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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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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神在伊甸园中所说的一切情形,非但影响到亚当,也影响到他的后裔,如地的受咒诅,众人的死和他们的罪性等。假使亚当当时并不是代表全人类接受此约,那末应当只有他本人受到这些惩罚。但是事实却不然。
    第二,罗马书五: 12,哥林多前书十五: 22等经文明显指出,全人类因亚当的行动而担负共同之责任的。
    第三,救赎之法也是建立于代表性之原则上的。基督以救主的地位,代表一切属于他的人。他的赎偿被算作信徒的赎赏。他的顺服被算作信徒的顺服。在救恩计划上言,全人类都隶属于两大支派之下,即亚当或基督之下(林前十五: 45-47)。
    第四、不但在立约方面,圣经也指出,世上一切的基本组织,都是根据代表性之原则的。这些基本的组织即是家庭,教会,及国家。

B、约制或条件
    约法的条件是完全顺服。神对亚当说: 「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创二: l7),并不是缩小顺服服的范围,也不是指,除了不吃禁果以外,亚当可以随意作任何其它的事情。亚当在受造之时,神已经将他的律法放在人的心中(参罗二: 14-16),相反地这个条件的建立,是要特别引起亚当的注意,试验他是否愿意遵守神一切的话语。
    这里我们特别要提出,这次的试验是有时间性的,否则就不成为试验了。假使在规定的时间内,亚当完成了这个试验,那末我们可以相信,他必会进入更深层的生命,即是一个不再会有堕落的可能的永远生命了「神的选民得到永生的保障,也是藉着基督在某段时间内成全的顺服(来九: 28等)。天使和堕落的天使也暗示,在某个时期后,那些没有背叛的天使,不再会堕落了(犹6)。

C、赏赐和惩罚
    背叛的惩罚乃是死。包括身体,灵命,法理,和永远的死。人犯罪后,他的灵命立即死去,不再能和神继续以前的交往。他被逐出伊甸园。在法理上,他成为神审判的对象。身体之死的种子,在他犯罪之时已经开始,成为一个会朽坏并败坏的身体,而且终久必要死亡。然而他没有立即死亡,因为神要给他一个机会,和他立一个恩典之约,以挽回那罪恶的境遇。
    背叛的惩罚,使我们联想到顺服的赏赐。有赏必有罚和有罚必有赏,乃是天经地义的道理(申卅: 15-20)。神既然告诉亚当不顺服将要得的后果,他也一定已经预备了一个赏赐给亚当,若是他顺服神的命令,从立约的表记及启示录的预言中看来,顺服的赏赐将是永生(创三: 22; 启廿二: 2,14)。亚当因为犯罪,而被取消了采食生命树之果子的权利。但是得救的人又重新得到那个赏赐,正如启示录廿二章所描述的。

D、立约的表记
    立约的表记乃是生命树。因为惟有这个表记是代表应许和恩典的; 而且是只能由得应许之人领受的。(参看神和亚伯拉罕立约的表记及基督新约的表记)。
    我们要记得,这生命树只是一个表记,一个象征,而并不是一棵具有幻术的树。正如亚当的堕落和受罚,并不是因为「分别善恶树」的果子在他的身体内发生作用,而是因为他的采食象征他对神的背叛,所以生命树也不一定是要藉着果子而使人得到永生。然而这表记是有其功用的,它影射到某一件实体,如同在旧约祭礼中牛羊的血,和新约时代的圣礼,是影射基督实在的宝血。否则表记将是一个空虚无用的表记了。 



有罪的人(第五章~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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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罪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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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罪的来源
    罪的存在,是一件无可否认的事实,无论是根据历史的记事,或是本身的经验,都证明罪的存在及其普遍性。因为罪在人的身上根深蒂固,使人联想到人的本性和罪的关系。哲学家往往猜论,善与恶是两个永远同时存在的相对体或敌对的原则,彼此继续不断的争持。由于这两种相对体同时存在人的本性中,就引起内心的争脱。根据这种见解,罪乃是人本性中的 一种质素。人之为人,就必有罪。
    进化论者将人的罪性诿诸动物本性的遗传。在动物的世界中,强吞弱乃是极自然的现象。适者生存是进化论的基本原则之一。人与禽兽惟一的不同点是,人已经进化到某一个阶段,有了良知,因此当他作那些在禽兽认为是自然的行动时,他感到那是犯罪行为,多少受到良心的谴责。这种看法也是认为罪与动物本性是有生俱来的。它是人本性的一种限制,人无法丢弃它,也不能消灭它。
    罪的存在的确是先于人的存在。亚当犯罪,并非是罪恶的起源,而是罪进入人心的开始。根据圣经的教训,神所造的人是纯洁无辜的,而是当人受到魔鬼的引诱后,才犯罪堕落,失去他纯洁的本性。魔鬼原是天使,因背叛神而失去原有的纯洁。若再进一步问,天使如何会犯罪的?谁引诱天使犯罪的?
    罪的来源是否是神呢?但圣经明言,神是全然圣洁之神,他「断不至行恶,全能者断不至作孽」(伯卅四: 10; 参诗五: 4; 卅四: 16)。他不恶意试探人,也不被恶试探(雅一: 13)。
    关于罪的来源,我们只能追溯到天使犯罪为止,因圣经的启示只到此为止。 

一、 亚当的堕落
A、撒但的引诱及计谋
    撒但的引诱,只是造成一个场合,引起一个机会,使亚当受试探; 但撒但并没有勉强亚当犯罪。 亚当是一个有理解力并自由意志的人,外来的力量并不能违反他本身的志愿和意向; 逼使他作不愿作的事。 试探的本身并不一定会引致犯罪。 主耶稣在世时也常受魔鬼的试探,但他并没有犯罪(太四: 1; 来四: 15)。他坚信天父的旨意,拒绝魔鬼的建议,反对与撒但妥协,终于胜过试探者的奸计(太四: 11)。 
    撒但的计策是要使人感觉不满,好像有所欠缺。他对夏娃说,他们若采食禁果,眼睛便会明亮,如神一般,能知道善恶(创三: 5)。 这是一种双重的计谋; 一方面要使人觉得,神没有把最好的赐给他,不愿给人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要使人怀疑神的话,唆使他在神和撒但之间作一个决定,要相信谁的话。 撒但假装朋友,劝告夏娃,好似为着他们的利益着想。 人就中了他的诡计,违背了神的禁令,怀疑了神的信实。

B、亚当的决定及后果
    亚当的堕落,是因为在他考虑魔鬼的建议时,将神的命令置之脑后。 他贪图魔鬼所提陈的利益,妄想与神的智慧相交。他不愿让神来决定,何事对他有益; 何事对他有害,反而听从撒但的计谋,断然自作决定,违反神对他明白的禁诫,以致犯下大罪。 
    亚当的决定立即引起不幸的后果: 。
    ①与神隔离。 亚当与夏娃在采食禁果后,立刻感到与神隔膜。他们听到了神的声音,就躲藏起来,避不见他的面(创三: 8- 10)。 本来不觉得怪异之事,现在却认为不适宜(创三: 7)。 
    在神一方面,亚当的罪引起他的忿怒和责备,并且将他们逐出伊甸乐园,不再与他们继续亲密的交通(创三: 23- 24; 参赛五十九: 2)。
    ②本性败坏。罪的后果立刻影响到整个的人,包括他的灵魂和身体,理智和道德观念,感情和意志等。亚当试将责任推到夏娃身上; 夏娃意图将责任推到恶蛇身上,而且在下代即发生凶杀之悲剧(创三: 12一13; 四: 8; 六: 5; 罗三: 23; 七: 18)。
    ③终必死亡。正如神预先警戒过的,吃食禁果,必会死亡「神把亚当夏娃逐出伊甸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恐防他们采食生命树上的果子,就永远活着(创三: 22)。他的灵命立即消逝,就生活在罪恶之中(弗二: 5)。死亡的种子也进入他的身体。人的寿命,无论有多长,至终必要死亡(创三: 19; 五: 27; 来九: 27)。而身体死亡的方式,则与他原来的体质相合,即出自尘土,也必归于尘士。
    ④累及宇宙。大地也因人的犯罪而受到咒诅。人必须辛劳勤奋,才能维持生活。不但地上要长出荆棘和蒺藜,增加耕种的困难,而且在其它各方面,也受到不利的影响(创三: 17-18; 罗八: 19,22)。

二、 罪的定义

    凡人在思想、言语、行为上不合乎神的显明之旨意的,都是罪。罪是一种正面性的活动,而并非是因人的性格之限制或欠缺,或是陪榇良善的必需品。罪并不单是灾祸或损伤,而是道德上的邪恶。罪是有道德性格的人,违犯神道德律的举动。一切家庭和社会等的律法,最后的根据乃是神的道德律; 虽然人往往没有以之作为生存的根据。
    反之,完全顺服神的道德律,即是良善及无罪。有些人将爱神和顺服他的律法,置于对立的地位上,他们认为爱神的人毋需遵行或顺服他的律法。这是一种错误的见解 。爱并不是与律法相冲突的,因为爱就是成全律法。有人问耶稣,那一条律法最重要,耶稣回答说: 「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 37,40)。可见律法的总结就是完全的爱; 爱神就是完全顺服他的律法,遵行他的旨意。
    人若得罪人,实际上也得罪了神。大卫的忏悔诗说: 「我向你犯罪,惟独得罪了你,在你眼前行了这恶」(诗五十一: 4)。大卫并非是否认他奸淫之罪,或谋害乌利亚之罪,而是承认,凡犯罪的,就是得罪了神之原则,因为十诫的两块法版,是同一条律法。约瑟也认清这一点真理(创卅九: 9)。人若不爱人,也就照样无爱神之心了(约壹三: 17)。
    罪包括两方面: 第一方面是「罪责」即是人因犯罪而须担负的责任。他自己的内心,感觉到应当为罪或过错而受责。并且罪人也要受到罪的惩罚,因为神的忿怒,针对一切不义之人(罗一: 18)。第二方面是罪的「败坏」,就是罪人内心的腐败。圣经断言,罪人在他心里毫无良善。(罗一: 28-31)。有些学者虽然承认人的心是败坏的,是自私的,但是否认他对这种状况应负任何的责任,并且也否认,人会因罪而受到神的惩罚。他们认为,罪是一件无可避免的不幸之事,因此,人虽然犯罪,他不须担负罪的责任。另有一些学者,不但承认人心是败坏的,也承认他对所犯的罪应当负责,但是他们否认,一位慈爱的神会要惩罚罪人的,或者否认人的罪与神有何关系。他们认为,人只是因自己的犯罪而受到良心的责备,对他自身的罪,感到内疚而已。

A、原罪
    原罪是论到世人因亚当之罪而得到的罪性和罪责。原罪有别于各人自己所犯的罪,虽然自己犯罪是受到原罪的后果而得的败坏。原罪并不是意指人类原有的罪,因为神原来所造的人,是无罪的。
    原罪虽然并不是我们本身直接所犯的罪,但是由于我们是亚当的子孙,而亚当又是全人类的代表,根据圣经所启示的原则,我们也必须要担负这原罪的责任,并且受到原罪所引致的审判和惩罚(罗五: 12)。不但如此,我们也从亚当承袭了一个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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