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与秦王朝-第6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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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大都由当地地方政府自行审理判决,只有当遇到死刑或重大疑难案件时,这才须上报廷尉,由廷尉做出最终的审核裁决。当然,我们也不难理解,廷尉虽然是秦国名义上的最高司法机关,然而,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始终还是掌握在秦王嬴政手中。遇到特别重大的案件,比如嫪毐谋反一案,嬴政便是跳过廷尉这一级机构,直接指派时任客卿的李斯主审,并自始至终亲自监控。
在秦国,根据诉讼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案子分为两类:一类叫做官纠,即由国家官吏代表官府对犯罪者提起控告诉讼,类似现代的公诉;另一类叫做民告,即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控告呈诉,类似现代的自诉。具体到郑国的案子,则是由咸阳地方政府提起公诉。而秦国的传统,地方政府不另设专门的司法机构,行政机关与司法职能合而为一,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因此,郑国一案的主审官,便是咸阳的最高行政长官——内史腾。
所以,营救郑国路线图的第二个步骤,便是要找内史腾办理案件移交,将郑国一案从内史转到廷尉,从地方政府移交到朝廷。
内史腾见李斯来访,忙笑脸相迎,口中说道:“原来是客卿大人,有失远迎,恕罪恕罪。”李斯还礼道:“蒙大王不弃,授李斯为廷尉,内史怕是一时忘了吧,哈哈。”李斯做了七年客卿,内史腾也叫了他七年的客卿大人,早习惯了,也难怪一时改不过口来。内史腾尴尬笑道,对,对,廷尉大人,恭喜大人高升。
李斯时间紧迫,也不客套,开门见山说了来意。内史腾听完,神情颇显怪异。
内史,相当于是咸阳市长,权力固然显赫,但同时也是一个容易受气的职位,不好当得很。理论上,咸阳地界内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事,无不在内史腾的管辖之下。然而,咸阳是都城,聚集了秦国政坛所有的高官,且不用说嬴政了,单论三公九卿,都是他惹不起的主,动不动就要对他的工作指手划脚,给他下绊添堵。这不,他虽然是郑国一案的主审官,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却无不是照着宗室的意思在办。他本以为郑国的案子算是结了,明儿个往刑场上一送,剑那么一砍,脑袋往城门上那么一挂,得,齐活。而在宗室那边,他也可以因此落个人情讨个好什么的。谁知道,斜刺里突然杀出个李斯来,要找他提人。
对于李斯的横空杀出,内史腾无疑是反感的,打心眼里抗拒,不肯交人。内史腾也在政坛历练多年,知道李斯和宗室处于对立之势,郑国的案子,分明是李斯要和宗室角力,不关他什么事。他最好的选择当然是置身事外,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他又不得不夹在当中。
如果不能两头都讨好,那至少也要做到两边都不得罪。内史腾于是问道:“廷尉要重审郑国之案?”李斯点点头。内史腾道:“廷尉可知……”,说着却欲言又止。李斯了解内史腾的处境,于是道:“内史不必顾虑。内史依国法转交郑国之案,李斯以国法重审郑国之案,谅旁人也无话可说。”
内史腾再问道:“以廷尉之见,郑国之案判错了吗?”李斯点点头。内史腾紧张起来,按秦国法律,一旦错判,他这个主审官都要承担相应的罪名和惩罚,而这些罪名和惩罚,宗室是不会出面为他揽下来的,他只能给宗室当一回替罪羊。内史腾小心问道:“敢问错在何处?”李斯答道:“量刑过轻。”
内史腾心安了许多。错判有三种:凡判决案件量刑不当者,属“失刑”罪;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者,为“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案情,使罪犯逍遥法外者,为“纵囚”罪。李斯说他量刑过轻,则只会追究他的失刑之罪,罚钱了事,不至于影响仕途。内史腾于是转交郑国,同时心中也忍不住好奇,李斯终于要和宗室正面较量了,到底谁胜谁负,他不能知道,但他可以肯定的是,不管谁胜谁负,必然会有一场好戏。
过了内史腾这一关,接下来,便是要获得嬴政的批准。因为郑国之案一直由宗室经办,嬴政在决定之前,自然先来和宗室通气。
宗室听到李斯请求召集杂治,改判郑国车裂,诛其三族,也是吃了一惊,不知道李斯到底在弄啥花头。他们本来以为李斯和郑国是一伙的,会要求为郑国减刑。他们也正这么期待着,他们就等着李斯犯这个错误。郑国身为韩国间谍,危害秦国的国家利益,罪在必死,在这个大是大非的案子上,只要李斯胆敢要求为郑国减刑,他们报复的机会就来了,可以借此大做文章,扳倒李斯。然而,李斯不但不要求为郑国减刑,反而要求对郑国施以更重的刑罚,这步棋大大出乎了他们意料,让他们看不大懂。难道,李斯是要通过车裂郑国,来抢他们宗室的功劳?又或者,李斯作为新任廷尉,要通过这个必胜的铁案来展示一下他的威风?
宗室吃不准李斯的用意,却又无奈李斯的请求皆在廷尉的职责范围之内,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实在找不到拒绝的理由。况且,只要郑国还是死罪,无非多了轻重之分,便不算驳了他们宗室的面子。宗室没有表示异议,嬴政于是下诏,应廷尉李斯之请,召集杂治,重审郑国之案。
咸阳宫内,法庭舌战一触即发!
第一百八十四章 领衔主演
营救郑国路线图终于来到了最后关头。杂治已然召集,成败在此一举。
李斯环顾宫殿,但见秦国政坛的重量级人物几乎悉数到齐,数十位在寻常百姓看来遥不可及的高官显贵、王国精英,共聚一殿之内,组成了强大的陪审团阵容。
杂治会审,为廷议的一种。秦国素有廷议的传统,每逢国家大事,必召集最高决策层,共同商议,官员们各抒己见,争执辩论,由秦王最终决断,某种程度上,已有了民主集中制的雏形。
李斯自七年前拜为客卿,已是多次参与廷议。今天的杂治尚未开始,但眼前这一张张或陌生或熟悉的面孔,却让李斯分外感慨。七年以来,旧官去,新官来,秦国政坛的当权者,已是换了好几茬。吕不韦当政之时,当权者几乎全是吕派。等到嫪毐崛起,半数以上都换成了嫪派。如今宗室见重,当权者又以秦人居多。只有嬴政安坐秦王宝座,变得更成熟、更威严、更凛然不可犯。
宫殿雄伟依旧,而那些曾在这宫殿之内指点江山、风云一时的权贵们,如今安在?蔡泽、成峤、樊於期、嫪毐、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吕不韦、茅焦诸人,李斯曾经的朋友或敌人,昔日同殿为臣,暗斗明争,现在却已是物故的物故,逃亡的逃亡,罢免的罢免,杀头的杀头,飘逝的飘逝,流放的流放。而眼前这些志得意满的得势者,谁又知道,数年之后,他们是否还有机会出现在这宫殿之内,继续食君之禄,忠君之事?
七年了,在卿级别以上的大臣里,李斯是为数不多的保全者。七年了,他不仅屹立不倒,而且地位稳中有升。李斯经营仕途的秘诀,自然让许多同僚倍感兴趣。面对同僚的请教,李斯总是三缄其口,只有在两个儿子面前,才会偶尔谈及自己在仕途上的经验和教训。在李斯看来,他能取得今天的成功,固然有许多因素,譬如他的才华智慧,他的勤奋努力;譬如他的镇静和忍耐,不拘泥于一时得失。曾经有多次机会摆在他的眼前,只要他同意投靠吕不韦或者嫪毐,富贵权势唾手可得。他忍住了,是的,他忍住了,他忍受着那些才华远不及他的攀附者爬到了他的头上。他抵住了诱惑,耐住了寂寞。然而,这些都只能算是谋事在人而已,成事最终在天。嬴政就是李斯的天。他让嬴政在少年时代就感觉到了他的一片赤诚忠心,嬴政欣赏他,信任他。嬴政也许并不会爱上他这个人,但一定会爱上他身上的利用价值。李斯要做的,首先是保值,然后是增值。
以前,先后有吕不韦和嫪毐两大权臣在前面遮挡,低调的李斯并不引人注目。如今时转势移,嫪毐车裂,吕不韦失势,李斯的角色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不再是客卿李斯,而是实权在握的廷尉,是外客集团的领袖。他不能再躲在别人身后,而是必须挺身而出,站在第一排,直面政坛的风雨变幻。无论是福是祸,他都首当其冲,无可推委。
权力之路,有如河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李斯深知,他的地位并不稳定,甚至依然脆弱得很。没有人能保证,逐客令会不会再次重演。江湖未静,李斯就必须搏斗下去。他必须尽一切力量,捍卫他的地位,不仅为了现在,更是为了未来。
未来,就在不远的未来,必将迎来一个空前乃至绝后的辉煌时代。收服六国,一统天下,将在嬴政身上变为现实。他必须在这场伟大的统一之战来临之时,让自己始终站在嬴政的身边。可以预见,在统一之战中,将有无数值得期待的精彩,无数激动人心的大事件,无数血火悲欢,无数沉降动荡。做一个旁观者远远不够,他要和嬴政一起,亲历其中,亲手推动,在时光之碑上刻下谁也抹不去的笔迹。人啊,人,一生直如一饷,真的不长。那些不朽,那些传奇,那些可遇而不可求,如断桥上那颗闪亮流星,如臂弯间那个花样女子,一旦错过,下次再见,将是千年。心在常温下破碎,血流如注也无人可医,无人可惜。
一想到这些,李斯禁不住热血沸腾。宦官登上高阶,扯着嗓子喊道:大王到。殿内顿时安静下来。嬴政出场,众人行礼。嬴政坐定,扫视一番,将目光定在李斯身上,廷尉,你可以开始了。李斯恭敬起身,道,是。
廷议的大场面,李斯非但不怵,反而如鱼得水般的兴奋。他本就是为大场面而生。今天的咸阳宫殿,便是他的表演场。在这个舞台上,他是主角。未来,在更大的舞台上,他依然要领衔主演,不容谁来和他抢戏。
第一百八十五章 渠成亦秦之利也
案件卷宗,在那时的秦国被称为“爰书”,列席杂治的诸公,人手一份,高高地堆在案头。在这数十位秦国政坛高层中间,大部分人对郑
国一案虽说听过,却并不了解。面前的爰书,有的会随手翻翻,有的根本就懒得看。他们大都认为,今天的杂治只是走走过场而已。郑国究竟是车裂还是枭首,就象鱼是红烧还是清蒸一样,在他们看来,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他们内心甚至暗暗责怪李斯多事,在一个区区水工的死法上如此大费周章,至于吗?有这时间,饮饮小酒,听听小曲,赏赏歌舞,戏戏美人,比啥不强啊。然而,尽管他们认定今日杂治之无意义,但无奈碍于嬴政在场,嬴政都没有觉得无聊,他们也就不得不正襟危坐,摆出一脸庄重之色。
李斯心知,今天陪审团虽然人数众多,但大都只是带了耳朵过来的,他真正要对付的,便只有几位宗室重臣,尤其是两位相国——昌平君和昌文君。李斯凝神片刻,然后用他特有的宽厚音色说道:“郑国为韩国作间,来秦献修关中水渠之计,实欲罢劳我秦,息秦伐韩之意,其罪已载入爰书之中。”说完转向郑国,厉声问道:“郑国,汝可服罪?”
郑国答道:“始吾为间,然渠成亦秦之利也。”
李斯道:“汝只须回答是否服罪。”
郑国倔强地重复答道:“始吾为间,然渠成亦秦之利也。