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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部分

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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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督遵行律法,有三个主要的目的。 第一; 他对神的顺服,表明这是世人应尽的责任。第二; 亚当所失败的,基督来成就。 他的顺服代表并象征一切信他之人的顺服,为他们得到永远的福祉(来五: 8- 9)。 第三,基督的顺服可作信徒的榜样(腓二: 1; 8),作他们生活的准则。 
    ②受难牺牲。 基督的顺服也在他受难上显明。 他「 存心顺服,以至于死; 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 8)。 他「像羊羔被牵到宰杀之地; 又像羊在剪毛的人手下无声」(赛五十三: 7); 「 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 」使我们得医治获存活(彼前二: 24)。他虽免去十架的苦杯,却因顺服天父的旨意而乐意经历此苦(太廿六: 42)。 
    基督在这两方面的顺服,通常被称为「 主动的顺服」和「被动的顺服」。但是,这种分类法很容易引起误会。「 被动」 并非意指勉强或不抵抗主义。 他的受难也是他自愿的(约十: 18)。甚至在客西马尼园中,他也对彼得说,他若有意避开此关,岂不能求天父差遣天军来搭救他么?(太廿六: 53)。这两个名辞的主要分别是,前者是指基督遵行律法的顺服,后者则是指他受难牺牲的顺服。
    这种区分之目的,是要指出律法两方面的含意,一方面是要求主动的遵守; 以得福祉(诗一一九,1-2),另一方面则是制裁触犯律法之人,以施公义(诗一,5-6)。基督一方面为罪人代受惩罚,另一方面代他们履行律法之要求,使他们「 不至灭亡,反得永生。 」

B、基督之顺服的果效
    基督之顺服,产生两种主要的果效,即和解与赎偿。
    ①和解。 
    (一)和解的前题──和解的前题是敌对或仇视。人因犯罪,引致致神的忿怒,双方站在敌对的地位上(弗二; 3,罗一: 18)。若要将敌对的关系改成和好的关系; 必领先要移去神的忿怒之原由; 即是罪。 旧约的燔祭,就有这个功用。藉着燔祭的奉献,罪被遮盖,罪人被洁净,并蒙神的悦纳。神接纳燔祭,即等于接纳献祭的人(利一: 4; 出廿九; 42)。
    耶稣被称为是我们的挽回祭,因它遮盖我们的罪,洁净我们的罪污,并使我们重蒙神的悦纳。 挽回祭同时显明神的公义,并他的慈爱(罗五: 25; 约壹四: 10)。
    (二)和解的目的──和解的主要目的是移去神对罪人的敌视。耶稣在登山宝训中,说明此点。他对听众说,「 所以你在祭坛上献礼物的时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怀怨,就把礼物留在坛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后来献礼物」 (太五:  23-24)。这里,献祭的人显然曾得罪了一位弟兄。 耶稣说,他应当先去见这位弟兄,与他和好,然后再回来献上他的祭物。和好的对象是那位被得罪的弟兄,和好的目的是要除去被得罪的人之怨恨(参罗十一: 15; 林前七: 11)。 
    另一方面,和解的次要目的,也可说是一个平行的目的,是要移去罪人对神的敌意,这一点圣经也教导过( 罗一: 2) ,28上; 诗二:  1-3)。 神在基督里,成就了这和好的工作,赦免他们的过犯,就呼召罪人放弃他们的敌意,与他和好(林后五,19-20; 罗五:  9- 11)。
    这和解之道也使外邦人和犹太人合而为一; 同享以色列属灵之应许; 一同与神和好,不再与他隔绝(弗二: 11-18)。 
    ②赎偿。 赎偿是指付偿一种代价,以赎取一件物品、土地、证券、或人身(奴隶)。按基督的救赎工作而论,赎偿是指基督用他的生命来赎偿罪人的罪债。耶稣说: 人子来,是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廿: 28)。罪人犹如奴隶之受辖制,无自由可言。 耶稣把我们从罪恶的压制下,拯救出来,得自由(约八: 34; 36; 加二: 4; 四: 8) 。 
    基督所付的赎偿,使我们得到律法上的释放,和罪恶中的释放。 
    (一)律法上的释放──加拉太书特别阐明此点。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救赎,第一; 使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 律法的咒诅就是律法的制裁。 律法的条例,在对犯法者而言,其目的主要是惩罚罪犯;  或以金钱赔偿(民事法),或以自由赔偿(刑事法,监禁坐牢)。
    世人因触犯了神的命令而变为败坏,天天触犯神的律法; 因此都是在神的咒诅之下(加三: 10)。基督代替我们付偿罪的代价,为我们成为咒诅的对象,就把我们从律法的咒诅下,救赎出来(加三: 13)。 
    第二; 基督的赎偿,将我们从律法的礼仪之下释放出来。旧约时代的以色列人,在属灵的事上,如同在未成年的孩童时代,受管家的管教和指导(加四: 1-2)。律法的礼仪,在当时是一种象征和预表。当基督成就救赎之工时,象征和预表就失去了它们的功用(来八: 5; 十: 1)。信徒可以靠着基督,直接来到神面前(来十: 19; 弗三: 12)。 
    因此,保罗严斥加拉太的教会,因他们重新回到遵守礼仪的孩童阶段,施行割礼,规守节期,事实上等于丢弃了基督(加四: 10-  11; 五: 2)。
    第三; 基督的救赎代替我们完全遵行了「工作之约」的条件,以致我们不再需要靠自己满足神的条件(事实上也无此能力),而藉着相信耶稣,得称为义(罗三: 21一22; 28)。 
    然而我们必须指出,律法的本身乃是圣洁的,公义的,并良善的。 律法的总结乃是爱。 有理福音派人士,误认基督把我们从律法中拯救出来,以致否定律法对基督徒的关系。 此点将在讨论「成圣与律法」时,详加说明。 
    (二)罪恶中的释放──基督的救赎,把我们从罪恶的捆绑中,释放出来。 俗世的人,生活在罪的辖制之下,作罪的奴仆,并被神判定有罪(罗三: 19)。 基督代替我们担当了罪辜,并且拯救我们脱离罪的约束。 神移除了我们的罪辜,不定我们的罪,反称我们为义(林后五: 2l; 罗八: 2; 来2: 14-15)。 
    信徒在世上虽尚未完全脱离罪,但罪不再在他身上作王。 在原则上,他们在神的心目中,已不再是罪人(约壹五: 16; 18; 罗六: 14),也不再作罪的奴仆,倒将自己献给神,作义的器皿,为主而活了(罗六: 17; 19)。基督已经制胜魔鬼,为他的门徒打开凯旋之门。 

四、 救赎果效之范围
A、范围的广泛
    基督是为谁而受难的呢?他的牺牲是为谁的益处呢?他的救恩是谁得的福祉呢?对于这个问题,有下列三种见解: 
    ①普世得救。 这种论说认为,神既将基督作为人类的代表,替人献祭,他的牺牲必定是为一切的世人,因此所有的世人都必得救。 一般而言,这是自由派神学家的观点。 他们不一定承认耶稣是神,也不一定承认他的受难是一种赎偿,但他们一致相信,基督的牺牲是表明神的慈爱,带领全人类重回神的怀抱。他们的标帜是: 「神是人类的天父,世人都是兄弟。」
    巴特神学虽然在多处与自由派神学相异,但在救恩的范围一事上;却也倾向于普世得救之看法。当然他的依据,仍是与自由派所持的理由不同。巴特认为,耶稣是拣选之神,也是蒙选之人。神的恩典拣选了基督,因此也拣选了人,因为基督是人的代表。巴特虽未明言,人人都会得救; 但他也不愿否认; 人人都会得救。他的基督论似乎是指向普世得救的理论。 
    这种论说显然是与圣经的教训相背的。 圣经自始(亚当的下一代起)即将人类归纳为两类,即属神的人和属世的人,如亚伯和该隐,雅各和以扫,选民和外邦人,神的奴仆和罪的奴仆,光明之子和黑暗之子等,甚至有些在名义上属基督的人,在末日要听到基督弃绝之判语(太七: 21-23; 廿五: 41-46)。 
    ②普世适用。 这种论说认为,基督赎罪的功效是普世性,它的范围适用于全人类,虽然他们承认,并非全人类终会得救的。他们相信,基督赎罪的果子,是人人都能藉着信心取得的,但是因为不是人人都会相信,因此基督的救赎只会在一部分人身上实际生效。 这是天主教,大部分的信义宗,及许多独立教派人士的观点。 
    普世适用论的论点和经文根据,可以分为三点: 
    (一)基督为世人而死(例: 约一: 29; 三: 16; 六: 33,5l; 林后五: 19; 约壹二: 2)。这些经文教训,耶稣是「除去世人罪孽」的羔羊,赐给「 世人」 的粮食,「为普天下的人」之挽回祭。 
    但是我们应当认清,「世界」或「世人」或「普天下的人并不一定是指世界上每一个人或所有的人。 试观约一: 10; 罗一: 8; 十一: 12; 15等经文,就能发现,世界不是指每一个人或所有的人。若仔细审察普世适用论所依据的经文,就能看出,它们是对照旧约时代犹太人的特殊性地位和新约时代的普世性,世人或世界是指世上各国各族之人(参太廿四: 14; 罗十: 18)。 
    (二)基督为众人而死(例: 罗五: 19; 林前十五: 22; 提前二: 4; 6;  来二: 9)。 
    但这些经文显然是指在基督里的众人,因此是有范围的。否则应当解作人人终久都会得救了。但福音派人士也否认,人人终久都会得救。他们只是相信,人人都可能得救。 
    (三) 福音向世人提供。普世适用论者声称,基督之受死,若不是适用于众人,神为何将这福音向世上众人提供呢?
    但是我们应当记得,福音的提供始终是连于悔改和信仰的:「 信他的人,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人若没有悔改和信仰的反应,福音的提供,对他而言,并无实效。再者,历史的事实也证明,甚至在新约时代,世上仍有许多人未曾听到福音,也有许多人虽听到福音,却不愿接受它。
    普世适用论的一个最大弱点,乃是实际上否定基督的赎罪,是百分之百生效的。因为,基督赎罪果子的范围,若果真是对全口界所有的人适用,内在事实上却只有一部分人确实得到这赎罪的果效,那末赎罪的果效岂不是大部分被浪费掉而没有生效了吗?
    ③限定范围。改革宗和长老宗教会,及一部分浸信会和独立派教会相信,基督赎罪的性质是有范围的,或者说是限定的。基督赎罪之工,不仅叫人有得救的可能,而是确实拯救那些预定会得救之人的。它的范围是限定于那些蒙拣选并信他之人的救赎。
    限定范围并非是指论基督赎罪之价值和功效是否,「足够」拯救全世的人类,而是说基督赎罪之目的是否是为着要拯救世上每一个人。普世适用论者也承认,并不是世上每一个人都会得救。但他们认为,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世上每一个人都有得救的可能。而限定范围的见解是,基督赎罪之工的目的,是要叫蒙拣选而信主的人都得拯救。
    限定范围的观念,并非叫我们自以为义,或带着幸灾乐祸的态度,任凭世人灭亡。改革宗同样热衷于宣教工作,致力于把福音传至地极,叫罪人与神和好。
    限定范围观点之圣经根据: 
     (一)圣经在原则上的教训──圣经启示的一个既定原则,即是神的目的必会实现。天上地下没有任何权势能拦阻或挫折他的旨意(诗卅三:11,赛五十五,11,罗八:31-32;九:6,)保罗引用以利亚和巴力之史实,证明神的拯救必会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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