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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29部分

小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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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注: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计算见附录B。2。
11。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
    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2  省级及以上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
    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12次,且小于或等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且小于或等于0。3次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
    6  建筑群中最高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
    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
    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11。2。5  由重要性或使用要求不同的分区或楼层组成的综合性建筑物,且按防雷要求分别划为第二类和三类防雷建筑时,其防雷分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第二类防雷建筑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及以上时,该建筑物宜确定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2  当第二类防雷建筑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30%以下时,宜按各自类别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3。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侵入 和防侧击的措施。
11。3。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避雷带应装设在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并应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网格。
    2  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3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的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引出屋面的金属体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4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第11。6。4条的要求。
    6  防直击雷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应符合第11。7。7条的要求。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专设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或钢结构柱作为防雷装置的引下线时,其根数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18m,但建筑外廓易受雷击的各个角上的柱子的钢筋或钢柱应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可不作规定。
    8  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符合本章第11。8节的规定。
11。3。3  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防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宜采用全线埋地引入,并在入户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及金属管道与接地装置连接。当采用全线埋地电缆确有困难而无法实现时,可采用一段长度不小于2(m)的铠装电缆或穿钢管的全塑电缆直接埋地引入,但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其入户端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管应与接地装置连接。
    注:ρ为埋地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2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还应装设避雷器,并与电缆的金属外皮或钢管及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及以下地区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压架空线直接引入,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入户端应装设避雷器,并应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5Ω。
      2)入户端的两基电杆绝缘子铁脚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4  进出建筑物的架空和直接埋地的各种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基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1。3。4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45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也连成闭合回路,并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3  应将45m及以上部分外墙上的金属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
    4  垂直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章第11。3。6条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11。3。5  为防止雷电流流经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时产生的高电位对附近金属物体或电气线路和电气、电子信息、设备的反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条件时宜将防雷装置的接闪器和引下线与建筑物内的金属物体隔开。金属物体至引下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1至11。3。5…3的要求,地下各种金属管道及其他各种接地装置距防雷接地装置的距离应符合公式11。3。5…4的要求,但不应小于2m,如达不到时应相互连接。
    当Lx≥5Ri时               Sa1≥0。075Kc(Ri+Lx)     (11。3。5…1)
    当Lx<5Ri时               Sa1≥0。3Kc(Ri+0。1Lx)               (11。3。5…2)
                              Sa2≥0。075KcLx                                  (11。3。5…3)
                              Sed≥0。3KcRi                                    (11。3。5…4)
式中  Sa1——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未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
离(m);
      Sa2——当金属管道的埋地部分已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时,引下线与金属物体之间的空气中距
离(m);
      Ri——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Lx——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长度(m);
      Sed——防雷接地装置与各种接地装置或埋地各种电缆和金属管道间的地下距离(m);
      Kc——分流系数,单根引下线应为1,两根引下线及接闪器不成闭合环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66,接闪器成闭合环或网状的多根引下线应为0。44。
    2  当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体或钢结构作为引下线,同时建筑物的大部分金属物(钢筋、钢结构)与被利用的部分连成整体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3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板、金属网等静电屏蔽物隔开时,其距离可不受限制。
    4  当引下线与金属物或线路之间有混凝土墙、砖墙隔开时,混凝土墙的击穿强度与空气击穿强度相同,砖墙的击穿强度为空气击穿强度的二分之一。如距离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金属物或线路应与引下线直接相连或通过过电压保护器相连。
    5  设有大量电子信息设备的建筑物,其电气、电讯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与每层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一般建筑物的电气、电讯竖井内的接地干线应每三层与楼板钢筋做等电位联结。
11。3。6  当整个建筑物全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为砖混结构但有钢筋混凝土组合柱和圈梁时,应将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圈梁的钢筋连接一次。对没有组合柱和圈梁的建筑物,应将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每三层与敷设在建筑物外墙内的一圈镀锌圆钢均压环相连,均压环与所有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连接。
11。3。7  防雷接地装置符合第11。8。9条的要求时,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当为专设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一个闭合环路,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1。3。8  防雷接地装置宜与其他各种接地装置连在一起。与专用接地或直流接地相连时还应符合第11。5。1条的要求。
11。3。9  在电气接地装置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或相连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低压电源用电缆引入时(包括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配电箱装设电涌保护器。
    2  当Y,yn0或D,yn11接线的配电变压器设在本建筑物内或外时,高压侧采用电缆进线的场合下,应在变压器高压侧的各相装设避雷器。
    3  在高压侧采用架空进线时,除按有关规定在高压侧装设避雷器外,还应在低压侧装设阀型避雷器。
    4  当采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金属管埋地进出建筑物时,其长度大于2 (m);
但不应小于15m。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管两端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在进出线端要与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相连。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1。4。1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侵入和防侧击的措施。
11。4。2  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闪器宜采用避雷带(网)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
    2  避雷带应装设在屋角、屋脊、女儿墙及屋檐等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并在整个屋面上装设不大于20m×20m或24m×16m的网格。
    3  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4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的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引出屋面的金属体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5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以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设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6  当利用金属物体或金属屋面作为接闪器时,应符合第11。6。4条的要求。
    7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应优先利用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但应符合第11。7。7条的要求。
    8  防直击雷装置的引下线的数量和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为防雷装置专设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不应少于两根,间距不应大于25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第11。2。4条4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2)当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时,其引下线数量不做具体规定,间距不应大于25m。建筑物外廓易受雷击的几个角上的柱筋宜被利用。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可不做规定。
    9  构筑物的防直击雷装置引下线一般可为一根,但其高度超过40m时,应在相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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