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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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少数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此,咸阳市在执法大检查中以查纠错案、追究枉法者为重点,组织250多名人大代表对全市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评议,对11类1832起重点案件进行复查,并通过重点或专题调查、走访,广泛听取党政机关、公检法机关和群众的意见,共发现错案线索34起,在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有错必究,严惩枉法者。
三原县人大常委会历经三年对一起法院违法、重罪轻判的错案坚决纠正,并追究了院长、副院长、原主管副院长、主张错误意见的一名审委会委员、合议庭庭长、案件主办人的责任。礼泉县叱干法庭庭长王忠强在审理一起伤害案中颠倒黑白,一手制造了一起冤错案,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被依法免去了审判员和庭长职务,这起冤错案也得到了纠正。
河南省方城县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事件的查处工作,1997年,共有116人受到了判刑、免职、调离、取消执法资格等处分,从而净化了司法、行政执法环境。
近年来,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致使冤假错案、以罚代刑等事件时有发生。方城县委、县政府、依法治县办公室,1997年年初把此项工作纳入本年度依法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他们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法整顿方案,召开全县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会议,安排部署执法整顿工作,并要求各单位成立执法整顿办公室,认真组织开展整顿。同时在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中认真开展自查、互查,看有没有徇私舞弊、违法违纪行为,并写出总结报告。他们还面向社会,设立23个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的每一起案事件都详细登记造册,抽出专人,根据举报情况明查暗访,掌握确凿证据之后依法惩办。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到1997年年底,共查出司法部门非法拘禁2起,以权谋私7起,滥用职权5起,越权办案4起,行政执法单位违法违纪108起。对查出的116人,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审查,根据其情节轻重做出了判刑、免职、调离、取消执法资格等处分,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公安部贾春旺部长说:“对于公安机关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政法委提出的集中教育整顿的要求从体制和机制方面进行改革,整章建制。这样就能使那些意志薄弱者想犯错误,想徇私枉法都无机可乘。此外建立督察制度也是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自己抓、早抓、主动抓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据不完全统计,一年来警务督察机构共出警11万人(次),接受群众举报7。9万起,建议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违纪干警3074名。
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干警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在系统内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活动;开展创建文明办案、办证单位活动;开展立功创模、争先创优活动,涌现出了侯殿禄、高宗泽等一大批先进人物。
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在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方面初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停建、缓建、停止装修办公楼及办公设施69项,节约资金5000多万元;取消、压缩会议466个,节约600万元;清理公款安装住宅电话2700多部,移动电话580多部,招待费比1996年减少1000多万元。在查办案件方面,全年查处大要案203件,其中万元以上经济要案82件,涉及处级以上干部46人,一批腐败分子受到刑事法律追究;在纠风方面,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重点抓了监狱、劳教单位和办证、办案单位不正之风的治理,取得新进展,执法检查和党纪政纪监督明显加强。
四、还法律纯净的天空
广西高院副院长潘宜乐,贪赃受贿。收到举报后,最高法院调查组抵
达广西,潘宜乐死不认帐,调查组终识迷局,真相大白后潘宜乐被判15年。
法律对司法腐败分子绝不姑息!
今年58岁的潘宜乐出生于贫困农村,1951年入伍。因为在部队表现优秀,1957年入党,并提干至正团级。1986年,潘宜乐转业到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任行政审判庭庭长,由于勤于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很快被提拔为副院长、院长,其间他还通过自学拿下了中国科技大学的硕士文凭。
1992年,潘宜乐被提拔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他以为组织上是选他来接老院长班的,却未能如愿以偿。从此,潘宜乐仿佛变了一个人,开始追求享乐,甚至相信一些封建迷信的东西。一次潘宜乐去四川出差,在峨眉山让人算命,当算命先生说他官场不会得意,只有商海才能得偿所愿时,潘宜乐对那位算命先生竟然推崇备至。
潘宜乐的这种变化的动因或许从他本人交待中可洞察一二:在自治区高级法院当副院长还不如原来在地区中院当院长,自己辛辛苦苦地工作了42年,到头来什么也没有,心里觉得很亏,一定要赶到退休之前捞一把。
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潘宜乐越走越远。
1996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潘宜乐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公然收受贿赂与他人合伙办公司,严重违反中央纪委关于国家机关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关口。对于法官,人民群众有理由要求他们清正廉洁、刚直不阿。举报信受到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的高度重视。他立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9月9日,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法合为组长的调查组抵达广西。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和有关执法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初期的调查工作出乎意料的顺利,办案人员很快查实:1996年4至5月,潘宜乐与广西北海市海城泰富典当拍卖行(以下简称拍卖行)及其他几位合伙人在凭祥成立泰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云公司),通过联营的方式经营金矿。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50万元,但潘宜乐并未拿出一分钱,而是接受拍卖行25万元资本金占公司10%的股份。
或许是根本就没有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当办案人员从凭祥市工商局调出泰云公司的档案时,赫然见“副董事长”一栏里写着“潘宜乐”三个字。
然而,当办案人员同当事人潘宜乐及拍卖行总经理高某正面接触时,二人一口咬定潘宜乐的25万元是向拍卖行借的,潘宜乐已于当年6月还清了这笔钱,并退出了泰云公司。他们还主动出示了潘宜乐4月8日写的借条和拍卖行6月23日出具的还款收据,以证实所言非虚。
但是,办案人员发现,拍卖行出具的还款收据,虽然填写的还款时间是6月23日,然而其上下联的日期均是9月份。拍卖行资金往来帐目也显示,无论是6月份还是9月份,都没有一笔25万元的进帐。显然,这份收据不仅是调查组到达之前补开的,而且根本就是假的。
既然收据是假的,借条会不会也是假的?难道潘宜乐提前得到消息而做了手脚?
办案人员疑团顿生之际,传来新情况:早在调查组抵达广西之前,潘宜乐本人就通过不正当途径得到了举报信的复印件,并打电话威胁他所怀疑的举报人:“谁整我,我绝对不放过。我要用判决的手段把这个人送到西天去,达不到这个目的不姓潘”电话里,潘宜乐还念了举报信的部分内容。
至此,办案人员知道,他们所面对的并不止一个潘宜乐,而是一个熟知法律的攻守同盟。
调查组及时回京汇报了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态度明确:不管遇到多大的阻力,坚决查到底!对此,中央纪委有关领导在各方面给予了有力支持。
10月14日,由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再赴广西。这一次,调查组目的明确:突破攻守同盟,彻底查清潘宜乐的25万元入股资金是借贷还是受贿。
为了排除干扰,防止串供,根据中纪委有关规定,调查组将潘宜乐带到北京交待问题。
诸熟法律的潘宜乐清楚,自己借钱参与经商,充其量只是违纪,而受贿则触犯了刑律。所以他始终坚称25万元是借的,并避重就轻地写了一份检查,说自己借钱办公司违背了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今后要痛改前非,兢兢业业工作。
然而,潘宜乐没有想到的是,在政策的感化和法律的威慑面前,其“盟友”的心理防线崩溃了。随着拍卖行总经理高某及其他当事人的指证,整个事件真相大白。
1995年,潘宜乐的老战友、也是从政法机关退休下来的邢某从东北到广西投奔潘宜乐,希望下海经商。于是,潘宜乐介绍邢某结识了拍卖行总经理高某等人,商议在凭祥成立公司经营金矿。高某提议,拍卖行负责全部投资,但只占股份的50%,其余的股份由潘宜乐、邢某等人分享。对这一提议,潘宜乐欣然应许。
1996年3月,泰云公司在凭祥成立。高某任董事长,潘宜乐任副董事长。4月8日,拍卖行将经营金矿所需的费用200万元汇到凭祥。根据潘宜乐的要求,这笔钱中的20万元(后追加5万元)先存入潘宜乐的个人存折,当天又转入泰云公司,作为潘宜乐的入股资金。
一个月后,潘宜乐觉得心理不踏实,对其中一位合伙人说:“我是高级法院的副院长,这样做是受贿,查出来是要掉脑袋的。不如补个借条,万一查起来也好应付。”
合伙人问:“你打借条将来拿什么还呢?”
潘宜乐说:“我这个借条不仅不用还钱,连利息也不用付。”
随后,潘宜乐正式提出打借条,高某知道他的心思,遂笑着问道:“真的要打借条?”
潘宜乐回答:“还是打个借条好,以后万一查起来好说话。”于是,潘起草了一个借条:“借到北海泰富典当拍卖行人民币25万元整,投入凭祥泰云公司作入股资本金。”
写完后,潘宜乐左思右想觉得不妥,遂又提笔在借条上加了一句:“此款待泰富典当拍卖行收回本金后该条作废。”才满意地让人重抄一篇,再亲笔签上自己的名字,并不忘把日期提前到4月8日,即北海典当拍卖行汇钱到凭祥的那一天。
潘宜乐的这张借条可谓煞费苦心,他既想逃避法律制裁,又想逃避还债义务。
9月6日,潘宜乐得知有人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