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科全书-第2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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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因此,《竹书纪年》当时有初释本和考正本两种,也可称为荀和本和卫束本。考正本可能名为《汲冢书抄》,《竹书纪年》是其中的一种。但后来通行的,一般还是荀和本。《隋书·经籍志》著录有《竹书国异》一卷,似为后人据两种不同本子所作的校记。
《竹书纪年》有不少地方与传统记载大异,比较接近史实,如“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共伯和干王位”等。此外,有的还与甲骨文、金文符合。《纪年》记“(殷)祖乙胜即位,是为中宗”,与《史记·殷本纪》等以中宗为太戊不同,但与甲骨文“中宗祖乙”的称谓却完全相合。《史记》所记战国年代往往混乱矛盾,如齐国的桓公陈午,《六国年表》、《田敬仲完世家》两处都说在位六年,《纪年》作十八年,金文陈侯午敦记载有陈午十四年事,足证《纪年》为是。清朱右曾和当代陈梦家、杨宽等重谱战国年表,所根据的基本上是《竹书纪年》。《纪年》对研究先秦史有很高的史料价值,在中国史学史上也是一部重要著作。古墓不在魏都大梁而在汲县,不应是魏襄王或魏安釐王的坟墓,出土古书有《易》,史书《国语》、《琐语》、《纪年》等又与近年长沙马王堆汉初古墓所出古书近似,可能是魏国贵族的坟墓。《纪年》作者当是魏襄王时的史官。
《竹书纪年》原简可能在永嘉之乱时亡佚,但初释本和考正本仍继续传抄流行。直到唐玄宗开元以前此书仍旧存在。宋《崇文总目》、《郡斋读书志》、《直斋书录解题》已不加著录,可能在安史之乱到唐末五代,传抄本也逐渐散佚。元末明初和明朝中期出现的《竹书纪年》刻本,春秋战国部分均以周王纪年记事,一般称为“今本”。清钱大昕等指其为明人伪书,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更推断为明嘉靖间天一阁主人范钦伪作。南宋初罗泌《路史·国名纪》戊注曾引《纪年》桓王十二年事,已不用晋国纪年,除多一字外,与今本全同,故今本最迟在南宋初即已出现。
清朝以来,据今本研究《竹书纪年》的人很多。嘉庆间朱右曾《汲冢纪年存真》开始辑录晋以后类书古注所引的佚文,加以考证,称为“古本”。此后,王国维在朱书的基础上辑成《古本竹书纪年辑校》,范祥雍又有《古本竹书纪年辑校订补》。1981年,方诗铭、王修龄重新辑录为《古本竹书纪年辑证》,内容方面又有新的考证和补充,并将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收入,是现在较为完备的本子。
参考书目
方诗铭、王修龄:《古本竹书纪年辑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朱希祖:《汲冢书考》,中华书局,北京,1960。
(方诗铭)
主父偃
主父偃
(?~公元前126) 汉武帝时大臣。临淄(今山东临淄)人。出身贫寒,早年学长短纵横之术,后学《易》、《春秋》和百家之言。在齐受到儒生的排挤,于是北游燕、赵、中山等诸侯王国,但都未受到礼遇。元光元年(前134),主父偃抵长安。后直接上书汉武帝刘彻,当天就被召见,与徐乐、严安同时拜为郎中。不久又迁为谒者、中郎、中大夫,一年中升迁四次,得到武帝的破格任用。
汉武帝为了加强皇帝的专制权力,在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僚机构之外,另在宫中设立内朝(见中外朝)。主父偃在内朝备武帝顾问,对当时的政治颇有影响。几次上疏,都能切中时弊。他认为,诸侯王连城数十,地方千里,缓则骄奢而为淫乱,急则合纵以反抗朝廷,对加强中央政令的推行不利。因此他向武帝建议,令诸侯得推恩分封子弟为侯(见推恩令),这样王国自析,诸侯王的权力也随之削弱。他还提出,徙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于茂陵(今陕西兴平东北),内实京师,外销奸猾,以达到强干弱枝的目的;以及设置朔方郡,以省内地转输戍漕,加强防御匈奴等建议。这些建议迎合了汉武帝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因此多被采纳。元朔二年(前127)主义偃被拜为齐相,揭发齐王奸事,齐王畏罪自杀。武帝以为主父偃曾胁迫齐王,加之赵王也使人告发其接受诸侯贿金,遂下令逮捕主父偃。后被族诛。(田人隆)Zhuhu主户 宋代户口中的一类。凡属有常产的税户,都划为主户。其中一小部分居住于城镇,称为坊郭主户,根据房产等的多少区分为十等。乡村主户根据常产的多少划分为五等。第一、二、三等户也称上三等户或上户。一等户一般占田三、四顷以上,多至数十、百顷,南宋晚期的民户有的收租达到百万斛。他们同部分官户及坊郭户中的大商人组成大地主阶层。第二、三等户,也称中户,占田一般自一顷到三四顷之间,属中小地主阶层。在宋代,整个地主阶级约占总人口不过百分之六七,但所占有的土地,约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五十至六七十。而其中占总人口不过千分之二三的大地主,占田达全部垦田的百分之四五十左右。被称为下户的第四、五等户和客户,为农民阶级。其中,第四等户以及部分三等户,一般占田三四十亩至五七十亩,属于自耕农民阶层,较为富裕的则属于自耕农民上层或富农。第五等户占田一二亩至二三十亩,所纳税钱在五百文以下,他们当中的大多数靠租佃部分土地为生,构成半自耕农民阶层。在宋代,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约占总人口百分之五十左右,而所占土地仅占全部垦田的百分之三四十。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占田多少、户等高低承担国家的赋役;占田越多、户等越高,承担的赋役也就越重。可是由于大地主隐田漏税,规避差役,大部分赋役落在中下层地主,特别是广大自耕农民、半自耕农民身上。因此,自北宋晚期到南宋,中下户的产业日益缩小,其中不少第五等户变成了没有产业却承担赋税的无产税户,而大地主阶层则在土地兼并过程中更加膨胀起来。
参考书目
梁太济:《宋代五等下户的经济地位和所占比例》,《杭州大学学报》1985年第3期。
(漆侠)
驻藏大臣
驻藏大臣
清代中央政府派驻西藏地方的行政长官。全称是“钦差驻藏办事大臣”,又称“钦命总理西藏事务大臣”。设正副各一员,副职称“帮办大臣”。雍正五年(1727)始置,至宣统三年(1911)、历一百八十四年驻藏大臣共八十三任,计五十七人(内有再任及三任者)。帮办大臣共五十二任,计四十九人。由帮办大臣升任办事大臣者九人。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会同达赖监理西藏地方事务,诸如高级僧俗官员的任免,财政收支的稽核,地方军队的指挥,涉外事务的处理,司法、户口、差役等项政务的督察等。此外,并专司监督有关达赖喇嘛、班禅及其他大呼图克图(活佛)转世的金瓶掣签、拈定灵童、主持坐床典礼等事宜。
创建之始,驻藏大臣仅统领驻藏官兵,督导藏王颇罗鼐总理西藏事务。乾隆十五年(1750),驻藏大臣傅清、帮办大臣拉布敦为叛酋珠尔墨特那木扎勒所害。事平,据策楞等所奏《西藏善后章程》(即十三条),遂废王爵,设噶厦(地方政府),任命四噶伦(三俗一僧)以分权,在驻藏大臣以及达赖喇嘛统驭下协办藏务。
驻藏大臣衙门
五十八年,在平定廓尔喀入侵后,清廷颁行福康安所奏《藏内善后章程》(即《钦定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加强了驻藏大臣的权力和地位,并对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此后遂成定制。
驻藏大臣之设立是自唐宋以来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虽入选良莠不齐,明庸互见,但这一制度对于加强祖国统一,巩固边防,促进民族团结均起过积极作用。
(王尧)
专史
专史
见中国史学史。
转运使
转运使
唐以后各王朝主管运输事务的中央或地方官职。首见于唐,是主管漕运的使职,后与盐铁使合并为盐铁转运使。唐代建都长安,因关中地狭,产粮不敷食用,需仰给于盛产粮食的江淮。唐初,洛阳以东租粟先输纳洛阳含嘉仓,然后转运至长安以充太仓。其时中央职官较少,禄廪不多。每年转运一二十万石便足。唐高宗以后,官员激增,加以军需民食,漕运成为迫切问题,于是有设专使以负责漕运的必要。唐玄宗先天二年(713),以李杰为陕州水陆发运使,此为专门设使之始。开元二年(714),又以李杰为河南水陆发运使,改进洛阳至长安间的运输。以后河南尹常带此使,直到元和六年(811)始废。开元二十二年,以裴耀卿为江淮转运使,并增置副使。耀卿改进自江淮直至长安的全线漕运方法,变过去由江南租船直达洛阳的旷年长运法为沿线置仓、节级搬运法,以避免因江、淮、汴、河、洛水情不同而导致的船舶停滞和沉船损失;又改进黄河上的三门峡运道,于三门峡东西各置粮仓,凿三门北山十八里为陆运以避滩险,缩短了洛阳、陕州(今河南三门峡市西)间的陆运路程,使漕运量激增,基本解决了关中缺粮问题。自裴耀卿为使后,江淮转运使遂为常设使职。安史之乱后,北方遭到战事破坏,社会生产衰落,不少藩镇赋税不再上缴,朝廷财政几乎全恃江淮赋税盐利来支持,江淮转运更为重要。唐代宗时刘晏为盐铁、转运二使,又在裴耀卿任江淮转运使时所采诸法的基础上改进漕运,增设和改建沿线转运仓,以盐利作漕运经费,雇用专门漕卒,建造适合各段水情的船只,节级转运,岁转粟一百十一万石,无升斗沉溺,运输量又大大提高。自刘晏后,盐铁、转运逐渐合为一使,称盐铁转运使。继任者皆循刘晏之法。
转运、盐铁合为一使后,原转运使下属的巡院及仓吏,即与盐铁使下属的场、监、巡院并职,另于扬州之扬子及江陵各设留后院,以盐铁转运副使主之,称为扬子留后、江陵留后,主持漕务盐利。唐宪宗元和五年(810),曾以江陵留后充荆、衡、汉、沔以南两税使。扬子留后充江、淮以南两税使,使盐铁转运使的权力扩大到征收正税的范围。又盐铁转运各巡院之院官多带御史衔,宣宗大中四年(850),御史中丞魏謩奏请以此种院官推勘府州百姓诉事,则盐铁转运使有了处理诉讼之权。
盐铁转运使常兼宰相衔,或由重臣兼领;有时则以浙西观察使或淮南节度使领之。本使若在扬州,则以副使留长安,称为上都留后。盐铁转运之职,又曾按地区分为二使,如代宗永泰二年(766),刘晏充东畿、淮南、浙江东西、山南东道盐铁转运使,第五琦充京畿、关内、河东、剑南、山南西道盐铁转运使;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包佶充汴东盐铁水陆运使,崔纵充汴西盐铁水陆运使。自贞元以后,不复分区置使。此外,转运使亦有全国性和局部地区之分,如天宝末魏少游为朔方水陆运使,主持朔方六城的漕运。
(陈仲安)
宋初,曾派若干转运使赴各地供办军需,事毕即撤。宋太宗时,为削夺节度使的权力,于各路设转运使,称“某路诸州水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