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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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各种器皿(出卅一: 3); 降临在基甸身上(土六: 34)。在委派先知时,神的灵也浇注在他们身上(结二: 2-3)。大卫当他为自己的罪悔改时,向神恳求说: 「不要从我收回你的圣灵」(诗十五: 11)。在新约时代,圣灵的能力覆庇童贞女马利亚,生产耶稣(路一: 35)。当耶稣受约翰之洗时,圣灵降到他身上(太三: 16)。耶稣并靠着圣灵的能力驱逐鬼魔(太十二: 28)。在五旬节那天,圣灵降临到门徒和聚会的人身上,赐门徒说方言之能,并使听众悔改信主(徒二: 1-4,41)。关于圣灵的能力,我们以后将在论到救恩之实施时,再作较详细的解释。
② 位格之显现。有些神学家单单注意圣灵所显的能力。误认圣灵只是代表神的能力,从而否认三位一体之真理。他们认为,神只有一位,是无形的神。他藉着耶稣基督彰显形体,并藉着圣灵彰显能力。根据这种见解,圣灵不过只是神行动的显露,而没有独立的位格的。但这是一种片面的判断。我们至少能从三件事实上证明,圣灵是有其独立之位格的。
(a)保惠师──耶稣在受难前安慰他的门徒,叫他们不要忧愁; 并应许他们,赐给他们另一位保惠师,就是圣灵。他将永远与他们同在(约十四: 16-17)。耶稣显然以自己为第一位保惠师,指圣灵为另一位保惠师。耶稣既是有位格的圣子,圣灵必是有位格的。
(b)施洗的方式──耶稣在升天之前,嘱咐他的门徒,到普天下去传福音,并要为接受福音的人,「奉父子圣灵的名」,给他们施洗(太二十八: 19)。圣灵在此处与圣父和圣子同列,显然同有独立之位格。
(c)使徒祝词──保罗在他写给各教会的书信中,通常用祝福之词作结束。历代教会在崇拜聚会结束时,也使用这种祝词: 「愿主耶稣基督的恩惠,神(即天父)的慈爱,圣灵的感动,常与你们众人同在」(林后十三: 14)。
保罗在这句祝词中所用的次序是子、父、灵,可能因为他要强调基督是教会的元首。然而我们由此间接看出,圣子和圣父在本性上是平等的,正如圣灵和圣父与圣子在本性上也是平等的。
此外,圣日的独立位格也可在其它经文中得到证明。圣灵时刻为信徒代祷(罗八: 26); 他知道神的旨意(罗八: 27); 他指导信徒明了真理(约十四: 26); 为真道辩正(路十二: 12); 为基督作见证(约五十一: 28; 五: 37)。彼得在指责亚拿尼亚说谎时,斥他欺哄圣灵(徒五: 1-4)。可见圣灵虽是表现神的能力,却同时有着独立的位格的。
③ 圣灵与圣父及圣子的关系。根据约翰福音十五: 26,初期教会承认,圣灵「出自」圣父,如同圣子是在永远中为父所「生」。但教会无法解答「出自」之含意。到了第六世纪时,西方教会又加上圣子,信认圣灵是出自「父与子」。但东方教会则反对这项增添。
西方教会添加「子」字的主要神学原因,是要堵住亚吕安派的异瑞,强调圣子是与圣父具有同等的地位。西方教会声称,圣经中曾提到基督「差遣」圣灵来到世上(约十五: 26; 十六: 7)。再者,圣灵被称作神的灵,也被称作基督的灵(罗八: 9; 加四: 6)。
由此看来,神是独一无二的,但也是三位一体的。父、子、灵在位格是同等的,在本性上无高低先后之分。三位一体的真理,是一个极大的奥秘,是人无法测度的。若非圣经的启示,人的理智不可能会编制一位独一无二而又是三位一体之神的。此项真理,必须完全以信心接受,并以信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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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神的元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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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从无始的永远,按他至智至圣的旨意,随己意毫无改变的预定一切要成的事; 然而神并非为罪恶之根源,也不妨害受造之物的自由,或废除天然之理的自由,及其相互的作用,反坚立之 。「神虽然预知诸般情况下所必成之事,但他预定任何未来之事,并非只因他预知将有其事,或预定在某种情况下必会发生其事之故。」韦斯敏斯德信条,第三章,第一,二节。
神的元旨包含创造者和受造之物的活动。神本性内的活动,乃是由于他本性的存在而永远运用的,因此是必然的活动。但是他本性对外界的活动,却是根据他旨意的决定,因此是包含在他的元旨之内的。另一方面,神的元旨并不限于他本身的一切对外界活动,也包含受造之物的一切活动的。然而这些活动并不是在同一种方式之下实施的。神的元旨的实施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凡是只直接的活动所产生的事情,如创造的工作(创一,二章)。第二类包括藉着自然定律及受造之物按本性所成之事,如四季的循环,五谷的生长,以及世人工作的成果等(诗一○四: 19,14,22-23)。第三类包括那些为神所容忍的事,包括人的罪行(徒四: 27-28; 十四: 16; 罗一: 24)。
一、神的元旨之性质
A、神的旨意是合一的
宇宙的存在,见证神的智慧和权能。宇宙中的巨大的星球及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地球上的自然境界以及各种生命之精细结构,都证明神的创造乃是按照一个全备完善的计划的。神的旨意虽然是多方面的,并且包罗万象,但是在基本上却是合一的。因为神是全知的,他的知识不同于世人的知识,而是「立即性」和「同时性」的; 即是说,在同一个时候,神知道一切事情。他不需要如人一般逐渐学习或吸收知识,也不需要逐期决定他的计划。他既在同时即有完善的知识,他的计划也必然是整体性的。
他不需要等待某些事情的实现,再作进一步的计划或打算; 而由于他能力的保护,可以同时作全盘的计划。「我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从古时言明未成的事,说,我的数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赛四十六: 10。参伯九: 1212 1212; 罗九: 19)
但是由于人的思想不是「立即性」 而是连续性的,我们无法在一瞬之间,同时想到神一切的旨意,而只能逐条思想和研究。再者,神的旨意虽是合一的,但各项内容在历史中的实施,却是连续性的,因此我们有时应用复数来代表神的元旨。
神的元旨,并非是根据自然的定律,或无理性的命运,而是按照他智慧的本性而立定的。反之,自然定律乃是根据他的元旨所定的。神自他知识的宝藏中,按着他完全的智慧,决定了一切将要发生之事。「耶和华阿,你所造的何其多,都是你用智慧造成的; 遍地满了你的丰富」(诗一O四: 24)。「耶和华以智慧立地,以聪明定天; 以知识使深渊裂开,使天空滴下甘露」(箴三: 19-20。参弗一: 9)。
B、神的旨意是广博的
宇宙和其中万物,都是神所创造的; 他们的存在与生存,都是神旨意的实现之结果,并无独立的存在和生存(约一: 3-4; 徒十七: 25)。
一切事物之来源,及他们继续存在之力量,也都是包含在神广博的计划之内。这点已在前景论到神的权能时提过,不再论述。(参伯十四: 5; 诗一三九: 16; 一一九: 89-9I : 徒二: 23; 十七: 26; 弗一: 11; 二: 8,10; 林前十二: 7,11)。
C、神的旨意是有效的
神不但按着他的旨意,决定一切事情,并且藉着他的能力,实行他一切的决定。神若非全能,就无法保证他的旨意必会成就(赛五十五,1l;五十九,1,罗九:l9-21;约十:28-29)。前面曾经提过,神的能力不但包括一切他决定所要实现之事,或一切他命定所要发生之事,并且也包括这些事件各方面的可能性。否则他的旨意将被限制于那些实际发生之事件,而他将缺乏选择之自由和能力了。
当然,如同他的旨意之自由范围一般,神的全能并非是指能行一切合理或不合理之事。反之,他的能力也必然是与他的本性相符的。(民廿三:19;撒上十五:29;提后二:13;来六:18;雅一:13-17)。
D、神的旨意是不变的
圣经屡次见证,神的旨意是恒久不变的。「耶和华的盘算永远立定,他心中的思念万代常存」(诗卅三:11);「神愿意为那承受应许的人,格外显明他的旨意是不更改的」。(来六:17,参箴十九:21;徒十五:l8;弗一:4;提后一:9;民廿三:19;撒上十五:29)。
然而,在历史的过程中,圣经有时提到,神曾后悔或改变他的旨意。例如耶和华看到人的罪恶严重,「就后悔造人在地上」(创六:5-7);又如他因见尼尼微人的懊悔,就不照他预说的灾祸,降在他们身上(拿三章)。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数方面来解示。第一,圣经有时用人的性情来描写神的情感和思想,帮助我们了解,正如圣经有时用「神的膀臂」等描写来说明他的能力,虽然,无形的神并没有膀臂的。
第二,尼尼微城的事件是论到警戒。警戒的目的是要劝人悔改,离弃罪恶。如果人听了这种警戒后,悔罪离恶,神当然不会降灾。
第三、神的「后悔」有时是圣经用曲折的方式来启示神的旨意。如前面第一个例子,圣经首先启示神创造之上;然后启示神因人的罪恶,决定毁灭地上一切的生物;再后启示神因挪亚的虔诚,决定不再用洪水毁灭人类(创入:20~22)。这一切的进展,原都在神的元旨之内,但却是逐渐向我们显示的。
E、隐秘和显明的旨意
这个区别并非是出自神学家的幻想,而是有着圣经直接根据的。隐秘的旨意是论到神命定的旨意,深藏在他心里,是世人无权过问的。而显明的旨意则是论到神对人的训示,是世人应当遵行的。在以色列民未过约但何前,摩西训戒他们说: 「隐秘的事,是属耶和华我们神的,惟有明显的事,是永远属我们和我们子孙的,好叫我们遵行这律法上的一切话」(申廿九: 29)。
举个极端的实例。十诫明示,谋财害命是一件大罪。犹大因贫财,出卖耶稣,而自食其果(太廿七: 3-5; 徒一: 18)。然而彼得在五旬节证道时说,耶稣「既按着神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你们就藉着无法之人的手,把他钉在十字架上杀了」(徒二: 23)。在逾越的晚餐中,耶稣也曾对门徒说: 「人子固然要照预定的去世,但卖人子的人有祸了」(路廿二: 22)。
神旨意之奥秘,不是我们追溯的目标,也超乎我们的智慧。摩西对以色列的训诫,我们应当记在心里: 隐秘的事是属于神的,而他显明的旨意,乃是我们生活的标准和依据。
F、神的旨意和罪的问题
这个问题,也是人的思想不能圆满解答。有些人为要避免这个困难,认为神的旨意乃是根据他对人所要作的选择之预知。但是,这种解释实际上并没有解决问题的症结。因为,若是神在人还未存在,更没有选择之前,已经「预见」罪在人的身上之发生,这种情形仍不能满意地建立人独立的自由,而且这里也牵涉到神的预见和他的拣选之关系的问题。除非他们相信罪是永存的,及与神并立的,他们仍不能解答罪是怎样来的。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