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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50部分

小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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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声器箱安装高度(m)。
   2)走道内扬声器箱间距可采用下式估算:
                =(3~3。5)                               (16。6。5…2)
   3)会议厅、多功能厅、餐厅内扬声器箱间距可采用下式估算:
                                        (16。6。5…3)
式中  ——扬声器的辐射角度,一般要求辐射角度大于或等于90o。
  3  根据公共活动场所的噪声情况,扬声器(或箱)的输出,宜就地设置音量调节装置,当某场所可能兼作多种用途时,该场所的背景音乐扬声器的分路宜安装控制开关。
16。6。6  体育场扩声扬声器组合设备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周围环境对体育场的噪声限制指标要求较高而难以达到时,观众席的扬声器宜分散布置,对运动场地的扬声器宜集中布置。
  2  周围环境对体育场的噪声限制要求不高时,扬声器组合设备宜集中设置。
    集中布置时,应合理控制声线投射范围,并尽量减少声外溢,降低对周围环境的噪声干扰。
16。6。7  在厅、堂类建筑物集中布置扬声器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至最远听众的距离不应大于临界距离扩散场距离的3倍。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与任一只传声器之间的距离宜尽量大于临界距离。
  3  扬声器的轴线不应对准主席台(或其他设有传声器之处);对主席台上空附近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应单独控制,以减少声反馈。
  4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布置的位置应和声源的视觉位置尽量一致。
16。6。8  广场类室外扩声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供声范围内的声压级及声场均匀度的要求;
  2  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声幅射范围应避开障碍物;
  3  控制反射声或因不同扬声器(或扬声器系统)的声程差引起的双重声,应在直达声后50ms内到达听众区。

16。7  线路敷设

16。7。1  室内广播、扩声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广播、扩声线路宜采用双绞多股铜芯塑绝缘软线穿管或线槽敷设。
  2  不同分路的导线宜采用不同颜色的绝缘线区别。
  3  广播、扩声线路与扬声器的连接应保持同相位的要求。
  4  当广播、扩声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合并为一套系统或共用扬声器和馈电线路时,广播、扩声线路的采用及敷设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有关规定。
16。7。2  采用可控硅设备场所,扩声线路的敷设应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  传声器线路宜采用四芯屏蔽绞线,对角线对并接穿钢管敷设。
  2  调音台(或前级控制台)的进出线路均应采用屏蔽线。
16。7。3  室外广播、扩声线路的敷设路由及方式应根据总体规划及专业要求确定。
  1  采用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设路由不应通过预留用地或规划未定的场所。
   2)埋设路由应避开易使电缆损伤的场所,减少与其他管道交叉。
   3)直埋电缆宜敷设在绿化地下面,当穿越道路时,穿越段应穿钢管保护。
  2  在室外架设广播、扩声馈电线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广播、扩声馈电线宜采用控制电缆。
2)与路灯照明线路同杆架设时,广播线应在路灯照明线的下面,两种导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m。
3)广播、扩声馈电线最低线位距地的距离:人行道上,一般不宜小于4。5m;跨越车行道时,不应小于5。5m;入户线高度不应小于3m。
4)室外广播、扩声馈电线至建筑物间架空距离超过10m时,应加装吊线,并在引入建筑物处将吊线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  当广播、扩声线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时,不宜敷设在建筑物的正立面。
  4  当采用地下管道敷设时,可与其他弱电缆线共管块、共管群,但必须采用屏蔽线并单独穿管,且屏蔽层必须在两端接地。
  5  对塔钟的号筒扬声器组应采用多路交叉配线。塔钟的直流馈电线、信号线和控制线不应与广播馈电线同管敷设。

16。8  控制室

16。8。1  广播控制室一般按下列原则设置:
  1  办公类建筑,广播控制室宜靠近业务主管部门,当与消防值班室合用时,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宾馆、酒店、旅馆类建筑,服务性广播宜与电视播放合并设置控制室。
16。8。2  广播控制室的技术用房应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广播系统只设置控制室,当录播音质量要求高或者有噪声干扰时,应增设录、播室。
  2  大型广播系统宜设置机房、录播室、办公室和仓库等附属用房。
16。8。3  录播室与机房间应设置观察窗和联络信号。观察窗的隔音量、房间面积及噪声限制等要求,应符合现行《有线广播(播音)声学设计规范和技术房间的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16。8。4  需要接收无线电台信号的广播控制室,当接收点信号场强小于1mv/m或受钢筋混凝土结构屏蔽影响时,应设置室外接收天线装置。
16。8。5  各种节目信号线应采用屏蔽线并穿钢管,管端外皮应接地。
16。8。6  各种节目信号线不得与广播馈电线同槽、同管敷设。
16。8。7  扩声控制室的位置应能通过观察窗直接观察到舞台(讲台)活动区(或主席台)和大部分观众席,一般宜设在以下位置:
  1  剧院类建筑,宜设在观众厅部。
  2  体育场、馆类建筑,宜设在主席台侧。
  3  会议厅、报告厅类建筑,宜设在厅的后部。
    若采用视频监视系统时,均不受上述限制。
16。8。8  扩声控制室内的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台宜与观察窗垂直布置。
  2  功能设备布置:功放设备较少时,宜布置在控制台的操作人员能直接监视到的部位;功放设备较多时,应设置功放设备室,并将有关信号送到控制台或其他便于监视的部位。
16。8。9  同声传译系统宜设专用的译音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译音室的位置应靠近会议厅(或观众厅),并能通过观察窗清楚的看到主席台(或观众厅)的主要部分。观察窗应采用中间有空气层的双层玻璃隔音窗。
  2  译音室的室内面积应能并坐两个译员,其最小尺寸不宜小于2。5m×2。4m×2。3m(长×宽×高)。为减少房间共振,房间的三个尺寸要互不相同。
  3  译音室与机房(控制室)间设联络信号,室外设译音工作指示信号。
  4  译音室需吸声隔音,宜设置隔音间并设置带有声锁的双层隔音门,室内本底噪声不应高于NR20,室内应设空调并做好消声处理。
16。8。10  广播、扩声及会议系统用房的土建及设施要求见本规范第23。3节的相关规定。

16。9  电源与接地

16。9。1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交流电源供电级别应与建筑物供电级别相适应。对重要的广播、扩声系统要求两路供电,末端配电箱处互投。 
  2  交流电源的电压偏移值一般不宜大于10%,当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设备的限制要求时,应加装自动稳压装置,其功率不应小于使用功率的1。5倍。
16。9。2  广播、扩声系统宜由专路供电,当功放设备的容量在250W及以上时,应在广播、扩声控制室设电源配电箱。广播、扩声设备的功放机柜由单相三线式系统,放射式供电。
16。9。3  广播、扩声系统的交流电源容量一般为终期广播、扩声设备容量的1。5~2倍。
16。9。4  广播、 扩声设备的供电电源应由不带可控硅调光负荷的变压器供电。当无法避免时,应对扩声设备的电源采取下列防干扰措施:
  1  可控硅调光设备自身具备抑制干扰波的输出措施,使干扰程度限制在扩声设备允许范围内。
  2  引至扩声控制室的供电电源干线不应穿越可控硅调光设备室。
  3  引至调音台或前级控制台的电源,应采用单相隔离变压器供电。
16。9。5  控制室和邻近的房间或走廊,应安装无闪烁效应的照明灯具。
16。9。6  广播、扩声系统应设置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3。3。17条的有关规定。 



17。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

17。1  一般规定

17。1。1  呼应信号,仅指以寻人为目的的声光提示装置。
    信号显示,仅指在公共场所,以信息传播为目的的大型计时记分及动态文字、图形、图像显示装置。
17。1。2  呼应信号及信息显示装置的设计,应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便于管理、维护。

17。2  呼应信号的系统组成及设计原则

17。2。1  呼应信号系统由呼叫分机、呼叫主机、信号传输、辅助提示等单元组成。
17。2。2  医院病房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1  根据医院的规模、医护标准的要求,在医院病房区宜设置护理呼应信号系统。
    2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应按护理区及医护责任体系划分成若干信号管理单元,各管理单元的呼叫主机应设在护士站。
    3  护理呼应信号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随时接受患者呼叫,准确显示呼叫患者床位号或房间号;
      2)患者呼叫时,护士站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病房门口应有光提示,走廊宜设置提示显示屏;
      3)允许多路同时呼叫,对呼叫者逐一记忆、显示,检索可查;
      4)特护患者有优先呼叫权;
      5)病房浴室、卫生间或公共卫生间的厕位的呼叫,应有紧急呼叫提示;
      6)医护人员未作临床处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号应持续保留;
      7)具有医护人员与患者双向通话功能的系统,可限定最长通话时间、对通话内容录音、回放;
      8)危险禁区病房或隔离病房可具备现场图像显示功能,并可对分机呼叫任意复位、清除;
      9)宜具有护理信息自动记录;
      10)宜具备故障自检功能。
17。2。3  医院候诊呼应信号
    1  医院门诊区的候诊室、检验室(CT、MR)、放射科、中草药局或药局、出入院手续办理处,宜设置候诊呼应信号。
    2  具有计算机医疗管理网络的医院,候诊呼应信号系统应与其联网,实现挂号、候诊、就诊一体化管理和信息统计及数据分析。
    3  候诊呼应信号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就诊排队应以一般就诊、复诊、指定医生就诊等分类录入,自动排序;
      2)随时接受医生呼叫,准确显示候诊者诊号及就诊诊室号;
      3)多路同时呼叫时,能逐一记忆、记录,并按录入排序,分类自动分诊;
      4)呼叫方式的选取,应保证有效提示和医疗环境的肃静;
      5)诊室分机与分诊台主机可双向通话;分诊台可对候诊厅语音提示,音量可调;
      6)有特殊医疗工艺要求科室的候诊,可具备图像显示功能。
17。2。4  大型医院、中心医院宜设置医护人员寻叫呼应信号。寻叫呼应信号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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