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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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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交易等区域)应适当设置监控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5)重点目标防护:存款业务区、文物展柜应设置摄像机并进行24小时录像。当摄像点大于32路时,宜采用画面切换显示方式。
      6)具有现场声音复核为主、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
  3  三级防护
   1)周界宜设置监控系统。
      2)监视区应设置监控摄像机,宜具有报警联动功能。
      3)主要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4)文博馆禁区、民用机场飞行控制区、银行营业场所高度风险区应安装摄像机,在报警时应能对现场图像信号进行实时录像。中度风险区(涉及银行票据交易等区域)应适当设置监控摄像机,其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
      5)重点目标防护:存款业务区、文物展柜、文物库房重要部位应设置摄像机。

14。4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4。1  系统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在建筑物内(外)出入口、通道(门)、电梯、重要房间门等处设置。
14。4。2  出入口控制系统宜由出入对象识别装置,出入口信息处理、控制、通信装置及出入口执行机构等三部分组成。
14。4。3  不同的出入口,应设置不同的出入权限;系统应能对设防区域的位置、通行对象及通行时间等进行实时控制和多级程序控制。
14。4。4  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宜有防尾随、防潜入及防胁迫措施。
14。4。5  根据高风险对象特殊需要,可在出入口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射线安检设备、金属探测门、爆炸物检测仪等其它设备)。
14。4。6  系统管理主机(上位机)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存储,并有防篡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14。4。7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受控制方式、识别技术及设备装置的选择应根据实际控制需要、管理方式及投资情况等,灵活地加以选用。
  1  受控制方式有:单向控制、双向控制、多重多级控制等。
    2  识别技术有:密码输入式、卡片式、人体生物特征识别式、多种识别技术组合式。
    3  设备装置有:普通设备装置、无线设备装置及对安防有特殊要求的特殊设备装置。
14。4。8  控制器宜安装在读卡机附近房间里、弱电间等隐蔽处,读卡机应安装在出入口、通道(门)旁,安装高度中心距地宜为1。4m。
14。4。9  控制管理主机(上位机)发生故障、检修或通信线路故障时,各出入口现场控制器应能脱机正常工作。现场控制器应具有后备电源,当正常供电电源失去时,应能可靠工作24小时左右,并保证信息数据长时间不丢失。
14。4。10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独立组网运行,并应具有与入侵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等集成功能或联动功能。
14。4。11  出入口控制系统应具有非常情况(如强行开门、长时间门不关、通信中断、设备故障等)实时报警功能。
14。4。12  一卡通系统宜由“一卡”、“一库”、“一网”组成,宜同时具有、部分具有出入口控制、考勤管理、巡更管理、停车场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可根据建筑物(群)的具体管理需要确定。
14。4。13  住宅(小区)访客对讲系统的设计见本规范第25章的有关规定。

14。5  巡更管理系统

14。5。1  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特点及防范要求设置实时在线式或离线式电子巡更系统。
14。5。2  一二级风险场所及对巡更实时性要求高的项目宜采用在线式实时巡更系统;其余可采用较为经济的离线式电子巡更系统。
14。5。3  巡更站点应设置在建筑物出入口、楼电梯前室、停车场、重点防范部门附近、主要通道及走廊等其它需要设置巡更站点的地方。同一层最近两巡更站点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
14。5。4  巡更路线的设置应根据建筑规模、性质、层数及巡更站点的设置特点,结合巡更人
员的配备、行走的科学性来确定。
14。5。5  在线式实时巡更系统宜独立设置,也可作为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的内置
功能模块与其联合设置,配合识读器或钥匙开关,达到实时巡更目的。
14。5。6  独立设置的巡更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联网,实现安全防范系统对其的管理与控制。
14。5。7  离线式电子巡更系统应能用信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巡更人员的巡查行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巡更人员应配备应急联络或报警装置。
14。5。8  巡更站点的安装高度宜为底边距地1。4m。
14。5。9  巡更管理主机应能利用软件实现对巡更路线的设置、更改等管理,并能对未巡更、未按规定路线巡更、未按时巡更等情况进行记录、报警。

14。6  停车场管理系统

14。6。1  有车辆进出控制及收费管理要求的停车场(库)应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
14。6。2  应根据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需要及用户的实际需求,设计或选择设计如下功能子系统并进行合理配置:
  1  入口处车位信息显示、出口收费显示;
  2  自动控制出入挡车器;
  3  读卡识别; 
  4  车牌和车型自动识别;
  5  出入口及场内通道行车指示;
  6  泊位显示与调度控制;
  7  保安对讲、报警;
  8  视频监控;
  9  自动计费与收费管理;
  10  多出入口的联网与综合管理;
  11  分层(区)停车场(库)的车辆统计与车位显示。
  其中1,2,3,9款为基本配置,其它为可选款。
14。6。3  出、验票机或读卡器的选配应根据停车场(库)的使用性质确定,短期或临时用户宜采用出、验票机管理方式;长期或固定用户宜采用读卡器管理方式;功能暂不明确或兼有的项目宜采用综合管理方式。
14。6。4  在停车场(库)的入口区应设置出票读卡机,出口区应设置验票读卡机。在停车场(库)的出口区宜设置收费管理室。
14。6。5  读卡器宜与出票(卡)机和验票(卡)机合放在一起,安装在车辆出入口安全岛上,距栅栏门(挡车器)距离不小于2。2m,距地面高度宜为1。2—1。4m。摄像机宜安装在车辆行驶的正前方偏左的地方,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宜为2。0—2。5m,距读卡器的距离宜为3—5m。
14。6。6  停车场(库)内所设置的视频监控或报警系统,除可在收费管理室控制外,还应能在安防控制中心(机房)进行集中管理、联网监控。  
14。6。7  有快速进出停车场(库)要求时,应采用远距离感应读卡装置;有一卡通要求时应采取与一卡通系统联网设计。
14。6。8  停车场(库)综合管理系统应具备先进、灵活、高效等特点,可利用免费卡、计次卡、储值卡等实行全自动管理,亦可利用临时卡实行人工收费管理。识别卡的种类应包括现今及近期发展的各类成熟卡。
14。6。9  车辆检测器线圈宜为防水密封感应线圈,设计与施工时所有线路不得与地感线圈相交,并应与其保持至少0。5m的距离。
14。6。10  自动收费管理系统应具有对人工干预、手动开闸等违规行为记录和报警功能。
14。6。11  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能独立运行,亦可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联网,当联网运行时,应满足安防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14。7  管线敷设

14。7。1  安全防范平面图纸上应标明管线的种类、型号、走向及敷设方式。一级风险的安全防范平面图宜单独绘制、自成体系。
14。7。2  室内线路的布线设计应做到短捷、隐蔽、安全、可靠,尽量减少与其他系统交叉及共用管槽。设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线缆选型应根据各系统不同功能要求采用不同规格及类型的线缆。
    2  线缆保护管宜首选金属管,其次是阻燃PVC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阻燃PVC线槽。
  3  重要线路应采取金属管保护,并应暗敷在非燃烧体结构内,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4  当与其他弱电系统共用线槽时,应加分隔板分类敷设。
  5  引入控制机房的缆线应保证整齐有序,尽量避免交叉。
  6  一级风险场所的布线槽架应有防火措施及槽盖开启限制措施。
14。7。3  交流220V供电线路应标明须单独穿管布线。
14。7。4  穿管线缆的总截面面积,直段时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弯段时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30%,敷设在线槽内的线缆总截面面积不应超过线槽净截面积的50%。
14。7。5  室外线路敷设应以现有地形、地貌、地上及地下设施为依据,结合安防系统的具体情况,选择直埋、管道、架空或电缆隧道等途径。并应符合《本地电话网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YD5007的有关规定。
14。7。6  传输线路的防护设计,应根据现场实际环境条件和容易遭受损坏或人为破坏的主要可能因素,采取适当有效的防护方法和措施。
14。7。7  线路敷设还应符合本规范第8章中的有关规定。

14。8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

14。8。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为禁区。宜在建筑物或居住区一层中间位置,可与消防、BAS等控制室合用或毗邻。
14。8。2  控制中心(机房)的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一般不宜小于20m?,且应具有保证值班人员正常工作的相应辅助设施。一级工程或重要建筑的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值班人员卫生间和专用空调设备。
14。8。3  控制中心(机房)自身防范措施: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不应毗邻重要防范目标;宜设置对讲电话装置或其他出入口控制及复核装置。运用计算机管理时,应设有密码等阻止非授权者侵入的有效措施。
14。8。4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应具备有线及(或)无线通讯方式与外界联系,也可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指挥中心联网。一级工程或重要建筑应具有两种以上的通讯手段与外界联络。
14。8。5  控制中心(机房)的选址、设备布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23章的有关规定。
14。8。6  电源及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控制中心(机房)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由专用线路直接供电,并宜采用双路电源末端自投方式,主电源容量应按系统额定功率的1。5倍计取。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电源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2条2款的规定。
  3  电源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交流净化稳压电源,其输出功率不应小于系统使用功率的1。5倍。
    4  一、二级风险建筑的安防系统,应采用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供电。不间断电源的后备支持能力应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60—120min或按实际要求确定。其他建筑的安防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5  系统控制(中心)机房的接地及等电位联结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3条的规定。
    6  专用接地干线宜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接地电阻不大于4Ω。当采用共用接地时,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Ω。
    7  供电系统、信号传输线路、天线馈线,以及进入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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