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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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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短路电流有效值(均方根值A);
   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K——不同绝缘、线芯的计算系数。参见表7。4。3…2的规定;
2)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3  为使低压断路器可靠工作,应按下式校验其灵敏度:
                   KLZ= ≥1。3                        (7。6。2…2)
式中  KLZ——低压断路器动作灵敏系数;
   Idmin——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中的最小电流(A),在TN、TT系统中为单相短路电流;
   Izd  ——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A)。
  4  在线芯截面减小处、分支处或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后载流量减小处的线路,当越级切断电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的供电中断,且符合下列情况一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
1)配电线路被前段线路短路保护电器有效的保护,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载保护电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2)配电线路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为20A及以下的保护电器;
   3)架空配电线路的电源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
 7。6。3  过负载保护
     1  配电线路的过负载保护,应在过负载电流引起的导体温升对导体的绝缘、接头、端子或导体周围的物质造成损害前切断负载电流。
     2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载保护:
1)本规范第7。6。2条4款1)~3)所规定的配电线路,已由电源侧的过负载保护电器有效地保护;
   2)不可能过负载的线路;
   3)控制和信号线路。
3  过负载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4  过负载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IB≤In≤Iz                            (7。6。3…1)
                   I2≤1。45Iz                            (7。6。3…2)
式中  IB——线路计算负载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5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
  6  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采用过负载保护,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流量之和,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2)线路全长内无分支线路引出;
   3)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载电流基本相等。
  7  对于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的过负荷保护,应根据环境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考虑降容系数。
7。6。4  接地故障保护应符下列规定:
  1  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应能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接地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移动式、手握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防止人身间接电击的保护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时,可不采用本条1款规定的接地故障保护。
   1)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气设备(Ⅱ类设备)。
   2)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3)采用安全特低电压。
   4)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3  本节接地故障保护措施所保护的电气设备。只适用于防电击保护分类为Ⅰ类的电气设备。设备所在的环境为正常环境,人身电击安全电压限值(UL)为50V。
  注:Ⅰ、Ⅱ类设备的定义应符合国标《电气和电子设备按防触电保护的分类》(GB/T12501)的规定。
  4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1)PE、PEN干线;
   2)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3)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集中采暖和空调系统的金属管道;
   4)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5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当难以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R≤                                (7。6。4)
式中  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之间,故障电流产生的电压降引起接触电压的一段线段的电阻(Ω);
   Ia——切断故障回路时间不超过5s的保护电器动作电流(A)。
     注:当保护电器为瞬时或短延时动作的低压断路器时,Ia值应取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3倍。
7。6。5  TN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1  TN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7。6。5)
式中  Zs——接地故障回路的阻抗(Ω);
   Ia——保证保护电器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的电流(A);
   U0——相线对地标称电压(V)。
  2  相线对地标称电压为220V的TN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线路或仅供给固定式电气设备用电的末端线路,不宜大于5s;
   2)供电给手握式电气设备和移动式电气设备末端线路或插座回路,不应大于0。4s。
  3  当采用熔断器作接地故障保护,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认为满足本章第7。6。5条2款的要求。
1)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5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7。6。5…1的规定;
表7。6。5…1  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5s的Id/In最小比值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2~63
80~200
250~500
Id/In
4。5
5
6
7
    
2)当要求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小于或等于0。4s时,短路电流(Id)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In)的比值不应小于表7。6。5…2的规定。
表7。6。5…2切断接地故障回路时间小于或等于0。4s的Id/In最小比值
熔体额定电流(A)
4~10
16~32
40~63
80~200
Id/In
8
9
10
11
    
  4  当配电箱同时有本章第7。6。5条2款所述的两种末端线路引出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自配电箱引出的第7。6。5条2款1)项所述的线路,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不应大于0。4s。
   2)使配电箱至总等电位联结回路之间的一段PE的阻抗不大于ZS,或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注:UL:安全电压限值为50V。
  5  TN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的接地故障保护:
1)当过电流保护能满足本章第7。6。5条2款2要求时,宜采用过电流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
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线路中,当过电流保护不能满足本章第7。6。5条2款的要求且零序电流保护能满足时,宜采用零序电流保护,此时保护整定值应大于配电线路最大不平衡电流;
   3)当上列1)。2)项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7。6。6  T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1  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a≤50V                          (7。6。6)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电阻(Ω);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其额定动作电流I△n。
  2  TT系统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接地故障保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PE线连接至共用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宜有各自的接地极。
7。6。7  IT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
  1  在IT系统的配电线路中,当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应由绝缘监视电器发出音响或灯光信号,其动作电流应符合下式要求:
                   RA·Id≤50V                           (7。6。7…1)
式中  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电阻(Ω);
Id——相线和外露可导电部分间第一次短路故障的故障电流(A),它计及泄漏电流和电气装置全部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2  IT系统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用共同的接地极接地,亦可个别地或成组地用单独的接地极接地。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单独接地,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T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为共用接地,则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故障回路的切断应符合TN系统接地故障保护的要求。
  3  IT系统的配电线路,当发生第二次异相接地故障时,应由过电流保护电器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切断故障电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IT系统不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4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符合下式要求:
                 Zs·Ia≤U0                            (7。6。7…2)
式中  Zs——包括相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Ia——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动作电流(A)。
2)当IT系统引出N线,线路标称电压为220/380V时,保护电器应在0。8s内切断故障回路,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 U0                           (7。6。7…3)
式中  ——包括相线、N线和PE线在内的故障回路阻抗(Ω)。
  4  IT系统不宜引出N线。
7。6。8  接地故障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1  PE或PEN线严禁穿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中电流互感器的磁回路。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所保护的线路及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3  TN系统配电线路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可选用下列接线方式之一:
1)将被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电源侧的PE线相连接,并应符合公式7。6。5的要求。
2)剩余电流保护器保护的线路和设备的接地型式如按局部TT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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