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主义〔英〕霍布豪斯-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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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新的、更具体的自由观念诞生了,许多老的不实之词都被推翻。
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些不实之词。我们已经知道,自由放任理论认为国家应不介入冲突。这就是说,国家必须制止暴力和欺骗,保障财产安全,并帮助人们履行契约。自由放任理论认为,根据这些条件,人应该绝对自由地互相竞争,以便他们最好的能力得以发挥,每个人得以感到必须为指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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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74
己的生活负责,并最大限度地发挥他的丈夫气概。但是,可能有人会问,为什么要根据这些条件,唯独这些条件而不是其他条件?国家为什么必须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当时的情况是,强者用武力占有他的财产,如果他能占有邻人的财产的话,他同样也要占有。国家为什么要出来为一个人做他的老祖宗为自己做的事?一个在肉体搏斗中惨败的人为什么要向一个公家机关乞求帮助?
自己来搏斗岂不男子汉大丈夫得多?
为了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让他们自己出力气,却让一个国家机构在他们头顶上活动,这岂不是存心把他们弄穷吗?真正的个人主义难道不应该把这个机构彻底打倒吗?
“但是,”
拥护自由放任主义的人可能会回答,“使用暴力是犯罪的,国家必须制止犯罪行为。”
19世纪的人们就是抱这种看法。但是在早些时候他们并不抱这种看法,而是让个人及其亲属靠自己力量为自己受到的伤害报仇雪恨。这个时期岂不是更不受限制的个人自由时期吗?但是,19世纪的人们却正确地把它看作是野蛮时期。我们可以反过来问,罪行的本质是什么?可不可以说,任何一种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都应由一个公家机关依法予以惩处,强迫一个孩子每天干12小时活可不可以说是一种比偷钱包更严重的伤害行为(一个世纪前,一个人偷了钱包是要被绞死的)?
那末,界线究竟按什么原则来划分,以详细说明哪些伤害行为应由国家禁止,哪些伤害应听其自然?可以说,Vo-lentinonfitinjuria。
①一种交易,只要是一个人自愿参与的,就不算对他不公正。
也许是这样,
①拉丁语: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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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
尽管也有值得怀疑的例子。
但是现在问题是,一方并非自愿。
交易是强迫交易。弱者表示同意的方式,就好比一个失足掉进深渊的人同意把他的全部财产送给那个不肯按照其他条件扔一根绳子给他的人。这不是真正的同意。真正的同意是自由的同意,充分的同意自由意味着缔约双方的平等。正如政府通过禁止身体较强壮的人杀害、殴打、掠夺邻人从而为所有人争得初步自由一样,它也通过为了防止一个人利用其有利条件损害他人而实施的每一种限制使所有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非社会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有一个不同。非社会的自由是一个人只顾自己愿望或利益而行使其权力的权利。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自由是个人可能实现的。它是与一切公共控制对立的。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自由是生活在相互交往条件下的众人不可能实现的。从社会意义讲,它是个矛盾,除非一切人的愿望都自动向社会目的看齐。因此,任何时代的社会自由都以限制为基础。它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的自由,也是一种从那些不伤害他人的活动中进行选择的自由。
随着行为的社会效果的经验趋于成熟,由于社会良知被唤醒,伤害的概念扩大了,对伤害原因的看法也加深了。因此限制的范围也扩大了。
但是,由于施加的伤害使受害者变成了残废,损害他的健康,影响他的生活,束缚他的力量,因此防止这种伤害就能使他获得自由。
限制侵犯者就是给受害者自由,只有对人们相互伤害的行为施加限制,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在一切不会造成社会不和谐的行为中获得自由。
因此,嘲笑当代自由主义反对给工人经济保护而赞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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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94
工人制定保护性立法是自相矛盾,这实在是目光短浅。两者除了都是旨在为某些人的利益服务的限制以外,毫无共同之处。在自由主义者眼里,经济保护是一种有利于某些行业和利益而不利于其他行业和利益的限制,总的来说,是有利于那些已经处于得天独厚地位的人而不利于贫苦阶级。保护性立法则是一种主要为贫苦阶级利益着想的限制,目的在于使他们在工业关系中获得更有效的自由和更接近平等的条件。
只有那些认为自由对立于限制的人,才认为这种嘲笑有道理。
对于那些懂得全部社会自由都立足于限制,懂得在一个方面对一个人施加限制是其他人在该方面获得自由的条件的人来说,这种嘲笑是毫无意义的。以牺牲他人为代价获得的自由不是好的自由,所有生活在一起的人都能享有的自由才是好的自由,这种自由取决于法律、习俗或他们的感情使他们防止互相伤害的圆满性并用这种圆满性来衡量。
自由主义,如通常所了解的,不仅把警察和法院视为理所当然,而且也认为财产权利是理所当然。但是,财产权利指的是什么?按照一般用法,这个词指的是那种由于长期实行已使我们习以为常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地运用任何生产或交换方法尽他所能获得土地、消费品或资本,他可以随自己意愿将它们处置、销毁、赠送或出售,死后并可任意将它们遗赠给任何一个人。国家可以通过征税取得个人财产的一部分。
因为国家是必不可少的,人必须为安全付出一笔代价;但是,按照这种观点,就一切税收而言,国家是从个人那里拿走一点属于“他的”东西,国家这样做只有出于迫切需要才是正当合理的。国家没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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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为了达到自己的、并不为公共秩序急需的目的而夺取个人的任何一样东西。这样做是侵犯个人权利,是用暴力强迫一个人去对一些他表示冷淡甚至不喜欢的事情作出贡献。
“社会主义”税收是侵犯个人自由,亦即保持并任意处理自己财产的自由。通常的看法似乎就是如此。
但是,一种坚定不移的自由理论不能完全满足于财产赖以保持的实际制度。科布登的信徒们已经强调的第一个攻击点,是自由交换土地的障碍。无地的人要获得土地,过去不容易,现在仍然不容易,科布登及其信徒们以自由契约的名义竭力主张廉价和不受妨碍的转让。但是可以提出一个更严厉的批评。土地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土地更加有限。只要供应有限,垄断就总是有可能,自由竞争原则就是要向垄断开战。在科布登本人看来,土地自由买卖是商品自由买卖的补充。但是对土地垄断的攻击可以走得更远,可能使热衷于原则的个人主义者同社会主义敌人在并行线上走相当一段距离。事实上,亨利。乔治学派的情况就是如此。这个学派主张竞争,但是只能在一切人真正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要获得这个基础,必须把社会制度中的垄断因素全部肃清,其中土地私有制是最重要的。它认为,这个目标只有通过国家吸收垄断价值的一切因素才能实现。只要一样供应有限的对人们有价值的东西落入私人之手,垄断价值就会自然增长。
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失败了。
除非需求受到限制,物主是不受约束的。物主可以索取一个与他自己付出的劳力毫不相干的价格。除正常的工资和利润外,他可以从他人的需要中榨取一种剩余,这有一个名称叫经济收益。物主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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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15
保持他的财产,不让别人使用,直到这样财产充分增值,从而提高他最后获得的利益,使社会蒙受重大损失。
在我国,垄断有三类。第一类是土地垄断。例如,城市房租不仅代表建筑成本,也不仅代表建筑成本加地皮(如果需求的那种地皮的数量不受限制)
,它在供不应求情况下还代表地皮的价格,就是说,那里存在着一种垄断因素。地皮价值——一幢取决于其位置的房屋或工厂的实际价格——直接因这种垄断的程度而异。主张土地国有化的人认为这种价值不是地主创造的。它是社会创造的。它一部分应归功于国家因人口增加和城市生活兴起而获得的总的发展,一部分应归功于该地区的发展,也有一部分应归功于把纳税人的钱直接用于卫生和其他改善设施使得人们能在该地区居住、工业能在该地区兴旺发达。
社会直接地和间接地创造了地皮价值。
地主获得了这种价值,并在获得的同时,能够向任何一个愿意付高额租金以求在这块地上居住和兴办工业的人开价。主张土地国有化的人纯粹从个人观点看待财产权利,他们认为这种局面不公正,认为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把垄断价值归还给创造这种价值的社会。因此,他们赞成对地皮价值征收最高数额的税。第二类垄断产生于不适用竞争的工业——例如煤气和水的供应、电车服务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铁路服务。在这些方面,竞争即使不是绝对不可能,也是浪费的;另外,按照严格个人主义的路线,如果这些工业被允许落入私人手中,老板就能够榨取比竞争性工业的正常利润更高的收入。他们将会依靠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从垄断获得好处,纠正办法是公共管制或公有制。公有制是更完全、更有效的办法,也是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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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主义的办法。第三类垄断是国家创造的垄断,例如出售被执照制度限制的酒类。按照竞争观念,用这种方法创造的价值不应落入私人手中,如果垄断是按照社会立场维持的,对有执照场所征收的税就应当这样安排,使垄断价值回归社会。
一直到这一点为止,贯彻始终的个人主义能与社会主义协调一致地工作,事实上,也就是这种局部的同盟为后来的自由党财政确定了方针路线。
1909年的大预算案背后有社会主义和个人主义意见联合力量的支持。可以补充说,另外还有第4种会受到同样的双重攻击的垄断,但是在英国比在美国听到得少。这种垄断在容许竞争者达成协议的竞争制度下有可能实现。强的一方可能迫使弱的一方就范,或者若干力量相等的人可能同意一起干。这样竞争可能落空,工业可能逐个变成托拉斯或其他联合,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对立。卡尔。马克思预言这些联合是瓦解竞争制度的特定方法,它们在英国一直是被自由贸易抑制的。在保护贸易政策下,它们构成了当代最紧迫的问题。举例说,甚至在英国,铁路也正在迅速向联合制发展,其经济情况是一目了然的,其直接结果是垄断,其肯定结局则是国有化。
因此,个人主义在解决现实问题时,与社会主义相差无几。我们再一次发现,要维持个人自由和平等,就必须扩大社会控制的范围。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