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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部分

中国百科全书-第2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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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民政府统制工矿企业的主要机关。其前身是国防设计委员会,成立于1932年11月,隶属于国民政府参谋本部,会址设于南京。1935年4月易名为资源委员会,隶属于军事委员会,1938年3月,改属国民政府经济部。1946年3月改隶于国民政府行政院。蒋介石一度兼任委员长,由正副秘书长(后改称正副主任委员)翁文灏、钱昌照负实际责任,其成员为军政、财经、工商文教各界的知名人士。主要任务为:执掌资源的调查研究和资源的动员开发,后来逐渐发展成为重工业的主管部门。

  1935年初起,资源委员会负责统制全国钨、锑等战略矿产品的出口运销事宜;1936年起,在湖南、江西等地筹建中央钢铁厂、中央机器制造厂、中央电工器材厂、湘潭煤矿、龙溪河水电厂等二十余家重工业厂矿。抗日战争爆发后,负责主持上海等地工矿企业的内迁,并购储大量汽油等战略物资。抗战期间,在四川、甘肃、云南等地创办电厂、煤矿、油矿和机械、化工、冶炼等厂矿共一百一十九个,大量生产后方急需的汽油、电力、机器、煤炭等产品。缓和了后方物资紧缺的危机,同时向美、苏等国输出价值数千万美元的钨、锑、锡等矿产品,换回大量军火和重要物资,并培养了一大批企业管理和技术人才,为坚持抗战作出重要贡献。抗战胜利后,该会接收日伪在东北、台湾和关内各地的主要工矿企业,价值约达十八亿美元。在东北设立鞍山钢铁公司、东北电力局、抚顺矿务局等二十余家企业,在台湾设立台湾糖业有限公司、台湾电力局等十大公司,在关内各地设立中国石油公司、冀北电力局、华北钢铁公司等数十家企业。此时,资源委员会已成为国营生产事业专管机构,到1947年底,该会已拥有电力、钢铁、机械、电工、化工、金属矿业、煤业、石油、水泥、制糖、造纸等十一个行业的大中型企业九十六家,职工总数二十六万余人,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约两万余人。主要产品产量在全国总产量中所占比例:钨、锑、石油为100%、电力为50%、锑为80%、煤为32。5%、水泥为40%。钢铁机械、电工、化工等业在全国也占有重要地位。这一时期为资源委员会的全盛时期。此后,由于国民党扩大内战,致使在战后大规模发展工矿事业的计划完全破产。从1948年底起,该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广大职工秘密策划脱离国民政府,与中共地下党组织保持联系,积极开展护厂护矿斗争,保护了大量工矿企业资材。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资源委员会在大陆的各厂矿为中央人民政府接收,成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其职工包括绝大部分高级技术管理专家均留在大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52年8月,台湾当局宣布撤销资源委员会。

  参考书目

  国史馆:《资源委员会档案史料初编》,俊人印刷事业有限公司,台湾,1984。

  (程麟荪) 
 


    
《资治通鉴》
    《资治通鉴》

  中国古代史学巨著。北宋司马光撰。全书二百九十四卷,另有《目录》三十卷,《考异》三十卷。《通鉴》自《周纪》迄《五代纪》,记载了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到后周世宗显德六年(959)共一千三百六十二年的历史。

  司马光,字君实,陕州夏县(今属山西)人。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进士。学识渊博,尤精于史。曾患历代史籍浩繁,学者难以遍览,因欲撮取其要,撰编年史。初成《通志》八卷,起战国至秦二世,表进于朝,引起宋英宗赵曙的重视。治平三年(1066),诏置书局于崇文院,继续编纂。宋神宗赵顼即位,赐书名为《资治通鉴》,并序以奖之。熙宁三年(1070),司马光因反对王安石变法,出知永兴军(今陕西西安)。不久又退居西京洛阳。历任闲职,以书局自随,专志修史。元丰七年(1084)书成,历时十九年。(参见彩图插页第73页)

  《通鉴》虽由司马光总其大成,实际上是一部集体编写的著作。协修者有刘恕、刘攽、范祖禹三人。刘恕博闻强记,自《史记》以下诸史,旁及私记杂说,无所不览,对《通鉴》的讨论编次,用力最多。刘攽于汉史、范祖禹于唐史,都有专深的研究。他们分工合作,各自作出了重要贡献。

  《通鉴》的编写分作三步:第一步把收集的史料,标明事目,按照时间顺序加以排列,力求完备,叫做丛目。第二步把丛目中的史料进行考辨,择其记述详尽者,重新编写,叫做长编。这两步工作都由协修人员担任,抄录则另有书吏。第三步由司马光就长编所载,考其同异,删其繁冗,修改润色,写成定稿。其中是非予夺,一出于光。

  《通鉴》征引史料极为丰富,除十七史外,所引杂史诸书达数百种。于唐五代史事,甄采书籍最多,史传文集之外,还有实录、谱牒、家传、行状、小说等各种史料。书中叙事,往往一事用数种材料写成。遇年月、事迹有歧异处,均

  《资治通鉴》书影

  加考订,并注明斟酌取舍的原因,以为《考异》。《通鉴》具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尤以《隋纪》、《唐纪》、《五代纪》史料价值最高。

  《通鉴》是一部编年体的通史,按时间先后叙次史事,往往用追叙和终言的手法,说明史事的前因后果,容易使人得到系统而明晰的印象。它的内容以政治、军事的史实为主,借以展示历代君臣治乱、成败、安危之迹,作为历史的借鉴。但书中在叙述历代统治阶级活动的同时,也叙述了各族人民的生活与斗争。

  《通鉴》因司马光一人精心定稿,统一修辞,故文字优美,叙事生动,且有相当高的文学价值,历来与《史记》并列为中国古代之史家绝笔。

  《通鉴》于叙事外,还选录了前人的史论九十七篇,又以“臣光曰”的形式,撰写了史论一百一十八篇,比较集中地反映了作者的政治、历史观点。

  《通鉴》对历史上有关图谶、占卜、佛道等宗教迷信,采取了批判的态度,是史学思想的重要进步。

  《通鉴》成书后,元丰八年,范祖禹、司马康、黄庭坚、张舜民等奉命重行校定,元祐元年(1086)校定完毕,送往杭州雕版,元祐七年刊印行世。今元祐本已不可见。南宋高宗绍兴二年(1132)有余姚重刻本,亦多残缺。近年中华书局据清胡克家翻刻的元刊本,加以标点校勘,重新出版,是《通鉴》最好的版本。

  注释《通鉴》的有南宋史炤《通鉴释文》和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而以胡三省《通鉴音注》最为详备。明末严衍著《资治通鉴补》,对《通鉴》和胡注都有所订正。

  参考书目

  张须:《通鉴学》,上海开明书店,1948。

  陈光崇:《资治通鉴述论》,《历史研究》1978年第11期。

  《资治通鉴丛论》,河南人民出版社,郑州,1985。

  (陈光崇) 
 


    
菑、新、畲
    菑、新、畲

  周代称初垦之田为菑,次年、第三年者为新、畲。从西周早期到周末这类名称一直存在。

  《尔雅·释地》说:“田一岁曰菑,二岁曰新田,三岁曰畲。”毛诗、鲁诗及马融的说法与此相同。《说文解字》对畲之解释是“三岁治田也”,而《易释文》引《说文》则作“二岁”。《诗正义》引郑玄《易注》,说法同《尔雅》。唯《礼记·坊记》郑注作“田一岁曰菑,二岁曰畲,三岁曰新田”。由于后人引用许、郑说法时产生讹误,现无法判断其是非。

  菑为一岁田,各家无分歧。孙炎《尔雅注》和郭璞《尔雅注》认为菑的本义指除草木。《诗经》中常见的菑字,是指拔除草木、整治田亩、开荒耕种。《尚书》也认为,周人的除草木和耕种是一种连续性的工作。《说文解字》对菑的解释是“不耕田也”,则与《诗》、《书》所记不合。但清代学者王念孙、陈鳣等都认为“不”是“才”之误。“才”有开始之意,“才耕田”即初耕田,这种解释和古制相符。《淮南子·本经》有:“菑棒秽,聚埒亩,芟野菼(莽),长苗秀。”汉朝人对太古农耕情况的这种描述,也适用于周代。菑杀草木确是周人农耕过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据《周礼》、《礼记》,周人将草木除去后,待其干枯即用火焚烧,这既能起到清除田中秽莽的作用,又能为作物提供灰肥,和后世所说的“刀耕火种”颇有相似之处。

  周人称菑以后一年和再一年之田为新、畲,而前人对新、畲的解释甚少。孙炎《尔雅注》云:“畲,和也,田舒缓也。”“新田,新成柔田也”。《易》董遇注以为“悉耨曰畲”。清代毕沅、陈奂等人受其影响,认为第一、二年之田刚杀除草木,到第三年才开始耕种。这种原理和魏晋南北朝时开生荒的情况相合。《齐民要术·耕田》说,当时“开荒山泽田”需要三四年治理,“乃中为谷田”。但《诗》、《书》中所说的菑亩是指轮番抛荒的熟荒地,这种地经过菑杀草木后即可播种。《诗经》中提到的菑亩、新田都是指正在生长作物的田地,若是抛荒之地则应称莱。由于当时还不能精耕细作并缺乏较好的施肥条件,新开的菑亩经过几年种植,便地力耗竭,不能种植。这和后世开生荒经过数年才成为熟田的情况正相反,而和唐宋时今四川、广东有些地方的菑田较相似。

  畲田属于刀耕火种。在田中先把草木除去,晒干后以火焚之,等天雨时再播种。类似的情况在后来的有些少数民族中也能见到,如清人黄叔摹短ㄍ迨归堵肌匪担笔碧ㄍ濉巴列愿∷桑旰蠹戳Ρ∩偈眨硕嗥梢担砀兀嗜暌徽闪浚闷渌銎湫驴眩晕ǚā薄U夂椭艽那榭龊芟嘞蟆H嗣嵌蕴锏鼐彙⑿隆㈩春螅惴牌吹母亓碓袼粒垂攀樯纤档摹半继镆拙印薄L锏匾话懔秩辏拭扛羧暌煌梁徒邢嘤Φ牡髡纭妒の悍纭に妒蟆罚骸叭旯崤铱瞎耍沤ヅ时死滞痢!敝P晕肮耪呷甏蟊龋窕蛴谑轻恪薄T凇吨芾褡ⅰ分兴浴按蟊取钡慕馐褪牵骸拔绞固煜赂蛟拿袷捌洳莆镆病!贝蟊纫匀晡冢夂吞锏亓魅暧泄亍T谌甑闹种补讨校亓Ψ⒒拥淖饔媚暧肽曛涓鞑幌嗤苋宋擞兴鸲杷痔锏叵嘁斓拿啤

  西周以后,农作技术发展,菑、新、畲之制随之消失。春秋或以后的文献中不复有这方面的记载。

  (吴荣曾) 
 


    
滋主人丁永不加赋
    滋主人丁永不加赋

  清代康熙朝(1662~1722)对赋役制度的改革措施。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全国的丁数为准,此后溢出之丁不再承担丁役。

  明初徭役由各地官衙按照户丁向民户直接金派,征发实物,课征货币的极少。明中叶以后,各地差役陆续改为雇役,实物征发也改为货币缴纳;徭役正在逐渐转化为赋税。清代继续这种改革,到康熙未年,州县基本上已不再佥派经常性差徭。所征代役银两,称为徭银或丁银,按照人丁征课。但所谓人丁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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