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以撒-系统神学(唐崇荣推荐)-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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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而不改不是真诚的为罪懊伤,因为真心为罪的懊伤必定同时痛恨罪恶; 厌弃罪恶(弗四: 17-32,林后七: 1l,帖前一: 9)。 约翰所记的,从神生的人「必不犯罪」和「不能犯罪」 ; 即含有信徒不再慕恋罪恶之意(约壹五: 18,三,9)。
B、悔改之对立
①神是主要的对象。 在圣经的教训上,无论是原罪或是本罪,在基本上乃是得罪神(罗三,23,诗十四,1)。或是敌视神,或是镇压宗教,或是讥笑神的存在,或是行动放肆,不以神为念。
甚至当人得罪另一个人时,他也是得罪神,因为人是按照神之形像造的,属于神(创九: 6; 雅四: 11; 诗五十一: 4)。当浪子自知己罪,悔罪回家时,他对父亲说: 「我得罪了天; 又得罪了你」(路十五: 18-19; 参罗六,17-22)。
②人是次要的对象。我们在思想中,或在言语和行为上,也常常得罪别人,损害他人的名誉或利益。 所以,真心的悔改,不但应向神认罪,也须求人的宽怒。税吏撒该在接待耶稣时,当众对主允承,他若曾讹诈了谁,愿以四倍偿还(路十九,8-10)。
使徒在他们的书信中,曾反覆劝勉信徒要存宽恕之心,因为这是悔改的一个果实,善待弟兄,不以恶报恶,显出全面的改变(弗四: 32,西三,13; 彼前三: 9-11)。
C、悔改之动力
悔改是出于人的内心,是人有意识的行动。这一点可从证道者的劝勉上,得到明证(徒二; 38,十七,30,耶十八: 11; 结十八: 23)。神不能且代替罪人悔改,耶稣也不能代替他悔改; 悔改必须出自罪人本身的意念和决志。
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不可忘记,悔改的原动力乃是神。圣灵重生之恩,藉着圣道的宣讲,打开了罪人的心门。 保罗指示提摩太,要劝戒那些敌挡真道之人,「或者神给他们悔改的心,可以明白真道」 (提后二: 25,参罗二: 4,徒十一: 18)。
在神奥秘的计划中,悔改的原动力是来自神,而其主动力则是出于人(腓二: 13,约六: 37)。整个救恩完全是在乎神,叫人无可自夸,倒应将一切荣耀,归于天父(林前一: 30-31)。
二、信心
A、信心之性质
本段所论的信心,是指真实的,得救的信心。信心是指全心的相信,包括理智方面的知识,情感方面的认同,并心意方面的依托。
①知识。基督教的信仰不是盲目的信仰,叫人信从一位玄妙不得而知的神。圣经启示之目的,就是叫人认识神。约翰书写福音书之目的,是要叫人认识耶稣,并相信他(约廿: 31)。可见知识对信心的重要。保罗也说: 「信道是从听道而来,听道是从基督的话而来」 (罗十: 17)。我们当然承认,神是一位深奥无比的神,而且人的智慧有限,无人能完全认识神的本性或了解他的言行。但是若对基督教的基本教训模糊不知,虽或在特殊情形下盲从基督,实际上却是信了一个「未识之神」(徒十七: 23)。所以,对基督教基本真道之认识,乃是信心上一个不可缺少的要素。而且; 信主的人不应以知道基本教义为足,倒要继续追求,以求信心之坚立(弗四: 11-13,来六: 1)。彼得劝勉信徒,要常作准备,致能回答非信徒「你们心中盼望的缘由,(彼前三: 15)。
②认同。但单是理智上的知识,并不能证明信心的存在。宗教知识,如同其它科学的知识,可以靠头脑的学习和研究而得的,但与信心无关。 旧约的以色列人,自幼即经年受到宗教的教导,熟知圣经内容,但并不都有信心。事实上只有一小部分人是具有信心的(王上十九: l0,18; 罗九: 6-8,29-32)。 基督教会中也有许多只具知识缺少信心的会员,他们虽懂得教义,却没有真心接受。信徒不但在道理的知识上有学习; 也在心中认同这真道是对他个人有益(帖前二: 13)。
③依托。 信心的第三个要素是把个人的命运交托在神手里,不再依靠自己的力量行善,完全依赖基督的能力,藉着他的救恩,从罪恶里得到救拔,并引导自己走上新生命的道路(罗十: 10-11; 来十: 22; 彼前一: 5)。这样的信心,必会产生生命上的安全感,诚心信托,将万事都交在爱他的主手中,坚信一切的遭遇,都是于他有益(诗卅七: 5; 罗八: 28) 。
B、信心之对立
信心之对象是耶稣基督,及他所显明的三一真神。藉着信,罪人与神重新建立正常的关系,与基督连属,成为他肢体之一部分(约三: 16; 十四: 1; 徒十: 43; 十六: 3l; 约十五: 5; 7-8; 弗五: 30)。
有人也以圣经为信心之对象。但严格而言,圣经并不是信心之对象,因为圣经只是见证基督,启示神旨意之媒介(约五: 39)。因此,圣经是领导我们认识基督的工具,但其本身并不是我们的信心之对象(提后三: 15)。福音派神学有时被批评为将圣经常作偶像崇拜,好似圣经本身能赐给我们救恩,好似文字的本身具有幻能。然而,基督是惟一的救主,除他之外,并无救法。
天主教把教会抬举作信心的一种对象。 教会被称为「母亲」; 教皇被称作基督的代表,并且封立许多所谓圣人,作为帮助信徒之居间人,当作信徒求告之对象。
基督确然在地上建立了他的教会,藉着教会从各处召聚他的百姓,并喂养信徒的灵命。 但教会也只是实施基督救赎之工的媒介和工具,而不是信心的对象。
C、虚伪之信心
除了真实得救的信心之外,尚有数种模仿而虚伪的信心。它们在外表上,不易与真信识别,但没有扎根。我们在此要提出三种模仿性的信心。
①暂时的信心。这种信心,在未经试炼前,看似与真实的信心无异。这类教友在决定参加教会时,或许是带着诚意,并非出于伪装,但他们往往是「顺风信徒」; 把教会或基督当作生活的保障,在顺利的环境时,随从别人一起信主。但当患难临头时,就抛弃他们的信仰,脱离基督和他的教会了。耶稣在撒种的比喻中,把它拟作撒在石头上的种子,「就是人听了道,当下欢喜领受,只因心里没有根,不过是暂时的,及至为道遭了患难,或是受了逼迫,立刻就跌倒了」 (太十三: 20-21。参提前一: 19; 来六: 4; 8; 约壹二: 19)。
②传统的信心。这种信心特别是在从基督徒家庭中生长的人身上发生。 他们自幼即受到宗教的熏陶,养成参加教会崇拜的习惯,但内心却没有真正接受基督。尤其在欧美的国家内,有许多这一类的教友。 他们或仍经常参加聚会,或在实际上已经与教会只具藕断丝连的关系,但却自承是基督徒,在婚丧喜事时采用宗教仪式。若有人称他们为非信徒,他们会大感不悦,但事实上没有与基督连属的生命(赛廿九: 13; 太三: 9; 约八: 39)。
③投机的信心。这种信心;自始即是以虚伪和欺骗为目的。这种人在口头承认基督为救主,加入教会,而内心则在谋策如何获取利益,或是为钱财,或是为职位,或是为婚姻,或是为名誉; 总之,他们是存着不正当的目的加入基督之教会的。
新约中有两个显著的实例,即犹大和西门。犹大为着钱财的利益,加入耶稣门徒的队伍,但始终是以获利为念(约十二: 5-6; 可十四: 10)。西门本是在撒玛利亚城中,靠行邪术度日的。后来他听了腓利的证道而信了主,并且受洗。但他的目的是想靠使徒的能力获利。 因此,当他看到使徒为人按手,求得圣灵降临时,就想用银钱购买这权柄,从中取利(徒八: 18- 23)。
D、信心的价值
①救恩的媒介。 救恩不是依靠行为,而完全是出于神的恩典,是显而易见的(罗三,24,十一: 6,提后一,9)。另一方面,救恩的领受是藉着信心的媒介。如保罗所言: 「你们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弗二: 8)。
这样说来,信心是否是获得救恩的一个因素呢?人之得救,是否是靠托基督的救恩加上他自己的行为(信心行动)呢?他的信心是否是一种功劳呢?保罗为要避免这种谬见,因此立刻接下去说: 「这(信心)并不是出于自己,乃是神所赐的,也不是出于行为,免得有人自夸」(弗二: 8- 9)。这里的「这」字显然是指信心,而不是指行为,否则保罗不必重复声明; 不是出于行为了。
信心的功用,乃是在于领受神的恩典,确认神的恩典(约三: 36; 太八: l3; 参太八: 10-1l; 十五: 28)。我们不应因相信拣选的道理并救恩完全出于神的道理,而轻视信心的价值,因为信心是神所预备的媒介和工具,使人领取基督已完成之救恩。
②生命的力量。 信心不但是罪人得蒙救恩之媒介,它也是信徒在得救以后,生命中的力量。 这力量确是圣灵的恩典,但也是藉着信心的运行而发挥的。靠着信心之运行,基督徒能够胜过世界(约壹五: 4),忍受逼迫,制胜敌人(来十一: 33起)。事实上,耶稣曾毫无保留地应许说:「在信的人,凡事都能」(可九: 23; 太十七: 20)。
再者,基督徒若要在灵命上有长进,必须要在信心上建立自己; 在圣道上造就自己(犹20节)。基督徒的生活,应当是信心的生活,因为凡不是出于信心的行为,都是罪,也不能蒙神悦纳(罗十四: 23; 参来十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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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因信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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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称义是宗教改革时期的一个主要论点。保罗在致罗马人书及致加拉太人书中,特别强调,人称义不是倚靠行为,而是藉着信心(罗三: 28; 加三: 11)。按照人的本性,他本是忿怒之子,应受地狱之刑,但神因他的慈爱和恩典,在基督耶稣里彰显了另一条出路,即罪人可以靠着基督之功德,用信心领受他的义,以致被神宣称为义人(罗三: 19- 24)。
一、称义之性质
「称义」 是个法律上的名辞,是宣告或判决的行动。犹如世上的法官,在查验证据后,据此宣告被告为有罪或清白,神在审验证据后,宣布信徒为无罪,在法律的地位上,称他为清白(诗卅二: 1- 2; 罗三: 21- 24; 加二: 16)。
宣告乃是一种法律上的行动,用意是确定人在神面前的地位。神宣称他为无罪,由此改变了他的地位。他不再以他为罪人,反倒接纳他为义人(林后五: 19)。这宣告的行动显然并不改变罪人实际上的道德行为,因此与重生或成圣不同。
称义的另一特征是,神一次的宣告,对罪人一生有效,神不再重复宣称某人为义,因为他在神面前的地位,不会再有改变(罗八: 33- 34)。
神既是公义的神,绝不以有罪者为无罪(申五: 11),而他曾垂察全地,没有找到一个义人(诗十四: 2- 3),那末他如何可以不顾人的罪辜和罪责,宣布他们为清白的义人呢?他是依据何种证据,作此判决的呢?创制律法的神岂能不顾律法的条例么?公义的神岂会以不义为义么?圣经启示说,神的证据乃是耶稣基督的义行,藉此他将信基督的人算作义人,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