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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部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52部分

小说: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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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设置石英钟作为显示子钟时,对于有准确统一计时要求的工程,应配置母钟同步较正信号装置。
17。7。4  母钟站站址宜与电话总机房或广播电视机房以及计算机房等通讯机房合并设置。当不能合并设置时,宜选在负荷中心,并应避开强烈振动、腐蚀、强电磁干扰的环境。
17。7。5  母钟站内设备应安装在机房的侧光或背光面,并宜远离散热器、热力管道等。母钟控制屏分路子钟最下排钟面中心距地不应小于1。5m,母钟的正面与其他设备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5m。
17。7。6  时钟系统的线路可与电话、计算机网及低压广播线路等网络合并,一般不宜独立组网。时钟线对应相对集中并加标志。
17。7。7  一般子钟网络宜依负荷能力划分为若干分路,每分路宜合理划分为若干支路,每支路单面子钟数不宜超过四面。远距离子钟,可采用并接线对或加大线径的方法来减小线路电压降。一般不设电钟转送站。
17。7。8  母钟站一般由直流不间断电源供电。母钟站电源及接地系统一般不单设,宜与其他电信站统一设计。
17。7。9  时钟系统每分路的最大负载电流不应大于0。5A。
17。7。10  母钟站直流供电回路中,对24V电源,自蓄电池经直流配电盘、控制屏至配线架出线端,全程电压损失不应超过0。8V。
17。7。11  子钟规格的选择应根据指定点的安装高度和视距确定。子钟的安装地点应根据使用要求,并与建筑专业配合解决建筑装饰等事宜。子钟的安装高度,室内不应低于2m米,室外不应低于3。5m。时钟视距可按表17。7。11选定。

表17。7。11  时钟视距表
子钟钟面直径(cm)
最佳视距(m)
可辨视距(m)

室  内
室  外
室  内
室  外
8~12
3
——
6
——
15
4
——
8
——
20
5
——
10
——
25
6
——
12
——
30
10
——
20
——
40
15
15
30
30
50
25
25
50
50
60
——
40
——
80
70
——
60
——
100
80
——
100
——
150
100
——
140
——
180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1。1  本章适用于对建筑物(或建筑群)所属各类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简称BA系统)的设计。
18。1。2  设计BA系统时,应根据监控功能需求设置监控点,其服务功能必须与管理体制相适应。
18。1。3  BA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的组成可视具体情况选用国际、国内已推出且应用效果优良的系列产品。
18。1。4  BA系统应具有下列技术性能:
  1  系统功能扩展的可能性与适应性;
  2  控制与管理方案改变时编程的易行性;
  3  硬件与软件进入或退出系统的方便性。
18。1。5  BA系统必须有保证可靠运行的自检试验与下列故障报警功能:
  1  交流电源故障报警;
  2  通信故障报警;
  3  接地故障报警;
  4  外部设备控制单元故障报警。
18。1。6  BA系统分站的监控点数,应留有适当的裕量,一般不小于10%。
18。1。7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现行合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的规定。

18。2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及构成

18。2。1  监控系统软硬件组成应确保性能可靠、组态方便、扩展性能好、控制功能多样化、系统的兼容性、人机界面友好、方便运行管理及经济合理。
18。2。2  BA系统网络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满足集中监控的需要;
  2  与系统规模相适应;
  3  尽量减小故障波及面,实现“危险分散”;
  4  减少初投资;
  5  系统扩展与集成易于实现。
18。2。3  系统应按表18。2。3之规定区分其规模:
表18。2。3  BA系统规模区分
系统规模
监控点数(个)
小型系统
40以下
较小型系统
41~160
中型系统
161~650
较大型系统
651~2500
大型系统
2500以上

18。2。4  中型以上系统宜选用功能分级、软件与硬件分散配置的分布式控制方式并实现:
  1  监控管理功能集中于中央站并有相当操作级别的终端,实时性强的控制和调节功能由分站、二级分站或智能现场装置完成;
  2  中央站停止工作不影响分站功能和设备运转,对于局部网络通信控制也不应因此而中断。
18。2。5  中型以上系统宜采用多层次的网络结构,宜由一层管理网络、一或多层控制网络组成。
18。2。6  管理网络宜采用TCP/IP通信协议的开放型的以太网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以太网络宜采用物理星形逻辑总线的拓扑结构或环形结构。
  2.当管理网络通信带宽要求不高时,可选用共享式集线器;通信带宽要求较高时;宜选用交换式集线器。
  3.传输介质宜选用带宽符合要求的屏蔽或非屏蔽双绞线,系统通信带宽要求高的,可选用光纤做通信介质,组成光纤以太网。
  4.管理网络宜位于监控中心内,当符合本章第18。2。10条5款所规定情况,且通信距离符合网络要求时,管理网络可延伸至子中央站。
  5.当管理体制允许时,若消防中心、安防中心与监控中心集中设置或相邻时,可共用同一个管理网络。
  6.管理网络可由路由器连接到建筑物集成管理系统IBMS,当管理网络采用交换式集线器时,可通过该集线器的相应端口连接到IBMS的网络集线器。
18。2。7  控制网络宜由控制总线、现场总线或控制总线与现场总线混合组成。
  控制网络有两种组成模式(即一体化模式和子系统模式)。在技术和设备允许的条件下,宜优先采用一体化模式;因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第三方子系统时,应满足系统集成的要求。
18。2。8  控制网络的节点可为监控分站或智能化的现场设备。当使用现场总线时,现场接线盒的安装位置宜使各现场设备至接线盒的距离之和最短,接线盒至监控中心的连线宜选用多芯电缆。
18。2。9  管理网络与控制网络的互联应由网络互联设备实现,网络互联设备可以是独立的装置,也可以是管理网络中主机节点的一部分;互联设备应设在管理网络一侧。
18。2。10  中型及以上系统的分站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分站设置在控制对象较为集中之处(如设置在其所属多个受控对象附近或邻近的弱电井内),使之成为现场工作站;
  2  受控对象系统以模拟测控参数为主时;应选用DDC型分站;受控对象系统以数字测控参数为主时,应选用PLC型分站;
  3  应根据对象系统测控参数点的分布和合理布线的需要,决定分站采用集中配置方式或分散配置方式;
4  与中央站之间应实现数据通信;与现场设备间的联络信号通常为模拟量或开关量;
5  两个分站间有较多控制参数相互关联时,宜将这两个分站挂在同一个控制网络段上;
  6  对于统一管理的建筑群或特大建筑物,当其设备数量很多,而配置又很分散时,宜采用多个子中央站。子中央站可采用电缆、光缆、微波、无线等多种方式联入管理网络。
18。2。11  中型系统和设备布置分散的较小型系统宜采用分布式系统。但当受到投资、使用、维护水平限制时,亦可采用集中式结构。小型系统和布置比较集中的较小型系统宜采用集中式结构。
18。2。12  监控系统组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中心按硬件、系统及专用工作室的组态梯次如图18。2。12所示,不同规模的系统的监控中心组态梯次的规定见表18。2。12。
     按需要可为高级别的设备管理人员设置远方终端,赋予与主操作台相同的、高于或低于主操作台的操作级别。
  2  对于中型及中型以上系统中央站的最小基本组态应包括下列设备:
1)由两台以上的服务器(双机互为热备份)、一台大容量磁盘阵列机、若干台PC机及净化电源组成的中央计算机集群管理系统,该系统宜采用Web服务器+客户端应用的分布式结构,Web服务器具有连接数据库的能力;
   2)通信接口单元与网络互联设备;
3)以可分离式键盘和监视器为基础构成的主操作台,在键盘上应设置数量足够的、能满足简便操作要求的、适合BA系统应用的功能键;
4)操作台均应选台式结构,在便于操作的台架上单独设置或与可选的彩色图象显示器并列设置;显示器显示运行与报警状态和操作指示的方式可以以文字、表格为主,或以标有设备符号和参数值的对象系统模拟图形作为操作员基本框架的、彩色的、具有动感的图象为主; 
5)中型以上系统宜设主操作台的从属系统,亦可设置分离监视器(CRT),专门显示某些(个)系统的状态;
6)至少要有一台打印机作为报警信息,操作员处理及系统报告记录之用。所有打印机均应能在现场被编程,能自动作为其他打印机的后备机,以防周期性换修或临时发生故障时无备用机可供使用;
7)对于大型或较大型系统,宜根据需要设置上位计算机(通常可选高档微型计算机或小型计算机),并配有高级语言及多种外部设备,对整个系统实现优化控制与管理。
  
  

































  
     
     
     
     
     
  3  每个分站监控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布置的大型设备应规划在一个分站内监控,如果监控点较多,输入/输出量(包括开关量和模拟量)的总和超过一个分站所允许最大量的80%时;可并列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站,或在分站之外设置扩展箱。
2)分站对控制对象系统实施DDC控制时必须满足实时性的要求。一个分站对多个回路实施分时控制时,应考虑数据采集时间、数字滤波时间、控制程序运算及输出时间的综合时间,避免因分时过短而导致失控。
表18。2。12  监控中心组态梯次

 监控中心
  工作室
   组态
   

 统
  规
   模
 ? 分设若干专用室
 ? UPS室单独设置
 ? 须设置中央控制室
 ? 尽量少设专用室
 ? UPS室单独设置
 ? 应设置中央控制室
 ? 不设其他专用室
 ? UPS室宜单独设置
 ? 宜设置中央控制室
 ? 不设其他专用室
 ? UPS室不单独设置
 ?一般不单独设置中央控制室
 ? 中央站及其他外围设备均设在主管人员办公室
 ? UPS室与其他专用室均不单独设置
 ? 不单独设置中央控制室
大型系统
较大型系统
中型系统
较小型系统
小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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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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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示适用;△表示宜用;×表示不宜用。

3)每个分站至监控点的最大距离应根据所用传输介质及芯线截面等数值按产品规定的最大距离的性能参数确定,并不得超过。
   4)分站的监控范围可不受楼层限制,依据平均距离最短的原则设置于监控点附近。
  分站结构通常选用挂墙的箱式结构,在设置集中布置的大面积机房内宜采用小型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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