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尊法师佛学论文集-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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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式,又以为佛护亦在名言中许有他生。但自生、他生皆是以有自相为基础的,佛护于名言中是不许有自相,故于名言中也不许他生。反之,正由于清辨在名言中许有自相,故他于名言中也许有他生。这也正是这两派的极大差别之处。
月称论师对于清辨给佛护所出的三种过失,皆作了详细解答,并说明了真正的中观师是不应该许“自续因”的。解答第一个过失时,说佛护论师破自生时,不采用自续因喻并没有过失,以破自生时,不用自续因喻,仅给对方指出自宗相违过,也就足以破除对方的妄执,非绝对须用自续因喻故。假若对方已经了知自己所计自生的过失而犹坚执不舍自己的妄执,那么你纵采用自续因喻,也是不能使其弃舍自生妄执的。在龙树菩萨的“中观论”中破除对方的妄执时,皆是直出对方妄执的过失而破,并不用因明三支方式,岂能便说龙树的“中观论”全无破除妄执的作用呢?假如认为,必须用因明的比量方式才算圆满,则佛护论师的那几句话中,已经有足够破自生的他比量方式。例如前说的:
诸法已有自体,若复更生,则成无用。实已具备组织因明他比量的文义。其量式为:
芽已成就,不应复从种生;
已有体故;
如已显芽。
这里即以“已有体”为因,以他所计“已显的果法”为喻,而用以成立他所计“已成就自体的果法,不应更从因生”之宗。故佛护的解释,显然没有“不说因喻”的过失。
又佛护论师也没有“未除他难”的过失。因为佛护论师并不许有自相的宗因喻,数论派对许有自相的宗因喻出过,佛护论师没有解答的必要故。若就义理来说:佛护论师对于数论派所提出的反难,已经作了解答。即上面所举的他比量中,以他宗所许“已显的果法,不再显者”为喻,以他所计“已有体性犹未显的果法”为宗的有法,以破彼法之“再生”为宗的后陈法。合起来,破他所计“已有体性不显果法之复生”,即是所立宗。这对于僧佉人所说的“若约果体为自,说不自生,即犯相符极成过;若约因体为主?说不自主,则犯与义相违之过”;也就是已经以论敌所计因体为有法而出其相违之过了。
又佛护论师破自生文,也没有必备许“宗返”义(即清辨说的“此破显示颠倒成就过”)的过失。因为破自生时,其它比量中宗返之义(如言陈上正面为“不自生”,其反面即是“自生”如正面为“无用、无穷”,其反面即是“有用、有穷”,余可例知),“复生而有用和有穷”,是数论派所自许。佛护论师并不许“已有体性的东西复生而有用的和穷”,故宗返之义,也唯属数论派自己所许,与佛护无关。
若清辨所说“生应无用、无穷”的返义为“生有用和有穷”应是佛护所许,则佛护应许“他生、有用、有穷”,那就违背自宗了。这是对于佛护论师的误解。所以月称说:“其宗返之义,也唯属于他派,非属我等,以自无宗故。”
但应注意,这只是说前破自生时宗之反义而与自己立论无关,不是说一切破他宗时的返义,自宗皆不许。如对计芽有由自体所成之自性者,破云,“芽应不依种生,以由自体有故”,此宗因相反的“依种生故”之因,成立“芽无由自体成就之自性”之宗,则亦是中观宗自己所许也。
又应注意到佛护破自生时的宗义,是在说“复生,应无用和无穷”;不在说“生便应无用和无穷”。故彼宗法相返之义,是“复生,有义和有穷”,这只属于数论派的主张,为佛护本人所不许,何得以应许彼义为理由,说佛护违背自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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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来已略叙述了这个问题发生的过程,现在进而谈一谈中观师不应许“自续因”的道理。
中观宗虽然有许多破他宗义的“他比量”,和成立自宗义的“自比量”,以及量式中的“能立因”、“所立宗”等,皆不许是“有自相”的,所以不是“自续因”。这在《入中论》中说的很多。龙树菩萨的《回诤论释》亦说,“虽无自性,然能成立所立”;论文亦说,“若谁能有空,彼一切得成”(旧译,“若人信于空,彼人信一切”),又说“若我有少宗,我则有彼过”(旧译,“若我宗有者,我则是有过”)。提婆菩萨的《四百论》亦说,“有无及二俱,若谁无是宗,虽长时于彼,不能说过失”(奘译,“有非有俱非,诸宗皆寂灭,于中欲兴难,华竟不能申”)。由此可知,不许有自性的能立、能破,实是龙树和提婆的本意。佛护和月称,即本此意而著论,说明中观师不应许有自相的“自续因”等。
月称论师在说明中观师不应许自续因的理由时,先就清辨论师的主张加以驳斥,而显示出“自续派”的宗因,皆是不合中观宗义的。如清辨论师《般若灯论》中解释“诸法不自生”句时云:
此方便语(即量式):第一义中诸内入等,无自起义,世所不行;以有故;譬如思。
月称破云:你在破自生时,加胜义简别(第一义中),是很不合道理的。若就你自宗来说,就在世俗义中也不许有自生义,何必要说“第一义中诸内入等无自起义”呢。若说是就敌者加的,也不合道理;敌者的妄执自生,无论胜义和世俗,俱应破除。难道他计“世俗中有自生”,你便不破吗。若说是就世间常人的意思而加的,也不合道理;世间常人,只说“从因生果”,并不计是自生或他生等,不须破故。这是就“第一义中”一句后除法的简别语而破。倘若转计指的是前陈有法(诸内入等)的简别语者,那么你破自生的因明量式中,为是用“胜义眼等”为有法呢?还是用“世俗眼等”为有法呢?还是用都无彼二种简别之眼等内处为有法呢?你若说是用“胜义眼等”为前陈有法者,则这种有法,在你自宗不极成,因为你自宗不许有胜义眼等,你自许胜义无眼等故(凡是中观宗皆不许有胜义眼)。若说是用“世俗眼等”为有法者,也不应道理,“世俗眼等”在敌者(数论派)不极成,因为数论派计眼等为胜义有敌,而你那“第一义中”一语便成了废词。若说是用都无二种简别之“眼等内处”为有法者,也不合道理;以既非你所主张的不颠倒心所得的眼等体性,又非数论派诸颠倒心所得的眼等体性,这样的“眼等内处”毕竟不可安立为有故,也是你同数论派──立敌两俱不极成。
清辨对此救云:如佛弟子对胜论师,立“声无常”时,若以大种所声为有法,则在胜论师不极成(犯有法不极成之宗过);若以虚空的德声(胜论六句中的德句摄)为有法,则在佛弟子不极成;故在立彼宗时,都不加任何简别,而以总声为有法,佛弟子和胜论师二者共许为有,不犯过失。今我对数论派破“眼等自生”时,也都不加胜义或世俗的简别,只取总的眼等为有法,便没有“有法不极成”的过失了。
月称破云:你所举的成例,与中观师对数论派的破眼等自在,实不相同。因为佛弟子对胜论师立“声无常”时,约各别教义的声为有法虽得不到极成的有法声,然佛弟子与胜论派都有由量所安立的声,故可求得极成有法。今你与数论的立论,是不许有自相的中观师与计有自相的异论,如果在立“眼等不自生”时却离开有自相与无自相而不谈,或离开错乱心所得与不错乱心所得而不谈,则更没有眼等的体性可立为极成有法。故你所举的成例与此处的宗法不相同。由此可知中观师对其他各派不论是立或是破,绝不容许有“自续”的所立宗。这也应该说是一种原则性的问题。
从上推证清辨论师所主张的“自续所立宗”既不能成立,则他所主张的“自续的能立因”也就不能成立了。因为清辨论师所举的因,也都是以“有自相”为基础的。中观师乃至于名言中也不应许“有自相”,这是中观宗基本宗义所在,前面曾重点地说过,不再重复。
如中观师对实事师(唯识宗以下各派,凡主张诸法有实体的,统称之为实事师)成立“芽无自性”的时候,这“芽”一词,虽是比量式中的有法,但不是“自续因所依的有法”。因为这时若寻求前陈“芽”(因之所依)是怎样有的,与后陈所破的“自性”,有没有各别不同的义理存在呢?在实事师的思想上是感觉不到有什么不同的。因为他们认为“芽之为有,就是由于有自性”,若没有自性,也就没有芽了。但在中观师看来,则有极大的区别,即“芽之为有,是由缘起故有”,但因缘所生的东西,就绝对不会有自性。故“有自性”与“芽之有”,是两回事。
中观师在出因时说:“是缘起故”。这缘起法之有,在实事师看来也是“有自性”的,他们以“有自性的缘起”为因而来成立“芽为无自性”,这是说不通的。故中观师在未成立“芽无自性”之前,先须成立:“缘起是无自性。”成立的方法是要显示出:依仗因缘才能生起的缘起与有自性绝不相容;否则,犯相违过失。因为有自性则不须依赖因缘;既依赖因缘才能生起,便没有独立的自性。“缘起无自性”的这一主要问题,是贯彻在中观论全文的精神。假若对方能了解到这一主要问题,则其它的问题皆可迎刃而解了。
这个比量式中的“芽”,是“缘起”因的所依有法。缘起是芽的属性,芽是缘起而有的(在因三相中的遍是宗法性)。这是中观师与实事师二者现量所成立的。认识到“缘起”因与后陈“无自性”的关系,则更须知道“缘起”和“有自性”的相违性,也更须知道“有自性”和“无自性”是绝对相违的。由这三种认识为先导,才能遣除敌者对“芽是否有自性”的犹豫,从而起肯定“芽定无自性”的比量智。这样就达到了立量的目的。但这里面所有的“有法”、“因”,皆不是以有自性为基础,故不成为“自续因”。又如中观师(应成派)内部,对于某种道理的名义,借用比量方式,引生比量智时,虽有立敌共许之有法等,然也不成其为自续。因为立者和敌者皆不许于所取义自相有不迷乱之量故。此许因三相,皆是由假名安立故。
由于这个问题,也牵涉到中观宗如何安立现量、比量等。这些问题,不是三言两语所能辨别清楚的,暂时搁置不说了。这里所已谈到的问题,也只是提纲挈领而极概括的叙述一些,要想详细了解,可看宗喀巴大师所著的《辨了不了义论》(卷四、五)、《菩提道次第广论》(卷二十一)和《中观论大疏》等。
(原载《现代佛教》1959年第八期)
17。 中观宗“不许自证分”的问题
──佛护、月称的中观宗讲座之五
“自证分”,是说能缘境的内识,不但能缘境而且着重地指出还能够缘自体。这能缘自体的作用,就是由“自”己来“证”明(了知)自己的存在,所以名“自证”;他是内识本身的东西,所以叫“自证分”。
主张有自证分的宗派很多,但是主张所取分(相分)、能取分(见分)、自证分同是以一心为体的,那就是唯识宗的思想了。
在“成唯识论”里,叙述安慧、难陀、陈那、护法四大论师的不同主张,因之称他们为一分家、二分家、三分家和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