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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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寡妇可能在丈夫死后很久才需要养子。陈氏丧夫后有一个小男孩——张颐翁,但不幸在 24 岁时死去。后来她收养了一个被遗弃的 3 岁男孩做继承人(做她的孙子)。这孩子八九岁时,去世多年的丈夫的弟弟打算让自己的儿子代替他。由于她丈夫的弟弟的儿子做她儿子的继承人,辈分不对,法官判决寡妇继续收养她已经养大的孩子。
关于毛氏的案子有3份单独的判词保存下来,她与四兄弟中的老三黄廷吉结婚(见图表 6 )。黄廷吉死于 1234 年,毛氏当时 23 岁。她没生过男孩;两个女儿也没活下来。她发誓不再嫁,第一位法官认为这一点值得尊敬,因为她这么年轻又没有孩子。毛氏没收养侄子,因为丈夫的二哥和四弟当时还没有男孩,而大哥素来与丈夫不甚投合,他死时大哥甚至没来吊唁。此外,大哥的儿子们与她年龄差不多。于是她转而求助于娘家一位女亲戚,收养了女亲戚的二儿子,改名为黄臻。这一切都在公开中进行,两个亲近的兄弟(她显然与他们一起度日)都不反对。事实上,他们为这个男孩请来教书先生,还给他娶了亲。毛氏丈夫的兄弟们都去世后,结果大哥的一个儿子起诉要求做三叔的继子。第一个法官同情他,援引了反对从父系以外收养子的传统观念: 神灵不会喜欢母系养子献上的祭品,无论表面上看起来情形多么相似,但事实上世系的延续已经中断。即使黄臻早在 18 年前已被收养,而且和母亲相处得很好,判官仍希望毛氏从丈夫的 8 个侄子里重新挑选一个继承人,并判定分给这个男孩一半家产。毛氏按判官所言,收养了丈夫二哥的一个儿子,但恰恰因此引起了更多的麻烦。同等并列的两个继承人中那个新养子的生母徐氏把儿子领回去了,并起诉说她的孩子受到虐待。毛氏的案子又一次提到法庭,新判官显然认为前边的判决走得太远,立第二个继承人有点过分。现在由第二个继承人引起纠纷,因此他判决立一个继承人已经足够。第三位判官基本同意第二位的决定,并以制造事端为由判第一个原告杖 80 棍。可以设想,很多与毛氏情况类似的寡妇只能向丈夫的兄弟或侄子让步;毕竟,她们很难想到法官会站在自己一边。
第十一部分:寡居生活寡居生活 3
图表6193
廷珍儿子、儿子、儿子廷新(已逝)徐氏儿子廷吉(已逝)毛氏臻(收养)廷寿
男人有时怀疑寡妇并没把活到结婚以后的每个儿子的传宗接代视为重大问题,这无疑是对的。当一个寡妇有两个或更多的儿子,若有一个已婚儿子死去而没留下子嗣,这时她更愿意看到所有的财产都归于可以指望养她的活着的儿子,而不愿分给与她的关系不可避免地渐趋衰弱的养子养孙。在这样一个案例里,判官谴责寡妇愚昧无知,被贪心的儿子牵着走;但在另一个案子里,那位非凡的法官却强力保护寡妇不受父系亲属的干扰、有决定问题的权力。
有些有儿子的寡妇甚至会发现父系的旁系亲戚试图强迫自己和儿子接受附加的继承人。请看这个案子:
今据具到见得方森系庚申生,年二十而娶阿黄。其阿黄系甲子生,年十六而嫁方森。阿黄于癸未年内亲生一女,名柳姑,五岁丧父,见年一十五。阿黄于乙酉年内亲生一男,名洽,三岁丧父,见年一十三。所谓方龟者,据其供称,系是方森就伯方凯抱乞为子,年方八岁,于丁丑年五月,随父方森同到书坊,开小典买卖。乙卯年正月,龟父续娶阿黄。以丁丑考之,方森年始十八,而已抱养方龟为子。大抵无子立嗣,初非获已,不是年老,便是病笃,岂有年始十八,无故抱养他人八岁男为子之理。兼方龟状貌老大,亦非二十八岁少壮者之比,虚妄情节,于斯益见。
很明显,方森 18岁开书坊,收留了年轻的亲戚方龟做助手。十年后方森去世,留下一位寡妇,两个小孩。大概她让方龟继续经营书坊,但十年后他回报她一纸诉状,企图以已被收养的理由分享她的财产,几次上告。
甚至在放弃自己的意见、立侄子为嗣以后,寡妇可能还要为保有财产而奋斗。阿陆是一位没有儿子的老年寡妇,迫于压力接受了丈夫兄弟 8 岁的孙子作养孙。她分给养孙一份财产,把他交给他父母抚养。她和女儿(可能也是寡妇)削发为尼,把住房改建为寺庙。当她丈夫的兄弟强迫母女交出全部财产时,案子打到官府。判官宣布两方都有错,但最后决定不强迫寡妇改变当尼姑的决定,因为她已经 80 岁了。194法官知道如果再刺激她,只会加快她的死亡。但是他又催促她兑现把财产分给养孙一半的打算,并指示养孙用这些钱为她死去的丈夫修葺坟墓。
当寡妇的全部财产都来自于嫁妆时,她收养小孩也会引起纠纷。张氏与吴姓男子结婚,丈夫和他们惟一的儿子死去后,她靠耕种陪嫁的奁田养活自己。我们得知,她“暮年疾忧交作。既无夫可从,又无子可从,而归老于张氏”。吴家没有任何人给她一点点帮助,但她快要死去时,吴姓男子吴辰指控照顾她的娘家子侄偷偷地把她的奁田和地里的青苗归到自己名下。这项指控被官府驳回,但老妇死去以后,同一个吴辰又告到官府,打算让自己的孙子做她的继承人进而得到她陪嫁的地产。判官虽然批评吴家没有任何人在她暮年时照顾过她,仍决定在扣除丧葬费之后,把她留下的奁田判给从吴家子孙选出来的继承人。
男人清醒地认识到寡妇容易受到伤害,这使一些男人试图事先做好安排以便保护死后留下的遗孀和孩子。柳璟和3个兄弟分家后富起来了。他快去世时,为尚未长大的儿子和妻子忧虑。柳璟的兄弟们已经先他死去,但是还有几个侄子,他们的财产比他少得多,可能会给自己的遗属制造麻烦。因此,在遗言里他嘱咐妻子每年给4个侄子每人一万钱。寡妇照办了5年或7年,后来不再给了。侄子们找到一位本族男长辈帮他们告到官府。结果判官对此案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柳璟这样安排显然是因为他无法指望侄子们帮他照顾孤儿寡母,因此给他们钱以便打消他们的敌意。现在这位寡妇已经掌握了处世之道,他判决,寡妇有全权管理自己的产业并拥有全部收入。
青年寡妇,道德英杰
拒绝再嫁的青年寡妇普遍被视为英雄般的人物。人们知道,抵制催促她们再嫁的父母和公婆,保护和教育好孩子,有多么不易。能坚持到底的女人被视为非凡的人,能同时激励男人和女人。
195女人道德上达到完美的表现是只结一次婚,这种信仰有古老的根源。《礼记》说,“信事人也,信妇德也,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至少上溯到汉代的一个古老传说颂扬圣帝尧的两个女儿,给同为圣帝的舜做妻媵。据说舜死后,两人都投水自尽了。这个故事在宋代非常流行以至于成为绘画的题材(图25)。图25丧夫的妻媵准备自尽,张端义(约1200年)作品的细部,神话中圣人皇帝舜的妻媵,一对姐妹,投水自尽以前毫不悲伤。波士顿艺术博物馆(34。1460)。
《诗经》里的《柏舟》提到共姜的誓言,她是一个顶住父母压力拒绝再婚的寡妇。公元前一世纪末刘向写的《列女传》讲了共姜和其他因最初的盟约而拒绝再婚的女人的故事。刻画贞节妻子时援引的格言经常被记录下来,比如“虽有贤雄兮,终不重行”。或“妇人之义,一往而不改”。或“妇人之义无二夫”。很多女人宁肯最终牺牲生命,也不接受耻辱。到了公元一世纪末,班昭(约48—约120)写道,丈夫有责任在元配去世后再婚,但是经典著作里没有女人再嫁的记载(“礼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很多断代的正史为主要以拒绝再婚而闻名的女人设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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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女教书传达了同样的信息。唐后期的《郑氏女孝经》重复了男人有责任再娶而女子无权“再醮”的规则。同样著于唐代的《宋尚公女论语》最后一章题为“守节”。这一章描写姑娘们结婚以前应该留在女人的闺房里,客人来时应保持安静,避免让客人听到她们的动静,天黑以后应秉烛而行。然后开始讨论对婚姻的忠诚:
夫妻“结发”,义重千金。若有不幸,中路先倾,三年重服。守志坚心。保家持业,整顿坟茔,殷勤训后,存殁光荣。
宋代官府赞成宣传拒绝再婚的美德。法官们不惜笔墨赞扬不再嫁的寡妇,把她们比喻为共姜。作为改变风俗习惯的一种办法,朝廷旌表那些年轻时就守寡,长期拒绝再婚的节妇,送给她们谷物,或免除税役负担。比如,1094年,王氏收到朝廷送的10斗谷物和10匹素绢,因为她丧夫以后留在公婆家已12年,196抚养着婚后一年死去的丈夫的遗腹子。地方官可以主动嘉奖节妇。程迥(1163年中举)为地方上一位寡妇度氏安排了月薪,她为了养活孩子们,已经典当、卖掉了嫁妆里的每一件东西,仍不愿再嫁,理由是抛下孩子便是对丈夫的不忠。守节的女人被视为孝顺的英雄般的人物,她们在丧期表现了非同一般的苦行,或割下大腿上的肉为残缺的公婆治病,或维持着不分家的五代同堂的生活。
很多作者对他们认识的寡妇的描述证明他们毫不伪装地仰慕坚忍的寡妇。王安石(1021—1086)记录了魏氏(987—1050),29岁丧夫,带着两个幼小的男孩,不仅在他们外出读书以197前教他们读《诗经》、《论语》和《孝经》,还“躬为桑麻,以取衣食,穷苦困厄久矣,而无变志”。楼钥(1137—1213)写到他一个表兄的遗孀甚至赛过共姜。虽然共姜顶住父母的压力不再嫁,但是不知道她还有什么别的品行。而楼钥的族人蒋氏(1117—1202)26岁成为寡妇,带着从两个星期到6岁大的5个孩子,虽然她的生母企图让她再嫁,公婆也不是不鼓励,但是她拒绝了,说否则孤儿的将来得不到保证。后来她全身心投入管理家庭,在她的指挥下,这一家越来越大,越来越富裕。
很多节妇的故事读起来就像奇迹。在公众思想中,最具自我牺牲和献身精神的示范性行为可以惊天地、泣鬼神。洪迈记述了没有孩子的寡妇、王乙之妻吴氏的故事:
都昌妇吴氏,为王乙妻。无子寡居,而事姑尽孝。姑老且病目,怜吴孤贫,欲为招婿接脚,因以为义儿。吴泣告曰:“女不事二夫,新妇自能供奉,勿为此说”。姑知其志不可夺,勉从之。吴为乡邻纺缉、漧濯、缝补、炊爨、扫除之役,日获数十百钱,悉以付姑,为薪米费。或得肉馔,即包藏持归。赋性质实,不与人妄交一言。虽他人财物,纷杂在前,不举目一视,其所取唯称其直。故乡人交相邀唤,是以妇姑介处,略无饥寒之患。常炊饭未馈馏,有外人相呼与语,姑恐饭过熟,将取置盆中,以目不能见,误置桶内,其中甚垢污不洁。吴还视之,不发一言,亟于邻家借饭馈姑,而取所污饭,洗涤蒸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