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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法+称+因+明+"+三+因+说+"+的+探+讨-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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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 已 由 近 人 沈 剑 英 翻 出 , 载 于 他 所 著 的 《 因 明 学 研 究 》 的 “ 附 录 ” 中 。 

    (3) “ 因 明 ” 古 、 今 之 分 , 始 于 窥 基 《 因 明 入 正 理 论 疏 》 , 疏 中 处 处 论 及 之 ( 《 大 正 藏 》 卷 四 四 ) 。 近 人 熊 十 力 著 《 因 明 大 疏 删 注 》 , 吕 澄 著 《 因 明 纲 要 》 , 都 依 窥 基 之 说 , 于 是 有 “ 古 因 明 ” 与 “ 今 因 明 ” 的 区 别 。 如 《 因 明 纲 要 · 章 一 引 论 》 中 “ 古 今 异 说 ” 所 云 : 

    “ 《 阿 含 》 、 《 毗 昙 》 皆 有 四 答 、 十 四 不 记 、 堕 负 等 言 , 是 为 内 说 论 法 权 舆 。 大 乘 初 兴 , 盛 破 外 小 , 《 中 观 》 诸 论 , 法 式 稍 详 。 慈 氏 师 弟 , 爰 及 世 亲 , 复 摈 恶 空 , 范 规 乃 具 。 至 于 陈 那 改 作 , 天 主 阐 扬 , 遂 能 融 洽 外 言 , 成 一 家 说 。 然 后 护 法 、 清 辨 妙 娴 立 破 , 法 称 、 慧 护 重 显 幽 微 , 斯 学 光 明 , 于 焉 为 极 。 而 其 源 久 流 长 , 变 不 一 变 , 古 今 轨 辙 , 大 较 条 然 。 通 途 故 谓 断 自 陈 那 : 前 属 古 师 , 后 成 新 说 。 古 者 或 徒 有 法 而 说 不 详 , 或 兼 有 说 而 理 未 尽 。 新 者 理 法 具 精 , 立 论 大 备 。 此 举 五 分 、 三 支 , 宗 能 所 立 , 可 见 异 式 。 … … ” 

    (4) 见 (3) 所 引 《 因 明 纲 要 》 文 字 。 

    (5) 见 《 大 正 藏 》 卷 五 四 、 页 二 二 九 。 

    (6) 依 西 藏 布 顿 所 撰 、 郭 和 卿 所 译 的 《 佛 教 史 大 宝 藏 论 》 ( 亦 名 《 布 顿 佛 教 史 》 ) 列 举 法 称 的 “ 因 明 ” 著 作 , 共 有 七 篇 , 分 列 如 下 : 

    1  《 量 释 论 颂 》 ( 亦 名 《 量 评 释 论 》 、 《 释 量 论 》 ) ; 
    2  《 量 决 定 论 》 ; 
    3  《 正 理 一 滴 论 》 ( 亦 名 《 正 理 方 隅 》 、 《 正 理 蔢 论 》 ) ; 
    4  《 因 论 一 滴 论 》 ; 
    5  《 观 相 属 论 》 ; 
    6  《 成 他 相 续 论 》 ; 
    7  《 诤 辨 正 理 论 》 ( 见 该 书 页 二 九 三 ) 。 

    (7) 吕 澄 译 出 《 集 量 论 释 略 抄 》 , 刊 于 《 内 学 》 第 四 辑 。 法 尊 译 出 《 集 量 论 略 解 》 , 于 一 九 八 二 年 , 由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出 版 。 

    (8) 《 正 理 滴 论 》 及 其 释 文 的 梵 文 原 典 见 于 : 

    a。 Peter Peterson: Ny ā yabindutika of Dharmottaracharya。
    (Bibliotheca India w。 128; NO。 1507。)

    b。 F。I。Stcherbatsky: Ny ā yabindu
    (Bibliotheca Buddhica。 NO。9。)

   它 的 藏 文 译 本 见 : 

    F。I。Stcherbatsky: Ny ā yabindu。
    (Bibliotheca NO。8)

    (9) 见 陈 那 《 集 量 论 释 》 , 《 内 学 》 第 四 辑 、 页 六 , 吕 澄 释 文 。 

    (10) 还 有 其 他 很 多 相 同 处 , 如 “ 即 智 名 果 ” ( 按 : 知 识 是 不 能 离 开 主 观 的 认 知 的 心 识 而 独 立 存 在 的 ) , 便 是 另 一 显 著 的 相 同 处 , 兹 不 赘 。 

    (11) 陈 那 改 变 “ 古 因 明 ” 的 “ 五 支 ” 作 为 “ 三 支 ” 。 “ 三 支 ” 就 是 “ 宗 支 ” ( 即 是 “ 为 自 比 量 ” 所 获 至 的 结 论 , 或 是 “ 为 他 比 量 ” 提 出 的 主 张 ) 、 “ 因 支 ” 和 “ 喻 支 ” ( 即 是 支 持 证 成 “ 宗 支 ” 的 理 论 及 事 例 依 据 ) 。 今 试 举 例 如 下 : 

   宗 : 此 山 有 火 , 
   因 : 以 有 烟 故 。 
   喻 : ( 同 喻 ) 若 彼 有 烟 , 见 彼 有 火 , 如 灶 。 
    ( 异 喻 ) 若 彼 无 火 , 见 彼 无 烟 , 如 水 。 

   由 于 正 确 有 效 的 “ 因 ” , 必 须 符 合 “ 因 明 ” 对 “ 因 ” 所 要 求 的 三 个 准 则 , 名 为 “ 因 三 相 ” , 即 “ 遍 是 宗 法 性 ” 、 “ 同 品 定 有 性 ” 及 “ 异 品 遍 无 性 ” ( 其 详 可 参 考 上 述 熊 十 力 、 吕 澄 及 其 他 有 关 “ 因 明 ” 概 说 的 著 作 ) 。 在 “ 因 支 ” 中 , 已 经 蕴 涵 着 “ 因 三 相 ” , 在 “ 喻 支 ” 中 , 则 把 后 二 相 明 显 地 表 达 出 来 , 而 再 加 上 “ 同 品 ” 与 “ 异 品 ” 的 例 子 。 “ 因 支 ” 既 涵 “ 因 三 相 ” , 而 在 “ 为 自 比 量 ” 中 , 又 没 有 把 “ 因 三 相 ” 明 显 表 示 出 来 的 必 要 , 所 以 法 称 便 认 为 “ 为 自 比 量 ” 略 出 “ 喻 支 ” , 实 属 无 妨 。 如 : 

   宗 : 此 山 有 火 。 
   因 : 以 有 烟 故 。 

   至 于 “ 为 他 比 量 ” , 则 必 须 明 确 把 “ 因 三 相 ” 显 示 出 来 。 “ 喻 支 ” 已 具 备 显 示 后 二 相 的 职 能 , “ 因 支 ” 则 具 备 显 示 第 一 相 的 职 能 。 能 证 成 “ 宗 ” 的 “ 三 相 因 ” 既 已 明 确 清 晰 地 显 示 出 来 , 则 立 者 的 主 张 ( “ 宗 支 ” ) 便 不 必 再 表 , 而 被 开 悟 的 对 方 若 智 慧 具 足 , 当 能 开 悟 , 于 是 “ 宗 支 ” 无 须 再 赘 , 故 法 称 认 为 悟 他 的 “ 为 他 比 量 ” 可 以 略 去 “ 宗 支 ” , 而 “ 喻 支 ” 可 以 “ 同 法 式 ” 表 达 , 亦 可 用 “ 异 法 式 ” 表 达 , 而 不 必 如 “ 陈 那 因 明 三 支 比 量 ” 中 的 运 用 “ 同 喻 ” 及 “ 异 喻 ” 两 式 同 时 表 达 出 来 。 略 宗 的 “ 同 法 式 ” , 如 : 

   喻 : 若 彼 有 烟 , 见 彼 有 火 , 如 灶 。 ( 亦 名 “ 同 法 喻 ” )
    因 : 此 山 有 烟 。 

   从 上 “ 喻 ” 与 “ 因 ” , 对 方 自 可 悟 出 “ 此 山 有 火 ” 的 “ 宗 ” 来 。 至 于 “ 异 法 式 ” , 如 : 

   喻 : 若 彼 无 火 , 见 彼 无 烟 , 如 水 。 ( 亦 名 “ 异 法 喻 ” )
    因 : 此 山 有 烟 。 

   依 上 “ 喻 ” 、 “ 因 ” 二 支 , 对 方 亦 自 能 悟 出 “ 此 山 有 火 ” , “ 宗 支 ” 不 必 重 赘 。 

    (12) 有 关 “ 相 违 决 定 ” 因 过 的 问 题 , 可 参 考 拙 文 《 因 明 “ 相 违 决 定 ” 的 批 判 》 , 刊 于 《 法 相 学 会 集 刊 第 二 辑 》 。 有 关 “ 不 共 不 定 ” 的 问 题 , 可 参 考 霍 韬 晦 的 《 佛 家 逻 辑 研 究 》 中 “ 附 录 一 ” 。 

    (13) “ 佛 家 因 明 ” 对 知 识 分 类 , 古 师 、 今 师 , 主 张 各 异 , 或 “ 五 量 ” ( 按 “ 量 ” 即 知 识 义 ) , 或 “ 四 量 ” , 或 “ 三 量 ” , 或 “ 二 量 ” 。 经 数 百 年 的 探 究 , 终 以 陈 那 的 “ 现 量 ” 与 “ 比 量 ” 为 定 论 , 见 本 文 的 “ 引 论 ” 所 述 。 

    (14) 见 王 森 译 法 称 著 的 《 正 理 滴 论 》 , 《 世 界 宗 教 研 究 》 一 九 八 二 年 第 一 期 。 

    (15) 见 注 (11)

    (16) 若 用 “ 为 他 比 量 ” 的 “ 同 法 式 ” , 亦 可 作 : 

   喻 : 若 见 瓶 的 一 切 因 缘 悉 皆 已 具 足 而 瓶 相 仍 不 可 得 见 者 , 则 此 处 无 瓶 , 如 过 往 的 某 种 情 况 。
    因 : 今 见 瓶 的 一 切 因 缘 悉 皆 已 具 足 , 而 瓶 相 仍 不 可 得 见 。 
    ( 宗 : 故 此 处 无 瓶 。 )( 本 支 可 略 )

   又 有 关 “ 不 可 得 因 ” 的 理 论 , 可 进 一 步 参 考 法 上 《 正 理 滴 论 释 》 (22。10 、 22。12 、 22。13) , 见 Scherbatsky : Buddhist Logic; Vol。II; P。62 — 63 。 

   又 法 称 把 “ 不 可 得 因 ” , 再 分 为 十 一 小 类 : 

    1  自 体 不 可 得 因 ; 
    2  果 不 可 得 因 ; 
    3  能 遍 不 可 得 因 ; 
    4  相 违 自 性 可 得 因 ; 
    5  相 违 果 性 可 得 因 ; 
    6  相 违 所 遍 可 得 因 ; 
    7  果 相 违 法 可 得 因 ; 
    8  能 遍 相 违 法 可 得 因 ; 
    9  因 不 可 得 因 ; 
    10  因 相 违 法 可 得 因 ; 
    11  因 相 违 果 法 可 得 因 。 

   其 详 可 参 考 王 森 或 杨 化 群 所 译 的 《 正 理 滴 论 》 , 见 《 世 界 宗 教 研 究 》 一 九 八 二 年 第 一 期 。 亦 可 参 考 Scherbatsky : Buddhist Logic Vol。II P。87 — P。99 。 兹 不 赘 。 

    (17) 法 称 “ 因 三 相 ” 中 的 第 二 相 , 诸 本 颇 有 差 异 , 今 依 Stcherbatsky 所 出 Ny ā yabindhu 而 说 , 彼 云 : “ The three aspects of the mark are (first) ‘ just ’ its presence in the ob ject cognized by inference; (second) its presence only in similar cases; (third) its absolute absence in dissimilar cases is necessary。 ” 见 Stcherbatsky: Buddhis t Logic; VOL II。 P51 — P58。

    (18) 见 注 (17)

    (19) 见 注 (11)

    (20) 见 注 (17) 所 引 Buddhist Logic Vol。II; P68。

    (21) 见 注 (17) 所 引 Buddhist Logic Vol。II; P77。

    (22) 法 称 把 “ 不 可 得 因 ” 再 细 分 为 十 一 类 , 这 便 是 第 一 类 — — “ 自 性 不 可 得 因 ” 。 见 注 (16) 。 法 上 释 文 : “ 此 以 所 知 境 不 可 得 为 例 。 ‘ 此 处 ’ 为 ‘ 宗 ’ 主 词 , ‘ 无 烟 ’ 是 ‘ 宗 ’ 的 宾 词 ( 即 ‘ 所 比 义 ’ , 或 名 ‘ 宗 义 ’ ) , ‘ 不 可 得 ’ 为 ‘ 因 ’ — — 意 谓 ‘ 若 烟 是 有 , 则 必 可 得 见 。 ’ ” 见 Stcherbalsky: Buddhist Logic Vol。II; P。87 。 但 法 上 还 不 能 把 它 所 以 称 为 “ 自 性 不 可 得 ” 的 原 因 交 待 清 楚 。 以 意 推 之 , “ 无 烟 ” 与 “ 不 可 得 见 ” 是 同 指 一 自 体 , 故 名 “ 自 性 不 可 得 因 ” 。 可 是 依 我 们 现 代 知 识 的 理 解 , “ 无 烟 ” 为 因 , 才 可 以 产 生 “ 现 见 因 缘 具 足 , 而 仍 不 得 见 ” 这 种 现 象 的 果 , “ 宗 ” 与 “ 因 ” 是 有 “ 因 果 关 系 ” 的 , 所 以 把 它 归 到 “ 果 性 因 ” 去 。 

    (23) 此 是 “ 不 可 得 因 ” 的 第 三 类 , 名 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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