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闱-宋代的婚姻与妇女生活-第4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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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团圆,把父亲接到自己家里,安排父母住在不同的房间里。
第十五部分:通奸 乱伦和离婚通奸 乱伦和离婚 4
法律规定,女方不得首先提出离婚。正如刘克庄(1187—1269)坦率而言,没有妻子可以休弃丈夫的理由。法律甚至规定,惩罚那些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出走的妻子拘役两年。但是妻子可以说服丈夫同意离婚(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离婚),无可置疑,这样的事出现过。章元弼(11世纪),我们得知,与他非常漂亮的表妹陈氏结婚。章元弼很丑,而且彻夜读书,结果表妹说想离开他,于是他就写了一纸休书,还她自由。
259现实生活里有些妻子跑掉了,有的家庭因为女儿的丈夫对她不好而接女儿回家。孟氏(1078—1152)年轻时嫁给一个后来证实很不可靠的男子,因此她母亲接她回家,给她找到一个在好人家里当奶妈的差事。洪迈讲到一个女子提出离婚,因为丈夫打她并赶走她的儿子。洪迈的另一个故事里,一位岳父不能忍受女婿的粗鲁和好酒贪杯,不顾女儿的意愿把她接回家,不久后把她嫁给别人。李清照请求官府允许她结束与第二个丈夫短暂的婚姻,指责他在职务上胡作非为。一位官员请求官府判决孙女与丈夫离婚,理由是他有精神病,还要求带回孙女的嫁妆。判官认为男方的病不是理由,但是皇帝恩准给予这位官员特殊的优待。在一个情况类似、但是事主为普通人的案子里,判官胡颖首先指责妻子未能更忠于丈夫: 即便像她说的,他是白痴,但他仍然活着,能看能听能动。这位妻子还说公公对她举动不当,对此判官说她是造谣。他判决打这个女人,但是按照她的意愿批准离婚。另一个案子中,岳母控告女婿把她女儿卖做婢女。判官援引法规说如果丈夫养不起妻子,她母亲可以把女儿带回家嫁给别人。
当然,判官经常不批准这样的离婚要求。一位男子希望准许女儿离婚,因为女婿获罪被判流放19年,判官只允许他把女儿带回家,以避免涉嫌与公公有染;但是女方不得改嫁,多半因为她自己并不打算离婚。还有一位判官判决一个私自离开丈夫的女人拘役两年,并削籍为官妓。
只有极少情况下,在无人提出离婚时官府判处离婚。一位女子在双方都不愿意的情况下被判决离婚,只因判官发现第二个丈夫是第一个的堂弟,属禁止通婚的亲属之列。判官援引条款,说除非婚姻已存在20年或更久,这种非法结合的婚姻无效。
在中国,如同在大多数其他社会一样,国家对性行为很感兴趣,特别是对已婚妇女,国家管理性行为的法律规定有助于创建和强化父系社会结构。这些法律与情感也有多方面的复杂联系。260人们强烈地感到某些种类的性行为是受谴责的。人们的感觉既由法律塑造又强化了法律。尽管如此,激情、淫欲、残暴,多半还有很多其他种类的感情和环境驱使人们违背常规,走向犯罪。性方面的品行不端不同于大多数其他种类的品行不端,但是确信不端行为已发生了的人愿意保持沉默,而听到谣言和指控的人从来都不知道应该相信多少。
本章描述的事情通常在其他社会也可以见到,但是有一些倾向似乎与特殊的中国家庭制度的特点相联。我想公公/儿媳之间的乱伦问题特别具有中国特色。当然,如果已婚儿子与父母住在一起,而且经常是在相当小的房舍里,再加上男人很年轻就结了婚,新婚的17岁儿子可能有一位40岁的父亲,那么出现乱伦的可能性就比较大。然后还有十几岁的新娘面临的困难,她要在中国式的混乱中弄清公公是否在得寸进尺,她还必须像对自己的父母那样尊敬和服从公婆,履行晚辈的义务。
本章列举的史料还为考察第二章勾勒的法定婚姻模式提供了一个视角。当判官处理涉及通奸、乱伦和女方提出离婚的案子时,他们很少原原本本按法律条款办事。量刑经常较轻,或干脆不惩罚任何人,只把夫妻拆散了事。在并不很少的案子里他们摒弃了法律原本带有的偏见,比如让女人离开她丈夫,或让离婚女人监护孩子。法律规定在社会语境里是一个关键因素,女性在其中塑造了自己的生活,但更重要的是实际施行的而不只是成文的法律。
通奸、乱伦和离婚等事情再一次有力地说明家庭并不都像人们想像的和愿意的那样和谐。当人们把家庭当作自己的目标、需要或利益时,他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认同这个家的男人,特别是最年长的男人。这样想的判官就会宁可驱除一个儿媳而不揭露对她行为不轨的可能的前提。
第十六部分:对于妇女 婚姻和变化的思考对于妇女 婚姻和变化的思考 1
261三个主要的目标形成了本书研究宋代妇女生活的途径。我试图揭示妇女在其中生活的那种复杂的语境,她们把婚姻当作包含不同意象、观点、态度和实践的文化框架从而塑造了自己的生活。我试图指出女人不仅仅是单方面的男人行动的对象,她们还是创造、解释、操纵并讨论她们生存状况的行动者。我还试图把妇女史嵌入一个特定时期即宋代的总体史当中,把发生在女人身上的事和时代的其他发展联在一起。作为结论,我将试图从各个方面总结我们获得的知识,并指出还没有回答的问题。
意象与激情,行动与满足感
宋代婚姻和家庭生活的建构围绕着多种多样矛盾不一而且常常含糊不清的符号、意象和概念。儒家观念,如女性的“内”与“阴”对应着男人的“外”与“阳”,即使不能说包罗万象,也是最有影响的。同样有力的是色情景象中的统治和服从,比如谦卑的女子为男人“侍巾栉”。但是还有很多很不对等的现象,如既带有女子性感又带有女性成就的有决断的寡妇的形象,无论如何与可爱的随身女侍很不一样。对母亲的再现也是如此,有慈爱地照顾孩子的妈妈,也有家庭圣人般的老太太,把对家人的爱化为努力为他们赢来精神上的福祉。嫉妒的妻子和多情的丈夫,两种常见形象一旦放在一起,262其间的蕴涵就是感情在婚姻纽带里的核心地位,夫妻不和既源于男人迷恋女色的弱点,也与女人无力控制嫉妒有关。这些以感情为中心的思想和把婚姻视为义务职责的伦理模式互不相让。婚姻命定论打破了一个同样有力的观念,即个人和家庭的命运可能取决于配偶的选择,所以做媒是一桩严肃的事。如果我们对男人不在场时女人间的对话知道得更多,毫无疑问,我们还能指出更多前后不一、充满紧张或模糊不清的例子。在这样一个文化环境里,女人有余地利用一部分大众文化满足自己的利益,创建有助于实现自己的目标和自我价值的思考和行动的方式。
她们经常这样做了吗?我们当然发现不少聪明女人的行迹,但不幸的是,没看到第一人称的女人对一般准则和可做的选择的思考的记录。在本书中,女人的声音几乎很难听到。士人写出了他们眼里有别于男人的女人的想法。他们笔下的女人经常为母亲和女儿担心忧虑,而并不只在父系体系里关心丈夫和儿子。他们认为女人更喜欢与表亲联姻,而且最先提出为女儿招赘。他们还描写了比男人热衷于信佛、更感情用事的女子。由于男女在家庭体系里的位置不同,宋代作者透露的种种男女不同的想法和视角似乎是可信的;我们大可不必把它们当作毫无根据的男性思维定势而抛弃。
内闱第十五章对于妇女、婚姻和变化的思考有许多作者没有意识到社会性别差异的案例,那可能正是因为男人和女人持相同见解。我发现没有理由怀疑女人们接受了阴阳论宇宙观或男性祖先非常重要的观念。女人似乎像男人一样用儒家规定的角色定义看待他人。我还发现没有迹象表明女人持另外一种见识,比如超越家庭角色地位上的差异,把女仆和婆婆认同为同性别的人从而善待她们。还有,男人和女人似乎都用积极、正面的态度看待为人之母一事。
但是共识并没有延伸到生活的各个方面。性,是丈夫和妻子的感觉和看法明显不同的最严酷的领域之一。从街谈巷议到墓志铭等叙事史料里看到的景象,我们可以梳理出一些夫妻关系中的情感因素。男人可以公开庆祝前妻死后新娶了年轻的妻子;再婚女人则经常为进入与第二个男人的性伙伴关系而感觉不好。同样,大多数男人视纳妾为生命里的一件乐事;妻子则把此事当作典型的烦恼之源。263男人认为女人强烈的嫉妒心是一种精神失常,类似疾病或占有欲;但是女人似乎觉得丈夫在瞎子般地被妾操纵。夫妻之间在性方面不同种类的不同感觉——他们自己的和对方的——肯定提出了很多可做的题目,男女双方究竟怎样感知自己以及相互间的关系。
但是这些不同并没有让宋代妇女不再努力地为家庭的运转而操劳。她们为什么这样献身?随着逐渐找到的摆在这里的史料,我趋向于设想行动和满足感是紧紧相连的: 因为女人几乎总有一些事情可做,这些事使她们得到更快乐、更舒服或更稳定的位置,可以说在体制内确实有激励机制在起作用,从而使耐心和坚持的女性逐步得到体制提供的更多好处。除了受到很多限制以外,女人处于其中的整个局面使她们哪怕只想生活得再快乐一点或舒服一点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她们可能永远没有男人有的,但是她们能做事,努力使下一年比去年好。年轻姑娘可以侧重于保住亲人的关爱和恩惠。妻子们可以精力充沛地投入到纺织、女红或细心管理家务和仆人的工作中,这样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家庭。很多妻子多半会发现,忍受苦头积极劳作,使自己对丈夫更有吸引力,是值得的。当然每一位女性的妇功主要在努力生养小孩、特别是男孩。如果能教养出孝顺、尽心的儿子,她们就能感到被爱、被尊敬和安定祥和。
第十六部分:对于妇女 婚姻和变化的思考对于妇女 婚姻和变化的思考 2
改善境遇的机会并不仅限于有幸进入受尊敬的人家做妻子的女人。女仆可以利用年龄优势吸引主人的注意,多半可能升格为妾。妾可以专注于赢得并保住主人的宠爱,得到礼物和实惠;或许还可以和主人的母亲、妻子、婢女打成一片,使自己在家里有一个较好的处境;她们还可以把精力用于当一个好妈妈,盼望着孩子最终能眷顾她们。
如上所述,从生养孩子得到的满足感不该被低估。我们知道这项工作要求很高。把孩子养活,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成绩,还要让他们受教育,完成婚姻大事,都需要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母亲可以把很多才能和技巧用在孩子身上: 可以利用自己的文学修养教孩子读书;可以用人类天性和社会关系方面的知识教给孩子基本的道德准则和让别人愉快的能力。当女人们在这些事上做得不错时,就可以翘首以待听别人赞赏自己的孩子,并受到所有认识他们的人的尊敬。
婚姻与动态的阶级不平等
264女人婚后过的日子是绩麻还是教孩子读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们加入的那个家庭的社会和经济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