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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24部分

小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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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射线管管电流200mA及以上的射线机超过5台时。
2  X射线管管电流200mA及以上的射线机,虽不足5台但其中含有CT机时。
3  X射线机设备总容量超过100kVA时。
4  具备300张及以上床位的综合医院。
5  虽不具备上述条件,但低压电网不能满足射线机要求的供电质量时。
9。7。6  放射线科采用专用变压器仍满足不了其中个别放射线机的供电质量要求时,宜对其中部分或全部放射线机设自动调压的调压器供电。
9。7。7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宜按下列规定设计:
1  X射线管管电流400mA及以上规格射线机,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2  CT机、电子加速器应至少采用二个回路供电,其中主机部分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3  X射线机不应与其他电力负荷共用同一回路供电;
4  多台单相、两相医用射线机,应接于不同的相线上,并宜作到三相负荷平衡;
5  放射线设备的供电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6  如果X射机需要设置为其配套的电源开关箱时,则电源开关箱应设在便于操作处,但不得设在射线防护墙上。
9。7。8  X射线诊断机(变压器式)瞬时最大负荷,可根据公式9。7。8计算:

                         (9。7。8)
式中  S——X射线诊断机的瞬时最大负荷(kVA);
Lsm——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mA);
Esm——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所对应的最大工作电压(平均值)(kV);
Esf——X射线管最大工作电流(平均值)所对应的最大工作电压(峰值)(kV);
F——X射线管整流电压的波形系数与峰值系数之积;
K——整流变压器初级线圈的利用系数。
各种直流高压发生电路的 ·值见表9。7。8。
表9。7。8  各种直流高压发生电路的 · 值
电路参数值的倒数
直流高压发生电路中整流电路名称


单相全波整流电路①
0。636
1。330
三相星形整流电路
0。827
1。310
三相三角形/三相曲折形整流电路
0。827
1。310
三相三角形/六相星形整流电路
0。955
1。145
三相三角形/六相叉形整流电路
0。955
1。145
双Y、中性点联有平衡电抗器的整流电路
0。955
1。145
三相三角形/十二相四重曲折形整流电路
0。990
1。110
单相桥式整流电路①
0。636
1。330
三相桥式整流电路
0。955
1。150
次级侧接成△、Y并联三相桥式十二相整流电路(接有平衡电抗器)
0。990
1。110
次级侧接成△、Y并联三相桥式十二相整流电路(不接平衡电抗器)
0。990
1。110
次级侧接成△、Y串联三相桥式十二相整流电路
0。990
1。110
        注: ①二相全波(桥式)整流电路的X射线诊断机;在计算其瞬时最大负荷时;可采用单相整流相应电路的计算系数。

9。7。9  电源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1  单台X射线诊断机的电源变压器容量,可根据公式9。7。9…1计算:
                              (9。7。9…1)
式中  S ——确定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的计算负荷(kVA);
A ——在确定单台X射线诊断机的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
单相、三相瞬时负荷用电时,取 ,两相瞬时负荷用电时,取;
Ssm——X射线诊断机瞬时最大负荷(kVA);
——X射线诊断机工作时的效率。单相、两相瞬时负荷用电时,一般取0。8,三相瞬时负荷用电时,一般取0。9。
2  放射线科设置的电源变压器容量,可按其供电范围,由公式9。7。9…2计算:
                     (9。7。9…2)
                                          (9。7。9…3)
式中  ——确定电源变压器容量时的计算负荷(kVA);
????  ——连续工作制放射线机及放射线科的其他用电设备计算负荷的总和(kVA);
      B ——在确定放射线科变压器容量时,瞬时负荷的计算系数,取1/2;
C ——用电负荷的相数,一般取3;
??   ——多台放射线机最大相的相瞬时计算负荷(kVA),其相瞬时计算负荷值按公式9。7。9…3计算。
、——该相最大两台射线机的相计算负荷(kVA);
——该相其余射线机相计算负荷的总和(kVA)。
9。7。10  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的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机房装设的与X射线诊断机配套使用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应按不小于X射线机瞬时负荷的50%或长期负荷100%的较大值进行参数计算,并选择相应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
2  如厂方供货已配套设置了电源控制柜,其设备不应重复设置操作开关和设备保护。但设备的供电线路应设隔离电器及保护装置,其线路隔离电器和保护装置,应比X射机按第9。7。10条1款的原则确定的计算电源电流大1~2级。
3  多台X射线机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线路应按公式9。7。9…3计算的瞬时负荷来选择线路保护参数。
4  其他断续工作制的放射线机的电源开关和保护装置,宜参照上述原则选用。
9。7。11  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1  单台X射线机供电线路导线截面,应按满足X射线机电源内阻要求选用,并对选用的导线截面进行电压损失校验。
2  多台X射线机共用同一条供电线路时,其共用部分的导线截面,应按下述两个条件确定并取其较大者:
1)按供电条件要求电源内阻最小值X射线机确定的导线截面至少再加大一级;
2)按公式9。7。9…3计算出多台放射线机的瞬时计算负荷,并以该负荷参与共用部分供电线路电压损失计算,以满足每台X射线机均能正常工作而确定的导线截面。
9。7。12  在X射线机室、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CT机扫描室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工作标志灯。灯的开闭应受设备的操纵台控制。
9。7。13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应在X射线机诊断室、治疗室、电子加速器的治疗室和CT机的诊断室、扫描室等室内的显著处,设置紧急切断主机电源的开关。
9。7。14  根据设备的使用要求,在同位素治疗室、电子加速器治疗室应设置门、机联锁控制装置。
9。7。15  NMRCT机的扫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的电气管线、器具及其支持构件不得使用铁磁物质或铁磁制品。
2  进入室内的电源电线、电缆必须进行滤波。
9。7。16  医用放射线设备的接地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有关规定。
9。8  体育馆(场)设备
9。8。1  体育馆(场)电气设备,应根据馆(场)规模、级别及体育工艺使用要求设置。
9。8。2  体育馆(场)电力负荷分级及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负荷分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章表3。2。2的规定。
2  大型体育馆(场)除要有双电源供电外,应具备自备发电机组或从市政电网获得独立、可靠的第三电源为消防和应急照明等负荷供电。对于经常举行国际性大型比赛的体育馆(场),除双电源供电外,还应设置供全场比赛场地照明的自备发电机组,确保供电的可靠性。
9。8。3  仅在比赛期间才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宜设单独变压器供电。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9。8。4  对体育工艺的一些房间,如终点电子摄影计时器、计时记分、仲裁录放、数据处理、竞赛指挥、计算机及网络机房、安全防范及控制中心、消防控制室等,除专用双电源在末端互投供电外,还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9。8。5  体育馆(场)的竞赛场地用电点,宜设置电源井或配电箱,其位置不得有碍于竞赛,设置数量及位置应根据体育工艺来确定。
9。8。6  对电源井的供电方式宜采用环形系统供电,电源井内不同用途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为保证维护人员的安全,井内电气设备为单侧布置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6m,电力装置和信号装置分别布置井壁两侧时,其维护距离不应小于0。8m。井内应有防水排水措施。
9。8。7  体育场内竞赛场地的电气线路敷设,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穿管埋地或电缆沟敷设方式。
9。8。8  终点电子摄像计时器的专用信号盘应在100m、200m、300m及终点各设一个,终点线跑道内、外侧各设两个。信号线通过管路与终点电子摄像计时机房相连。
9。8。9  体育馆比赛场四周墙壁应设一定数量的配电箱和安全型插座,其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3m。
9。8。10  游泳、跳水馆等潮湿场所配电及水下照明,参照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10  电气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
  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避免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2  重视空间的视场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线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对人的不舒适影响。
  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视觉心理上的不和谐。
  5  有效利用自然光,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
10。1。4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XXXX以及其他各类相关规范的规定。

10。2  照明质量

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参考平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5。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表10。2。3  光源的颜色分类
光源颜色分类
相关色温(K)
颜色特征
适用场所示例

5300

设计室﹑计算机房、高照度场所

10。2。4  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见表10。2。6。
                         表10。2。6  眩光程度与UGR指数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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