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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2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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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难说有多少人与司马光同样顾虑重重。多数人似乎已经认识到未婚姑娘的命运几乎完全取决于嫁妆,多次讲到姑娘们失去财产后一落千丈的故事。没有嫁妆的孤女——即便出生于官宦家庭——也会被迫沦为妾甚至于做婢女。刘府(约1040—1113以后)记录了一个官员女儿王琼奴的故事,她曾经锦衣玉食,105擅长刺绣而且会作诗。她十几岁时父亲被免职,返家途中父母都过世了。琼奴的兄嫂掌握着大部分家产,因此她的未婚夫拒绝娶她,她现在一文不名。留在她身边的一个老仆最终说服她给一位富官做妾。刘府描写了琼奴此时的惨状,她经常被富官的正室妻子殴打。    
    大概由于没有嫁妆的姑娘终将面临悲惨的结果,宋朝法律为保护孤女免遭贪婪的兄弟、叔伯及其他继承人的侵害制订了保护条款。早在唐代,兄弟分家时如果有未婚的兄弟、姐妹或姑姑,都在分割财产以前给他们留出结婚的费用。未婚男子获得均分的一份,此外还应得到聘财,未婚女子可以得到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做嫁资。这项规定在唐代可能来自于对实际情况的总结,因为那时候男家送的聘金应该超过新娘家的净支出。在宋代,法律条令修改得与社会习俗更接近,所以南宋的判官引用法规判给“在室女”更大份额的家产。基本原则是未婚姑娘应该得到等同于儿子继承的产业的一半,而不像唐代那样,只不过是男人结婚费用的一半。这个公式意味着如果一家人有一个男孩、两个女儿,都不曾结婚,男孩可得到一半家产,女孩各得四分之一。    
    法官们监督着分割一份家产时,他们会列举女得男之半的条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又不那么严谨。比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有一例,一男子去世后留下两个女儿,大的9岁。还有一个遗腹子将做他的继承人。分割财产时判官没有按法律条文判给男孩1/4,每个女孩3/8,而是给每人1/3,并规定女孩子的一份必须用来做嫁妆。即便如此,女孩子得到的仍然很可观。另一个案例,三兄弟共有的财产还没有分开就有一人去世了,留下一个在室女(妻子已逝)。一位官员曾说过女儿应得到她父亲那一份的1/3的家产,但是判官判决时改为一半而不是1/3,因为父亲去世时她尚未结婚,女孩子应继承儿子的一半,此案当事人如果是儿子就可获得父亲财产的全部。此外,法官还把姑娘父亲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她母亲的嫁妆)都判给了她。    
    图表5106    
    已逝母亲田世光(养子,已逝)女仆秋菊女儿女儿已逝父亲田通仕珍珍“寡”妾刘氏儿子田氏田氏    
         
    刘克庄(1187—1269)提供了一段关于孤女财产权的最长的讨论。案例涉及田家(见图表5)。父亲是县府属员,收养了一个儿子。田县丞在妻子去世后,纳刘氏为妾,刘氏生了一儿两女。养子田世光与名为秋菊但未见姓的女仆生了两个女儿以后去世。田县丞的弟弟田通仕希望自己的儿子珍珍做已逝长兄的继承人。因此现在有3个活着的成年人——养子女儿的生母,父亲的妾和父亲的弟弟——每人都想为自己的子女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财产。刘克庄从各种角度讨论了这桩案例,提出了法律以外的各种各样的考虑,比如息讼的需要,解决棘手的年轻姑娘得到多少财产的问题。他指出,如果为长子立继,长子继承的家产就应分成4份,一份给他的继承人,另外3份分给两个孙女(每人获得等同于儿子那一份的3/8的财产,换句话说,祖父全部财产的3/16)。刘克庄还提出已逝官员两个小女儿应得到等同于哥哥一半财产的意见。结果,刘克庄没有把财产划分为3份(1份给两个孙女和长子的继承人;1份给二儿子;1份给两个小女儿),而是把财产一分为二,一半给妾的子女;另一半给妻的子女,现在由养子女儿的生母为代表。前一半当中,儿子得到一半(全部财产1/4),每个女儿得1/4(全部财产的1/8)。另一半财产,1/4给立继子——假设可以找到适当人选——每个孙女得1/4,另外1/4做父亲的丧葬费。寡居的妾掌控可动产。最后的判决并不出于认为这样安排最适当,只因刘克庄希望尽快结束诉讼。虽然有一个亲生儿子,一个潜在的立继孙子,但每个在室女的权力都得到了保护,都得到一块适当的产业做嫁妆。    
    关于嫁妆的法律诉讼显然并不少见,袁采敦促监护人小心谨慎,给女儿嫁妆,“嫁女须随家力”,涉及家族内部孤女的问题时应有法律意识。“孤女有分,近随力厚嫁。合得田产,107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后有所陈诉。”    
    嫁妆并不是已婚妇女从娘家得到财产的惟一渠道。如果她们没有兄弟、未婚姐妹而父母亲去世前又没有立继,出嫁女可以在“户绝”的规定下得到一份财产,份额的多少取决于姐妹的数量。一般说来,即便父母去世后确立了继承人,所有出嫁女仍可共享1/3家产(见第十三章)。如果父母留下遗言,即使有兄弟的女儿也可继承遗产。例如。女儿出嫁后,家产大幅度增多,双亲会感到女儿从嫁妆那里得到的财产不够多。据《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官非常尊重父母希望已婚女儿得到财产的愿望,哪怕有儿子或养子。(“户绝”时未婚女儿财产的讨论见第十三章。)    
    


第六部分:嫁妆嫁妆 4

    妻子对嫁妆的控制    
    给女儿嫁妆通行于很多社会,但是已婚妇女使用和处置嫁妆的权力因地点和时间的不同表现得非常多样化。在文艺复兴时期的佛罗伦萨,丈夫管理妻子的嫁妆,用它们维持日常生活的开支。现代化早期的英国,丈夫掌握嫁妆里的全部现金、家具和其他动产的控制权。近代印度的西北部,新娘的公婆可以把嫁妆里的各种东西分给家里各位成员,只留一小部分给新郎、新娘。在当代希腊,女人的嫁妆里有土地,她们有权终生控制着土地。    
    宋代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还要把女人嫁妆里的产业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它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确实,男人有时候被谴责把田地归于妻子名下,以逃避被当作共财而分掉的可能。一位判官为一对儿子和儿媳辩护,以免公公把儿媳陪嫁的土地充公:108“在法: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妻子的诉求比照丈夫说来是很弱的。法官有时会援引奁田属于夫妻共同管理的条款,但是妻子能否轻易阻止丈夫不再为了双方有争议的目的使用那块地,是很可怀疑的。丈夫侵吞妻子的财产却很容易。《宋史》提到一位返回娘家居住的女子,她的丈夫把她父母给她的财产用光了以后,她只好接受寡嫂的帮助。即便在入赘的婚姻中(见第十三章),法官似乎也并不太注意财产是夫妻哪一方面的。妻子们不能从法庭得到保护是因为她们不具有起诉丈夫的法律身份。丈夫是妻子的法律代言人,或者说,中国的法学家创造性地认为婚姻把夫妻联为一体。《名公书判清明集》里没有一例妻子谴责丈夫未经她同意卖掉她的嫁妆的案件。因此可以说,妻子的财产权没有普遍的法律规定做后盾。即便如此,相反,丈夫的自由仍受到一定限制。曾有一个丈夫控告他想休掉的妻子偷窃了他的财产,法官裁定,妻子把嫁妆收藏起来不算偷窃。    
    妇女在传记资料里经常因为无私地处置嫁妆而受到表扬。比如,11世纪初,出生于富裕官宦家庭的赵氏(1008—1039)与17岁就通过了省试、成为家里第一个当官的某男子结了婚。按照她的传记的记载,当时丈夫家很穷,赵氏为自己有这么多私人财产感到很不舒服,因此把嫁妆悉数捐出,充作家庭公产。上官氏(1095—1178),正如我们在“导言”里看到的,她阻止丈夫借钱赎回亲戚非法卖掉的祖先墓地的打算。她倾囊而出,用全部嫁资赎回祖坟并用余款买下周围的土地,修建了房屋,以便于看守祖坟。据范氏(1143—1222)的传记,她于1160年嫁入田产不到3亩的一户人家,她丈夫家的财产只能维持现在的生活但无法养育子女。当邻居打算卖掉土地时,她迅速卖掉了自己陪嫁的土地然后买下了邻居的地,把地契交给公公。“会邻有求售者,亟鬻所自随只田以买之,纳其券于舅”。张氏(1146—1195)的传记报道她卖掉5亩奁田,以便支付丈夫兄弟丧妻后续娶的费用。    
    写这些传记的学者都不赞成嫁妆完全是妻子的私人财产。他们塑造的妻子都在用全部或一部分嫁资为大家族的目标服务,109如祖先的祭祀和丧葬,或丈夫兄弟姐妹的婚事,从而证明她们是贤“内助”(见第6章)。比如,刘宰(1166—1239)说女人的本性就是吝啬。这样一来,赵悟真女士(1154—1224)就成为例外,因为她不仅把嫁妆和奁田全部交给了丈夫,还从不向他要收支的凭据。    
    女人死后,嫁资一般传给丈夫或子女,但是有些女人明确表达了怎样处置嫁妆的愿望。例如,赵氏(1035—1110)在病榻上对女婿说:“吾奁箧中物皆嫁时资。未尝更置一物以自奉。吾此意亦欲遗诸子孙。”(这意味着不只给她自己生的子嗣)丈夫接受妻子嫁妆时还可能牵连到情感方面的问题,即不能用亡妻的嫁资做她不同意的事。曾有一个男人不得不用妻子留下的钱为她办佛事,因为当他用她的钱买妾时,亡妻就扮成鬼跳出来给他捣乱。    
    嫁妆成为家庭纠纷的原因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司马光相信家庭为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妆并不仅仅在于关心她们的福祉。很多家庭明确打算通过丰厚的陪嫁加强两家之间的联系。然而嫁妆像任何一种财产一样很容易引起纷争,使亲戚变成敌人。男人可能为了女人的嫁妆娶她,然后再把她赶走。有嫁妆的孤女不一定过得好,因为她的监护人——叔叔、姐妹的丈夫或其他亲戚——时不时地表现出不愿意让她们结婚的意思,不愿失去对她们的财产的控制。一位判官在一桩男人掌管叔叔遗产的案子里察觉到这种动机,地产属于他叔叔的女儿和孙女。女儿已经25岁,但无任何谈婚论嫁的迹象,孙女的婚事提起过,但没有任何结果。判官观察到:“今留秀娘于家,诚可以为占田之策。”    
    


第六部分:嫁妆嫁妆 5

    奁田有时只是许诺要给男方,并没有在婚礼前送到丈夫家。这看来至少成为廖万英起诉妻子的叔叔夺走她的奁田一案的疑点。很不幸,叔叔已经把土地交给廖万英妻子的哥哥掌管,已经被卖掉以偿还她哥哥自己的债务。判官承认妻兄错了但没给廖万英提供任何帮助,只不过告诉他真正的男人不应该为了嫁妆结婚,而且他还不应为此事使两个家庭的关系变坏。    
    110带着丰厚嫁妆的姑娘们当然会成为众所欲求的儿媳,各种各样的花招、伎俩都被用来挽留她们。有一件案子涉及再婚父母的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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