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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中国百姓看中国-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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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证,那么,嫌疑人自己的口供就成为唯一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了(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不能仅仅靠口供定罪,但口供仍然是重要证据,而已通过口供往往还可以获取其他证据)。我们知道,任何已经发生的事情都是过去时态,许多犯罪者又十分周密地对真相加以掩盖,使得侦查成为极其艰难的任务。还有的犯罪人,只要不是犯罪时被当场抓获,便抱着侥幸心理,能不招则不招,令侦查人员无计可施。有什么办法能够让嫌疑人乖乖地招出犯罪事实呢?
  其实,方法很简单,那就是利用人性中趋利避害的弱点,让他在抗拒不招与为此而会付出更惨重代价之间作出选择。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刑之下,要啥有啥。当一个人被折磨到了“生不如死”的境地时,侦查者所希望的口供便容易得到了。于是,案件告破,办案人员为之欣喜不已。这样说来,过分重视口供的证据法可能会起到鼓励和怂恿刑讯逼供的效果。
  钱钟书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巧妙的说法:“严刑之下,能忍痛者不吐实,不能忍痛者吐不实。”其实,这种说法只对了一半,很多情况下,通过刑讯,的确可以使某些真正的犯罪人由于不能忍痛而吐实。因此,刑讯逼供之所以必须加以摈弃的合理依据,并不在于它对案件的调查不能提供帮助,而在于它破坏了民主制度下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即政府不仅应当追诉和惩罚犯罪,以保障和平的社会秩序,而且追诉和惩罚犯罪的过程也必须合乎法律。如果以违法的方式行使权力,那么便是在既有的罪恶之上增添了新的罪恶,并且与任何个人的犯罪相比,行使政府权力者的犯罪都是一种更加严重的犯罪。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追诉犯罪,即使在某些案件的侦破方面卓有成效,然而与政府人员犯罪所带来的负效应比起来,恐怕只能算是“赢了描儿赔了牛”。
  不仅如此,法律明文规定的禁令不能得到有效的遵循,“不打如何肯招”式的审讯哲学的流行,更表明我们这个社会中人的尊严经常受到侵犯的可怕事实,表明人道主义精神在我们这里的匮乏。一个人,即使是触犯了刑律的人,他的人格和尊严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如果一个被带到“局子”里的人,总是难免劈头盖脸的“一百杀威棒”,接着便是如湖北郧县公安局的警察们所做的那样,让嫌疑人戴“大背铐”,“用木棒打,用脚踢”,“拽头发、打耳光、敲鼻梁”,“长达30小时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喝水”,如此对自己的同类肆虐,刑讯者的心灵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按照孟子的说法,没有恻隐之心者便与禽兽不远了,可是你几时见过虎豹豺狼对待它们的同类像郧县的警察们对待张明波这般凶残?
  
  “特事特办”
  刘洪波
  特事特办,总是不错的。比如某市出台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费用,由加害人承担;就有人问,假使谁落到江里,有人去救没救起来,还搭上一条命,力p害人到哪里找?留下“没有加害人”这个缺口,弄规定的水平使人不敢恭维。但这种情况无疑应称为“特事”,那么“特办”一下,使牺牲者的家庭得到些许安慰,没有谁说不正当。
  正因为“特事特办”无人可以非议,生活中就有了这样的情形,许多本来不“特”的事情也以“特事”的名目来“特办”了。比如有的单位,一年到头按部就班,平时松松垮垮,到了年终才记起要筹划下一年的工作,于是马上写规划、定措施、换岗位,一派手忙脚乱、人心惶急,连讨论商量的时间都没有,只好霸王硬上弓,把人像扒拉萝卜一样弄来弄去,领导还有说法,“这叫特事特办,要立即到位,要无条件服从”。
  一个人假如没有什么突然变故,就会有正常的生活节奏;一个单位假如没有意外情况,也应有正常的运行规律。如果说以上情况也叫作“特事”,那我简直就看不出还有什么事情不能“特”起来,我也不知道还有什么事比如此“特事特办”更省心。
  还有一种“特事特办”,是“不省人事”的表现。所谓“人无完人”,直接地理解是谁都会有缺点,间接理解就是人总会有优点。直接加间接地理解,可以活用如下:“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想擢拔你,找你的优点不难;想“挂起”你,找你的缺点容易。假如一个人大得上司欢心,将要被擢拔任用,总是会有一些道理的。
  可是竟也有这样的时候,硬要擢拔一个人,优点虽然不少,其业绩却似乎还不足以服人(现在毕竟是要讲业绩了),于是要“特事特办”了。让这人“下派锻炼”,到富裕村抓抓“小康示范点”,业绩必定是不错的;或者弄来一个大项目让他干,那么立草创之功、开拓新局面更是轻而易举。于是修成了正果,委任也就顺理成章了。必然有人要问,这些事情谁做不了呢,单单要他去做,这不是明摆着就要让他风光吗?谁有这疑问,谁就是榆木脑筋。事情是不难,想没有业绩不容易,但这个人是我们已经看准了的“培养对象”,让他创业绩,正是“特事特办”嘛。
  “特事特办”用在这里,实在是名不副实。要擢拔一个人,于是为他铺坦荡的进身之阶,算是真正的以“人”为本了,分明与“事”无关,属于“特人特办”。把这叫做“特事特办”,真是“不省人事”使然么?我看并非如此,“因人设事”,名声不好,所以虽然为的是“人”,却必得挂了“事”的名号才像样子,正如“一言堂”这东西名声不好,要搞也只好委曲在“加强领导”的名义之下。
  如今许多不正常的事情都可以打正当的旗号,“特事特办”是其一。东汉初,和帝新立,后成窦宪害怕朝权旁落,遣人刺杀都乡侯刘畅,事后请求以伐匈奴自赎。朝臣都上书,以为匈奴早已不犯边境,不必劳师远击。然而皇帝和太后都觉得兴兵正是让窦宪免罪而且立功的机会,于是“书连上辄寝”,使汉和帝落下“以一人之计,弃命”的话柄,问题就在于那时没有“特事特办”的腰。
  有了“特事特办”的说辞,“急时抱佛脚”和“以一人之计弃万人之命”之类的评论就可以寿终正寝了,从此好像再没有什么事情是不正常的。
  
  贪官为何不臭
  李云青
  事例——萧山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莫妙荣,1994年,因受贿24万元,被判无期徒刑,人狱后,头一个月,前去探狱的达25人次,不到一年,近200人次,送钱送物的人络绎不绝。监管人员说:“这种情况超乎寻常。人们不解:贪官为何不臭?
  思考——
  党政企部门有很多官,如果都能各司其职,都给人民办事,国家机器运转正常,人民安居乐业,官员犯不了法,也下不了狱。
  问题是,有些官,如果人民不给钱物,就不给人民办事。起初还把它视为官场怪现状,久了,又看不到根本好转的时日,这就自我否定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就自我认定了“一手交钱,一手服务”的买办服务。于是,贪官滋生,钱途大有作为。
  但,中国毕竟是向法制社会踱步的国度,贪官岂能全部逍遥法外,于是,一批批人换了种生活方式,进了班房。
  须知,贪官落狱,同盟军没一勺烩,贪官在狱中臭了,在同盟军中还是香饽饽,贪官孤立于狱中,狱外还有躁动的声援大军,只要贪官不死,其人情网、势力网就依然存在。杭州大学教授、社会学家徐敏有如下描绘——在腐败这个主流社会之外的圈子中,人际关系实际上已带着“黑”色彩,在滋生腐败的政治、经济领域中,已经有着类似黑社会般的人情网,官商结合,权钱交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样,这种人情网上也会结出表象上同所有美好的感情一样的“道义之花”:患难之交,乃至生死之约——如此情形,贪官怎会臭?
  贪官不臭,是因为没有使其臭的法制社会心态:有的因其官位显赫,不忍使其臭;有的因其潜能巨大,不敢使其臭;有的因其利害联姻,不能使其奥;有的因其关系暧昧,不宜使其臭当贪官的余权,还足以威慑情、理、法正常运转的时候;当贪官的余财,还可以左右狱外人际关系的时候;当贪官的余势,还能够有朝一日由“虫”变“龙”的时候除其臭,谈何容易!
  应当勇于正视:贪官不臭,早在官场中潜滋暗长,早在世俗中默认苟同。不堵死“钱可通官”“官可通钱”的“官钱互通的高速公路”,狱中贪官岂但不臭,迈步刑场,也底气十足,他们仍寄希望于遗漏的贪宫兴风作浪。
  
  不“怕”群众
  潘多拉
  近一段时间,不少地方的党政机关加强了接待群众来访、上访的工作,受到了群众的普遍欢迎。例如湖北省黄冈市委、市政府建立了“领导接待日”制度,每月20日至少有一名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市信访办全天挂牌接待群众,并通过新闻媒介公布于众,引起了积极的社会反响。有关人士就此发表评论指出:黄冈市领导善待群众的作风表明,共产党没有害怕群众的道理!
  “共产党没害怕群众的道理”,好一句形象、准确的概括!
  不过,在有的地方,在个别领导干部身上,关于共产党“怕”不“怕”群众的问题,却存在着某些不正确的理解,甚至出现了一些十分错误的做法。
  最典型的一种理解是:共产党是执政党,还怕你区区几个小老百姓不成?还有人认为,我是党员,是领导干部,我就代表老百姓,我的话你听也得听,不听也得听,不但我不怕你,我还要你必须怕我,否则还不乱了套!从这种理解出发,某些领导干部或者独断专行作风粗暴,或者旁若无人大搞腐败,或者肆无忌惮以权压人,心目中根本就没有“民意”二字,懒得把社会舆论当回事儿。这大概算是最令人害怕的一种“不怕群众”了。
  另一种情形是“怕群众”。在有些领导干部看来,共产党既然是执政党,共产党既然有别于普通群众,那么必然和群众存在着利益冲突,所以最安全、最可靠的办法就是避开群众、远离群众,以免被群众盯上、跟上,被白白分去一杯羹。他们习惯于在自己和群众之间筑起一堵高墙,这样自己便可以清静快活而无人知晓,就是有老百姓硬着头皮求上门来,也会被他们用各种成文不成文的“制度”或规矩拒之门外。事实上,即便领导干部自身清正廉洁,但如果怕群众“找麻烦”,不敢和群众直接打交道,他的领导权威也会因此而大打折扣。
  此外还有一种较特殊的“怕群众”。现在一些地方的邪恶势力有所抬头,给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害,作为负有保一方平安责任的地方党政机构,由于长期疏于治理、渎职、怠政,没能将邪恶铲除于萌芽状态,致使其潜滋暗长,不可收拾。邪恶势力当然不能代表群众,但他们往往从群众中异化而来,往往会使群众背上“刁民”的罪名。一个地方的为政者如果害怕群众,害怕“刁民”,先入为主地认为他们不好管理,甚至根本就不敢管理,不但会在老百姓中丧失威信,而且还将助长邪恶之徒的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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