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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中国百姓看中国-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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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订它一个月,我们单位订的最多,一口气3000份,最少的公安局也订了500份。《××日报》当月发行量当即创下历史最高记录。订了2000份的土地局局长来找我们行长共商大计,决定实行“强强联合”,填选票时各自把双方单位都选为“最好”。
  行长仍不放心,命令我们下到分管企业,把他们的报纸全收上来。我们办公室也领了500份的任务。我赶紧去找“酒友”——化肥厂厂长,厂长苦着脸说:“你是第四个来要报纸的,这次参评单位不是金融、保险,就是公检法,哪一个我也得罪不起呀!这样吧,你们银行给我们贷了二千多万,要我还钱我也没办法,厂里就300份报纸,给你们100份吧!”我说:“行!你先给批个条子,到时我直接去邮局领,省得夜长梦多。丫长便给我批了条子,签上字,盖了公章。到了刊登选票那天,我带上一部车,手里攥着一大把条子到邮局发行部去拿报纸,谁知那里已经有不少人了,手里都抓着条子,看到我来,大家都会心一笑。听邮局的人说,那天报摊上的《××日报》被抢购一空,四毛钱的报纸最高卖到两块钱,而且许多居民买到手的报纸都给开了“天窗”。
  报纸拉回办公室,十几个人连夜填选票,名字都是自己瞎编,连写两天两夜,选票填满寄走,行长总算松了口气,给我们每人发了两百块的加班费。
  没想才过两天,行长说我们的话儿白干了。原来不知哪位仁兄把这事捅到省里,曝光了,主办单位赶紧通知说选票只作参考,主要还是由行风监督员来评定。行长吩咐说:“你赶紧去置办三四十份纪念品,每份不要少于两百块,再去安排五桌酒席,档次尽量高点,晚上请行风监督员来指导指导。”
  月底,评议结果出来了,我们单位排名第二,行长挺满意。最满意的还是收废纸的老王,他花了两天才把办公室堆得像山一样的报纸清理完,乐得他说一个月不用干活了。现在,老王还经常窜到我办公室,向我打听什么时候再搞评议。
  
  腐败分子
  胡马(广东东莞)
  我大哥新近成了腐败分子。
  我大哥是山村的一介村夫,人不到五十岁,看起来比六十岁还苍老:头发花白零乱、眼睛黯然无神,皮肤死黑灰暗,人还佝偻不堪,整个样子比严霜后的茄子好不了多少。就这样一个人竟成了腐败分子,这与我们平时新闻媒体上看到的官高权重的腐败分子差别太大了。
  事情还得从前年说起。那时不知哪位领导指示著有关部门在我们那里修一条一级公路。我大哥虽然小学没有毕业就握锄把修理地球,但他还是懂得搞工程能赚钱这一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于是他果断决策,不顾婆娘儿女的坚决反对,把一半的家产——一头耕牛卖了去送礼。先给当村支部书记的表弟送小礼。然后和表弟一起给经营工程的头头们送大礼,一头牛送完了,我大哥终于获得了承包一公里工程土石方的合同。他怀揣着这一纸合同就像抱着十世单传的婴儿。走了一辈子背运,这回也应该活个人样子,我大哥逢人便说。仿佛他住的破败土瓦屋已经换成了窗明几净的楼房。
  合同有了,可没有钱,于是我大哥以兄弟的名义从我这儿弄去了六千元,以乡里乡亲的名义从邻居那儿借了高息的五千块,接着托熟人,买了一辆快要报废的东风牌汽车,然后就吆喝上几个本家子侄,呼啦啦地开了张。那真是叫人累死又笑活的大半年啊,种了快一辈子田,都没有那么累过,可心里甜啊,连刚娶媳妇也没有那么甜过,我大哥在电话中对我这么说。一年过去了,那段路通过了验收,我大哥手头就有了活生生的三万多块钱,他又将那辆为他建了大功的几乎还能响的东风牌汽车以差不多原价的百分之八十卖了出去。这下子我大哥手头就有了四万多块钱,成了我们村民小组的首富。
  既然是首富,就应该有个首富的样子,我大哥决定建一座当地最出众的房子。不过我大哥悦,太累了,休息半年再建。在这半年的间隙里,我大哥又和村里的人玩起了麻将、牌九和扑克。以前他玩这些,几毛钱一注的他都“跳伞”(赖帐不给),现在几块钱甚至十块钱一注他都利利索索地开帐。村里人感叹说:人是铁钱是钢,现在马老大真成了牌场上的硬角。我大哥听了这话心里受用得很,好比三伏天吃了冰镇西瓜。
  就在我大哥踌躇满志备好了料准备建当地最好的楼房时,那条刚通车不久的一级公路因经不起汽车们的辗压和山洪的冲击塌了方。马上就来了调查组,结论是这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和腐败工程。工程指挥部的很多人进去了,我表弟和大哥也进去了。又半年过去也就是前不久,进去的人都出来了,是党员的开除了党籍,是官的撤有官,只有我大哥什么都不是,于是只好长驻在里面,成了腐败分子。我大嫂从千里之外又给我打电话,要我弄个万儿八千的好救大哥出“号子”。大娘说:你大哥现在比七十多岁的人还老。
  
  因祸得福
  吴文平(山西太原)
  县委王副书记又成了当地的大能人和大名人了!
  前年全地区掀起反腐败新高潮时,纪检和检察机关联手出击,只五个回合,就把王副书记打“趴”下了:贪污受贿乱搞女人,先是“二规”,后是逮捕。
  但高潮一过,王副书记又从看守所里放了出来,走在了城关的朝阳街上。丢了党票削了官的王副书记,在旧上级、旧部下,旧关系和旧相好的全力相助下,承包了亏损严重的县政府招待所。王副书记很擅经营之道,只二个月时间,就遏制住了招待所的亏损势头,到了第五个月,净赚三十一二万八千块!
  一次酒后吐真言,王副书记说出了扭亏增盈的秘密:当县委副书记十二年,在外吃喝玩乐没花自己一分钱,还拿补助费哩!当官的“套路”,我全摸透了!招待所要发财,赚老百姓的钱是不行的,主要靠赚当官的钱和公家的钱!
  于是,不但各种会议开到了王副书记的招待所,一些机关部门也把办公室搬了进来,诸如“扫毒办”、“严打办”、“扶贫办”、“引资办”、“打狗办”、“扫黄打非办”,“选飞办(选征飞行员办公室)”、“三待办(‘三下乡’接待办公室)”等等。这些办公室的人在招待所都是公吃、公喝、公住的,经费源源不断,所以大家都挺大方,花钱不管账,多少不在乎,可把王副书记给肥透了。
  “我这就是因祸得福呀!若不是他们搞了我一下,我哪有今天的名利双收哩!”王副书记已被醉眼朦胧的说。据最新消息,王副书记已被评为全县“十大优秀企业家”了,有关部门准备为他庆功哩!
  
  公安何以滥用权力
  陈瑞华
  近来,媒介对公安机关滥用权力;问题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连续报道了一系列涉及公安机关刑讯副供、违法取证、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等方面的案例。如果不是仅仅满足于问题的表面现象,人们不禁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本应是社会治安维护者和民众最可信赖者的人民警察,何以会如此滥用权力?
  对于这一问题,不少人十都强调公安人员主观方面的原因,如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权利观念淡漠,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结果轻过程。但是,笔者这里所关注的则是中国目前的司法体制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本应是独立的而互不隶属的“司法机构”,但它们犹如同一条生产线上的三个“操作员”。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前后接力,共同致力于完成惩治犯罪、维护治安的任务。在这一体制下,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拥有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司法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却无从实施有效的司法监督;法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却不具有独立自主的地位。正是这些司法体制上的缺陷,才导致某些公安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首先,在刑事侦查阶段,没有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参与其中,诉讼缺乏必要的司法授权千口司法审查机制。我什]可以看到,在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中,从搜查、扣押,到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都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己执行的。在这里,只有追诉者与被诉者之间赤裸裸的追究关系。承受强制性措施的公民无从提出有效的申诉,而只能像猎物面对猎手一样,任由公安机关处置。刑事侦查活动能否依法进行,完全取决于公安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职业道德。另一方面,作为司法裁判机构,法院无法对追诉活动实施有效的司法审查。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对干公安机关采取的所有强制性侦查措施,法院都无权发布许可的令状;对干公安机关的非法羁押,嫌疑人即使诉诸法院,法院也不会就此举行专门的听审程序。对于公安人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有关司法解释尽管已经确立了排除规则,但法院实际很少使用这一权力。而更多的情况则是法院直接采纳那些具有证明价值的证据,而不论它们是否属于非法所得。
  其次,公民对于自己所遭受的不合理强制性措施,事后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在中国,公安机关既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的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负责惩治犯罪的侦查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它拥有包括行征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等在内的各种强性手段,还可以实施包括罚款在内的各种行政处罚。而在刑事侦查中,公安机关经常将这些行政措施用来作为破案的手段。那么,遭受不公正待遇的嫌疑人往哪里去控告呢?在我国,法院一般不会将这种案件列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实际上,嫌疑人这时只能求助于公安机关或者它的上级机关。但是负有“惩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这一“重大使命”的公安机关,怎么可能主动对自己的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又怎么可能主动纠正对自己的侦查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又怎么可能主动纠正自己或者下级的违法措施呢?嫌疑人这种向追诉者提出申诉的做法不是像“与虎谋皮”一样荒唐吗?!
  第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本身肩负着侦查和公诉职责,难以履行“法律监督”的使命。从理论上看,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一定的司法监督,甚至可以直接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现象,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可以完全独立地办理刑事案件,不受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指挥,甚至完全将检察机关排除于侦查之外,加之检察机关本身又是部分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所有公诉案件的起诉机关,它与案件追诉的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并在很多情况下与公安机关具有共同的职业利益和动机。因此,检察机关根本无从实施有效了“法律监督”。
  由此看来,导致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的主要原因是“公检法三机关”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模式。因此,杜绝这种现象的根本出路,是进行大规模的司法改革,使公安机关的巨大权力受到充分有效的司法控制,从而消除那些容易滋生腐败、纵容枉法者的制度环境。对于一个日益走向民主、法治的国家而言,与其放任少数警察滥施暴力、祸害民众,不如使其权力受到完备的司法制约。笔者相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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