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英〕霍布豪斯-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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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社会,这样建立起来的大厦,其基础深厚广阔,其范围无法予以限制。这样,自由与其说是个人的权利,不如说是社会的必需。它不是奠基于甲要求乙不打扰他,而是奠基于乙把甲当作一个理性动物对待的义务。对犯罪置之不理或对错误置之不理是不对的,但是必须把罪犯或犯错误者或无知者当作能够做得对和正确的人,并且引导他们积极向上,而不是仅仅把他们打翻在地。自由的统治正在于运用理性的方法。它是向理智、想像、社会感情的要求敞开大门;除非顺应这种要求,社会就难以进步。
当然,我并不硬说这些原则实行起来是毫无困难的。在许多要点上,它们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遇到困难,其中有些困难我将在以后详谈。再者,我也并不硬说自由是一种万灵药,或者真正的社会学只能建立在自由观念的基础上。
相反,自由只是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互相帮助并不比互相克制不重要,集体行动理论并不比个人自由理论不重要。但是,在一项其全部要素都像在社会生活领域中一样紧密结合的调查中,出发点变得几乎无关紧要。
无论我们从哪里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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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是相当坦率和一贯的,我们都将会被引领到从某一个中心点看待整体,而我认为,在研究“自由”这个概念时,就发生了这种情况。因为,从个人权利以及个人自由与社会控制对立开始,我们已被引领到一个地点,在那个地点,我们把自由当作主要是个社会利益问题,当作一样出于在那些成为社会最关心的事情的真理和道德领域内不断进步的需要的东西。在这同时,我们已经开始从树立得比较坚固的社会团结中寻找自由的效果,认为团结只能牢固地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事实上,我们已经通过自己的途径得出了通常被形容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有机概念——这个概念是密尔毕生全力以赴的,它同样也是T。
H。
格林①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哲学的出发点。
“有机”
这个名词经常被使用和滥用,因此这里最好来简单说明一下它的含义。一样被称为有机的东西是由许多部分组成的,这些部分彼此不同,但是一旦脱离了整体就遭到破坏或彻底改变。例如,人体是有机的,因为它的生命依赖于许多器官所履行的功能,而每一种器官又都依赖于人体的生命,如果脱离人体,就毁灭和死亡。社会的有机观点同样也是很简单的。它意思是说,虽然社会的生命只是许多相互作用的个人的生命,个人如果同社会隔离,他的生命也会变得完全不同。他的很大一部分将不复存在。即使他本人能够依靠《鲁宾孙漂流记》中的主人公的运气和本领来维持肉体存
①T。
H。格林(1836—182)
:英国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教育家和政治理论家。——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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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第六章 自由主义的核心
在,他的精神和道德面貌如果存在的话,也将和我们所知道的截然不同。依靠语言、训练以及和他人生活在一起,我们每个人都在自己体内吸收进我们周围的社会气氛。尤其在对于自由主义理论至关重要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上,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比什么都重要。他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集体利益规定的。比方说,我的权利是什么?从表面看,它是我所要求的某样东西。但是单单要求是没有意思的。我可能样样东西都要。
如果我要求权利,那是因为在一个公正的观察者看来,这种权利是合理的,有充分根据的。但是一个公正的观察者不会光考虑我一个人的要求。他同样会考虑其他人的相反的要求。他会按照我们彼此间的关系来考虑,也就是说,作为卷入社会关系的许多个人。再有,如果他的决定是合理的,它就必须以某种原则为依据;作为一个理性的人,他主张的任何原则都必须立足于该原则所服务或体现的良好结果,而作为一个公正的人,他必须把每一个受影响的人的利益都考虑进去。
这就是说,他必须根据公共利益来作出判断。
因此,个人权利不能同公共利益冲突,任何权利脱离了公共利益就无法存在。
这番道理似乎使个人过分屈从于社会了。但这是忘记了原来的设想的另外一个方面。社会完全由个人组成。它不具有同其成员的人格分离并比它们优越的独特的人格。
诚然,社会具有某种集体生活和特性。英国是一个有它自己生命的统一体。但是这个统一体是由某些使全体英国人结合起来的纽带构成的,这些纽带是思想观念、爱国精神、同胞情谊、共同的骄傲以及其他无数种把讲同一种语言、有共同的历史、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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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理解的人结合起来的更精微细致的情感。英国不是一个超越四千多万居民住在一起、遵守共同法律的生灵之上的神秘的实体。它的生命就是他们的生命,它的幸或不幸就是他们的幸或不幸。因此,每一个人的权利所服从的共同利益乃是一种每一个人都能分享的利益。这种分享在于充分发挥他感知和热爱的能力,充分发挥他的精神力量和肉体力量,而在充分发挥这些能力和力量的过程中,他就在社会生活中尽了他的本分,或者用格林的话说,在公共利益中找到了自己的利益。
必须承认,这句话当中包含着某种假定,可被看作有机的社会观点的先决条件。它意味着个性的这种实现或充分发展不只是一个人而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都能切实做到的。
必须有一根线,每个人都能沿着这根线和其他人一同和谐地发展。充分意义上的和谐不仅意味着没有冲突,也意味着实际的支持。因此,每个人都必须具有不仅允许而且积极促进他人发展的可能。
老一辈的经济学家们假定一种天然的和谐,认为每个人的利益如果被彻底理解,并且不受外界干涉的限制,就必然会引导他做对他人并对整个社会有利的事。我们认为这种假定是过分乐观了。我们现在得到的概念并没有作出这么了不起的假定。我们的概念并不假定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和谐,只要谨慎和冷静地判断,就可以使它有效地运行。
我们只假定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和谐,这种和谐通过纪律以及改善生活条件,也许能够实现,社会理想就存在于这种实现之中。要系统地证明这个假定,就进入了重要的哲学原理领域。政治哲学就是在这一点上和道德哲学发生关系。这里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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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说一句:正像在思想界努力建立条理清楚的体系是存在于科学和哲学根基的理性冲动的特征一样,在感觉和行为界建立和谐的冲动——这种和谐必须包括所有那些能思想和感觉的人——也和实践领域里的理性冲动属于同一种性质。向和谐迈进是理性的人持久不变的冲动,即使这个目标永远也达不到。
这些原理似乎十分抽象,远离实际生活,对于具体教导无甚价值。但是这种远离是属于接受基本原理而扔掉把这些原理同经验连接起来的纽带的性质。要找到这些纽带,我们必须再一次捡起老的自由主义原则,并按照有机观点或我们现在可称之为的和谐观点来看它们。首先,我们将看到老的平等观念是有道理的。因为共同利益包括每一个人。它建立在个性上,要求让社会每一成员有充分发展个性的机会。这不仅是法律面前权利平等的基础,而且也是所谓机会均等的基础。
它不意味着原始的权力平等,①也不一定意味着对所有人一律平等对待。我认为,它确实意味着,在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里,在实际待遇、收入、社会地位、职位、报酬等方面无论存在着什么样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依据不是受到优待的个人的利益,而是共同利益。如果一方面存在着百万富翁,另一方面存在着乞丐是公正的,这必然是因为这种悬殊差别是一种经济制度的结果,这种经济制度总体上为共同利益服务,百万富翁的利益和乞丐的利益都包括在内;也就
①一种荒谬的错误想法,抱这种想法的主要是那些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反对平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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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说,当我们把一切有关方面的幸和不幸都认真考虑之后,再也找不到一个能更好地为一切人的利益服务的方法。这里我既不是在攻击任何经济制度,也不是在为任何经济制度辨护。
我仅仅指出,按照有机或和谐的社会观点,要为财富分配中的严重不均辩护,就只能维持这个局面。的确,就平等而言,说也奇怪,似乎和谐原则能完全接受甚至扩大1789年所系统阐述的各种“人权”中的一种:“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
如果甲在金钱或权力或地位上比乙优越确实是公正的,这仅仅是因为当一切有关方面(其中包括乙)的利益都考虑到以后,这种格局与我们所能设计的其他任何格局相比,能获得一笔纯利。
如果我们从平等转向自由,总的论据方法是已经指明了的,各种困难则必须留待下章详细讨论。
这里只需重复一句:按照和谐原则,自由的根本重要性在于“利益”本身的性质,无论我们是考虑社会的利益还是考虑个人的利益。利益是一样由于发展个性的各种基本因素而获得的东西,这种发展是通过扩大观念、激发想像力、发挥感情和激情、加强和扩大理性控制而进行的。由于在每个人身上发展这些因素使他不虚此生,因此正是这些因素的和谐的相互作用和反应,使得社会成为一个活的整体。我们已经知道,这样解释的自由是不能没有限制的;可是,限制不是目的,而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那个目的的要素之一便是扩大自由。
但是,社会的集体活动不一定要靠强制或限制来进行。
社会越是牢固地建立在自由和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就越是能自由地取得一切成就,在这些成就中,个人是软弱或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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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联合行动则是强有力的。人类的进步,无论从哪方面来考虑,主要表现为社会的进步,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合作的结果。
在这个结果中,自愿联合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国家是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其不同在于国家行使强制力,在于国家至高无上,在于国家要求对所有居住在其幅域内的人实行控制。这样一种联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职能,我们将结合其他已经提出的问题一同讨论。但是这里必须指出,我们可以正当地把国家当作是人类维护和提高生活的许多种联合中的一种,这是一个总的原则,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和老的自由主义相距最远。但是,我们已经看到不少理由,认为经过认真研究,老的学说能导致一个比表面上看来更扩大的国家行为概念;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努力,以证明我们已经得出的“积极”的国家概念不仅不与真正的个人自由原则相矛盾,而且对于有效实现这个原则还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