫,待异所待,安立为父及子;观待变异及自性,取色之时,虽无声之变异,而有声之自性,彼色声二,自性一故,其时亦安声之有境也。彼二法喻应不相等,于一士夫待异所待,惟安立父子之名,而非真性成就,而汝许彼等之自性胜义成就故。如是于汝所许情尘暗三等分之神我及自性及胜义谛,子之分位非子之自性,父子分位亦非父之自性。数论云:“诸德胜自性,不行于见道,若入于见道,如幻积聚成。”自性任何时中不为所见,许现见之父子等是虚妄故,若尔,父即子,子亦即父,父子二自性一故。是故许父子自性一,观待所待别别分位之安立亦无故。复次,色执(有法)亦具足声执之自性中,无若彼中有,应量可见,而不见故。若如优人脱先服饰,着新服饰,而取色之理,依余变异而见取声自体,若尔,彼知觉应非常实,舍余形态取余形态故。若谓与声执相异之色执自体,与声执自性一,故无故过,彼自性一性先应非有,惟各各别异住故。又不应许后之相即是前之相,后之一与前之无?是相违故。大疏释云:若独一自体后生余法之时,仍是独一自体,如是先所无之一,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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