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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一路走来一路读-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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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捉老鼠的游戏,胜负不定。而整个美国社会,并没有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规范逐步现代化的劳资关系。火灾事件,就是发生在这一阶段的末期。
  当时工人已经有了自己的工会组织。恰在火灾的16个月前,1909年11月24日,制衣工会的1;800名工人,其中也包括三角公司的车衣女工们,举行过一次罢工。他们的罢工诉求里,就包括工作场所不得锁门。假如那次罢工是工会胜利的话,后来火灾造成的后果就将大大减轻。可惜,那次罢工,工人们没能实现自己的要求。
  事件发生以后,《纽约时报》和其他新闻媒体对火灾进行了详尽的报道,也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了检讨。整个社会由于这一事件,处于震惊之后的强烈反省之中。工人的弱者地位,他们可能达到的悲惨程度,从来没有这样直逼人们的良知,呼唤社会的良心。处于中心的,是纽约州的相关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他们首先出来共同承担责任。
  美国人从来认为,哪怕是一个微小的社会进步,也要靠大家共同的努力推动甚至抗争,而不能坐等政府施舍。因此,美国的民间社团一向发达。一个世纪前,纽约已经有了机械工人协会、妇女俱乐部联盟公共安全委员会、平等投票联盟、建筑联盟、纽约制衣联合会、改进穷人生存条件协会,和全国人权联合会雇员福利部等等组织。
  平等投票联盟的安娜·萧博士说,“我低下自己的头,对自己说,我是有责任的。是的,这个城市的每一个男人和女人都是有责任的。”人们的负罪感和责任感,最终落到一步步的具体措施。他们呼吁州政府建立防火局,并且大量增加防火和工厂视察员。
  在防火局建立之前,建立了有25个成员的“改进工作场所安全委员会”。委员会头一年就在纽约视察了1;836个工作场所,听取了222个人的相关证言。有些听证会在立法机构面前举行。他们提出了大量新立法和修正案建议。这个委员会的第一个4年任期,是大家公认的“工厂立法修法的黄金时期”。《劳动法》就是在这一时期通过的。这个委员会和立法机构紧密配合,前者调查和发现问题,后者立法改进。
  这些立法相当具体,例如,立法规定,工厂每层楼都必须有2个出口,其中至少有1个是室内或室外的消防通道。每层楼的建筑面积每超过5;000英尺,就必须再增加1个出口;又如,只要建筑物长度超过100英尺,就必须建立至少一个室外消防梯。对消防通道和消防梯作出防火墙等建筑规范性的法律规定;限定工作场所每平方面积的工作人数,这个限定,以安全撤离的可能性为标准,等等。
  三角公司火灾惨案的所有不利因素,都成为立法的依据。《劳动法》规定,工作场所每3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防火训练。1912年,立法规定,在7层以上超过200名工作人员的楼层,必须安装自动防火喷淋系统。而在任何一个超过2层、雇员超过25名的工作场所,都必须安装自动报警系统。鉴于三角公司散乱一地的废纸箱和布料,是火势迅速扩大的重要原因,又有立法规定工作场所的废物集中方式,规定废物箱的防火规范。在这场火灾里,有30名死者是被烧死在敞开式的电梯中,纽约州于是在1911年7月立法,以后该州所有城市的电梯井,必须是封闭式的。
  这些建筑和防火规范,在今天可能都已经是常识了,在近100年前的上世纪初,对于这个世界的绝大多数地方,却还是闻所未闻的新事物。
  在立法完成之后,假如没有政府行政部门对工厂的常规检查和强制执法,前面的一切努力都将付之东流。而纽约州的行政部门一直自感软弱。于是,立法机构进一步通过了一些加强行政部门权限和能力的立法,例如,大大增加劳动部监督员的编制,立法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等等。站在今天回顾,大家都承认,将近一个世纪前的这个转变,是行之有效的,是成功的。
  146个生命悲惨地消失了。面对这样的悲剧,一个社会是否吸取教训,亡羊补牢,是检验这个社会是否健康的试金石。在这一事件中,新闻界承担了他们监督报道、呼唤社会良心的职责,工会和民间团体是促成改革的中坚力量。州议会作为立法分支,成功地表现了他们是民众利益的代表。这些法规的实行,显然会大大增加雇主的生产成本。
  这一事件远没有简单过去。它开始了美国的一系列社会变革。这些变革表现在对于劳工权利的立法上。这些立法很快超越了防火的范围。有关劳工权利和利益的立法,在罗斯福新政时期得到突飞猛进的进展。罗斯福要在火灾事件十几年之后才当选总统,可是,罗斯福的劳工部长说,1911年3月25日,“新政从这一天就已经开始了”。你甚至可以说,60年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一系列立法,从这一天,也已经开始。这不是人们简单想象的,自由经济的国家,必定是资本家可以利用契约任意制造奴隶,相反,一个健康的社会,可以做到整个社会制定契约,规范强者,保护和扶助弱者。劳工是否神圣,不在于是否拥有这个口号,而在于他们的生命是否受到尊重,他们的权益是否有所保障。
  这146个生命,他们在美国将永远活下去。他们活在书籍中,活在每年的纪念活动中。50周年的时候,美国有纪念他们的游行集会。今年是90周年,我们在电视里看到专题纪录片。在纪录片里,我们看到对火灾幸存者的采访,这名当时19岁的女工,活了100多岁,今年刚刚去世。当时的新闻照片,如今保留在“罗斯福总统图书馆”。这些照片也上了网——今天的美国人,为这些90年前的受难者,建立了纪念网站。
  第三部分 读书(一)会少规矩多
  说到开会,我们这样年纪的人这辈子可真是没少开,有些年可以说是天天开,甚至是一天到晚开。大会小会,什么样的会都开过。所以有一种说法是“旧社会税多,新社会会多”。到了美国几年,大小单位也换了好几个,美国人是会少,不仅少,而且短。工作中的碰头会之类的,常常是站着说,这对喜欢说话的朋友绝对是很不利。
  可是如果说美国人开会非常随便,没什么规矩,那就大错特错了。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那么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Rulesof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
  故事要回溯到140年前,美国南北战争期间,在北方的麻省贝特福特,有一个年轻的陆军中尉亨利·马丁·罗伯特。那一天,他奉命参加类似“拥政爱民”的活动,主持地方上教会的一次会议。偏偏这个会议的议题是很有分歧的。结果,可想而知,这位才25岁的年轻军官,把这个会开得一塌糊涂。人们在会上争论得不亦乐乎,结果是什么决议也休想达成。这样的会,开了等于不开,甚至比不开还要糟糕。
  这事儿让罗伯特心里放不下了。这位毕业于大名鼎鼎的西点军校的美国军人的认真劲儿上来了,他发誓,如果不找到一个好的开会办法,他再也不开会了。
  认真地探究人的智慧本质,他和大多数西方哲人一样,发现人是一种最难被道理说服的动物。当发生分歧的时候,不管分歧的基础是什么,或者出于利益冲突,或者出于信仰理念,或者出于知识经验的不同,反正一旦分歧明确公开,是非常难以在短短几个钟头或几天里靠语言的交流来达到一方说服一方的。分歧的双方找到共同点的可能不是不存在,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交流机制,否则,一方说清楚了,另一方根本没听进去,还是白搭。
  看清这一点,就不难理解,人类历史上大大小小的会议决议所达成的“一致”,要么是强权从上到下强迫会众接受,要么就是一方会众势力压倒另一方。而这样的“一致”“决议”,在罗伯特这样的美国青年看来,还是违背了民主的理念,没有让不同意见的人充分地表达他们的歧见,是不公平的。罗伯特想要找到一个开会规则。
  结果他发现,居然并没有一部现成的开会议事规则。尽管西方人从古希腊广场民主时代开始,就开会决议军政大事了,但是,那还是带有原始的粗糙,有点像我们下乡时的大寨式评工分,嗓门比道理的效力要大。尽管英国的议会有了长久的议事历史,有成套的礼仪规矩,尽管美国的参众两院有议事程序,法庭有庭审规则,但是民众自己却并没有一部开会议事的统一规则。罗伯特决定自己写一部。
  他开始研究已有的各种议事程序,探索这些程序的逻辑,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如果不这样规定的话,会产生什么结果。经过几年努力,取其精华,补其不足,他写出了一部议事规则。可是拿到出版商那儿,却没有人相信一个年轻军官能写出这种法理性的规范。最后,有个出版商给了他十分苛刻的条件答应帮他出版:先要让出版商捞回成本才有罗伯特的稿酬,另外,罗伯特要自己出钱买1000本送给国会议员、律师、教授等头面人物。他答应了。
  就这样,1876年2月19日,亨利·马丁·罗伯特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ManualofRulesofOrder)正式出版,立即行销全国。到1915年,已经带有将军头衔的罗伯特出版了修订版,书名正式叫做《罗伯特议事规则》。在此期间,这本由一个年轻军官写出来的开会规则卖出了200多万册,成为美国民众开会的标准手册。
  罗伯特逝世于1923年。此后,他的后人和当初参与过编写的人继续修订这本议事规则,使它适合不断变化的技术进步。1943年出了第5版,1970年出了第7版。最新的第9版,出版于1990年。
  这样的“游戏规则”,对于民主理念的具体实现和操作,常常具有决定成败的重要性。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些是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些是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些规则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是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有一些烦琐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我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我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我的发言时间,是什么时候。第二,当我表达我的不同意见时,我是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是向不同意见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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