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的民主下卷〔法〕托克维尔-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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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认为,在这样的国家里,一般结社也总是为数不
①当行政当局可以肆意查禁或准许结社活动时,情况尤其如此。
如果立法部门制定法律,规定哪些结社为非法,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则弊端可以少得多,因为在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每个公民在行动之前可以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即自己可以象一个法官那样事先进行判决,避免参加被禁止的结社,而努力去进行法律所准许的结社活动。正是因为如此,所有的自由国家也就总是承认结社权是可以受限制的。但是,如果立法机构指定由某人负责事先判断哪些结社是危险的或有益的,并允许此人可以任意将一切结社消灭于萌芽状态或让它们继续生成,那末,任何人都无法事先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结社和在什么情况下应当敬而远之,而结社的精神亦将完全枯萎。前一种法制只禁止某些结社,而后一种法制则针对整个社会,使全社会受害。我认为,一个讲法制的政府应当采取前者,而任何政府均无权实行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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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一般结社与政治结社的关系741
多,它们缺乏想象力和没有熟练的运营能力。它们没有宏伟的计划或有而难以实现。
由此我自然想到,政治方面的结社自由并不会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大危险,甚至在使国家出现一段动荡时期之后,还能使国家巩固。
在民主国家,政治社团可以说是一些企图统治国家的强大个体。因此,现今的各国政府视政治社团犹如中世纪的国王视其国内的大诸侯,从本能上就对政治社团有一种恐怖感,一有机会就打击它们。
反之,各国政府却对一般社团持有天生的好感,因为它们不难发现,一般社团不是指导公民去关心国家大事,而是把公民的注意力从这方面拉走,使公民逐渐埋头于自己的全靠国家安定才能实现的活动,从而可以阻止公民发动革命。
但是,当今的各国政府并没有注意到,政治结社可以使一般结社发展和加强活动,所以它们在防止了一种危险的弊端的同时,却丧失了一种可以有效地矫正弊端的手段。当你看到美国人为了鼓吹一种政治见解,推捧一位政治家参加政府,或由另一位政治家手里夺取权力而每天都可以自由结社的时候,你会难于理解如此独立不羁的一群人怎么没有恣意妄为。
但是,另一方面,当你想到美国有不可胜数的实业在被人们共同经营,看到美国人到处都在孜孜不倦地推行某些宏伟的计划,而这些计划遇到一场小革命也会前功尽弃的时候,你又会不难理解如此多忙的人们为什么没有给国家制造麻烦和没有破坏他们都受益的社会安定。
我们能够面对这些事实进行孤立观察,而不去寻找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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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在联系吗?使美国人逐日形成不问地位、思想和年龄而结社的普遍爱好和养成利用结社的习惯的,正是政治结社。
通过政治结社,他们可以多数人彼此相识,交换意见,倾听对方的意见,共同去做各种事业。随后,他们又把由此获得的观念带到日常生活中去,并在各个方面加以运用。因此,美国人正是由于享有一种带有危险性的自由,才学会了可以尽量减轻自由所带来的危害的方法。
如果我们只选一个民族的某个历史时期来考察,则不难证明政治结社是使国家动乱和实业瘫痪的因素。但是,我们就这个民族的整个历史来考察,或许容易证明政治方面的结社自由不但有利于公民的福祉,甚至有利于他们的安宁。
我在本书的上卷说过:“政治结社的无限自由,又与出版自由不尽相同:前者的必要性不如后者,而其危险性却大于后者。一个国家能够把结社自由限制起来,并使其永远处于国家的控制之下;但是,国家为使结社自由存在,有时也需要耍些手腕。”在隔了几段以后,我又说:“不能否认,政治方面结社的无限自由,是一切自由当中最后获得人民支持的自由。即使说这种自由没有使人民陷入无政府状态,也可以说它每时每刻都在使人民接近这种状态。”
A因此,我认为一个国家永远不会让公民享有政治结社的无限权利;我甚至怀疑,在任何国家,在任何时代,不对结社自由加以限制是明智之举。
有人说,不把结社权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国家就无法
见本书上卷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15—217页。——译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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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一般结社与政治结社的关系941
保持内部的安定,没有希望维护法律的尊严,建立不起持久的政府。毫无疑问,内部的安定,法律的尊严,持久的政府,都是极为珍贵的。而且我认为,一个民族为了得到和保持这些珍贵的东西,也得自愿给自己暂时带上沉重的枷锁。
但是,如果一个民族清楚地知道它为获得这些珍贵的东西是要付出代价的,那就更好了。
为了拯救一个人的生命,锯掉他一支胳臂,这是我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决不敢担保他在断臂之后仍会象以前那样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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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美国人是怎样以“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同个人主义进行斗争的
当社会由少数几个有钱有势的人统治时,他们喜欢培养人们对义务的崇高思想,乐于主张忘我是光荣的,认为人应当象上帝本身那样为善而不图报。这就是当时的官方的道德原则。
我怀疑人在贵族时代会比在其他时代更有德,但我又确信人在那个时代会不断地讨论德行之美;至于德行的功用是什么,他们只能在私下议论。但是,随着人们的想象力日益衰竭,每个人便开始自顾自己,谈论道德的人也在这样的自我牺牲精神面前表示却步,不敢再向人们宣扬这种精神了。
于是,他们只去研究公民的个人利益是否在于为全体造福的问题;而当他们一旦发现个人利益与全体利益有符合和相通之处,便急于去阐明。后来,这样的发现与日俱增,而本来只是孤立的观察就变成了普遍的原理。最后,他们终于认为自己发现了人为他人服务也是在为自己服务,个人的利益在于为善。
我在本书的许多地方,已经讲过美国的居民是如何几乎经常将个人的幸福与同胞的幸福结合起来的。我在这里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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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美国人是怎样以“正确理解的利益”151
说明的,是他们赖以做到这一点的一般原理。
在美国,人们几乎绝口不谈德行是美的。他们只相信德行是有用的,而且每天都按此信念行事。美国的道德家们决不劝他们的同胞为了表现自己伟大而去牺牲自己。但他们却敢于宣称,这种牺牲精神对于牺牲者本人和受益者都是同样必要的。
他们知道,在他们的国家和在他们的时代,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在驱使人们自己注意自己;而在他们无望制止人们如此以后,就只有设法去因势利导了。
因此,他们决不反对每个人可以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又极力证明个人的利益应当来自诚实。
我不想在这里赘述他们提出的理由的细节,因为这会使我离题。
我只指出他们的同胞已经接受他们的理论就可以了。
很早以前,蒙坦就说过:“我走上一条捷径并不是由于它笔直,而是由于我从经验中获悉它是一条最便于我和最适于我达到所定目的的道路。”
A可见,“正确理解的利益”
的原则,并不是什么新的东西。
但是,只有今天的美国人才普遍承认了这个原则。
在美国,这个原则还在推广,并深入到人们的一切活动,见于人们的一切言论。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都张口不离这个原则。
在欧洲,“正确理解的利益”
的原则没有在美国那样完善,而且应用的范围有限,特别是很少有人公开主张。
在欧洲,人
〔参看普列伊阿德版:《蒙坦文集》第268页。托克维尔的这段引文是对该A书第44章第1节的节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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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仍然每天装出一副非常具有献身精神的样子,其实他们心中早已没有这种念头。
美国人与此相反,他们喜欢利用“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去解释他们的几乎一切行动,自鸣得意地说明他们的光明磊落的自爱是怎样使他们互相援助和为国家的利益而情愿牺牲自己的一部分时间和财富的。我认为,在这一点上,他们对自己的评价往往并不全对,因为在美国也同在其他国家一样,公民们也是有出于人的本性的义无返顾的无私激情的。
但是,美国人决不承认他们会被这种感情冲动所左右,他们宁愿让自己的哲学生辉,而不愿让自己本身增光。
我可以就此止笔,不对我方才所述的一切进行评价了。
问题之过于困难,也许可以作为我的托词。但是,我决不想以此为借口。我宁愿让读者看清我的目的后不跟我走,也不愿把读者悬在那里。
“正确理解的利益”
的原则并不怎么高深,而是十分明确易懂。这个原则不以达到伟大的目的为主旨,而是要不费太大力气就能达到所追求的一切。它是任何文化程度的人都能理解的,所以人人都容易学会和不难掌握。由于它切合人的弱点,所以不难对人产生巨大影响。而且,影响的力量也容易保持下去,因为它以个人的利益来对抗个人本身,并在引导个人的激情时能产生刺激作用。
“正确理解的利益”
的原则不要求人们发挥伟大的献身精神,只促使人们每天作出小小的牺牲。只靠这个原则还不足以养成有德的人,但它可使大批公民循规蹈矩、自我克制、温和稳健、深谋远虑和严于律己。它虽然不是直接让人依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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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去修德,但能让人比较容易地依靠习惯走上修德的道路。
“正确理解的利益”
的原则一旦完全支配道德世界,无疑不会出现太多的惊天动地的德行。
但我也认为,到那时候,怙恶不悛的歹行也将极其稀少。
“正确理解的利益”
的原则可能妨碍某些人大大超出人的一般水平,但处于这个水平之下的数目众多的人,听到这个原则之后一定抓住不放。就某几个个人来说,这个原则使他们下降了;但就整体来看,它却使整体向上了。
我直言不讳:在我看来,“正确理解的利益”的原则是一切哲学学说中最符合当代人的需要的理论;而且,我还从其中发现了当代人尚可用来抵制自己的最有力保证。因此,当代的道德家应当注意的,主要的是这个理论。即使他们认为这个理论还不够十全十美,但仍须把它视为必要的东西加以采纳。
我不认为我们全体法国人的利己主义大于美国人,我们和美国人在利己主义上只有一点不同,即美国人公开主张利己主义,而我们则口头上不说但实际上奉行。每个美国人都知道牺牲个人的一部分利益可以保全其余部分。我们是要把全部利益都保住,而结果往往是全部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