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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1部分

小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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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消防总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每层或最多不超过4层,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4  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同一分支回路供电,当建筑物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疏散照明宜在消防控制室控制。
     5  当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所处环境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能满足蓄光装置的要求时,可采用蓄光装置作为此类照明光源的辅助照明。
13。9。16  消防专用配电箱(屏)、控制箱(屏)及开关器件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配电屏(箱)控制箱(屏)应为防火型,箱面应加注“消防”标志。
    2  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115%的电动机额定工作电流,应设置瞬时短路保护,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3  电源转换开关,应具有自动切换功能,满足带负荷开、合要求,显示电源位置,不应具备短路和过电流保护功能,不应有零位。
13。9。17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表13。9。17要求:
表13。9。17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
序号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保证供电时间(min)
1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0
2
     人工报警器
≥10
3
     各种确认、通报手段
≥10
4
     消火栓、消防泵及自动喷水系统
》60
5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30
6
     CO2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60
7
     防排烟设备
》60
续表13。9。17 
序号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保证供电时间(min)
8
     火灾广播
≥20
9
     火灾疏散标志照明
≥30
10
     火灾暂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60
11
     避难层备用照明
》60
12
     消防电梯
》60
13
     直升飞机停机坪照明
》60
     注:1 表中所列连续供电时间是最低标准,有条件时宜延长。
         2 对于高层建筑,序号中的3、4、7、9、12等项,尚应根据实际情况延长。

13。10  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0。1  本节包括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的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消防设备的供电、控制线路的选择及线路敷设。
13。10。2  消防线路的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
13。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250V的绝缘多股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500V的电线或电缆。
13。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10。4规定。
     表13。10。4  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 
序号
类别
线芯的最小截面(mm2)
1
  穿管敷设的绝缘电线
1。00
2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电线
0。75
3
  多芯电缆
0。50

13。10。5  火灾探测器的传输线路,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或电缆。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导线的颜色应一致,接线端子应有标号。
13。10。6  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    
    1  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消防供电负荷等级为一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耐火类电缆。
    2  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消防用电供电负荷等级为一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宜采用耐火类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降一级标准选择。
    3  凡建筑物内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消防用电供电负荷等级为二级的消防设备供电干线线及支线,应采用阻燃电线、电缆。
    4  消防设备供电线路,其导线截面的选择,应适当放宽,一般可加大一级。
    5  消防设备所附控制线路,宜选用与相应消防设备供电线路相同标准类别的电线或电缆,当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普通型电线或电缆。
13。10。7  线路敷设
    1  当采用矿物绝缘型耐火类电缆时,应直接明敷设(含吊顶内明敷设)。
    2  阻燃电缆或耐火电缆在电气井道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不可穿管保护,但应采取一定的措施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
    3  引至消防设备的供电线路当采用明敷设或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管或金属封闭式线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为涂防火涂料保护)。
    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电工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取穿金属管、不燃或难燃型硬质、半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  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讯、应急照明及紧急广播等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非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6  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布设时可不受此限。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电缆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8  建筑物内宜按楼层分别设置配线箱做线路汇接。当同一系统不同电流类别或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应分别接于不同的端子板上,且各种端子板应作明确的标志和隔离。

13。11  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1。1  仅有火灾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13。11。2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有消防联动控制设施的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室。
13。11。3  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3。11。4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入口,且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3。11。5  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13。11。6  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安全防范系统(FA)合用控制室。当与BA、FA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各系统在其室内应各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应产生干扰,也可在消防系统与其他相邻系统处设置简易隔断。
13。11。7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距通往室外出入口不应大于20m。
    2  内部和外部的消防人员能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房间部位。并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3  不应将消防控制室设于厕所、锅炉房、浴室、汽车库、变压器室等的贴邻和上、下层相对应的房间。
    4  有条件时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讯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5  应适当考虑长期值班人员房间的朝向。
13。11。8  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①及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功能。消防控制设备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
    1  集中报警控制器。
    2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  泡沫、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5  二氧化碳等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6  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
    7  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的控制装置。
    8  电梯的控制装置。
    9  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的控制装置。
    10  消防通讯设备等。
     注:①在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设置,应结合具体工程情况并根据本章第13。4节相应规定确定。
13。11。9  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考虑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其他房间,诸如电源室、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应保证有容纳消防控制设备和值班、操作、维修工作所必要的空间。
13。11。10  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13。11。11  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小于2m;但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屏(台)到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m。
    2  盘后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3  控制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控制盘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4  墙上安装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13。11。12  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显示等不同电流类别的屏(台),宜分开设置。若在同屏(台)布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将不同用途的端子板分开设置。
13。11。13  消防控制室内不应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及其他管道,亦不可装设与其无关的其他设备。
13。11。14  为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室内应有适宜的温、湿度和清洁条件。根据建筑物的设计标准,可对应地采取独立的通风或空调系统。如果与邻近系统混用,则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的在其隔墙处应设防火阀。
13。11。15  消防控制室的土建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13。11。16  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

13。12  接地

    消防控制室的接地及各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等的接地要求,详见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14 安全技术防范


14。1 一般规定

1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性质、安全防范管理要求
及建设标准,构成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灵活有效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
14。1。2 系统设计所采用的产品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认可的检验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14。1。3 安全防范工程规模按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为三级。
    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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